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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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政治管理制度

韦伯政治管理制度

韦伯政治管理制度韦伯政治管理制度(Weberian Political Administration)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的政治管理理论。

韦伯的政治管理制度理论主要涉及政治领导、政府机构及其职能、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行政效率和行政人员素质等问题。

韦伯认为,政治管理制度应该是一种以法治原则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它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方面均能体现出理性和效率。

本文将围绕韦伯政治管理制度理论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韦伯政治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1. 政治领导韦伯认为,政治领导是政治管理制度的核心。

政治领导者具有对政治决策的最终决定权,这种权威取决于其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能力。

政治领导者应该具备权威、合法和魅力等特质,以便有效地领导政府机构和政治争议。

另外,政治领导者应该坚持以理性和效率为原则,推动政府机构的运行和决策的落实。

2. 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韦伯认为,政府机构是政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机构是政治权力的集中体现,它负责管理国家事务、组织政治决策、实施政治控制等。

政府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和监督社会事务等。

政府机构应该具备明确的职能和责任,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3. 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韦伯强调,行政权力是政治管理制度的核心。

行政权力是政府机构进行决策和执行政策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政府机构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法治原则的限制,同时政府机构应该对社会公众负责,以便增强其合法性和效率。

4. 行政效率和行政人员素质韦伯认为,政治管理制度应该以效率和素质为导向。

政府机构应该以行政效率和行政人员素质为核心标准,以便提高其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

政府机构的工作应该以目标导向和结果为导向,同时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监督,以便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二、韦伯政治管理制度的特点1. 法治原则韦伯政治管理制度以法治原则为基础。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 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 ‚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 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 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萨托利:《民主新论》 ‚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 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 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S. M. Lipset,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V153(March 1959),p.86.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秩序
4、权力观的历史演变
(1)经典权力观: A、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B、这种权力具有强制 性;C、垄断性地掌握这种权力的是政府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它具 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多数人掌权,少数人无权)。 (2)精英主义权力观: 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认为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权力来自个人对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的占据,即少数 精英对大众进行统治是必然的。代表性人物有:莫斯卡、米歇尔斯、 帕累托、米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米尔斯的权力观: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 第二,为了考察权力, 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 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 占据; 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3)多元主义权力观: 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 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确认。罗伯特· 达尔将权力等同于影响力, 这是一种直觉意义上的权力观,权力的运用是这种权力观的核心。 “多头政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法的合法性问题是很重要的,西方许多思想家都对此作了论述。

一种法律要被人们遵守,首先必须被信仰,而法律信仰的本质是对它的合法性,即正当性和权威性的确信。

这种确信是以人们对法律的合法性评价为基础的。

合法性评价应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二者各有其评价标准。

【英文摘要】Thelegitimacyoflawissoimportantthatit hasbeendiscussedbymanywesternordertob eobeyedbypeople,lawshouldfirstlybecon victedbyessenceoflegalconvictionisits legitimacyi.nofitsjusticeandconvictio nisbasedontheirevaluation ofthelegitimacyofevaluationoflegitima cyoflawshouldbeconductedinthetworespe ctsofsubstanceandofthemhasitsevaluati onstandard.【关键词】法律/合法性/信仰/law/legitimacy/conviction【正文】法律首先必须被信仰才能被遵守,这一点早已为大家所认识,前些年有许多学者对法的信仰的重要性、法的信仰的本质和特点已作了不少的论述,但感到不足的是,他们没有把法的信仰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联系起来思考,没有明确地指出和意识到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合法性的信仰,即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对已有法律的合法性的确认之上的。

而这一点是把法的信仰与其它信仰区分开来的关键,也是理解法的信仰的钥匙。

当前我国许多人对法律的不遵守,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重视、不信任、无信心,甚至于抱有成见,这说明在我国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其它工作都是枉然。

