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

商 品与质量 ຫໍສະໝຸດ 理 论研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 票据法》 中的适用
口朱吴 强
( 华东政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票据的无 因性理论衍 生于德 国萨维尼的民法无 因性 学说 , 票据 法无因性是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 系分 离、 相 互独立 , 它构 成 了票据的基本原则 , 因此有必要对我 国票据 立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 展望 票据 无 因性立法 。
关键词 : 无 因性价值 ; 相对无 因性 只适用 于票据债 务人 和第三人之间 ,并不影 响票 据的直接 前手 基于基 础关 系事 由对持票人进 行抗辩 。我 国 《 票据法》第 1 3 条第 2 款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 的与 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 进行抗辩 。” 其次 , 票据 的无 因性是相对 于正 当持票 人而言 , 对于 票据的原 因可 以作为对其进 行抗辩 的理 由。我 国《 票 复印件 , 签发了两张银行承 兑汇票 , 票面金额均为 5 0 0 万元 , 汇票于 1 9 9 9 恶意 持票人来说 , 第1 2 条规 定: ” 以欺诈 、 偷 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 票据的, 或者 明 年1 月 1日到期 。 重庆 有色 取得该汇票后 , 1 月 7日背 书给重庆市 创意 据法》 处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 , 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 持票人 因重 有 色金属材 料公司 , 该 公司又背书转 让给 重庆市三和 物资 。8月 6日, 知有 前列情形 , 也 不得 享有票据权 利 。 再次 , 票 三和物 资又将汇票背 书转让给工行大石 路分理处 。 1 2 月2 8日, 工 行大 大过 失取得不符 合本法规定 的票据 的 , 可行使利益 返还请求权 , 此时票据原 因可成 石路分 理处 向农 行 白银营业部提 示付款 。农 行 白银营业 部 以该汇 票 7 据权 利因时效届满 而丧失, 月1 日才签发 , 三 和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工行 大石 路分理处是在 8 月6 为债务人抗辩 的重要事 由。 三、 票据 无因性在我 国的适 用 日, 所谓” 7 月 1日申请, 7 月 7日办理 贴现 ” 是无对价 的恶意 取得为 由拒 绝付款 。 1 9 9 8 年 l 2月 2 4日农行 白银营业部 向甘肃 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 ( 一) 票据 立法现状简介 起诉 讼 , 请求判定 工行 大石路分理处对上述 两张汇票不享 有票据权利 。 立法 上, 我国在 《 票据法》 颁布前 , 关 于票据行为适 用 1 9 8 8 年颁 布 银行 结算 办法》 , 该法第 1 4条第 3 项规 定: ” 签发 商业汇票必须 以合 甘肃 省高院基于票据 的文义性 , 严格按照 票据 记载事项进 行判决 , 认定 的《 不难看 出, 该 条 上诉 人工行分理 处不享有票据权 利。最高 院基 于票据的无 因性,即票 法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 发无商 品交 易的汇票 ” 而 是强调票据 关系的 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 关系分离 的原则撤销 了甘肃 高院判决书 ,认定上诉 规定未 能正确将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 区分开来 , 合法应 当以商品交易关系 的合法 为前提 , 如基础 关系缺失或不合法 , 则 人享有票据 权利。 这与票据 无因性要求相 去甚远 。 该 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 应当将票据关 系和基础关 系隔离开来 。 票据关 系无效 , 我国 《 票据法》没有 明确承 认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仅在第 l 3条规 笔者 以为应当将票据关系从基 础关系 中独立 出来 , 不 受票 据基础关 系 的干扰 。票据的无 因性是 各国所普遍采取 的当代票据法 原则,其有着 定 : ” 票据债务人不 得以 自己与 出票人 或者持票人 的前手之 间的抗辩事 对 抗持票人 。 ” 以及在 5 4条中规定 : ” 持票人依 照前条规定提 示付款 自身存 在的价值意义 , 它是保 障票据 的流通性 , 降低 商事交易成本 的基 由, 的, 付 款人必须在 当 日 足 额付款 。” 同时在第 l O条第 1 款, 第2 1 条、 8 2 本要 求 条第 2 款、 第8 7 条第 1 款、 第8 9条第 2 款 中以禁止性规 定对 票据关系 二、 票据无 因性理 论 票据法调整 的法律 关系包括票据关 系和票据基础关 系 , 二者相 互 同原因关系 、 资金关 系之间作 了严格 的要求 。 2 0 0 0 年 1 1 月最 高人民法 关联又互相区分 , 票据 关系 是一种 抽象关系 , 它 由出票人、 持票人 、 付款 院实施了 《 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法释[ 2 o o o ] 第3 2 人 以及承兑人 的出票、 转让背书 、 承兑付款 行为行 为, 是一种商事 要式 号 ) , 该规定第 l 4 条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 以票据 法第 l 0 条、 第2 1 条的规 法律 关系 。 基础 关系则不 同, 它发生在票 据关系形成之 前, 构成 了票据 定 为由, 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 的持有人进行抗辩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支持 。 关系 形成的原 因和前提 , 包括原因关 系、 资金关系和 预约关系 。 这构 成了票据行 为无 因性的立法依据 。 票据行为无 因性 , 也被称 为抽 象性 , 是指票据 行为只须具备其 抽象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 以看 出, 票据 的无 因性在我 国立法 中没有 明确 的 的形式即可生效 , 而不 问其 实质。【 l 】 换言之 , 票据原 因关 系的无效 、 被 法律依据 ,最高 院注意到票据关系的无 因性对 当代票据交 易的重要性 , 撤销不影响票据 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 的无 因性 。