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务用车管理系统

检察院公务用车管理系统

一、开发背景

自1994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发《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至今,公车改革的探索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但是每年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上涨势头仍然难以遏制,三公消费已经成为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调查显示,一辆公车每年的运行成本至少6万元,大部分地区10万元。2010年4月中纪委、公安部、监察部、审计署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11月30日中国公务用车共522万辆,这些车一年消耗4000多亿元,这一开支已经超出了当年中国军费预算。

中央和各级政府也在针对公务用车不断做出新的规定,中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不断出台,加大了对公车的配备和燃油消耗、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硬性控制。

2011年国家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组织了专项治理。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省级政府两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2012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2012年8月份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国范围的事业单位公车进行全面清查。

加强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使公车运行费用更加合理、透明、可控,使各项费用指标能够准确、快速统计分析,成为各级政府和用车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公司开发了公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务用车进行系统化全方位的管理。

二、解决方案

《公车管理信息系统》以目前公车管理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现代公务用车管理理念,落实国家各项管理政策,形成一个上下级管控结合的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以公车的购置、使用、运行费用、处置为主要管理对象,管理功能涵盖了购置申请审批、车辆使用、油耗、维修保养、年检、保险、违章、事故、到期提醒、处置申报审批、公车清查、统计分析、预警等各方面。能够全面、实时、准确的提供公车的编配、费用、油耗、行驶里程以及车辆的安全性、配备超标检测和经济使用寿命等关键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真正实现对公车管理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系统可以满足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对辖属单位公车进行全面监控管理,也能满足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车的使用管理。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单位中车辆最多,对车辆的管理调度更加关注,我公司有近二十年的公车管理软件开发经验,可以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详尽的解决方案和定制开发服务,详细请咨询佳豪公司。

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文档2篇

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offici al vehicle platform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公务用车是什么 2、篇章2: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文档 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为确保本单位车 改后公务用车高效、安全、规范运行,制定了《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下面小泰给大家介绍关于平台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篇章1:公务用车是什么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 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20xx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 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xx年春节

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20xx年1月25日,中央和 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 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xx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 多亿元,20xx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 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 20xx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 公务用车 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 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蚁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薀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蚂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莃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荿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法院公务用车管理系统

一、开发背景 自1994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发《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至今,公车改革的探索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但是每年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上涨势头仍然难以遏制,三公消费已经成为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调查显示,一辆公车每年的运行成本至少6万元,大部分地区10万元。2010年4月中纪委、公安部、监察部、审计署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11月30日中国公务用车共522万辆,这些车一年消耗4000多亿元,这一开支已经超出了当年中国军费预算。 中央和各级政府也在针对公务用车不断做出新的规定,中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不断出台,加大了对公车的配备和燃油消耗、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硬性控制。 2011年国家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组织了专项治理。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省级政府两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2012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2012年8月份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国范围的事业单位公车进行全面清查。 加强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使公车运行费用更加合理、透明、可控,使各项费用指标能够准确、快速统计分析,成为各级政府和用车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公司开发了公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务用车进行系统化全方位的管理。 二、解决方案 《公车管理信息系统》以目前公车管理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现代公务用车管理理念,落实国家各项管理政策,形成一个上下级管控结合的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以公车的购置、使用、运行费用、处置为主要管理对象,管理功能涵盖了购置申请审批、车辆使用、油耗、维修保养、年检、保险、违章、事故、到期提醒、处置申报审批、公车清查、统计分析、预警等各方面。能够全面、实时、准确的提供公车的编配、费用、油耗、行驶里程以及车辆的安全性、配备超标检测和经济使用寿命等关键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真正实现对公车管理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系统可以满足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对辖属单位公车进行全面监控管理,也能满足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车的使用管理。 法院等执法单位中车辆很多,对车辆的管理调度更加关注,我公司有近二十年的公车管理软件开发经验,可以为各级法院,纪委等执法单位提供详尽的解决方案和定制开发服务,详细请咨询佳豪公司。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跟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没有一部具体、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来监督法院审判活动,造成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难以监督的因素,通过事实分析,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合法和维护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查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冤枉裁判的犯罪行为;对审判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等。从我们经历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程序未作出具体监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律来监督,以致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存在监督困难因素。对这些因素的产生我们将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现行民事、行政监督难的原因分析 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阶段检察机关有限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已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形式单一,强制性不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监督问题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185条和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则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形式只有唯一的合法的一种,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监督时间滞后,形成监督被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就是表现在所谓的“事后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首先,不利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都是一审至二审后的民事行政案件,如果再去收集、调查新证据来证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绝非易事,而证据的特点要求在收集证据时要迅速、及时,时间久了证据收集就相当困难,对调取新证据与当事人初提交法院的证据之间也难以相互印证,甚至会相互矛盾,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成功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不利于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式监督的是一审或者二审已生

