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无因性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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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

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

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

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对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3篇)

对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3篇)

第1篇摘要: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它使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更加便捷。

然而,票据无因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核心特征之一,它使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更加便捷,提高了经济交易的效率。

然而,票据无因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依赖于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受票据产生原因的影响。

2. 特征(1)独立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受票据产生原因的影响,具有独立性。

(2)相对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仅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

(3)确定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在票据签发时即已确定。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1. 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1)伪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擅自制作票据的行为。

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变造:变造是指对票据进行非法修改的行为。

变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恶意取得的法律责任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票据权利有瑕疵,仍然取得票据的行为。

恶意取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责任善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时,对票据权利有瑕疵不知情,且取得票据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应当在取得票据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权利。

4. 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律责任(1)票据权利行使期限:票据权利人应当在票据到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行使方式:票据权利人应当按照票据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行使。

(3)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行使票据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无因性论文

票据无因性论文

论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9-01摘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无因性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票据的作成、兑现及流通,票据关系的发生,都源于票据行为,因此,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则是票据无因性的基础。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内在无因性才是无因性的基础。

因为根据内在无因性,实质原因行为并不是票据行为的内容,两个形位的效力应当各自依其相关法律规定而视,即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之效力本应独立判断,才有了外在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论票据无因性

界 各 国法 律 所 认可 。 从逻辑上讲 ,票据关系是 由票据行为 引起 的 ,而一个行 为
的发生又必有其动 因 ,票据行为动 因、票据 行为与票据 关系形 成 一个 因果链 。票据 无 因性切断 了票据 行为动 因与票据行 为的
因果链节 ,从而使得 票据行为不受票据 行为动 因的影响 ,保证 了票据 关系不至于继受行为原因的瑕疵。 在 票据法 中 ,票据行为 的动因被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称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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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无 因性
董 佳清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4 0 7 30 3
摘要 : 票据 无 因性 原则 为世 界各 国法律 所 公认 ,对 票据 无 因性的探讨 主要是对 票据行 为 无因性的探 讨。 坚持 无 因
性原 则的时候 ,也应该考 虑无 因性原则 的例 外 ,以解 决票据 流通效率和安 全之间的 矛盾 。 关 键 词 : 据 的 无 因 性 ;绝 对 无 因 ;相 对 无 因 票
据实质 关系 ,主要包括票据预 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 票据 原 因关系 。在这三 种关系 中,与票据 行为最密切 的是票据 原因关 系 ,即授受票据 的直接 当事人 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 由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 。若 将行为的原 因和行 为本身相分离 ,那么在 行为 人行为 时,只需 提示行为 的存在 即可享受权利 ,而 无需证 明行 为 的原 因,这样 就可 以扫 除流 通障碍 ,大大保证票据 流通性 , 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现实需求的来源 。 票据无 因性 得益于票据行 为独立性 。所 谓票据行为 独立性 原则 ,指 的是如 果在 同一 张票据上 所载明的文义分别 、独立地 发生效力 ,其 中一行为无 效 ,并不能影响到其他票 据行为的效 力 。票据行 为的独立性是票据 行为相互间 的特别处理 ,一张票 据 ,特别是 经过转让 以后 ,涉及 多条 “ 票据 原 因一 票据 行为一 票据 关系”因果链 。设计 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 ,割裂 了各 个票据 行 为之 间的牵连 ,使得一个票 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他 票据行为 的原 因关系的影响 ,从 而肃清了每条 因果链之 间的联系 ,使得 每条 因果链 相对独立地存在 。无因性原则也得 以找准每条 因果 链 ,准确切断原 因与行 为之间的联系 ,所 以票 据行为无 因性在 理 论 上 具备 实现 的可 能 性 。 无 因性 原 则 是 否 还 包 含 票 据 关 系 的 无 因性 ? 我 们 从 “ 据 票 原 因~票据行为一票据关系”这条 因果链人 手。票据行为是票据 关系产生的一个法律 事实 ,因票据行为 的实施 ,才产生 了票据 法上 一种重要 的权 利义务 关系 ,也就是票据 关系。票据原 因的 瑕 疵 已通过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被切断 了继 承 ,故票据原 因对票 据 关系不存在直接 影响。若票据行为存在 瑕疵 ,则将导致票据 不符 合票据法上所规 定的外观要求 。如 出票时缺少绝对必要 记 载事项 ,会导致 出票 行为的无效 ,从而票 据关系不成立 。表 面 看 ,票据关系会受 票据行为瑕疵 的影 响,也应强调票据 关系 的 无因 ,但这里要 强调 一点 ,那就是票据行 为并不是我们在无 因 性 原则 中讨论 的原因 ,所 以票据行为 的直 接影响是另外一个 命 题 ,与票据无因性无关。 所 以,票据 关系的无 因性 是票据行为无 因性的必然结 果 , 讨论票据无 因性实质上也就是讨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试论我国票据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试论我国票据无因性及其相对性【内容摘要】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无因性原则是现代各国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是票据法的灵魂。

根据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票据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关于票据无因性规则,即票据关系当事人如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则票据不强调无因性,否则为无因性。

我国票据无因性具有相对性,存在例外情形,是基于我国商业信用还未稳固建立的实情,在效率与安全之间,选择了安全,在保证票据使用方便、快捷和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和诚实信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相对性一、票据无因性概述(一)无因性的缘起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授予,无因性都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债务约束等方面。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抽象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特征。

