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

商 品与质量 ຫໍສະໝຸດ 理 论研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 票据法》 中的适用
口朱吴 强
( 华东政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票据的无 因性理论衍 生于德 国萨维尼的民法无 因性 学说 , 票据 法无因性是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 系分 离、 相 互独立 , 它构 成 了票据的基本原则 , 因此有必要对我 国票据 立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 展望 票据 无 因性立法 。
关键词 : 无 因性价值 ; 相对无 因性 只适用 于票据债 务人 和第三人之间 ,并不影 响票 据的直接 前手 基于基 础关 系事 由对持票人进 行抗辩 。我 国 《 票据法》第 1 3 条第 2 款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 的与 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 进行抗辩 。” 其次 , 票据 的无 因性是相对 于正 当持票 人而言 , 对于 票据的原 因可 以作为对其进 行抗辩 的理 由。我 国《 票 复印件 , 签发了两张银行承 兑汇票 , 票面金额均为 5 0 0 万元 , 汇票于 1 9 9 9 恶意 持票人来说 , 第1 2 条规 定: ” 以欺诈 、 偷 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 票据的, 或者 明 年1 月 1日到期 。 重庆 有色 取得该汇票后 , 1 月 7日背 书给重庆市 创意 据法》 处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 , 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 持票人 因重 有 色金属材 料公司 , 该 公司又背书转 让给 重庆市三和 物资 。8月 6日, 知有 前列情形 , 也 不得 享有票据权 利 。 再次 , 票 三和物 资又将汇票背 书转让给工行大石 路分理处 。 1 2 月2 8日, 工 行大 大过 失取得不符 合本法规定 的票据 的 , 可行使利益 返还请求权 , 此时票据原 因可成 石路分 理处 向农 行 白银营业部提 示付款 。农 行 白银营业 部 以该汇 票 7 据权 利因时效届满 而丧失, 月1 日才签发 , 三 和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工行 大石 路分理处是在 8 月6 为债务人抗辩 的重要事 由。 三、 票据 无因性在我 国的适 用 日, 所谓” 7 月 1日申请, 7 月 7日办理 贴现 ” 是无对价 的恶意 取得为 由拒 绝付款 。 1 9 9 8 年 l 2月 2 4日农行 白银营业部 向甘肃 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 ( 一) 票据 立法现状简介 起诉 讼 , 请求判定 工行 大石路分理处对上述 两张汇票不享 有票据权利 。 立法 上, 我国在 《 票据法》 颁布前 , 关 于票据行为适 用 1 9 8 8 年颁 布 银行 结算 办法》 , 该法第 1 4条第 3 项规 定: ” 签发 商业汇票必须 以合 甘肃 省高院基于票据 的文义性 , 严格按照 票据 记载事项进 行判决 , 认定 的《 不难看 出, 该 条 上诉 人工行分理 处不享有票据权 利。最高 院基 于票据的无 因性,即票 法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 发无商 品交 易的汇票 ” 而 是强调票据 关系的 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 关系分离 的原则撤销 了甘肃 高院判决书 ,认定上诉 规定未 能正确将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 区分开来 , 合法应 当以商品交易关系 的合法 为前提 , 如基础 关系缺失或不合法 , 则 人享有票据 权利。 这与票据 无因性要求相 去甚远 。 该 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 应当将票据关 系和基础关 系隔离开来 。 票据关 系无效 , 我国 《 票据法》没有 明确承 认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仅在第 l 3条规 笔者 以为应当将票据关系从基 础关系 中独立 出来 , 不 受票 据基础关 系 的干扰 。票据的无 因性是 各国所普遍采取 的当代票据法 原则,其有着 定 : ” 票据债务人不 得以 自己与 出票人 或者持票人 的前手之 间的抗辩事 对 抗持票人 。 ” 以及在 5 4条中规定 : ” 持票人依 照前条规定提 示付款 自身存 在的价值意义 , 它是保 障票据 的流通性 , 降低 商事交易成本 的基 由, 的, 付 款人必须在 当 日 足 额付款 。” 同时在第 l O条第 1 款, 第2 1 条、 8 2 本要 求 条第 2 款、 第8 7 条第 1 款、 第8 9条第 2 款 中以禁止性规 定对 票据关系 二、 票据无 因性理 论 票据法调整 的法律 关系包括票据关 系和票据基础关 系 , 二者相 互 同原因关系 、 资金关 系之间作 了严格 的要求 。 2 0 0 0 年 1 1 月最 高人民法 关联又互相区分 , 票据 关系 是一种 抽象关系 , 它 由出票人、 持票人 、 付款 院实施了 《 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法释[ 2 o o o ] 第3 2 人 以及承兑人 的出票、 转让背书 、 承兑付款 行为行 为, 是一种商事 要式 号 ) , 该规定第 l 4 条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 以票据 法第 l 0 条、 第2 1 条的规 法律 关系 。 基础 关系则不 同, 它发生在票 据关系形成之 前, 构成 了票据 定 为由, 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 的持有人进行抗辩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支持 。 关系 形成的原 因和前提 , 包括原因关 系、 资金关系和 预约关系 。 这构 成了票据行 为无 因性的立法依据 。 票据行为无 因性 , 也被称 为抽 象性 , 是指票据 行为只须具备其 抽象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 以看 出, 票据 的无 因性在我 国立法 中没有 明确 的 的形式即可生效 , 而不 问其 实质。【 l 】 换言之 , 票据原 因关 系的无效 、 被 法律依据 ,最高 院注意到票据关系的无 因性对 当代票据交 易的重要性 , 撤销不影响票据 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 的无 因性 。[ 2 ] 在商事交往过 程当 对 《 票据法》 现有规定进行了解释补 充 , 以《 法 国票据法》 历 史沿革为例 , 中, 由于商事行为具有 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殊性 , 为 了保 证票 在 1 9 世 纪以前 的法 国法律体系票据法 中,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 据 的流通信用 , 保障合法持 票人的票据权利 , 使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得到 然分立 , 致使票据之流通及信用 , 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 生活之需要 , 所 最有 效最迅捷的实现 , 因此 , 无 因性是立法者人 为的将票据关系 同基础 以法 国以后也改采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 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 【 4 】 ( 二) 立法 问题评 析 关系割 裂的结果 , 无 因性 为大陆法 系或英美法 系国家所普遍采纳 , 并成 为了当代票据法 的基本 原则 。 