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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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作者:王晨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9期摘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9-01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理论根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则是最典型的传统无因性理论。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正如物权行为具有外在无因性一般,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具体言之,例如,甲对乙所持之汇票予以承兑,若该承兑行为有效,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甲即负付款义务,而从甲之承兑行为本身,乙无法窥知其承兑之目的,至于其目的,或清偿或赠与,等等不一而足。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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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无因性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票据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贸易往来的质量,特别体现在异地经济往来中。

流通功能是票据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

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无任何关系。

无因性的实质就是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格式,即使跟原因关系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一般多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述票据无因性。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1]由此可见,应该从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理解。

具体如下:第一,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受到影响。

第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记载形式的要求。

持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规定,无需承担给付原因的证明责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为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但是票据无因性并非绝对的,在特殊的情况下,票据法律关系跟票据基础关系并不完全分离。

存在以下例外情况:首先,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仅可对抗直接的当事人。

具体包括:第一,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的抗辩。

第二,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未给付对价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第三,持票人丧失票据处分权和领受权,如持票人宣告破产,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第四,票据债务人对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抗辩。

其次,如果票据债务人同时为票据主债务人,债权人向其请求给付而未同时提示票据时,债务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票据无因性的例外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票据无因性作为票据的本质属性,是为了实现票据自由流通,保护交易安全。

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该条款将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混淆,从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学者普遍认为不宜规定给付代价,给付代价属票据基础关系,而票据债务人以非对价为由拒绝履行,会使票据成为有因证券。

日内瓦法系各国的票据法都未规定票据的对价关系不以是支付对价作为合持票人的必备条件。

[2]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明显高于或者低于票面金额的代价转让票据,那不符合相对应的代价,从而存在问题。

关于票据无因性,类似规定还有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74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83条第2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第88条第1款“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第90条第2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这些条款反应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上存在问题,有背于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带有有因性色彩。

针对以上缺陷,我国《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人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但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类似的肯定的规定,如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及第57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等,这些规定都适应票据无因性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的。

三、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将票据法律关系跟票据基础关系混在一起,导致票据的流通性减弱,违反了票据立法的根本目的。

各国票据理论多数认为票据法律关系跟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

日本著名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3]无因性理论的确立可以在转让票据时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和审查责任,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

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则会阻碍票据的自由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

[4] 完善我国票据制度,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票据无因性制度,对《票据法》中否定票据无因性的条款进行必要修改。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少数情况下仍要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所以完全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也不妥当。

考虑到这点,可以将其修改成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以基础交易关
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但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该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合理限制
票据无因性已为大多数国家票据立法所承认,是国际票据争议裁决所依据的共同准则。

由于商品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信誉的不充分,采取一种相对无因性是可以了解的。

但是相对无因性并非对无因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承认票据无因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票据立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加以限制。

我国《票据法》应该对票据无因性之外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

(三)承认空白背书,扩大票据无因性的适用范围
根据背书是否记载被背书人姓名,将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即无记名背书,它的优点是使票据流通更加方便,简化票据转让手续,从而减少流通的难度。

同时,持票人若直接交付转让票据,不负背书人的责任。

空白背书票据被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仅限于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

人们更加乐于接受这种票据,加速票据的流通。

总而言之,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相关条文做相应的调整,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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