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1.下述各项中,不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哪一个?()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某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强奸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此时,应如何处理? () A.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 B.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再理 C.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D.必须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 3.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 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多项选择题 1.王某是被害人钱某的诉讼代理人,路某作为曹某的辩护人,杨某是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对于他们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钱某有权提起申诉 B.路某有权提起申诉 C.杨某享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 D.申诉主体提出申诉后,生效的裁判应暂缓执行 2.甲,男,15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若人民法院重审,甲的申诉需具备哪些条件? ( )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 B.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C.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D.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的案件有权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有( ) A.作出原判决的法院 B.被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 C.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D.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三、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2.【答案】C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3.【答案】C 【解析】审判监督程序中,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因此A、B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同级法院提出,注意:二审抗诉是由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203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且提起申诉不具有阻却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 2.【答案】ABD

公务车管理系统

公务车管理系统

目录 一、建设背景 (3) 1公车管理现状分析 (3) 2公车管理模式对比 (4) 3目标客户群分析 (5) 二、建设内容 (5) 1系统架构图 (6) 2系统软件功能 (6) 2.1功能架构图 (6) 2.2车辆定位管理 (6) 2.3业务管理 (8) 2.4告警管理 (9) 2.5系统管理 (10) 2.6信息统计 (11) 3技术特点 (13) 4系统硬件架构 (15) 三、建设意义 (15)

一、建设背景 随着政府车辆的增加,对车辆进行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平台可以将单位内的所有公务用车进行统一管理,方便车辆信息查找,提高工作效率,让管理的更加科学化。管理内容涵盖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车辆类型、颜色等)、加油记录管理、维修保养管理、违章记录管理、事故记录管理、年检记录管理、保险记录管理、车辆清查管理等信息。 1公车管理现状分析 据统计,在已公开的2010年和2011年“三公”费用中,公车费用占了大头。其中2010年得“三公”总决算额为64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则达到39亿元,约占2010年“三公”总决算额的%;2011年支出的出国(境)经费为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为亿元,公务接待费为亿元,其中公车消费约占“三公经费”总决算总额的63%。 2014年7月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下发。按照新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015年9月16日,国家机关车改已全面完成,共封存车辆3868辆,并向社会公开拍卖,2000多名司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各省区市已基本完成车改总体方案制定。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 监督、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 【发布部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11.11 【实施日期】200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协调的意见》,加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之间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现提出以下协作意见: 一、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正确裁判应予支持,对错误裁判依法监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凭介绍信向人民法院查阅、复印卷宗。 人民检察院需调取审判卷宗,审判卷宗已归档的,凭调卷函向同级人民法院调取;如审判卷宗尚未归档,人民法院在接到有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检齐卷宗,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取,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材料先行复印。

人民检察院借阅的卷宗在三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人民检察院应对卷宗妥善保管,不得缺损或遗失。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未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审查,以书面审查原审卷宗材料为主,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或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或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新调取的证据由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时移送给人民法院;在再审庭审中,由合议庭出示,并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 察工作的协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协调的意见》,加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之间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现提出以下协作意见: 一、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正确裁判应予支持,对错误裁判依法监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凭介绍信向人民法院查阅、复印卷宗。 人民检察院需调取审判卷宗,审判卷宗已归档的,凭调卷函向同级人民法院调取;如审判卷宗尚未归档,人民法院在接到有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检齐卷宗,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取,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材料先行复印。 人民检察院借阅的卷宗在三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人民检察院应对卷宗妥善保管,不得缺损或遗失。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未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审查,以书面审查原审卷宗材料为主,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或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或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新调取的证据由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时移送给人民法院;在再审庭审中,由合议庭出示,并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五、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再审。 六、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一般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抗诉内容为准。 七、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的称谓统一称为抗诉机关。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再审或复查的民事行政裁定,并送达抗诉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人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在开庭的前5 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八、检察人员出席抗诉再审庭的任务是: 1. 宣读抗诉书; 2. 参与举证质证; 3 发表出庭意见; 4. 对诉讼活动依法监督。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在审判长主持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审判长也应制止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抗诉机关进行质问等。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行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 1. 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或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但由人民法院复查处理更为适宜,且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的; 2. 人民法院在抗诉案件再审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法妞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d85697813.html,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正文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检刑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X X X法院X X X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检察院检查建议及抗诉

