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权理论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是一种基于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工具,它能够有效地调节放流的环境污染物,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将排放许可证(Emit Pollutant Permits)作为货币的一种方法,政府将会通过设定环境标准而限制企业的排放量,之后将排放许可证以货币形式分配给企业,使之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流通性商品,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自由买卖排放许可证,从而使有排放量多的企业买入多余的排放许可证使排放量减少,再把许可证卖给排放量少的企业使他们的排放量满足环保标准。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目前有效的“非控制减排”的政策工具,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调整环境污染,促进各行业节能减排,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并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刺激机构和企业对污染源进行可持续管理,也有助于企业改善生产工艺,引导企业寻求替代能源,减少生产成本,有助于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尽管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很多好处,但它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以及排放量的不准确度等,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理论制度与实践研究综述

从 20 0 2年开 始 ,在 国 内各 企业间 实行 自由买卖 的二 氧化碳 排放交 易制度 。根据该制 度 ,对于 申报 削减二氧化碳 排放量 指标 的企业 ,政府将 予以奖励 ,对于 完不 成这一指标的企业 将予 以罚款 。如果不想被 罚款 ,可 以从 完成 了削减二氧化碳 排放量指标 的企业购买 富余的二氧化碳排放 削减量。政府为 实行这 一制度的企业逐 一注册登记并建立账 户 ,允许企业间 相互买 卖二 氧化碳排放 削减量 。削减量 与有价证 券一样具有 定 的价值 ,可 以对 削减 量进 行交易 ,从而形 成二氧 化碳排 放交 易市场 。为 了便于这 一市场的运作 ,英 国政 府还 设立了 奖励基 金 ,奖金额度依企业 削减二氧化碳排放 量的难 易程度 而 定 ,对于 未能如期 完成 二氧化 碳排放量 削减 目标 的企业 , 除责令 其退还 中报指标 时所 获得的奖金和利息外 ,再次 申报 二氧化碳排 放削减指标时 , 获得的奖金将相应地 减少。 所 大量 的实 践表 明 ,排 污 权交 易在 美 国 、英 国 等国 实施 后 ,已取得 了明显的经济 效益 和社会效益 。 ( 二) 国内概况 中国 污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制度 的试 点 工 作开 始 于 1 8 98 年 。 目前 ,我国的排污权 交易主要用于大气 污染 和水污染领
2 、排污权 拍卖 的问题 。排污权 采用拍 卖方式 具有诸 多 优势 ,在 2 0世纪 7 0年 代排 污权 均是 以拍 卖作 为初 始分 配 的方式 ,然后在 市场上进行交易 。相 比免费分配方式 ,排 污 权拍卖 的优点为 :() 1拍卖能提 高环境管理 部门的财政 收入 , 然后 可把这 些收 入用 于环境 治理 ;() 卖可 以减少 扭 曲性 2拍 税收 ,降低 无谓 损失 ,提高社 会福 利 ;() 3拍卖 能激励 企 业 技术 创新 ,提高 技术 水平 ;() 能减 少免费 分配 所产 生 4拍卖 的各利益集 团之 间的争执 ,体现公 平 、公正的原则 。 3 、排污权 交易 中的交 易成本 问题 。与 市场势 力相对 应 的是排污权 交易中的交易成本 问题 。传统的排污权交 易理 论 认为 ,排污权 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 的 、无摩擦的市场 。但 从 美国等西方 发达国家的实践来 看 ,排污权交 易市场在运作 过 程 中,不但 存在信息不充分 、交易不频繁 ,而且 存在 逐案谈 判的 问题 。有大量的实践证据表 明 ,排污权交易市场 上普 遍 存在 着交易成本 。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三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排污权交易》PPT课件

• 审核的主要方法是从企业账户中扣除当年应扣许可 证,然后检查是否有剩余,若不足,实行罚款;若 有剩余,将许可证余额转移至该企业账户的次年子 账户或普通账户。
5、只有在所有污染源的边际治理成本相等的情况下,减少指定排污量的社会总费用才 会最小。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
• 第一,政府可以用类似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做法,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 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反映。
• 第二,认为现有的环境质量偏低或环境标准偏低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通过购 买排污权而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对这种不满意的状况主动地进行改进。
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 美国SO2排污许可证交易政策以1年为周期,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配许可证、再分 配许可证和审核调整许可证四部分工作来完成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
• 20世纪80年代的排污权交易对象是排污减少信用,而SO2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交易对象是S O2排放许可证。
• 持有一个SO2排放许可证意味着一个电厂或工业污染源内的某个排污源有权在给定的年 份或该年后的任意一年排放1吨的SO2。
排污银行
• 1979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又通过了排污银行计划 。按照这一计划,各污染源可存入某一时期富 余的排污权,以便在将来的合适时间出售或使 用。
容量节余政策
• 容量节余政策是最后加入排污权交易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1980年开始在PSD地区和未达标 地区制定各项容量节余计划规则,随后又于1981年将该计划扩大到达标地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海排放权交易

个整体 .在此 内部 ,若
美国 的捧污权 交易翩 度
些 污染源 增加排放 ,就必须 让内部其
和实践 :
排污 枉交易的思想是 最早在美 国提 出的,也是最早在美国被成功地付诸 实 践 ,美国政府从1 7 年为排污权交 易做 96 准 备,18 年正式 实施,对包括 空气 污 92
维普资讯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
结合上海排放权交易
文/ 赵贺
一 ,
个公 司的下 属多个 _厂或某个特 定区域 l _ 的工 厂群视 为
一
= .上海的捧放权交易
国家环保局住上海生要进行 了丁业 污水排放权交 易试 点。上海 市T业 污水 排放权交易 能从 宽到有地逐 步发展起来 是 丰观 推 动和 客观 形 势所 迫 共 同促 成
