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作者: 李良
作者机构: 苏州银监局
出版物刊名: 金融会计
页码: 25-30页
主题词: 票据行为无因性 无因性原则 《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立法原则 司法解释 立法宗旨 规章 效力
摘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
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上的混乱。
对此,我们应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明确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的范围,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修改若干的条款以进一步体现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作者:冯娴君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期【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无因性的基本概念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发展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概念及其思想,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从分析契约的本质入手,归结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并指出物权契约无因性的原则。
萨维尼认为,如果依交付而让与了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的让与是基于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即物权契约具有无因性。
萨维尼将认定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理由总结为:“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致”。
在建立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之后,萨维尼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其理由是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
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
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
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谈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的无 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在票据行为成立 或票据权利 发生 上 ,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就 能 产 生 有 效 的 票 据 关
系。 至 于 是 否 存 在 原 因 以 及 原 因 是 否 有 效
事 与愿违。所以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 ,在
一
2 票据 无 因性原 则的 涵盖范 围 1 票据 无 因性 原则
“ 长 流 通 乃 法 律 上 对 于 票 据 所 采 取 助 之最高原则 ,票据法之一切制 度 ,无不以
此原 则为 出发点” 。票据法 保障任何形式 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的效力 ,确认票据上 的权利具有不受基础关系影响 ,具有相对 的独 立性 ,使持 票 人的 交 易风险 大大 降 低 ,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 ,以此确保 票据流转 的迅速 ,从而 保护 了第三人的合 理的信赖利 益 ,保证社会交 易的便利 。票
身 的要 件 产 生 效 力 的 ,不 受基 础 关 系的影
响 。
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三者在概念的内涵 上并无 不同。按 照外在无 因性 ,票据行为 的 有 效 性 完 全 取 决 干 票 据 法 规 定 , 不受 基 础关 系所 产生的法律 为有效性 的影响。对 内在 无因性而言 ,票据行 为的原 因从行 为 中抽离 ,原 则上 ,票据债务人不准以基础 关 系所 产 生 的抗 辩 事 由对 抗 票 据 债 权 的 行 使。以至有学者将票据的 无因性形象地表 述 为 “ 、下 切 割 ” 原 则 。 上
销 , 票据 关 系也 依 然 不 受 影 响 。 在 票据 预 约关系上 ,只要使票据 行为具有 合法的要
据从最初的作为强调其 汇兑功能的运输金 钱的工具 ,到更加注重与发挥票据的信用 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 无因性 原则彰 显其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作者:王晨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9期摘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9-01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理论根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则是最典型的传统无因性理论。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正如物权行为具有外在无因性一般,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具体言之,例如,甲对乙所持之汇票予以承兑,若该承兑行为有效,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甲即负付款义务,而从甲之承兑行为本身,乙无法窥知其承兑之目的,至于其目的,或清偿或赠与,等等不一而足。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作者:张烨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灵魂,无因性对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降低持票人的风险,维护票据功能,以及确保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票据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指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助于规范经济行为,解决经济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原则;相对无因性;票据关系票据无因性即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理论是基于市场需要而衍生出来的,当今世界各国均在票据法中采用不同的方式承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这样做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迅捷安全。
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与特定的环境、时代和一国国情密切相关,它具有相对性,并不是绝对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研究。
一、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其中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律、行政规章,此外,在我国票据审判实践中司法解释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票据活动的实践。
通常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不同的法律渊源理应协调一致。
但是我国票据法上述法律渊源的规定之间冲突有很多。
我国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皆否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存在,破坏了票据的文义性,也就是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上签章,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不会产生。
这与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相矛盾。
由于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
使得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由于各自利益的驱使各执一词,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规定经常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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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
“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
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
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
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
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
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
(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
(3)、出票人虽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
辩来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票据在没有资金关系而发行是,其所签发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出票人依票据行为对持票人或后手的追索权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预约关系中的表现
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有效成立票据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使票据行为具有了无因性特点。
法律为什么肯定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呢?其立法目的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目的主要有两个: 1、维护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正当持票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其持有票据是基于其与前手的正当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应予保护。
2、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只有肯定票据关系无因性才能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安心使用票据,保证票据的顺畅流通。
三、票据关系无因性的限制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只要具备法定格式就可有效成立。
如果我们将票据关系无因性予以绝对化,则可能使犯罪分子因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而获得非法利益,不利于打击犯罪,也可能使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缺乏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等而受到损害。
为
避免这些弊端我们应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必要限制,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发生某些牵连,主要情形有:
1、发票人无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发票人是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因为精神身体健康等问题而缺乏相应行为能力,为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发票人可以以此对抗持票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的官方释义专门指出: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抗辩成立的理由基础是把将来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哪怕是牺牲一个善良票据购买者的利益。
2、持票人恶意或无偿取得票据如果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之间有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甲可对乙行使原因关系上的抗辩。
例如丙通过背书从乙处取得票据具明知甲乙间存在抗辩事由则甲可基于此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
3、持票人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如果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务人。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以上三种情况下,票据关系无因性受到了限制,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对持票人抗辩。
当发票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欺诈胁迫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持票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票据时,我们是应主张票据关系无因性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呢?还是应主张对无因性予以限制来保护无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之发票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这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对正当持票人的抗辩,但同时也应给正当持票人一些救济措施。
因为基础关系的瑕疵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原持票人的过错引起的,正当持票人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是有偿的,如果因为基础关系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善意有偿之正当持票人遭受不利益是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当债务人主张抗辩而拒绝付款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基础关系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追偿,来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票据关系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这一点得到世界各国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关公约的广泛和长期坚持。
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票据基础关系做了强行要求甚至否定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规定中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关系。
据此规定,当事人在从事票据行为时,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具真实性,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制约。
这就否定了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
这将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也不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法》作出这一硬性规定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票据无因性原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此条后加上“此条要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限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所谓“可靠资金来源”就是要求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确保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增强汇票信用,维护持票人的利益。
但我国《票据法》并未对违反该条款时票据的效力寓意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关系无因性原理,笔者建议增加规定:“即使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签发或承兑票据行为一经作出便即有效应承担相应义务,但持票人是出票人时,付款人可以以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而进行抗辩。
”虽然上述条款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规定不够完善,但《票据法》却未否认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75、76、83条则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否定。
这些规定违背了各国票据法普遍确立的无因性原则,影响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应予以修改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