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

对州
论票据 的无因性
姚韩
西华 大学 人文 学院 成都 四川 6 1 0 0 3 9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 票据 的无因性是 票据 最主要 的性质 , 目前世界 法学 我 国现行的《 票据法》 第1 0条规定 , “ 票据 的签发 、 取得和 普遍接 受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般 不用考虑其原 因关 系,这主要 转让 , 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是为 了确保 交易流通顺畅 , 发挥票据 的作 用。 因此票据 的无因 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 , 必须给付对价 ,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 当 性并不是与生俱 来的 , 而是 法律赋予 的。 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 价。 ” 这是 目前我 国票据法规定 中就票 关键 词 : 票 据 无 因性 原 因关 系 票 据 行 为 据的无因性争议最多的一条 。 大多数人对此条持否定态度 。 持 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经 济实际决定了 中国当前的 票 据是现在社会 经济交往 中最为常见 的一种支 付方式 , 票据法 只能要求在票据 的流通 中实行 “ 严格 主义” , 即要求 票 我 国票据法所规定 的票据是指 汇票 、 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是 据的取得 、转让等一系列行 为是合法 的 ,才能确保交易的安 种抽象 的支付金钱 的法律关 系, 在交易活动 中被广泛应用 , 全, 保证票据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保证经济 的健康发展。 因此 , 但是在 它背后 , 还必然存在着支付金钱的某种实质关 系。 当事 票据法第 1 0条 的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的适 当限制。 人 之间 因为买卖 、 借 贷等行为原 因发出票据 、 接受票 据 , 这种 林毅老师则认 为该 条的适用必将导致 两种 结果 , ( 1 ) 票据 当事人 之间的买卖 、 借贷等关系即为票据原因行为 , 根据票据 的签发 、取得 和转让应具有 真实交易关 系和债 权债 务关 系是 本身所发生 的一 系列关系则为票据关系 。票据 的原因关系是 出票行为 、 票据权利 转让行为 的有效 要件 ; ( 2 ) 真实 的交 易关 票据 当事人之 间所 以为票据 的行为 。 因此 , 票据当事人之间先 系和债权 债务 关系是票据 的有效要件 。 如果得 出第一种结果 , 有原 因关系 , 再有票据 预约 , 然后根据 预约授受票据 , 才发 生 票据的原 因关 系决定票据 的签发 、 取得和转让 , 当真实交 易关 票据关系 , 所有的票据行为都 是基 于票 据原因行为而发生 的 ,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时 ,该 出票行为 就是无效 没有票据原 因行为就不成立所谓 的票据行为 。 的, 该票据也就 当然无效 。这一结论是违反票据法理论 的, 票 在现代 , 票据除作为流通 工具 之外 , 还担 负着 多种 经济职 据法第 1 3条规定 ,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 与 能, 如汇兑 职能 、 信用职能 、 支付 职能 、 结算 职能和融 资职能 。 持票人的前手 之间的抗辩事 由, 对抗持 票人 。” 说 明只要 票据 为 了充分发挥票据 的这些职能 , 票 据法必须促进票据 流通 。 票 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票据持有人就可 以向票据债务人要求 据法 以票据流通 为基础 , 要 求票据流 通的简便 、 灵活 和迅 速 , 行使票据权利。 理论上也普遍认为只要票据本身是合法的, 该 因此 , 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 票据行 为就是合法 的。除了票据持票人 明知存在抗辩事 由而 据最主要 的性质 , 是基 于票据 的原 因关 系而 言的。 对票据无 因 取得票据 的,以及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 的与 自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

商 品与质量 ຫໍສະໝຸດ 理 论研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 票据法》 中的适用
口朱吴 强
( 华东政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票据的无 因性理论衍 生于德 国萨维尼的民法无 因性 学说 , 票据 法无因性是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 系分 离、 相 互独立 , 它构 成 了票据的基本原则 , 因此有必要对我 国票据 立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 展望 票据 无 因性立法 。
关键词 : 无 因性价值 ; 相对无 因性 只适用 于票据债 务人 和第三人之间 ,并不影 响票 据的直接 前手 基于基 础关 系事 由对持票人进 行抗辩 。我 国 《 票据法》第 1 3 条第 2 款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 的与 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 进行抗辩 。” 其次 , 票据 的无 因性是相对 于正 当持票 人而言 , 对于 票据的原 因可 以作为对其进 行抗辩 的理 由。我 国《 票 复印件 , 签发了两张银行承 兑汇票 , 票面金额均为 5 0 0 万元 , 汇票于 1 9 9 9 恶意 持票人来说 , 第1 2 条规 定: ” 以欺诈 、 偷 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 票据的, 或者 明 年1 月 1日到期 。 重庆 有色 取得该汇票后 , 1 月 7日背 书给重庆市 创意 据法》 处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 , 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 持票人 因重 有 色金属材 料公司 , 该 公司又背书转 让给 重庆市三和 物资 。8月 6日, 知有 前列情形 , 也 不得 享有票据权 利 。 再次 , 票 三和物 资又将汇票背 书转让给工行大石 路分理处 。 1 2 月2 8日, 工 行大 大过 失取得不符 合本法规定 的票据 的 , 可行使利益 返还请求权 , 此时票据原 因可成 石路分 理处 向农 行 白银营业部提 示付款 。农 行 白银营业 部 以该汇 票 7 据权 利因时效届满 而丧失, 月1 日才签发 , 三 和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工行 大石 路分理处是在 8 月6 为债务人抗辩 的重要事 由。 