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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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9•【字号】朝政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2〕8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物质基础。

随着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实物形态的集体资产转化为货币形态,农村集体资产总量持续增加,产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集体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及收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基层干部廉政风险增大,亟需加快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三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为目标,突出监管的系统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健全集体三资管理和运行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城乡一体化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及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按照过程全监管、范围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健全政府、社员、中介三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的制度体系,搭建集体经济在线监管平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实现监管系统化、操作规范化、监控信息化,确保资金安全完整、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金府[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府〔2007〕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金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2007年5月9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金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或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街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2日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农业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职责,接受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

村级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村级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5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和规范村级财务支出运行程序,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村级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唐办字[2006]9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采购原则村级集中采购是指在乡镇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组织监督指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及其它资金购买物品、资产等的采购行为。

村级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招投标活动、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结果要及时公开;供应商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集中采购当事人要诚实、讲究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行为;采购交易行为要正当,不准以职权之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乘机谋取私利,确保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二、采购范围和资金来源(一)采购范围1、办公家具及办公消耗用品;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等;3、街道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所需的设施材料;4、房屋构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材料;5、其它。

(二)资金来源1、政府专项补助资金;2、各种捐赠款;3、财政部门拨付的其它资金;4、村集体自有资金。

三、组织管理各乡镇在财政所(经管站)指导下,负责本乡镇村级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审批采购计划等工作。

并依托经管站成立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级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一)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职责1、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3、对村级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4、对村级采购交易进行全程监督指导;5、建立村级集中采购文件档案;6、负责归集、统计、上报村级集中采购信息;7、履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采购人职责1、提出采购项目计划,并按照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参与实施集中采购;3、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4、按照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方式和验收结果付款或承担债务;5、采购工作完成后,对采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管理和使用;6、履行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规定的其它职责。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慈党办〔2010〕68号),加强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监管,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建设,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企业、土地、山林、砂塘、海涂、河塘、山塘、水库、户外广告经营权、公益设施冠名权及其他投资和无形资产权益等)承包、租赁、出让等事宜。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要遵循民主管理、等价有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可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村(社区)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一)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是指以公开举牌报价的形式,将交易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

拍卖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拍卖文件、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拍卖、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二)本办法所称的竞价是指以一次性报价的方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竞价的主要程序为编制竞价文件、发布竞价公告、组织竞价、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三)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挂牌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挂牌文件、发布挂牌公告、组织挂牌、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第六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办法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63号《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

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5-7人,经济社理事3人。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任;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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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法人
以自愿、公开、公平、有偿的方式与市场主体进行资产交换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自愿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包括土地、林木、建筑物、
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设备、养殖场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通过拍卖、竞价、协议等方式
进行。

拍卖和竞价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协议交易应当明确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和付款方式,并由交易各方签署协议书。

第六条农民可以通过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
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提供详细的交易内容和条件,使交易各方能够了解资产的情况,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价格应当充分体现市场供求关系,不得低于最低交易价格。

对于土地等特定资产,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地理位置确定价格。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交易款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
行支付,不得拖延或逃避支付义务。

一旦支付完毕,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交割手续。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于恶意串通、哄抬价格、损害交易各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级农村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农
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加强农村资产交易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农民对于集体资产交易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参差不齐,为了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需要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让他们充分了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意义和操作程序。

同时,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培养农民的交易意识和能力,提高他们在交易中的谈判能力和把握市场行情的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管机制。

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机构
等,提供专业的评估和仲裁服务,确保交易价格和交易纠纷的公正处理。

第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机制。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确权工作是交易的基础,需要明确规定归属的程序和标准,保障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机制,及时记录交易信息,并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鼓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市场化和多元化。

农村集体资产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需要提供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市场化的交易平台。

可以引入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融资和咨询等服务。

同时,要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的多元化利用,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资产的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第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溯源和追责机制。

对于交易中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应当建立起严格的追责机制,对于违规人员进行惩处,确保交易的廉洁和公正。

最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优化政策,以推动交易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发展。

总之,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
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才能够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使其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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