我们不难看 出, 我国票据采纳 了票据 的无因性 , 不 同于其他 国家 的 票据无 因性 原则的立法理念在于 降低持票人 的风险 , 保障票 据的 绝 对无因性 , 我 国票据的无 因性是 相对无 因性。票据无 因性 不及于与 流通 。如果实行有 因性原则 , 转让票据 的基础关 系的效力与票据 关系 票 据债务人有直 接债 权债务关 系的票据 当事人 。这种直接 前后手关 系 效力相联系 , 那么持票人在取 得票据时就不仅要 考虑票据是 否有 效、 取 为有 因性 , 间接前后 手关 系为无因性 , 或者 说票据无 因性 规则在我国存 得票 据的票据行 为是否有效 , 还要 了解 导致票据关 系产生 的基础 关系 在 着例外情形系 属于我 国特色 。[ 5 】 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 。在 票据的签发流通 过程 中, 每 一环节 的直接 当事 关于无 因性 的相 对性 , 立法 中集 中体现 在票据债务 人之 对于票据 人是 不同的, 这样 , 持票人要 充分确保前面各个 票据当事人之 间存 在着 债 权人之抗辩 。各国票据法均设有 对票据抗辩 权 限制 的条款 ,主要 限 合法正 当的基础关 系才能享有并行使 自身的票据权 利。但是 , 持 有人 制 方法包括两种 : 一种 是积极的限制方法 , 即票据法将票 据债务人可 以 并非前 手票据 当事 人之 间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 , 没有 可能去 了解各 个前 对 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的事 由进行一 一列 举, 凡未列 举的, 均不能成为 手之 间的基 础关系是否 正当、 真实, 即使在事实 上持票人有可 能去了解 票 据法上 的抗辩 事由 , 如德 国与 日本 的旧商 法。另一种 是消极的限制 到各个 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 关系 , 必然要耗 费大 量的人 力和物 力, 极大 方 法,即票据法将 票据债务人对票 据债权人 不得主张抗辩 的原因一一 增加 了持 票人权利 成本 代价 。 这种使 持票人能否行 使票据权利取 决于 列 举, 除予 以列举 的不得成 为抗辩 的事 由外 , 均 可成为抗 辩原因。英美 签发转 让过程中任 何一个基础关 系存 在与否的制度 ,必然会极 大的增 票据 法、 日内瓦统 一票据法及我 国票据法均采 取这一方式 。[ 6 ] 加持票 人的风险和成本 , 势 必导致 人们不愿意适 用票据 , 这从根本 上使 我 国票据法对票据 抗辩进行形式 上的限制 , 实质 上的不限制 , 是由 票据 失去流通性 , 票据 也失去 了存在 的意义。 我 国票据法对无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作者:冯娴君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期【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无因性的基本概念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发展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概念及其思想,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从分析契约的本质入手,归结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并指出物权契约无因性的原则。
萨维尼认为,如果依交付而让与了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的让与是基于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即物权契约具有无因性。
萨维尼将认定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理由总结为:“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致”。
在建立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之后,萨维尼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其理由是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
票据的无因性及其法律实践

关键词 : 票据 无 因性 ; 票据 法 律 关 系: 据 基 础 关 系 票 中图 分 类 号 :826 F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9 3 (0 8 0 — 0 10 10 — 0 12 0 )6 0 4 - 4
有效一律 不受基础原 因关 系影 响 ,只取决于票据 的形 式 要件 。 直接 当事人之间亦应 主张票据关系有效。 不过持票
为 和 主 观 心 态 如 何 。完 全 承 认 票 据 行 为 绝 对 无 因性 的 目
互 相独立 。作为基础关 系的交易关 系和债 权债务关 系才 人 是 否 可 以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还 取 决 于 其 取 得 票 据 时 的行 因关 系与票据关 系相分离 。 即当事人 之间授受票据 , 尽管 前 只有 德国等少数 国家 。相对 无 因性理论认 为无 因性原 是基 于一定 的原 因关 系 。 票据一经成立 . 但 就与其原 因相
票 据 无 因 性 理 论 目前 虽 然 已得 到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立法
指 票据行为 的原 因关系有效无效 、 合法与否 , 原则上 不影 及有关 国际公约 的承认 ,但对 票据无 因性 内涵 的理解 和 响票据行 为的效 力 。翻 国票 据法普 遍承认 其为 票据 行 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占主流 的理论有两种 : 各 绝对无因性
一
、
票 据 的无 因 性概 述
基 础 关 系 相 互 分 离 . 能 够 在 票 据 的 转 让 中 。 持 票 人 的 才 使
所 谓 票 据 行 为 无 因 性 。是 指 票 据 行 为 与 作 为 其 发 生 前 提 的 实 质 性 原 因关 系 相 分 离 ,从 而 使 票 据 行 为 的效 力 不 再 受 原 因 关 系 的 存 废 或 其 效 力 有 无 的 影 响 。[ 国 著 1 1 我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和存在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例旨在分析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于2018年10月向甲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贴现,并从丙公司账户中扣除了贴现款。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
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为由拒绝退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其已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因乙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免除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具有无因性,甲公司无需证明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和存在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持有人只需证明其持有票据,无需证明其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是《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