作为一种设权性证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诸如因买卖、运输、承揽、保管、租赁等交易关系中的货款、运费、加工费、保管费、租金支付义务而签发或转让票据。

比如,某学校向某书店购买图书一千本,因而向某书店签发票载金额二万的支票一张。

此案中,学校与书店的买卖关系是学校签发支票给书店的原因。

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票据;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完善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

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

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

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

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

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

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

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

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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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

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以其是否与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原因为效力要素,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

其目的和意义无外乎从人们普遍存在着的对事物和行为的认知必考察前因后果的习惯中,分离出观察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特视角,强调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则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以原因为要件,不因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使该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受影响;而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要因行为的话,则与其原因不能分离,原因不存在时,该法律行为不成立。

[①]虽然近现代各国或地区的民商事立法、学说及判例,对物权行为、债权契约的无因性见仁见智,争议颇大。

但票据行为却被民法理论界及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公认为无因行为,并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造各国的票据法体系。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涵义(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的。

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

票据的无因性发韧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旨趣。

自从商品交换过程中沉淀出货币,在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在克服了物物交换的局限的同时,又不断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空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和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输送发生困难和易遭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而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

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

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不仅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

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得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债权转让人的抗辩。

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

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其善意后手,不继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涵义德国票据法理论从分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

日本著名商法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③]台湾学者李钦贤进一步解释到,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为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系个别独立存在的,相互间不发生影响。

[④]梁宇贤更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总结为:“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上之权利谓也。

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⑤]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及实务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理解。

认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从上述各国对票据无因性概念涵义的理解,可以看出,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的,是民法的无因性理论给了票据无因性思想以发轫、形成和独立的空间。

但也应该看出,正是由于民法传统无因性理论的影响,一般多仅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释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⑥]我们对票据无因性的理解也应该从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入手。

具体说来,票据无因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

所以,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所以,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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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机能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关系到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国拿破仑时代的旧票据法尚不明确,到德国票据法(1871年公布实施汇票本票法,1908年另定支票法)开始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分离,后被世界各国纷纷效仿。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分离本身并不是目的,分离是为了说明无因性原则。

票据法从最初的成文立法,即1637年的法国商事敕令到现在的三百余年间,无因性已作为票据法的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无因性原则使得持有票据的人当然成为票据权利人,其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授受票据的原因,只以提示票据为要件。

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是违法的,或非法律义务,或存在有其他瑕疵为理由,对抗真正持票人。

无因性原则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效果,在于它有使人的抗辩切断的法律机能。

在民法上,债权发生转移,债务人的抗辩也随之转移而指向新的债权人。

票据法上则不同。

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就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规定,例如买主A把卖主B作为收款人,为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

A如果因为B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而B已把该票据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C,这种情况下,如果站在有因性的立场上,原因关系一解除,票据出票行为也就丧失了效力,A的票据债务得以免除。

也就是A不仅对B,而且对C的票据金额支付义务均得以免除(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效果相同)。

但是如果按无因性理论,A与B,B与C之间的原因关系各不相同,A对B的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因票据转让给C而发生原因关系断裂,A对B的抗辩不得对C行使。

即票据转移,票据债务人对其后手的抗辩并不转移而因票据的无因性切断。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对票据无因性的机能有过一段形象的表述:“不容忽视,汇票自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是融资的一种手段。

除即期汇票外,它实际上是一种信贷工具,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对汇票进行议付、贴现或承付。

银行家们对于导致产生汇票的交易并不感兴趣。

为购买羊毛、木材或无核小葡萄干而开出的汇票是否有对价关系,这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处理票据的金融界人士来说,汇票究竟由卖方开出,还是由买方的担保人开出,同样也是无关紧要的。

票据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为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脱离了交易的最终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

对于银行家来说,重要的是考虑票据的形式是否得当。

汇票票面必须有效,不应过期,并不得以不承兑或不付款为由而拒付。

此外,汇票不仅仅在卖方——银行——买方这三者之间流通,银行本身也可作为汇票的背书人,在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把它拿到贴现行议付。

从受款人到最终的持票人,可能经过一系列的背书人。

”以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机能,从根本上体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追求的是票据交易的简易、迅捷和安全化,保证票据真正能够流通,以充分发挥票据的支付结算、信用等功能。

如果以有因性规制票据行为,就会繁琐票据转让手续,使票据交易效率大大降低,并因原因关系的复杂性造成票据交易的安全性无法保障,从而无人愿意受让票据,也就谈不上票据流通。

比如上例,当C从B处受让票据时,要调查AB间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而单从票据这张纸上是看不出来的,这势必要花费受让人C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并且A一旦解除与B的合同,直接导致C的票据权利丧失,这是一种无人愿意承担的风险。

如此看来,在有因性的前提下,票据的转让十分困难,因为任何一个人要取得票据,都要先行确认背书的真实性,对其前手间的原因关系,也要保持经常的注意。

特别是当多次发生背书转让时,要求受让人对此前的每次背书转让的原因关系都要进行繁琐的调查是不可想像的。

所以,有因性有害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如果票据不再流通,就完全丧失了票据的生命力,票据的巨大市场经济职能就难以发挥出来。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特征相比,最能反映票据行为的本质。

它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在整个票据法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票据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柱,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依靠票据的不断流通,可以实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效率化的资金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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