的推 动 ,
一
污 总量 从18 年起 .这些总量 向区 内 96 的4 4 企q 进 行分 配 .并核 发了排污 0家 k 许可证 ,规定 了城排指标和期跟 。总量 目标的确 定,总量指 标分 ,为排污权
交 易创 造 了 前提 条 件
源分 为三粪 .老 污染源 盯O 年代 中 期 已 经存在 的污 染源) 、新污染源 (O 7 年代 中
期 后…现 的污染源 ) 改扩 建污染源 ; 、
经济发展形 势迫 使基层进行 制度创 新 。由于水源 保护区的 总面积 r 整个上 海市面积 的1 ,所 在的青浦 、松 和 2 I 闵彳 义是 八 1 了 年代 上海郊 经济 发展最
具 潜 力 的地 区 , 招 商 l 话 跃 .新 建 项 资
决 这 一 题 . 这 些 区 县 进 行 了 大 胆 探 索 .丰 动 关 闭 一 效 益差 、污 染 严 蘑 的 企 业 ,让 出 排 污 指标 给 经 济 效 益 好 、环
排污权交易理论制度与实践研究综述
排污权交易理论制度与实践研究综述作者:李婷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1期【摘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并逐步显示其优越性,排污权交易政策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理论、制度和实践等方面对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理论;应用;综述一、排污权交易理论1、排污权交易内容的界定。
要成功设计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重要的决策变量:一是系统的目标和基本特征,如排污许可的物质基础、可使用排污权的内容、排污权交易的条件、排污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选择参与者;二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免费分配的标准,如何选择定价和拍卖方式;三是各种弹性选项,如排污权储蓄和借贷等;四是如何组织排污权交易,是采用企业内部交易,还是通过中介商、交易所或者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之间的交易;五是建立有效的排污监测系统,如绩效跟踪系统;六是激励排污企业遵守环境质量规定和不超标排污的措施,如惩罚和罚款制度的设计;七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其他环境政策的协调等问题。
2、排污权拍卖的问题。
排污权采用拍卖方式具有诸多优势,在20世纪70年代排污权均是以拍卖作为初始分配的方式,然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相比免费分配方式,排污权拍卖的优点为:(1)拍卖能提高环境管理部门的财政收入,然后可把这些收入用于环境治理;(2)拍卖可以减少扭曲性税收,降低无谓损失,提高社会福利;(3)拍卖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4)拍卖能减少免费分配所产生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3、排污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问题。
与市场势力相对应的是排污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问题。
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理论认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的、无摩擦的市场。
但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污权交易市场在运作过程中,不但存在信息不充分、交易不频繁,而且存在逐案谈判的问题。
有大量的实践证据表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交易成本。
第十四章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 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 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 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 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 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 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 污权。
第十四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 排污权交易 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 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 污染物 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 排放权利 排污许可 商品那样 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 商品 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一、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
二、排污权交易的宏观效应
成本价格 D’ S’ S
P’ P D=MAC Q’ Q
MEC
污染物排放量
图2 排污权交易市场宏观效应示意图
三、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成本最小化 利于宏观调控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
四、美国的排污权交易
五、中国的排污权交易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般做法大致可以概括为: 首先政府要确定一个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指标,根据这个指标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根据总的环境容量规定允许的最大排放量,然后将排放量分成若干份规定排放量,也就是若干排污权;最后政府要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来使排污权能够合法的进行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理论起源于美国。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可以代表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主要阶段。
排污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建立,缘于美国各界对完全采取行政措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满。
“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 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价格》一书中提出。
之后10 多年,排污权交易理论不断被论证和完善,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部分地区逐渐开始尝试实施活性有机物、铅等的排污交易。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的概念。