欢迎访问Freekaoyan论文站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欢迎访问Freekaoyan论文站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一、票据无因性概述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falvlunwen/' 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
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
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
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jingjilunwen/'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诉讼中的适用

决票据纠纷 , 在确保诉讼公正 的前提下 , 简化诉讼程 序、 缩短 诉讼 时 间 、 减少诉 讼 层次 、 降低诉 讼本 , 当 应
是 立法 者 、 司法者 和 诉讼 当事 人 共 同的期 望 和 追求
方式下 , 生产的进行 只是着眼于流通) 的发展 中, 信
用制 度这 个 自然发 生 的基 础扩 大 了 , 普遍 化 了 , 完成
目标。因此 , 研究票据诉讼制度 , 探讨票据纠纷和票
据 诉讼 的基 本原 理 与规 律 , 别 是 针对 票 据 无 因性 特
了。在这里 , 货币大体上说 已经不过 当做支付手段
来发 生 功能 , 因此 , 品 也 不是 为 货 币 而卖 , 商 而是 为
是一种文义证券 , 对其形式有严格的要求 , 若记载事
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将会影响票据作用的发挥。
( ) 二 因背 书行 为 引发 的纠纷
票据的流通性来源于票据 的独具特色的转让方 式, 这就是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它使票据能够更
迅速地流通 , 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有价证券的功能。
在实践 中涉及票据背书的纠纷主要有票据背书的不 连 续 的法律 后果 、 押 背 书 的法 律效 力 以及 代 理 背 质 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
内” “ ,它们形成真 正的商业货 币”2 l 。票据 的这种 J 信用功能克服 了金钱支付上的时间间隔 , 把未来 的 金钱变为现在 的金钱。如果没有票据的信用功能的 存在 , 人们就不会选择利用和接受票据。因此可以
说 , 据 的信 用功 能是 票据 的核 心功能 , 票 是票 据 的生
票 据作 为一 种特殊 的有 价证 券 , 生 、 产 发展于 商
票据无因性论文
论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9-01摘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无因性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票据的作成、兑现及流通,票据关系的发生,都源于票据行为,因此,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则是票据无因性的基础。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内在无因性才是无因性的基础。
因为根据内在无因性,实质原因行为并不是票据行为的内容,两个形位的效力应当各自依其相关法律规定而视,即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之效力本应独立判断,才有了外在无因性。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是要通过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债权⼈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保护票据债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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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案当前,什么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要⾸先解决的问题。
《规定》第⼀条即明确规定了何为票据纠纷。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
当事⼈因此类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最⾼⼈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使。
因此,持票⼈不先⾏使付款请求权⽽先⾏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民法院⼀般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
付款是付款⼈按照票据⽂义⽀付票据所载⾦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为。
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承兑⼈或者付款⼈,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出票⼈,⽀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论票据的无因性
据权利 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 ,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 特殊 的非 票据权 利—— 利益 偿 还请 求权 。此 项权 利实 际上是 票据 法给予 票据持 票人 的一个 最后 补救 机 会 , 是 票 据 法 中票 据关 系 也 与票据 原 因关 系相分离 的 又一例 外 。 以上 仅 是票 据 无 因性 相 对性 的主要 表 现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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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专学报 ( 教育科学 )
据 基础 关 系互 相 独 立 , 为基 础 关 系 的债 权 债 务 关 作
系才能 不影 响独 立存 在 的票 据关 系 的效 力 , 才能 够
在此限。 《 本票据法》 1 条也有类似规定 ”日 第 7 。 4 当持 票人 的票据 权利 因票 据时效 的丧 失而 消 、 灭时 , 根据《 票据法》 1 条 的规定, 持票人因超 第 8 “
过票据 权利 时效 或者 因票据 记载 事项欠 缺 而丧失 票
在票据的转让中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 , 降低持票 人的交易风险, 保障持票人 , 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
法权益 , 使票 据成 为商 业社会 里 人们 乐于接 受 的 、 公
认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 , 愿意利用票据 的种种功
效, 加速 物 资有序 流 动 , 进 贸 易 发展 , 一 步助 长 促 进 票据流 通作 用 的发 挥 , 终达 到实 现 经 济 高 度发 展 最