[ 2 ] 在商事交往过 程当 对 《 票据法》 现有规定进行了解释补 充 , 以《 法 国票据法》 历 史沿革为例 , 中, 由于商事行为具有 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殊性 , 为 了保 证票 在 1 9 世 纪以前 的法 国法律体系票据法 中,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 据 的流通信用 , 保障合法持 票人的票据权利 , 使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得到 然分立 , 致使票据之流通及信用 , 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 生活之需要 , 所 最有 效最迅捷的实现 , 因此 , 无 因性是立法者人 为的将票据关系 同基础 以法 国以后也改采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 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 【 4 】 ( 二) 立法 问题评 析 关系割 裂的结果 , 无 因性 为大陆法 系或英美法 系国家所普遍采纳 , 并成 为了当代票据法 的基本 原则 。 我们不难看 出, 我国票据采纳 了票据 的无因性 , 不 同于其他 国家 的 票据无 因性 原则的立法理念在于 降低持票人 的风险 , 保障票 据的 绝 对无因性 , 我 国票据的无 因性是 相对无 因性。票据无 因性 不及于与 流通 。如果实行有 因性原则 , 转让票据 的基础关 系的效力与票据 关系 票 据债务人有直 接债 权债务关 系的票据 当事人 。这种直接 前后手关 系 效力相联系 , 那么持票人在取 得票据时就不仅要 考虑票据是 否有 效、 取 为有 因性 , 间接前后 手关 系为无因性 , 或者 说票据无 因性 规则在我国存 得票 据的票据行 为是否有效 , 还要 了解 导致票据关 系产生 的基础 关系 在 着例外情形系 属于我 国特色 。[ 5 】 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 。在 票据的签发流通 过程 中, 每 一环节 的直接 当事 关于无 因性 的相 对性 , 立法 中集 中体现 在票据债务 人之 对于票据 人是 不同的, 这样 , 持票人要 充分确保前面各个 票据当事人之 间存 在着 债 权人之抗辩 。各国票据法均设有 对票据抗辩 权 限制 的条款 ,主要 限 合法正 当的基础关 系才能享有并行使 自身的票据权 利。但是 , 持 有人 制 方法包括两种 : 一种 是积极的限制方法 , 即票据法将票 据债务人可 以 并非前 手票据 当事 人之 间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 , 没有 可能去 了解各 个前 对 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的事 由进行一 一列 举, 凡未列 举的, 均不能成为 手之 间的基 础关系是否 正当、 真实, 即使在事实 上持票人有可 能去了解 票 据法上 的抗辩 事由 , 如德 国与 日本 的旧商 法。另一种 是消极的限制 到各个 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 关系 , 必然要耗 费大 量的人 力和物 力, 极大 方 法,即票据法将 票据债务人对票 据债权人 不得主张抗辩 的原因一一 增加 了持 票人权利 成本 代价 。 这种使 持票人能否行 使票据权利取 决于 列 举, 除予 以列举 的不得成 为抗辩 的事 由外 , 均 可成为抗 辩原因。英美 签发转 让过程中任 何一个基础关 系存 在与否的制度 ,必然会极 大的增 票据 法、 日内瓦统 一票据法及我 国票据法均采 取这一方式 。[ 6 ] 加持票 人的风险和成本 , 势 必导致 人们不愿意适 用票据 , 这从根本 上使 我 国票据法对票据 抗辩进行形式 上的限制 , 实质 上的不限制 , 是由 票据 失去流通性 , 票据 也失去 了存在 的意义。 我 国票据法对无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浅谈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的无 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在票据行为成立 或票据权利 发生 上 ,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就 能 产 生 有 效 的 票 据 关
系。 至 于 是 否 存 在 原 因 以 及 原 因 是 否 有 效
事 与愿违。所以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 ,在
一
2 票据 无 因性原 则的 涵盖范 围 1 票据 无 因性 原则
“ 长 流 通 乃 法 律 上 对 于 票 据 所 采 取 助 之最高原则 ,票据法之一切制 度 ,无不以
此原 则为 出发点” 。票据法 保障任何形式 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的效力 ,确认票据上 的权利具有不受基础关系影响 ,具有相对 的独 立性 ,使持 票 人的 交 易风险 大大 降 低 ,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 ,以此确保 票据流转 的迅速 ,从而 保护 了第三人的合 理的信赖利 益 ,保证社会交 易的便利 。票
身 的要 件 产 生 效 力 的 ,不 受基 础 关 系的影
响 。
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三者在概念的内涵 上并无 不同。按 照外在无 因性 ,票据行为 的 有 效 性 完 全 取 决 干 票 据 法 规 定 , 不受 基 础关 系所 产生的法律 为有效性 的影响。对 内在 无因性而言 ,票据行 为的原 因从行 为 中抽离 ,原 则上 ,票据债务人不准以基础 关 系所 产 生 的抗 辩 事 由对 抗 票 据 债 权 的 行 使。以至有学者将票据的 无因性形象地表 述 为 “ 、下 切 割 ” 原 则 。 上
销 , 票据 关 系也 依 然 不 受 影 响 。 在 票据 预 约关系上 ,只要使票据 行为具有 合法的要
据从最初的作为强调其 汇兑功能的运输金 钱的工具 ,到更加注重与发挥票据的信用 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 无因性 原则彰 显其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作者:阮宇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上虽有提及票据无因性,但多个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