于1975 年起,包括气泡政策、抵消政策、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政策、银行政策在内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被逐渐提出来。
美国国家环保局于1982 年 4 月,颁发的《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标志着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诞生。
1986 年12 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的《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中,对排污交易政策及一般原则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还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准则,成为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清洁空气法》下指导“泡泡”削减污染物的主要依据。
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用于促进汽油中铅的淘汰,1987 年铅淘汰计划成功完成。
排污权交易理论及其研究综述_陈德湖
外国经济与管理 Foreig n Economies & M anagement
Vol . 26 N o . 5 M ay . 2004
中图分类号 : F061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1 -4950( 2004) 05 -0045-05
· 46 ·
rey) 拍卖 。 由于在单价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中 , 竞标 人会试 图用各 种复杂 的方法 来隐瞒其 对排污 权真实 估 价 , 出示低于排污权的真实价值的价格 , 因此这两种拍卖 方式是无效 的 。 传统的拍 卖理论认 为 , 维 克里拍 卖 是有效的 , 竞标人出示真实的竞标价格 。 但在实践中 , 执行维 克里拍卖困 难较多 , 因此维克 里拍卖 在现实 中 也不常被选用 。 Cramton 和 Kerr( 2002) 认为 , 当没有明显的市场势力存在时 , 单价 拍卖的效率 接近维克里 拍 卖 。 单价拍 卖的优点是拍卖方式简单易行 。 另外 , 在单价拍卖中 , 弱势竞标人能从强势竞标人价格隐瞒的 行 为中获利 , 它能激励弱势竞标人积极参与拍卖活动 。 因此 , 单价拍卖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最合适的方 式 。 除 密封式拍卖外 , 排污权拍卖还可以采用增价拍 卖 , 这种拍卖的最大特点是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机制 。 排污 权 的增价拍卖包括需求计划式拍卖和上行时针式拍卖 。 但传统的拍卖理论认为 , 这两种拍卖方式都是无效的 。 3.排污权交易中的市场势力问题 。 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理论假定市场 是完全竞 争的 。 但是 , 在现实中 排 污权交易市场存在着市场势力 。 如果排污权交易市场处于 不完全竞争 的条件下 , 那么原 来的理论 均受到 挑 战 。 Burniaux( 1999) 认为 ,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 , 通常存在两种类 型的市场势 力 : 一 是成本最小 化操作 , 也称 为 利润最大化操作 , 即某些企业具有影响排污权交易价 格的能力 ; 二是排 他性操作 , 即某些 企业囤积 排污权 能 达到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其产品市场的目的 。 Hahn( 1984) 研究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上 , 当一个企业具有市场势力 , 其他企 业都是竞争 性企业( 价格接 受 者) 的情况下 , 市场均衡是如何变化的 。 他认为 , 对于竞 争性企业 , 排污权 的最终持有 量与初 始分配 量无关 。 竞争性企业均衡的结果是 , 边际治理成本等于排污权 的均衡价 格 ; 对于 垄断企业 , 边际治 理成本不 一定等 于 排污权的均衡价格 , 所以垄断导致了市场机制 的失灵 。 他还进一步分析了 , 垄断企业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量 是 如何影响排污权的均衡价格 。 当垄断企业初始分配量偏离排污权使用量时 , 市场就会产生无效性 , 因此对 垄 断企业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会影响市场效率 。 Tietenberg( 1991) 认为 , 市场势力使得新排污企业 偏重污染 的治理 , 因 为市场 势力不能 影响排 污治理 的 成本 , 但却可以影响排污权的价格 。 新排污企业的进入 增加了对 排污权的需 求 , 从 而促使排 污权价 格上升 , 因此新排污企业有可能更偏重于治理污染 。 在新排污企业 没有获得补 偿来源时 , 排污权 交易就可 能给卖 方 提供了一个不同寻常的成为市场垄断者的机会 。 当市场存 在排污权价 格被操纵 时 , 管制 者就要行 使对财 产 的支配权 , 以适当的补偿来收购这些排污权 , 这样就可以鼓 励新排污企 业去争取 排污权 , 同时防止 出现市 场 势力和新排污企业偏重治理的倾向 。 M isiolek 和 Elder( 1989) 研究了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 , 企业的排他性操作行为 。 具有市场势力 的企业 , 通 过排他性操作提高了竞争对手的成本 , 这使得 污染治理效率降 低 。 他们还比 较了成本最 小化操作 和排他 性 操作对资源分配效果的影响 , 并提出了减少垄 断企业排他性操作行为的方法和措施 。 G odby( 2000) 则从实验经济学的角度 , 检验了上面两种类 型的市场势力的存在性 。 他的研究 表明 , 市 场 结构影响排污权交易 , 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可 以利用市场势力 来降低自 身成本或提 高竞争对 手成本 。 企 业 的战略性操作降低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分配效率 。著降低 , 最终的市场效率由排污权初始 分配的大小和经 济体系中 的其他竞争 条件所决 定 。 因此他 认 为 , 政府应该通过管制来减少垄断企业市场势 力的影响 。 市场势力还可以导致企业污染治理中的市场欺诈行为 。 Egteren 和 Weber( 1996) 认 为 , 具 有市场势力 的 企业 , 如果获得更多的初始排污权 , 那么他们采用欺诈行 为的可能性 就较小 。 相反 , 如果竞 争性企 业获得 的 初始排污权较少 , 他们就会多排污少治理 , 设法逃避政府管制 , 易产生欺诈行为的动机 。 4.排污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问题 。 与市场 势力相 对应的是 排污权 交易中 的交易 成本问 题 。 传统的 排 污权交易理论认为 , 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的 、无摩 擦的市场 。 但从 美国等西 方发达国 家的实 践来看 , 排污权交易市场在运作过程中 , 不但存在信息不充 分 、交 易不频繁 , 而且存 在逐案谈判 的问题 。 有 大量的 实 践证据表明 , 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交 易成本 。 Stavins( 1995) 认为 , 交易成本是市场中产品的卖价与买价之间的差价 , 交易成本在市场 中无所不 在 。 例 如 , 为了交易排污权 , 交易双方必须相互寻找合适的对象 , 相互之间 交流或交 换信息等活 动均会产 生交易 成 本 。 F urubotn 和 Richter( 1997) 则认为 , 这种成本应该称为市场交易成本 , 并且可划分为固 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排污交易权理论 郑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市 710055)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物排放与