验, 并根据我 国国情 , 提出适用我 国客观实际的票据 法基本 原则 , 顺票 据关 系与票 据基 础关系 之间 的关 系 , 速票据 流通 , 理 加 对 于促进经 济贸易交往意义重 大。 关键词 : 票据 ; 因性 ; 无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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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 --析北京某物资公司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本案聚焦】 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本案能否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 【案情介绍1】 原告:北京某物资公司 被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外人焦某系被告的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2004年11月,焦某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价款为212393.34元,原告向焦某交付了纸张并开具了抬头为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焦某写下了欠款人为本人的欠款协议。2005年1月6日,焦某向原告交付了一张号码为XV102787878的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212393.34元,出票人为被告,人名章为焦某本人,收款人为原告。1月17日,该支票被银行以账户透支为由退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以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2393.34元。200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被告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焦某经手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因被告否认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且焦某承认其为个人行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原告所诉被告有误。”该民事裁定书因无人上诉而期满生效。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被退票支票的票据款。被告主张购买印刷纸的行为是焦某的个人行为,与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关,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拒绝向原告付款。法院初审判决支持被告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2008年5月,法院再审,一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予以支
1 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008号民事判决书。 2
持。 原告物资公司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焦某将出票人为被告的支票“交付转让”给了原告,原被告间不是票据直接关系人,被告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理由不应获得支持。再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并非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持票人即原告与票据转让人焦某间存在票据基础关系,但与出票人即被告间仅存在票据关系,原告取得票据时向票据转让人焦某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属于善意持票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第9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3824号民事判决; 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物资公司给付票据款212393.34元。 【法理分析】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票据是一种以确定的文义内容来体现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无因性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关系即可成立,而不需要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2保护和促进票据流通即是票据无因性的价值追求。“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票据行为之所以发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说,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法律上将二者予以分离,从而形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换言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3 票据法理论将票据基础关系概括为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等直接授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相对人间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者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之间
2 于永芹主编:《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3 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18页。 3
就票据行为尤其是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事项所达成的合意。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将票据行为的效力与上述三项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避免票据关系的效力受到基础关系的制约,进而影响票据的流转。台湾学者李钦贤解释道,票据法律关系虽因票据基础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并非是将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到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创设另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即票据法律关系。因此,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票据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有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相互之间是没有联系和影响的。4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在原因关系方面具体表现为:第一,票据关系的产生,以票据制作、交付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符合法定要件为条件,即使票据原因关系因存在瑕疵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关系仍然有效。