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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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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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范文第一篇:论文题目: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票据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法律。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对价制度、票据的转让方式、票据涂销以及空白票据效力问题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国际票据法通行规则的缺陷。

针对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若干不当之处,提出思考性立法建议。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对价;票据涂销;空白票据一、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尤其是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授受的前提,但票据一经生效而形成票据法律关系,即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牵连)。

因此,票据基础关系属于事实关系,基础关系之内容均属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虽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票据法并不对其进行规范,只能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之制度。

这是现代票据法理论所公认的原理。

然而,我国《票据法》的有关条款,却有悖于上述基本原理:(1)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关系。

(2)第21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第83条第2款规定,"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88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此二项条款规定的是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

上述条款将本应属于民法规定的票据基础关系写进《票据法》,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严重损害了票据的流通功能。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一.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

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

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

欢迎访问Freekaoyan论文站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欢迎访问Freekaoyan论文站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一、票据无因性概述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falvlunwen/' 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

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

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

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jingjilunwen/'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论当代德国票据无因性理论的缘起——以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为视角

论当代德国票据无因性理论的缘起——以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为视角

论当代德国票据无因性理论的缘起——以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为视角王峙焯【摘要】通过对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的研究,了解德国票据法立法的过程、背景,揭示德国早期票据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对当代票据理论和立法的影响。

今天所见的德国票据法在德国经历了300年的历史,无论是票据理论的选择还是法律利益的平衡过程都是曲折的,德国票据法学者作出的贡献也是不可忽视的。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1(026)002【总页数】4页(P101-104)【关键词】德国票据无因性;纸币说;票据理论【作者】王峙焯【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德国的票据法理论的形成同样离不开诸多票据法学者的努力,而德国票据法的历史是同Karl·Einert的名字紧密联系的,他是作为在德国票据法法律史上唯一一个因为其确立票据的种类和方法而备受关注的理论提供者,对票据法的贡献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并作为将来票据法发展的基石,引导着德国票据法取得了现有的成果,达到了现在的状态。

Einert先生的研究和活动不只一次地为早期德国票据法的进步和成果的取得提供了条件,这些从提及票据法理论的书籍中就可证明,因为无论哪本书,或反对或赞成,都叙述了他的理论、他的研究和他的名字。

Einert先生是罗马法非常坚定的信奉者,非常崇拜古典法学家实务性的经验和哲学方面的才智。

他一直把罗马法的法律依据作为所有法学的基石。

在19世纪的欧洲,莱比锡作为最大的商业城市之一,也是欧洲贸易的中心地之一,这里频繁的贸易活动,为票据研究提供了条件。

Karl· Einert于1777年出生在莱比锡,1794年在莱比锡入大学,1802年2月12日成为律师,以后一直到1817年3月19日被任命为大学法学部的教师为止,他都从事着实务性的工作。

作为律师的Einert先生很早就从事票据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Einert先生在同那些极富洞察力的商人交往时或在工作上的接触过程中,更多地接触到票据实务,为他的研究提供了便利,在新理论被明确树立时,他花了半个多世纪研究票据及票据相关的实务。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毕业论文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票据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了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议,旨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关键词:公司票据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一、引言票据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存在票据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

因此,加强对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1. 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企业缺乏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导致票据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例如,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划分。

2. 票据管理流程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票据管理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审核不严格等问题。

这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容易引发纠纷。

3. 风险控制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票据管理中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旦出现票据丢失、造假等情况,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议1.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

明确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的流程和责任,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规范票据管理流程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流程的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对票据购买、领用、报销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防止票据滥用和流失。

3. 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中的风险认识,提高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

定期对员工进行票据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4.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票据管理效率企业可以采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票据管理效率。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票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RULE OF LAW 区域治理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南昌大学 范梦茜一、票据的无因性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看,票据经历了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

票据最早发端于12世纪的意大利,其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承担兑换职能;到15世纪,商人逐渐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承兑、保证等相应制度也建立起来;至16世纪,随着背书制度的发展,其流通作用大大增强。