我国现有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我国在这方面做了不少积极的探索,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和还有
很大差距,因此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排污交易权制度。
[关键词]:排污交易权 排污交易制度 环境保护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任务是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排污交易权理论作为环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它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是谋求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力量来治理环境污染,达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其本质是一个环境容量产权明晰的制度变迁过程。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果如何,政府运用的手段是至关重要的,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交易成本以及生产的积极性,对环境资源容量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一、排污权交易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内容。
多经济学家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Montgomery(1972)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均衡是存在的,并且在竞争均衡中整个区域都达到了联合成本的最小化。Croker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奠定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1972年,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他认为,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优点是污染治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这样可以使总的协调成本最低。因此,如果用排污权交易系统代替传统的排污收费体系,就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 排污交易权理论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商品,政府拥有所有权,政府可以在专家帮助下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外部性内部化,达到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的目的。也就是政府利用其在环境资源这一特殊商品的产权,使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上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排污交易权现在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1912年,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庇古税”,主张对排污企业进行惩罚性收费或奖励来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更有效地配置稀缺的环境资源。科斯(1960)在对非市场关系的“庇古税”提出质疑的同时,指出通过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来纠正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的偏差。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上世纪70年代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明确提出了关于排污交易权的观点后,许 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的环境政策手段,具有费用有效性高,管理成本低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提高污染企业(如燃煤电厂)执行污染控制政策的灵活性,并促使企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减排,实现污染排放权利的有效分配与调节,从而降低全社会的二氧化硫削减成本和污染控制政策的执行成本。 排污交易权作为一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环境管理手段引入我国后,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中国,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行存在着很多的盲点和困境。
1. 产权确定无法律依据。 产权 理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鉴于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环境容量到底是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是存在争议的,排污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2.现行环保立法仍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 现行环保立法仍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在原理指导、原则确定、制度设计、体制构建和法律实施等诸多方面,都强调并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作用。善于采用行政强制机制,缺乏广泛的合理利用机制的经验[2]。
3.排污交易权费用高 排污交易权的费用偏高,且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比较高。费用的偏高会挫伤交易主体机型交易的积极性,影响整个排污交易体系,但是减低费用又会加大环境污染的风险[3]。