三、 票据 无因性在我 国的适 用 日, 所谓” 7 月 1日申请, 7 月 7日办理 贴现 ” 是无对价 的恶意 取得为 由拒 绝付款 。 1 9 9 8 年 l 2月 2 4日农行 白银营业部 向甘肃 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 ( 一) 票据 立法现状简介 起诉 讼 , 请求判定 工行 大石路分理处对上述 两张汇票不享 有票据权利 。 立法 上, 我国在 《 票据法》 颁布前 , 关 于票据行为适 用 1 9 8 8 年颁 布 银行 结算 办法》 , 该法第 1 4条第 3 项规 定: ” 签发 商业汇票必须 以合 甘肃 省高院基于票据 的文义性 , 严格按照 票据 记载事项进 行判决 , 认定 的《 不难看 出, 该 条 上诉 人工行分理 处不享有票据权 利。最高 院基 于票据的无 因性,即票 法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 发无商 品交 易的汇票 ” 而 是强调票据 关系的 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 关系分离 的原则撤销 了甘肃 高院判决书 ,认定上诉 规定未 能正确将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 区分开来 , 合法应 当以商品交易关系 的合法 为前提 , 如基础 关系缺失或不合法 , 则 人享有票据 权利。 这与票据 无因性要求相 去甚远 。 该 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 应当将票据关 系和基础关 系隔离开来 。 票据关 系无效 , 我国 《 票据法》没有 明确承 认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仅在第 l 3条规 笔者 以为应当将票据关系从基 础关系 中独立 出来 , 不 受票 据基础关 系 的干扰 。票据的无 因性是 各国所普遍采取 的当代票据法 原则,其有着 定 : ” 票据债务人不 得以 自己与 出票人 或者持票人 的前手之 间的抗辩事 对 抗持票人 。 ” 以及在 5 4条中规定 : ” 持票人依 照前条规定提 示付款 自身存 在的价值意义 , 它是保 障票据 的流通性 , 降低 商事交易成本 的基 由, 的, 付 款人必须在 当 日 足 额付款 。” 同时在第 l O条第 1 款, 第2 1 条、 8 2 本要 求 条第 2 款、 第8 7 条第 1 款、 第8 9条第 2 款 中以禁止性规 定对 票据关系 二、 票据无 因性理 论 票据法调整 的法律 关系包括票据关 系和票据基础关 系 , 二者相 互 同原因关系 、 资金关 系之间作 了严格 的要求 。 2 0 0 0 年 1 1 月最 高人民法 关联又互相区分 , 票据 关系 是一种 抽象关系 , 它 由出票人、 持票人 、 付款 院实施了 《 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法释[ 2 o o o ] 第3 2 人 以及承兑人 的出票、 转让背书 、 承兑付款 行为行 为, 是一种商事 要式 号 ) , 该规定第 l 4 条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 以票据 法第 l 0 条、 第2 1 条的规 法律 关系 。 基础 关系则不 同, 它发生在票 据关系形成之 前, 构成 了票据 定 为由, 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 的持有人进行抗辩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支持 。 关系 形成的原 因和前提 , 包括原因关 系、 资金关系和 预约关系 。 这构 成了票据行 为无 因性的立法依据 。 票据行为无 因性 , 也被称 为抽 象性 , 是指票据 行为只须具备其 抽象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 以看 出, 票据 的无 因性在我 国立法 中没有 明确 的 的形式即可生效 , 而不 问其 实质。【 l 】 换言之 , 票据原 因关 系的无效 、 被 法律依据 ,最高 院注意到票据关系的无 因性对 当代票据交 易的重要性 , 撤销不影响票据 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 的无 因性 。[ 2 ] 在商事交往过 程当 对 《 票据法》 现有规定进行了解释补 充 , 以《 法 国票据法》 历 史沿革为例 , 中, 由于商事行为具有 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殊性 , 为 了保 证票 在 1 9 世 纪以前 的法 国法律体系票据法 中,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 据 的流通信用 , 保障合法持 票人的票据权利 , 使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得到 然分立 , 致使票据之流通及信用 , 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 生活之需要 , 所 最有 效最迅捷的实现 , 因此 , 无 因性是立法者人 为的将票据关系 同基础 以法 国以后也改采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 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 【 4 】 ( 二) 立法 问题评 析 关系割 裂的结果 , 无 因性 为大陆法 系或英美法 系国家所普遍采纳 , 并成 为了当代票据法 的基本 原则 。 我们不难看 出, 我国票据采纳 了票据 的无因性 , 不 同于其他 国家 的 票据无 因性 原则的立法理念在于 降低持票人 的风险 , 保障票 据的 绝 对无因性 , 我 国票据的无 因性是 相对无 因性。票据无 因性 不及于与 流通 。如果实行有 因性原则 , 转让票据 的基础关 系的效力与票据 关系 票 据债务人有直 接债 权债务关 系的票据 当事人 。这种直接 前后手关 系 效力相联系 , 那么持票人在取 得票据时就不仅要 考虑票据是 否有 效、 取 为有 因性 , 间接前后 手关 系为无因性 , 或者 说票据无 因性 规则在我国存 得票 据的票据行 为是否有效 , 还要 了解 导致票据关 系产生 的基础 关系 在 着例外情形系 属于我 国特色 。[ 5 】 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 。在 票据的签发流通 过程 中, 每 一环节 的直接 当事 关于无 因性 的相 对性 , 立法 中集 中体现 在票据债务 人之 对于票据 人是 不同的, 这样 , 持票人要 充分确保前面各个 票据当事人之 间存 在着 债 权人之抗辩 。各国票据法均设有 对票据抗辩 权 限制 的条款 ,主要 限 合法正 当的基础关 系才能享有并行使 自身的票据权 利。但是 , 持 有人 制 方法包括两种 : 一种 是积极的限制方法 , 即票据法将票 据债务人可 以 并非前 手票据 当事 人之 间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 , 没有 可能去 了解各 个前 对 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的事 由进行一 一列 举, 凡未列 举的, 均不能成为 手之 间的基 础关系是否 正当、 真实, 即使在事实 上持票人有可 能去了解 票 据法上 的抗辩 事由 , 如德 国与 日本 的旧商 法。另一种 是消极的限制 到各个 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 关系 , 必然要耗 费大 量的人 力和物 力, 极大 方 法,即票据法将 票据债务人对票 据债权人 不得主张抗辩 的原因一一 增加 了持 票人权利 成本 代价 。 这种使 持票人能否行 使票据权利取 决于 列 举, 除予 以列举 的不得成 为抗辩 的事 由外 , 均 可成为抗 辩原因。英美 签发转 让过程中任 何一个基础关 系存 在与否的制度 ,必然会极 大的增 票据 法、 日内瓦统 一票据法及我 国票据法均采 取这一方式 。[ 6 ] 加持票 人的风险和成本 , 势 必导致 人们不愿意适 用票据 , 这从根本 上使 我 国票据法对票据 抗辩进行形式 上的限制 , 实质 上的不限制 , 是由 票据 失去流通性 , 票据 也失去 了存在 的意义。 我 国票据法对无
