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前言

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县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的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依据《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中的用地规划,结合近期可能发展的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北到规划中的北工业二路和创业大道,西到XX大道及XX大道以西的工业区,南到XX 公园和滨XX路,东到XX路及县政府。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布置在旧城区、新建城区。区划面积为15平方公里。调查基准年为2019年。

四、区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6.《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X环大气[2019]XX号),2019年5月5日;

7.《XX省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文本及附图;

8.《XX县工业园区扩区规划》规划文本及附图;

9.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本方案对《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进行声环境功能区详细划分,区划面积15平方公里。

XX县目前不规划0类声环境功能区,1~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12.575714平方公里,共7个片区,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2.821402平方公里,占规划总面积18.81%;2类

八、其他说明

1.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具体规定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5米;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2.各功能区的环境噪声Leq值有5~20dB(A)之差,为处理这一功能区的毗邻问题,规定:(1)边界附近的开发、改建项目要确保高标准功能区一侧的敏感点达标;(2)加

强低标准边界侧的噪声治理,尽量不因低标准功能区噪声源的存在而影响高标准功能区的标准实施。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也应留足噪声防护距离。

3.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的现有固定声源对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影响,按交通干线两侧功能区的标准执行。

4.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在本划分方案实施一年起执行新控制标准。

5.在建、已批建或规划已确定的交通干线,按交通干线性质,确定其周边区域执行相应功能区类别。

6.本方案颁布实施后新增交通干线以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为依据,划分4类功能区。

7.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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