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 第五、若物权都不需要登记,那么占有 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 押权和动产质权冲突时,质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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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哪个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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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设立并公示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 权。 例题 甲公司把A楼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于 2005年8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06年 3月5日与乙签订了以眺望为内容的地役权, 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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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例外: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等不消灭。 (2)物权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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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于一个人,他物权因此而消灭。
• 例外: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 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 权不消灭。例如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 按照该固定主义,扣除第一抵押债权额, 丙再受偿。固定主义对债务人有利,而 对第二抵押权人不利;而次序递进主义 正好相反。
• 四、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损害赔偿等。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 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 状态。
• (二)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 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 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 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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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自主占有的推定。 (2)善意占有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复旦大学段匡物权法讲义

第一周:物权的意义,物权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实际生活中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第二周:物权法的总论物权的种类①所有权(自物权)与限定物权(他物权)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④主物权与他物权物权的客体①有体物②物权客体的特定性③一物一权原则④集合物第三周:物权的变动、⒈物权变动的形态①物权的取得②物权的变更③物权的消灭⒉物权变动公开、公示的要求①公示原则②公信原则⒊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四周:不动产登记、物权的消灭①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登记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要⑴不动产的物理概要和权利关系的公示⑵主要的几种登记制度⑶申请登记Ⅰ当事者申请原则Ⅱ共同申请原则Ⅲ登记请求权⑷登记的审查⑸登记的有效要件Ⅰ形式要件Ⅱ实质要件③不动产登记的效力⑴登记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⑵登记作为不动产不权变动的对抗要件⑶登记的一般效力⑷权利的推定力⑸登记的公信力⑹形式上的确定力⑺登记的顺位⑻预告登记的效力⒌物权消灭的几种主要原因和形态①标的物的灭失②时效的消灭①抛弃②国家征收、没收③混同第五周:物权的效力⒈物权的一般效力⒉优先效力①物权相互间的消闲关系以及例外②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以及例外⒊物权请求权①物权请求权的性质②物权请求权的种类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第六周:占有占有制度的意义与根据⒈占有的意义⒉占有的方式⒊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⒋占有制度的物权性占有的成立与形态⒈围绕占有成立的各种观点与立法体例⒉占有的各种形态第七周:占有的取得⒈占有的原始取得⒉占有的继受取得⒊占有的继承取得占有的效力⒈占有转移的推定⒉占有权利的推定⒊善意占有者的收益取得权与恶意占有者的返还义务⒋占有者的损害赔偿义务⒌占有者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义⒉占有的排除妨碍请求权⒊占有的预防请求权⒋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⒌占有诉权与本权之诉占有的消灭⒈直接占有的消灭⒉间接占有的消灭准占有第八周: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与性质⒈所有权的内容⒉所有权的性质①全面的支配性②混成性③永恒性④弹力性⒊土地所有权的范围⒋建筑物所有权⒌有无必要区分所有权的主体第九周:所有权的限制⒈限制的必然性⒉法规的限制⒊依据合意的限制不动产的相邻关系⒈邻地使用⒉邻地通行⒊自然排水⒋人为排水⒌地界的相邻关系第十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⒈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⒉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利用和管理①组织机构②区分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周:所有权的取得⒈所有权的取得时效⒉无主物的先占⒊拾得遗失物①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意义②遗失物拾得的效果⒋发现埋藏物⒌添附①附合Ⅰ不动产与不动产Ⅱ不动产与动产Ⅲ动产与动产②混合③加工④添附的效果第十二周:共有⒈共有的历史演变①总有②合有③共有⒉按份共有①按份共有的性质②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Ⅰ应有部分的处分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Ⅲ共有物的处分Ⅳ共有物的管理Ⅴ共有物的负担③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Ⅰ对第三人的权利Ⅱ对第三人的义务④按份共有的分割Ⅰ随时自由请求分割及其例外Ⅱ分割方法Ⅲ分割效果⒊共同共有(公同共有)①公同共有的发生②公同共有的内部关系③公同共有的外部关系④公同共有关系的消灭第十三周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概说⒈用益物权的意义⒉用益物权的成立(设定和取得)⒊用益物权的内容⒋用益物权的消灭地上权(土地使用权)⒈地上权的概说与沿革⒉我国的土地使用权⒊地上权的效力①地上权人的权利②地上权人的义务③地上权的消灭第十四周: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⒈永佃权概说⒉永佃权效力①永佃权人的权利②永佃权人的义务③永佃权的消灭⒊物权制度固定我国农地使用关系地役权⒈地役权概说⒉地役权的取得⒊地役权的效力①地役权人的权利②供役地利用者的义务⒋地役权的消灭典权⒈典权的意义⒉典权的性质⒊典权存废的争论⒋典权制度的一般内容①典权的定义②典权的取得③典权的效力⑴典权人的权利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出租Ⅱ相邻关系的准用Ⅲ典权的转让Ⅳ转典Ⅴ留买Ⅵ费用取偿Ⅶ取得典物⑵典权人的义务Ⅰ保管典物Ⅱ负担租税⑶出典人的权利Ⅰ典物的处分Ⅱ设定抵押Ⅲ典物的回赎⑷出典人的义务Ⅰ瑕疵担保Ⅱ偿还费用④典权的期限与消灭第十五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说⒈人的保证制度与物的担保制度⒉担保物权的社会意义⒊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⒋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⒌担保物权的效力①优先受偿②特殊效力⑴留置的效力⑵收益的效力⑶取得所有权的效力(非典型担保)⒍担保物权的共通性质①价值权性②物权性③附随性④不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第十六周:抵押权⒈抵押权概说①抵押权的特征⑴物权、担保物权的共性⑵从属性⑶不可分性⑷价值权⑸优先受偿⑹不转移占有②特殊抵押权⑴动产抵押⑵财团抵押(浮动抵押⑶集合抵押(共同抵押)⑷最高额抵押⑸用益物权抵押③比较法上的各国抵押制度⒉抵押权的设立①抵押权的成立②设定抵押行为的性质③设定抵押的当事人④抵押权人⑤被担保的债权⑥抵押权的标的物⑦抵押权的登记⒊抵押权的效力①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⑴利息及其延迟利息⑵实现费用⑶其他(违约金)②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⑴附合⑵从物⑶从权利⑷孳息③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上的影响⑴抵押权对抵押物上的用益物权⑵抵押权对抵押物上的担保物权的影响⑶抵押权对抵押物转让的影响⑷抵押权对抵押物出租的影响④对抵押权的保护⒋抵押权的实现①抵押权的形式条件②抵押权实现的形式③代价清偿⑤债权清偿的顺序动产质权⒈质权概说①质权的概念②质权的历史沿革③质权的作用④质权的法律性质⒉动产质权的设定①动产质权取得的方式②动产质权的设定③被担保的债权⒊动产质权的效力①所担保债权的范围②及于标的物的效力③质权人的权利⑴留置⑵优先受偿⑶收取孳息⑷转质⑸受侵害时的救济⑹物上代位④质权人的义务⑴保管质物⑵返还质物⒋动产质权的实现①质权的实现②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⒌动产质权的消灭第十七周:权利质权⒈权利质的概要①权利质的意义②权利质的标的⑴权利质标的要件⑵标的种类④权利质的一般效力⒉债权质①债权质的设定②作为质权利的债权③出质的交付方式④债权质的效力⒊股份质①股份质的设立②股份质的效力⒋知识产权质权①设立②效力留置权⒈留置权的概说①留置权的概念②历史沿革③主要的立法例⒉留置权的性质①存续要件上的特征②效力上的特征③与类似权利的差异⑴质权⑵同时履行抗辩权⑶抵销权⒊留置权的成立⒋留置权的行使要件⒌留置权的效力①留置权人的权利②留置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③留置权权人的义务⒍留置权的实现①留置权实现的范围②所担保债权的范围③实现的程序和方法⒎留置权的消灭第十八周:先取特权让与担保所有权留保⒈先取特权的意义⒉先取特权的种类①一般先取特权Ⅰ共益费用Ⅱ工资Ⅲ丧葬费用Ⅳ生活必需品②动产上的先取特权③特定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⒊先取特权的顺位①先取特权相互间的顺位②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关系⒋先取特权的效力①优先清偿②先取特权的物上代位③各种先取特权的特别效力⒌先取特权的消灭让与担保所有权留保最后考试时,最后几章没考,考卷挺难的。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 性质; 特点; 内容; • 物权 绝对权 直接支配 总括的权请求权
• 债权 相对权 • 继承权 取得权 • 人身权 绝对权
•
间接请求权 主体相对性
请求给付 取得遗产
债权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
直接支配
人格与身份之
人身权请求权
专属、支配、享有
参考法律
• • • • • •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 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 一种财产性权利。 •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
• 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 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 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 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 • 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 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 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 • 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 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 主较多的身份权; • 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 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 5.对于天然孳息,罗马物权法奉行“原物主义”而日尔曼 物权法则奉行“播种者取得主义”。 • 6.对于加工物,罗马物权法奉行“材料主义”而日尔曼物 权法则奉行“加工主义”。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 • • • • 6、用益物权的消长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 8、物权关系上的意思自治 9、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10、物权的价值化、观念化:由注重所有 到注重利用
物权法讲义一