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必须认真的解决问题之一就是法的合法性问题。

韦伯理性官僚制面临的挑战及思考.doc

韦伯理性官僚制面临的挑战及思考.doc

韦伯理性官僚制面临的挑战及思考马克斯韦伯( Max dash;分层、集权统一、命令服从为特征,以专业化和世俗化的职业官僚为管理主体,以行政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为目标,高度重视组织内部的专业化分工,按照职位和职能对权威资源进行配置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同市场经济、理性的法律以及民主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组织管理复杂化的需要,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权力: 传统权力,由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由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韦伯认为正是统治者及其行政管理人员行使权力、被统治者服从、权力转化为权威时,组织秩序才得以维护。

历史上能被社会接受的合法统治大致有三种纯粹的类型,即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合法型统治。

传统型统治建立在相信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的; 而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之上; 合法型统治则服从于非人格化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级领导,相信统治者是合法受命而为。

在官僚制理论体系中,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权威基础和组织理论的核心,一切关于韦伯官僚制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基本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真谛。

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韦伯是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他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权威或统治都必须以某种合法性为基础。

合理性概念则是官僚制理论的一个学理预设,在该理论中,韦伯是预先确立合理性概念,再去设计其理性官僚制模型的。

他认为,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属于非理性的统治,都不宜作为现代官僚行政管理组织的基础,而合法型统治属于理性的统治,可以作为现代官僚行政管理组织的基础。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_让_马克_思古德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_让_马克_思古德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法)让—马克·思古德 王雪梅译 潘世强校一 合法性的定义:治理的权利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

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

大量关于合法性的文献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由于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理解现实的专门方式,所以,他们提出的观点各不相同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我们比较具有不同思想学派的作者的著作,即使在某些相同的学科里面,也会发现重要的不同点。

尽管有这些差异,但仍存在共同点:合法性事实上主要与治权有关。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提供给我们一个解决基本政治问题的方法,包括证明政治权力和服从二者的合理性。

要同时证明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就向合法性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因为这取决于政府的治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义务感。

为此至少必须满足与现实不可分割的三个附加条件,即承诺、法律、规范。

这三个概念是合法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 承诺和合法性:从法律到政治权威给合法性定义为治权,就是假定“承诺”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点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公共特性的研究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个体在社会中所应获得的分配物和分配量。

这种分配指的就是所谓的“个人权利”。

但是,个人权利只是相对于其他个体而存在的。

权利的真正意义是假定有一个社会的存在。

社会中如果只有一个个体,也就无所谓个人权利了。

一项权利不管是冲突的结果还是解决的办法,都是与至少两个个体为了拥有某种好处而竞争,以及建立一种共存关系相关联的。

就这点来说,法的公共性是十分明显的: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来协调个体间的行为,这些法律界定着相互不可分割的事物,因而必须受到尊重;所以法对于建立一个社会性网络是起促进作用的,这就意味着,社会内部的交流可以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网络中,并通过互惠系统发生交互作用,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来完成。

因为每项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

韦伯对行政组织理论的建构是从权力分析

韦伯对行政组织理论的建构是从权力分析

韦伯对行政组织理论的建构是从权力分析:韦伯对行政组织理论的建构是从权力分析开始的,认为存在着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权力,它们是:1、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2、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3、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行政组织理论:理想的行政组织理论是一种实质在于以科学确定的、“法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这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威实行管理。

韦伯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理论》它的行政组织理念认为,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就是所谓的“官僚制”,这一行政组织体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将组织活动细分给不同的人;2.给每个职务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3.根据职务要求进行培训;4.管理者有明确的工资和升迁机会;5.管理者严格执行规则与纪律;6.管理以理性为指导,不带个人情感目标。

马克斯韦伯科层制

马克斯韦伯科层制

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或官僚制)理论有着丰厚的思想内蕴,它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

这一理论的许多概念、范畴和分析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来源之一。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作一讨论。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

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

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

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

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

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

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

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

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

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

秩序与价值——寻求公共权力建构的合法性

秩序与价值——寻求公共权力建构的合法性

秩序与价值——寻求公共权力建构的合法性"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号角的吹响,我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旧的公共权力模式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境域”。