4.立法没有保障 法制权力保障是问题,高层立法的漏洞,环境相关法律的不完善,针对地方性的具体措施没有依据,都对排污交易权理论的落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美国成功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原因分析 美国最常用的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就是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美国能成功的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因素 :(1)有完善的法律基础。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四条对排污权交易作了明确的规定;(2)有十几年的酸雨研究和排放交易试点经验,在交易政策实施之前,美国队酸雨形成进行了科学研究,并且从70年代到90年代初,美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气泡”、“补偿”、“银行”和“结余”四种交易政策的研究;(3)先进的技术,控制企业都安装先进的在线连续监测设备,并且与美国环保局连成网络;(4)完善的信息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审核调整系统和许可跟踪系统使控制企业、官员和公民能随时了解控制企业排污状况和许可证交易状况,增加了透明度;(5)良好的市场,美国是市场经济发育最好的国家,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和经纪人制度。这些条件保证了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的顺利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我国改善排污交易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1.构建排污交易权的法制基础 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 但是, 要确保这项制度的良好实施,还需有健全的法制来加以保障和规制。只有将排污权交易的原则、程序及其配套制度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文规定, 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排污权的合法性、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及排污权交易的合法化, 才能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 信息共享, 促进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应该加强和完善排污权交易试点地方的地方立法,尽快使之有法可依、有良法可依。其他地区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 参考试点地区的法规, 逐步使全国其他地区完善自己的立法,在此基础上, 逐步总结经验, 制定部门规章, 加强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和法律修改, 以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排污权交易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法治基础。
2. 采用有偿性的排污权初始分配 对于环境容量资源的初始分配, 中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无偿配置,这种无偿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方式其直接的负面效果是企业缺乏减少排污量的动力和压力, 达不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同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会滋生权力寻租, 从而在排污权配置中产生腐败现象。因此,对现行的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机制必须进行改革, 重新认识排污权许可的目的、性质和作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公平、有偿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采用有偿性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可以使排污者不会滥占排污权, 其他生产者在同样条件下就有机会获得排污许可, 竞争便是公平的。同时, 有偿取得排污权将刺激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排污量, 达到控制污染, 保护环境的目的。
3. 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 环境容量资源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但又同一般的商品交易存在着区别。因此,“惜售”行为有可能使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能有效运作。对买方来说, 当然非常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排污减少信用以实现正常生产或避免因超指标排放而受到处罚,’因此其交易的期望很高 而对卖方来说, 由于排污减少信用是其企业的一笔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削减,具有很大的增值的可能性。显然, 在一般的情况下卖方并不迫切的进行排污减少信用的交易。这种双方交易期望的差距自然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活跃,甚至导致排污权交易的失灵,从而根本无法进行交易活动。为了消除这种差异,政府管理部门应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 采取各种方式,从各方面来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
4. 明确政府职能 不可否认,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既然排污权交易是二种市场经济运行方式下的制度,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事务,而应尽可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美国有研究表明,对排污权交易的严格限制会比没有限制带来更高程度的污染。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限制应尽可能地少,市场应尽可能地自由化。因此,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应以市场手段为主。不能忽视政府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及时制止滥用排污权,以及非法转让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以促进环境保护,政府应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排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川。与此同时, 政府还应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保证自身工作人员的清廉, 防止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对交易资金的使用也应加强监管, 应保证排污许可证交易资金主要用于交易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4]。
看到美国排污交易权制度的成功,我国的关键性难题在短时期内是不能够解决的,所以我们要在不断探索的情况下,有规划的接见他过成功经验,才能让中国的环保之路走得更加顺畅。
参考文献 [1] 张承中•环境规划与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齐可奎·论排污交易制度[M]·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2 [3]宋丽平·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建构[M]·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2 [4]王妮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