由此,票据进入了流通证券时期,并进而逐步发展成集合支付、信用、汇兑、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有价证券。

可见,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品愈是流通,信用体系愈是完善,票据的作用也愈能凸显。

票据并非自始就是无因的。

但一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需要的是高效快捷的交易,任何在货币流通上不必要的耗费都将减损商人的利益。

同时为了减少接受票据的风险,使票据得以不因基础关系的牵绊而阻碍在人们手中的流转,立法者因此人为地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开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由此诞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票据之所以采用无因性,一方面是出于不断发展的商业社会的交易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依据当时的商业环境而进行的法律选择。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

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毫无关系,因为票据在签发、转让之初往往是出于基础关系的需要,也由此不少学者产生了对无因性的不同理解。

从我国现有的学界理论来看,对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⑴票据的绝对无因性。

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绝对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而无权过问票据的来源及使用目的。

赞同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关系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义务,使票据易为人接受,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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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无因性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9-01
摘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
票据无因性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票据的作成、兑现及流通,票据关系的发生,都源于票据行为,因此,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则是票据无因性的基础。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
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内在无因性才是无因性的基础。

因为根据内在无因性,实质原因行为并不是票据行为的内容,两个形位的效力应当各自依其相关法律规定而视,即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之效力本应独立判断,才有了外在无因性。

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所谓票据关系,就是产生于一定票据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票据关系反映在票据上,所以也称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或票据上的关系。

导致票据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必然要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联系。

具体而言,依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则票据关系之存续,应独立与基础关系,不受其影响;而依内在无因性,则票据债务人原则上应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之行使。

此处所谓基础关系,指的是非票据法上之非票据关系,依通说当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及“预约关系”,但是所谓票据关系之无因性,则一般认为主要相对于原因关系及资金关系而言。

票据预约成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即负有依预约作成并交付票据的义务。

所谓票据原因,或称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为一定票据行为的法律上之原因。

亦有学者称为“缘由”,但是所谓“缘由”,容易跟法律行为论上之动机相混淆,而原则上动机不为法律行为之内容。

通常来讲,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实质关系或基础关系,如因买卖、借贷、赠与而授受票据,其买卖、借贷、赠与就是票据原因。

除本票以外,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受款人之间形成三角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或保付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且“票据资金不以金钱为限,债券、信用也可构成。

”通说认为,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当有:出票人将一定数额资金存于付款人处,约定由付款人在该笔资金内代为支付票据金额;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约定由付款人以自由资金垫付票据金额;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为债务人时,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之方式;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长期往来之合同,约定相互往来之结算方式为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就可以签发和使用的票据所需记载的内容所作的事先的合意约定。

预约当事人,如果不履行预约,虽然构成预约之债务不能履行之问题,但
是根据通说,即使预约关系不履行,只要票据行为本身有效,那么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一般认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但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和接受票据,必有一定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作为票据接受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原因关系。

因此,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

三、对“票据为无因证券”之说的审视
所谓票据为无因证券,按照学界通说,是指票据只须符合票据法规定之法定要件,那么持票人就可以不受原因关系之影响而行使其票据上权利。

换言之,票据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具备法定要件的票据为必要,持票人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而凡在票据上签章之人,一般均须依票据所记载之文义负责。

依笔者之见,所谓票据为无因证券,不外乎包括两个含义:票据本身应符合法定要件;在此基础上,持票人即不需要表明其原因而行使票据权利。

就前一点来说,实为票据要式性与文义性之体现,即票据应符合票据法规定之要件,则依其记载文义而表示一定财产权利。

就后一点来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原则上相分离”之体现,票据债权之行使当不受原因关系之影响。

所以笔者认为,称票据为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等等皆无不可,因为这些称谓都表明了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凭证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

而为独“无因证券”此一概念,笔者谨认为是对“无因性”概念的滥用,
有不妥之处。

参考文献:
[1]董惠江.票据无因性研究.政法论坛.2005(1).
[2]夏林林.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法学论坛.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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