诸多学者在研究我国当今公共权力时,在理论上不愿意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考虑,从而使个体的赞同和道德认知感等不能成为重要的考察对象。

在方法论上则奉经验主义和唯科学主义为圭臬,质疑从价值的角度来研究公共权力现实的有效性。

这种研究纲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必须谋求范式的转变。

制度是秩序的稳定化形式,是权力的外化与书面化,具体化。

本文试图采用“秩序与价值”一体的思考方法,以秩序与价值对公共权力模式从价值与制度组织层面重构,以塑造公共权力文明,从而获得公民这一治理客体的认同,重朔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关键词:秩序与价值公共权力制度建构合法性境域“秩序与价值”价值是非的思辨,是有文明以降所有人们的心路实践。

自然法学说,康德传统下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对自由、平等、正义等规则进行了异常细致的辨析和提炼。

中国也有着孔孟传统下的源远流长的道德言说,当然还有法学家们的理论和实践。

对这两种思考方法的结合,洛克、哈耶克、罗尔斯是这种努力的最杰出的代表。

对于人类的各项制度和社会现象,以一种纯粹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是绝对不可能的。

尽管在“科学万能”这口号下,它听起来挺有道理,但实际上这种方法是同人类的基本实践相矛盾的。

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人类社会的研究和建构来说就只能是辅助性的工具而不可能是基本的研究纲领。

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他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述了自由是基于人性的天赋权利,社会与公共机构的存在从根本上说为了维护人的天赋权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将个人自由置于社会和公共机构之上,从而开启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大门。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的主流思想,是西方文化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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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他是权力理论与组织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马克斯·韦伯的权力理论是对历史上权力
产生及发展的一种解释,其中对权力的合法论述是其重要部分。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传统、合理性三个基础之上。

本文将重点探讨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并通过五个具体例子加以论证,分析其合理性与现实性。

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核心是三个基础:法律,传统和合理性。

下面我们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1.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才是合法的。

法律对权力的范围、权限、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意识和共识原则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例如,国家领导人只有合法选举才能合法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2.传统
社会的长期发展使一些规范习惯及价值观成为共同认知的文化传统,这些传统被广泛接受并奉为合法基础。

马克斯韦伯认为,传统是一种基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例如,父权制度及相关的习惯法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传统,因为它们已经被接受并被认为是合法的。

3.合理性
社会成员的普遍同意和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合法性基础,普遍同意和认同会使权力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和认同。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性是一种基于普遍同意和认同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例如,合理的平等权利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对许多事情享有同等权力,如教育、工作、交通、政治权利等。

二、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
1.例子一:选举法律合法性
选举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性基础。

例如,选举法律规定了公民进行选举的程序、投票的方式和计票的方法,它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落实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政治权利的实现。

选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对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具体落实。

2.例子二:法治社会合理性
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这一理念可以被认为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体现。

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政治民主化发展。

因此,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治社会的构建是马克斯韦伯的
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体现。

3.例子三:传统合法性
传统也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体现。

例如,封建社会的父母责任制和封建氏族制度是中国传统,它们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例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年节」,如春节、中秋节等也被认为是传统的合法基础,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

4.例子四:合理权利原则
合理权利原则也是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体现。

例如,平等待遇原则和平等机会原则等,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自由之权利。

这种合理性基础在法律、行政和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成为现代社会保护公民利益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功臣。

5.例子五:社会信任体系
社会信任体系也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体现。

社会信任体系是一个支撑社会发展的坚实基础,可以促进社会成员的团结合作,增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例如,信任的成员之间可以无需记账地依赖他们的商业信誉,这体现了信任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合理性。

三、结语
总之,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是一种完整的权力理论,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考问题的思路。

在本文中,我们从法律、传统和合理性三个方面,阐述了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通过五个具体例子论证了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

只有我们在实践中结合这些理论,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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