这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我国票据的发展以及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本文从票据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票据无因性中的应有之义,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规定之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作者简介:阮宇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主要致力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8-02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大大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票据无因性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
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以其是否与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原因为效力要素,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
其目的和意义无外乎从人们普遍存在着的对事物和行为的认知必考察前因后果的习惯中,分离出观察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特视角,强调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则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以原因为要件,不因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使该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受影响;而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要因行为的话,则与其原因不能分离,原因不存在时,该法律行为不成立。
[①]虽然近现代各国或地区的民商事立法、学说及判例,对物权行为、债权契约的无因性见仁见智,争议颇大。
但票据行为却被民法理论界及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公认为无因行为,并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造各国的票据法体系。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涵义(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的。
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
票据的无因性发韧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旨趣。
自从商品交换过程中沉淀出货币,在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在克服了物物交换的局限的同时,又不断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空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和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输送发生困难和易遭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而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
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
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不仅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
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得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债权转让人的抗辩。
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
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其善意后手,不继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涵义德国票据法理论从分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
日本著名商法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③]台湾学者李钦贤进一步解释到,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为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系个别独立存在的,相互间不发生影响。
[④]梁宇贤更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总结为:“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上之权利谓也。
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⑤]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及实务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理解。
认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从上述各国对票据无因性概念涵义的理解,可以看出,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的,是民法的无因性理论给了票据无因性思想以发轫、形成和独立的空间。
但也应该看出,正是由于民法传统无因性理论的影响,一般多仅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释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⑥]我们对票据无因性的理解也应该从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入手。