即原因关系的瑕疵或无效,不影响己签发流通的票据的效力;第二,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以票据所记载的内容确定,即使其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也不得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第三,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只以持有形式合法有效的票据为必要条件,而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合法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有瑕疵或无效来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在票据资金关系方面具体表现为:第一,票据持有人通过出票、背书等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权利,而不是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第二,票据出票人在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票据,其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依然成立,票据依然有效,出票人应当承担签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第三,汇票付款人是否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以票据承兑为限,而不受制于资金的受领,如付款人拒绝承兑,即使已受领资金,也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但如作出承兑,即使未受领资金或者受领金额不足票据金额,仍应承担绝对付款的义务;第四,汇票的出票人不得以自身已向付款人提供足够资金为由,拒绝持票人或其他后手行使票据追索权;第五,付款人在没有受领资金的情况下作出票据付款行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可以基于民法规定向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义务
4 李钦贤著:《票据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99页。 4
人请求赔偿或补偿,但与票据关系无关。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在票据预约关系方面具体表现为:第一,即使预约关系不存在,或者预约关系无效、被撤销,或者预约关系因履行、时效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只要票据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因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有效;第二,出票人、背书人即使违反预约而签发、转让票据,该票据关系的内容仍以票据记载文句确定,票据效力也不受影响,作为预约关系当事人只能根据民法规定来解决预约关系中的违约问题。 综上所述,票据一经出票、转让,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就相互分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性。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完全脱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束缚,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就能够合法、有效地存在,此即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内涵。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或者程序救济上的繁琐,故而有学者对票据无因性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相对无因性理论。票据相对无因说认为:“法律动的安全之保护制度固有其时代需要,但必也在保护之必要范围内,始有其认定之基础。若超逾此一保护之必要范围,则反而造成侵害交易之迅速与安全,故所谓特殊法律行为之无因化,亦具有绝对观念与相对观念之问题。”5“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固为不要因证券,若绝对坚持这一原则,亦足以妨害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票据为不要因证券者,原在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若今为保障执票人之权利而轻易舍弃发票人或执票人前手权利之保护于不顾,自非本部分法条之本意。”6 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统一支票法以及日本、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在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适当允许票据债务人在一定情形下主张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以作为对绝对无因性原则的修正。这是立法实践对票据相对无因说的运用,具体情形包括:第一,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因为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而不涉及票据转让的第三人问题,亦无关
5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6 郭敏著:《票据的无因性》,载《福建法学》1999年第2期。 5
于票据的流通,所以在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来对抗票据债权人;第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如果未给付对价或者给付对价不相当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三,持票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不构成善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即“善意抗辩的例外”;第四,当双方当事人间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应该是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但如果双方约定票据的交付是代物清偿的,不在此限;第五,当持票人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对因此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一般为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7 三、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对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且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票据法》第4、5、6、14条强调票据上“真实签章”对票据权利义务承担的重要意义。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些都是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重要体现。但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样就又否认了票据关系对于票据基础关系的独立性,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使得法律条文本身相互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