检察院检查建议及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当事人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可以)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及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一、抗诉 (一)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 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年制订《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至*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二)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 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这些局限性表现在: 一是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

公务车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公务车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1、项目概况 1.1、威海公务车管理现状 随着威海市政府的发展、经济的日益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尤其是对于市政府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拥有着各种类型的车辆,车辆的数目也不只是简单的几辆车,因此对车辆的管理逐渐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现有的传统的车辆管理模式己经不能科学的、动态的、实时的对车辆进行调度,同时也不能充分的利用运能,派调业务仅仅是通过传统的人工寻呼方式来通知,也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和经济效益。如何及时的让管理人员了解车辆状况和司机状况以及合理安排车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尽量降低车辆的使用费用及维修费用,对车辆高效优质的智能化管理成为了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2、威海公务车管理面临的问题 当前威海市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内车辆的管理,还是比较传统的,主要依赖于纸质条据的管理方式。这种传统的方式,在车辆不多的情况下,是很适用的。但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加,数据量会很大,这种方式的正确性、实时性就得不到保证。例如,政府某部门需要适用车辆,需要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使用时间、归还时间等,然后把申请提交给管理员,管理员审阅后,如果申请合理、则批准,否则拒绝其使用。在车辆数量很大的时候,这种方式产生误差的概率会越来越大,例如

出现有车可用的情况下拒绝申请者的申请,批准了申请者的申请后而没有车辆可用等等错误,而且这种方式效率不高,时延性很大。 对于威海市政府部门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公务车辆会多一些,对公车的管理相对完善。根据企业信息化程度不同,有少部分企业已经采用车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虽说采用了电子化管理,但只是对车辆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对于车辆的行踪、运行中所产生的费用仍无法有效的掌控;还有一部分企业仍通过手工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一级一级审批签字,工作效率非常低,对于统计报表功能则不易实现,同时导致对车辆产生的费用报销,没有有效的依据;车辆调度不能及时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发生。随着车辆的增多,运行成本增加,有很多企业提出智能化的管理模式,想借助现代化手段来进行管理,有效节约公车使用成本并遏制“公车私用”的问题,达到节省车辆开支的目的,减少盗抢风险。 1.3、威海公务车管理要求 车辆管理作为一种提高一个企业资源管理水平的手段,必须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适应企业的发展。传统的车辆管理方法主要以人工手动处理,效率较低,只在车辆种类和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行,而当车辆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统计车辆的使用信息会变得费时,带给车辆管理人员繁重的劳动。先进的车辆管理方法应该是简单、易行、科学、有效的管理系统。

最新整理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最新整理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出具(20xx)苏05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 请求事实和理由: 裁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法院没有理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对合同约定未做认定,这是导致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及中院对于《买卖合同》,《设备价款支付协议》所约定之付款事项未做认定直接进行判决有失公允。 《设备价款支付协议》约定二:针对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总价款的履行,约定如下:1)甲方应于和乙方情定的租赁合同及丙强顶的买卖合同前,先代乙方垫付买卖标的物的部分买卖价款220000元给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并以此款项作为冲抵第一期租金的部分款,丙方并于此确认三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已收取甲方签署应代乙方垫付的部分买卖价款。 鉴于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商事交易主体,其意思表示通过盖章实

现,而协议已由三方盖章,作为独立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且申请人亦在中院审查过程中予以答辩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直接作出判决裁定无法体现商事法律主体自身独立地位,有超出法律进行判决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存在民诉法第xxxx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谈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谈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摘要;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自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审判监督程序有了很大的变化。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应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完善检察院抗诉再审,严格再审事由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讼,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关键词:再审的提起、再审事由、再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总的指导思想是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那些确有错误的审判案件,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就需要明确监督的重点,讲究监督的实效,减少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使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与第一、二审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补救的性质。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个案件所必须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 2.由特定的主体提起。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二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还有人民检察院抗诉。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这些提起再审的主体,虽然都认为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提起的具体理由和条件不同。 3.审理的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

