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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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市**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4月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招标条件 (4)第四章招标方式的选择 (5)第五章招标程序 (6)第六章采购方式 (8)第七章采购条件 (9)第八章采购程序 (10)第九章奖罚条例 (13)第十章附则 (1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发包行为,控制项目投资,促进招标工作顺利健康的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按照“公开、透明、择优”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市、**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采用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及有自有资金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凡集团(含全资和控股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除项目业主另有要求的除外),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和集团的营销代理、中介评估等非工程类咨询服务等项目,都要依照国家招标法、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包括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系统内的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六条集团成立由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集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招标管理制度,以及对集团招标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招标办”),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集团招标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系统内招标业务的联系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集团招标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

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提供。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履约评价第六条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第七条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入库申请须知资料解读

入库申请须知资料解读

入库申请须知各申请单位:请按照下述要求参加本次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的申报。

1、申请单位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类别申请加入下列预选库,并按照其所在类别的资质业务范围内承接小型建设工程。

一家承包商若同时具备多个类别资质的,只可在下列预选库中最多申请两个工程分库加入。

若某一资质类别分库报名不足3家的,将暂停对该分库的建库工作,原报名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申请其他资质类别分库。

(1)工程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库(要求具有二级或三级总承包资质):A.房屋建筑工程库B.市政公用工程库C.水利水电工程库D.机电安装工程库(2)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预选库(要求具有二级或三级专业承包资质):A.地基与基础工程库B.土石方工程库C.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库D.园林绿化工程库E.消防设施工程库F.爆破与拆除工程库G.建筑智能化工程库H.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库2、申请单位必须在高新区或浦口区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或在高新区、浦口区区域外注册但在上述区域内已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须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注:入库单位凡是在南京高新区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或已在南京高新区内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的,可享有优先入库的资格;3、申请单位需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提供资质证书);4、申请单位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场所、设备装置、人员及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场所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装置需提供发票或租赁合同);5、申请单位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0年-20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6、申请单位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承诺书);7、申请单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书);8、申请单位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9、申请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供在宁缴纳的民工工资缴纳证明,需与企业资质相符);10、申请单位在中标后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不无故弃标,并且能够满足发包单位尽快进场施工的要求(提供承诺书);11、申请单位需接受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与发包人、其他潜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不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提供承诺书);12、申请单位拟选派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小型项目管理师)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企业需提供拟投入人员名单、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小型项目管理师证原件、园林绿化专业的只需提供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专业与职称证或学历证书为准>、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劳动合同、2013年3月至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需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秦政[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秦政〔201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有效遏止围标、串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市区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包含工业、水利、交通、港口、铁道、电力、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政府组建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进场。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

各县及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应当构建本辖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工程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以尽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已经建立的要将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行为,选择一批综合素质相对较好的企业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投标竞争,以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或已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公司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承包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承包商准入资格审查第四条凡在或拟在建峰集团公司司属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无论是招标或直接发包,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五条资格审查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承包商资格审查评价委员会。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工程、生产、财务、法律事务、投资、技术、安全环保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承包商资格审查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审办),资审办设在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六条资格审查职责划分工程管理部作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专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准入承包商档案》,对拟进入和已进入集团公司建设市场承包商资质的审核,并对审核后符合资质及其他方面要求的承包商列入《准入承包商档案》。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不受欢迎承包商档案》。

并负责承包商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收集。

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集团公司对承包商诚信行为的要求,向各项目部、各单位、各部门提供承包商诚信行为的信息。

第三章资格审查程序第七条资格预审程序如下:(一)项目管理单位将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报经资审办审查合格后,在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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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中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招标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第四条成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审核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审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区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管办,负责承包商预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选承包商预选库的企业即获得下列项目承建候选资格:
(一)本行政区域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五)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
第六条申请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三级以上的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前2年内在重庆市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四)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区审核小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承包商申请入选预选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五)近两年在重庆市内依法纳税证明;
(六)近两年在重庆市内工程业绩证明(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工程验收证明等);
(七)区审核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包括企业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的证明等);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承包商在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申请不予受理: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的;
(五)拒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六)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入选程序:
(一)区公管办在黔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黔江电视台、武陵都市报、重庆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区公管办初审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在上述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公管办将企业名单提交区审核小组审查,通过者纳入预选库管理,并在上述媒体公告.
第三章承包商预选库的管理与抽取
第十条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预选库首批设置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4个总承包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园林古建筑、河湖整治工程等专业类别)。

具备上述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按不同类别分别申报。

第十一条预选库各类别名额设置,由区审核小组根据审定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企业总数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由区公管办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参与,对进入预选库承包商每年进行一次信誉测评,测评结果在相关媒体公布.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预选库承包商的抽取程序:
(一)招标人向区公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依据和证明材料;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会议纪要;
(二)招标人在提出抽取承包商申请中,需明确拟选承包商的工程类别;
(三)承包商的抽取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业主单位派代表抽取,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公管办项目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对直接发包工程,在符合工程项目类别要求的预选库中按以下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
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及规模标准以下或经区政府批准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符合工程项目类别要求的承包商预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谈判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向区公管办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其评价内容纳入承包商年度测评。

第十六条入选预选库后,承包商出现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区公管办报请区审核小组同意,从预选库除名,一年内不得参与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第十七条涉及预选库承包商入选、除名等投诉或申诉行为的处置工作,由区公管办牵头,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由区审核小组认定结论,区公管办负责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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