论票据的无因性

二、我国 《 票据法= 》中第十条规定的
由来 与各国大多遵循 “ 无 因性”原则不 同 。 我国 ‘ 票据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 了票 据的出 票、 转让和取得必须有 真实交 易关 系或者 债 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那么我国采取此种 “ 有 因性”的规定 。 又是基于何种考虑 呢? ( 一) 《 票 据法 》颁布前 我国规定票 据 行为有因性的原因 至1 9 9 5 年5 月1 0日 我 国第一部 《 票据 法> 颁 布之前 。有代 表性的票据方 面的法律 文件是 <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和 《 银行结 算办法 > 。这两个法规 的基本 特色在 于强 调 原 因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 响。如 《 上海市票 据暂行规定 》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 商业汇票 和商业本 票 的签 发 ,以合法 的商 品交 易为 限。 ” < 银行结算办法 》 第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 规定 : “ 签发商业 汇票必须 以合法的商品交 易为基础 ,禁止 签发 无商品交易 的汇票 。 ” 这 两个规定确定 了我 国票据行为的有 因性 , 从此 围绕此规定 的纷争不断发生 , 中国票据 行 为的有 因论 即肇始于此。 ( 二) 司法机关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 实践及有 因性在 《 票据法 》中的回归 二 十世纪九十年代初 , 关于票据行为有 因性 的规定 已经表 现出无 法适 应 现实发 展 情况 的苗头 , 票据 纠纷案件中关于票据行为 效力 的案件开始涌现 。在司法实践领域 .票 据无 因性 的理论 已经开始得到适 用。 1 9 9 3年 1 2 月 ,中国人民银行草拟的票 据法送审稿 中, 就已去掉 了《 银行结算办法 》 关 于商 品交易关系的规定。负责起草 “ 票据 法 草案 ”的中国人 民银行的相关 人士认 为, “ 票据关 系 与票据原 因关 系是 两 种不 同的 法 律关 系 ,应 由不 同的法律 进行 调整 和规 范 ……签发票 据是 否有商 品交易 或者交 易 是 否合法 , 不属于票据法 的内容 ,应由其他 法 律加以规范 ” 。因此 ,草案没有沿用 《 银 行结算办法 》 关 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 的商品交 易为基础 的规定。但 ,许多部门、 地方金融机构提 出, 我 国的票据制度开始时 间不长 , 实务中利用票据 的金钱诈骗案件频 繁发生 , 必须对其加以限制。部分民法学者 也认 为 , 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 时, 应当具有真实的商 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 系 ,这样 有利 于保护 票据流 通 的安全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RULE OF LAW 区域治理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南昌大学 范梦茜一、票据的无因性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看,票据经历了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
票据最早发端于12世纪的意大利,其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承担兑换职能;到15世纪,商人逐渐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承兑、保证等相应制度也建立起来;至16世纪,随着背书制度的发展,其流通作用大大增强。
由此,票据进入了流通证券时期,并进而逐步发展成集合支付、信用、汇兑、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有价证券。
可见,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品愈是流通,信用体系愈是完善,票据的作用也愈能凸显。
票据并非自始就是无因的。
但一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需要的是高效快捷的交易,任何在货币流通上不必要的耗费都将减损商人的利益。
同时为了减少接受票据的风险,使票据得以不因基础关系的牵绊而阻碍在人们手中的流转,立法者因此人为地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开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由此诞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票据之所以采用无因性,一方面是出于不断发展的商业社会的交易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依据当时的商业环境而进行的法律选择。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
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毫无关系,因为票据在签发、转让之初往往是出于基础关系的需要,也由此不少学者产生了对无因性的不同理解。
从我国现有的学界理论来看,对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⑴票据的绝对无因性。
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绝对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而无权过问票据的来源及使用目的。