具体说来,票据无因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
所以,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所以,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机能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关系到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国拿破仑时代的旧票据法尚不明确,到德国票据法(1871年公布实施汇票本票法,1908年另定支票法)开始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分离,后被世界各国纷纷效仿。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分离本身并不是目的,分离是为了说明无因性原则。
票据法从最初的成文立法,即1637年的法国商事敕令到现在的三百余年间,无因性已作为票据法的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无因性原则使得持有票据的人当然成为票据权利人,其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授受票据的原因,只以提示票据为要件。
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是违法的,或非法律义务,或存在有其他瑕疵为理由,对抗真正持票人。
无因性原则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效果,在于它有使人的抗辩切断的法律机能。
在民法上,债权发生转移,债务人的抗辩也随之转移而指向新的债权人。
票据法上则不同。
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就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规定,例如买主A 把卖主B作为收款人,为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
A如果因为B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而B已把该票据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C,这种情况下,如果站在有因性的立场上,原因关系一解除,票据出票行为也就丧失了效力,A的票据债务得以免除。
也就是A不仅对B,而且对C 的票据金额支付义务均得以免除(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效果相同)。
但是如果按无因性理论,A与B,B与C之间的原因关系各不相同,A 对B的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因票据转让给C而发生原因关系断裂,A对B的抗辩不得对C行使。
即票据转移,票据债务人对其后手的抗辩并不转移而因票据的无因性切断。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对票据无因性的机能有过一段形象的表述:“不容忽视,汇票自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是融资的一种手段。
除即期汇票外,它实际上是一种信贷工具,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对汇票进行议付、贴现或承付。
银行家们对于导致产生汇票的交易并不感兴趣。
为购买羊毛、木材或无核小葡萄干而开出的汇票是否有对价关系,这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处理票据的金融界人士来说,汇票究竟由卖方开出,还是由买方的担保人开出,同样也是无关紧要的。
票据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为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脱离了交易的最终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
对于银行家来说,重要的是考虑票据的形式是否得当。
汇票票面必须有效,不应过期,并不得以不承兑或不付款为由而拒付。
此外,汇票不仅仅在卖方——银行——买方这三者之间流通,银行本身也可作为汇票的背书人,在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把它拿到贴现行议付。
从受款人到最终的持票人,可能经过一系列的背书人。
”以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机能,从根本上体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追求的是票据交易的简易、迅捷和安全化,保证票据真正能够流通,以充分发挥票据的支付结算、信用等功能。
如果以有因性规制票据行为,就会繁琐票据转让手续,使票据交易效率大大降低,并因原因关系的复杂性造成票据交易的安全性无法保障,从而无人愿意受让票据,也就谈不上票据流通。
比如上例,当C从B处受让票据时,要调查AB间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而单从票据这张纸上是看不出来的,这势必要花费受让人C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并且A一旦解除与B的合同,直接导致C的票据权利丧失,这是一种无人愿意承担的风险。
如此看来,在有因性的前提下,票据的转让十分困难,因为任何一个人要取得票据,都要先行确认背书的真实性,对其前手间的原因关系,也要保持经常的注意。
特别是当多次发生背书转让时,要求受让人对此前的每次背书转让的原因关系都要进行繁琐的调查是不可想像的。
所以,有因性有害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如果票据不再流通,就完全丧失了票据的生命力,票据的巨大市场经济职能就难以发挥出来。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特征相比,最能反映票据行为的本质。
它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在整个票据法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票据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柱,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依靠票据的不断流通,可以实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效率化的资金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