公务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85697813.html, 公务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作者:冉海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政府部门一直把规范公务用车作为建设节约型机关、降低行政成本的重 要措施之一。随着政府车辆管理办公日益复杂化,设计合理、功能完善的的车辆管理系统能够完善公车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编制、节油、采购、维修管理。本车辆管理系统采用 B/S 模式,利用 PHP 语言和 MYSQL 数据库完成系统构架的开发工作。系统分车辆管理和系统设置两大模块,内设车辆管理、用车申请、用车分配、加油管理、维修管理等功能,在使用中实现了灵活、规范运作,合理监督。 关键词:公务;车辆管理;PHP;B/S 模式 一、公务车辆管理系统存在问题 (一)车辆管理系统功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目前的車辆管理功能仅仅是挂靠在公司装备管理系统下的一个子模块,仅仅实现了包括车辆基本状况查询、车辆数量管理等基础功能。 (二)车辆管理工作强度较大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大量的车辆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人工完成,管理工作强度大、经常容易错误现象,车辆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偏低。 (三)数据更新不及时 现有车辆管理子系统模块内的数据一般每年度或者每半年更新一次,车辆管理信息时间跨度大,无法准确掌握车辆的最新实时情况,不能实现对公务车辆的精细化运营监控管理 (四)现有车辆管理子模块接口功能较弱 现有车辆管理功能子模块功能单一,没有建立与外围系统的接口,不能支持与外围财务管理系统、油料管理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外部关系之间的互联互通。 (五)现有车辆管理子模块无法实现有效信息共享 现有车辆管理子模块接口能力不足直接导致公务车辆数据信息录入、数据共享难以高效实现,不能实现与外围系统数据的有效共享。

政府公务用车监控管理

政府公务用车监控管理 为了加强对市直机关所有车辆的管理,主管部门(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例)采用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所有车辆的实施监控,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 该系统实现的功能包括:车辆行驶轨迹跟踪、历史轨迹回放、车辆位置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地理信息查询等。该系统的建成,将有效加强公务车监管力度,提高车辆调度水平,控制公车私用,降低油料消耗,降低使用成本,达到节省车辆开支的目的,减少盗抢风险。 技术方案: ·这套系统只在主管部门(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例)建设监控平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控平台具有最高管理权限,可对所有车辆实现监控。利用监控平台,可以全面的管理车辆,即同时跟踪多台车辆甚至全部车辆,极大的方便了管理工作,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监控平台在硬件方面需要满足系统运行需要的电脑、网络环境,在软件方面需要GPS 监控系统专业软件,并需专人负责系统运行。 ·各部门主要通过公网管理内部车辆,密码产生的管理权限让任一部门的车辆无法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即保障车辆管理的有效和安全,又能够实现自主管理。 ·附带车载电话。车载电话通过通话手柄实现,同时车载电话还接收来自控制中心的命令,即以短信方式传输的调度命令,这些命令已经通过加密,完全可以保证管理的保密要求。 ·每一部车都对应一个SIM 移动通信卡号,每个号码只能设置一个密码,密码由监控中心设置。 ·各部门对于调度和监控自有车辆的需要,可以通过公网查车系统实现,即在公共网络平台上登录GPS 监控中心的网络服务平台,输入车号和密码,查询调度车辆。 在此服务平台里,可以实现呼叫车辆、查询历史轨迹、查询呼叫记录、发送短信等功能。功能说明: 1)实时查询车辆的位置和行驶数据信息对于所查询车辆的选择可以按单辆车、部分(分组)或全部车辆进行,选中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数据信息将向管理中心报告。位置信息包含经纬度值,行驶状态信息包括时间、速度、方向、设备故障信息等。

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一)

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一) 摘要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检验人民法院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贯彻了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但是随着司法制度不断改革及司法实践不断深入,该项制度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本人结合自己所学法律专业,联系自己在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实际,拟从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原则,提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与完善等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看法。 关键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问题完善与建议 前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对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通常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已经结束,纠正错误的裁判需要特定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审查对象,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检验人民法院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究、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搞好审判监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稳定,促进审判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司法制度不断改革及司法实践。该项制度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规定提起再审主体多元化,造成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即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又可以是检察院,还可以是当事人。司法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再审,违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原则。同时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受到侵犯,使法院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司法权威。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使再审程序没有独立性和终局性。本人结合自己所学法律专业,联系自己在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实际,拟从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原则,提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就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与完善谈一下个人粗浅看法。 一、我国现行法律设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则。 (一)、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和申诉权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一规定,说明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仅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且是一种诉讼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诉讼权有同等功能,只要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立案受理。对于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不能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认为有错误,还可以申诉。这种申诉权是一种民主权利,虽不是申请再审的那种诉讼权,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裁决确有错误,当事人申诉的通过本院院长、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宪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贯彻这一思想路线,再审程序正是贯彻这一原则,知道案件不正确,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坚决纠正错误裁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保障人权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三)、法院监督、检查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重要制度。采取法院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三个方面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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