赞同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关系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义务,使票据易为人接受,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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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然而遗憾的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由此引发争议甚至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甚至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我国票据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一、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一)票据无因性的表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既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又有所不同,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义。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区分,又有联系。
即原因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影响到票据行为上,构成票据行为动机或目的上的瑕疵。
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付购买毒品款项而发生票据行为,便能使票据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
但是,票据行为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其不作实质上的要求,仅有形式上的规范,因此票据行为便不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
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
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这是因为,对价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构成原因关系的一部分,不能对票据行为效力发生影响,只能因其不对等性而影响票据权利的质量。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不论汇票以何种方式脱离原持有人的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方法(指按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引者注)主张其权利,就合法占有汇票,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在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便是对票据权利取得上无因性适用的最明确的表述。
据此,持票人不受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便使持票人享有本不该享有的利益。
对于这一问题,法国学者解释为票据债务人得提出不当得利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虽履行票据债务,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为当事人的票据债权是由票据成立的原因关系所产生。
3、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
依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内容提供证明。
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质关系而生)对抗持票人(也称对人抗辩切断)。
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只要对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即使出票人对该持票人有抗辩权,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
4、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无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
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⑴”。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认的票据法理论,只有在票据未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之前,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完全一致、主体相互重叠的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才可以原因关系对与自己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二)票据无因性的重要意义1、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票据的流通。
由于票据功能的增加,形成了票据的诸多独特的性质,同时由于票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产生了近代票据法律制度,并演变成现代票据法律制度。
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
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
而票据流通是建立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之上的。
无因性使得票据在流通中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发挥其作用,使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需要具有了一定的公示性,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促使票据流通能为人们所接受。
此外,票据关系脱离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保证了票据权利的确实与安全,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进而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保障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使得人们愿意接受票据。
相反,如果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即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决定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的效力,则必然大大增加票据转让的难度,实质上就是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2、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一般说来,票据的基本特性除无因性外,尚包括独立性、文义性、要式性。
这几项特性和无因性都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
票据无因性与公认的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相辅相成的。
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和现代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种。
这些行为一经发生,各行为之间就相互独立,并且一行为的效力对他行为不发生影响,与票据的原因关系没有联系。
原因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存在了,而票据关系则只能发生在票据授受之后;因此,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一般而言,票据为不要因而要式的有价证券,如果其格式齐备,内容记载完整,符合法律定式就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即可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票据关系一旦与原因关系分离,债务人就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
这样才有利于票据流通,实现票据职能,保护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这一特性主要在于加强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不同,但两者共同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人们对票据的合理信赖。
如果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票据的流通也便成为了空谈。
票据无因性与票据的文义性联系密切。
文义性是各国票据法公认的票据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
所谓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由其文义为依据,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承担责任,而基础关系不可能成为记载事项,因而票据的有效性与其无关。
票据的文义性使票面记载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当事人对此文义的合理信赖均受到法律保护,促进了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确确定,避免了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的文义性一脉相承,二者缺一不可。
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这样,通过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使得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票据的有效与否,而无须去追查其前手与他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从社会意义而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要式性,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票据行为的实质,对于发挥票据的功能,促进交易,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以达到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们保障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反映了在安全性保障下票据流通的迅速与快捷,而这正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三、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尤其使票据行政规章)存在的问题孤立地根据《票据法》条文判断我国是否确立无因性原则难免有失片面。
综合考虑我国票据立法(含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下同),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更是与票据无因性的精神背道而驰。
我国票据业务实践中更是严格坚持票据的有因性。
在无因性问题上,我国票据立法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但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其结果是各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捆绑”起来,失去了其独立性。
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的。
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
2、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直接当事人除外)。
民法上的债权债务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票据法上则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分离,不受基础关系制约。
我国票据行政规章的规定是与上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的。
3、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如上所述,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而无因性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四、确立票据无因性立法的迫切性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然而遗憾的是,票据无因性原则,尚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我国是否应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人们意见依然不一。
至今仍有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商业欺诈、金融欺诈时有发生的社会背景下,强调票据无因性有害无利”,“票据属无因性证券的理论,虽曾在立法草案中出现,但已被立法机关否定,且与生效法律规定相悖,既不应再作不适当宣传,更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应用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