物权法讲义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导论一、物权法的基本情况(一)、立法过程及通过情况:立法过程:1、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 李鹏担任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审议。
这次审议的重点是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了物权的相关的概念。
2、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这次审议重点在于如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
由于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
3、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
这次会议强调的立法重点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
另外,特别强调对于民众遇到在征地和拆迁补偿方面的物权保护。
4、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
此次审议重点是强调房产方面的三大变化,第一小区的道路、绿地、车库倒底应该归谁所有;第二对侵害业主的共同权益的行为能否起诉;第三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在到期以后顺利的顺延。
5、2006年8月, 第五次审议。
这次会议重点强调了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
另外,删除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6、2006年10月,第六次审议。
重点强调农村的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 防止滥占耕地, 侵害百姓的基本农田。
7、第七次审议是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如何的保障。
通过过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其中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共5编、19章、247条.07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 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谓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作出抉择。
(二)、物权法的结构(5编、19章、247条.)1、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1-38条,共38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2、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39-116条,共78条)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精讲讲义

民法编物权法专题第一章物权概述【本章结构导图】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比较法上典权永佃权用益权(居住权等)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法上农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财产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性质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区别于物权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效力平等性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物权法定创设债权契约自由.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
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课程讲义
G [物权法课程讲义]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幻灯片2参考书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参考法律●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幻灯片4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幻灯片5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1、总则● 2、物权法● 3、债权法● 4、婚姻家庭法● 5、继承法● 6、知识产权法● 7、商法●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幻灯片6物权的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二、限制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占有辅助幻灯片7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这些效力;●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幻灯片8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不包的用益权●●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专属、支配、享有幻灯片9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主较多的身份权;●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彻底被废特了!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详看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的真正考点。
第一部分物与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用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2)转变传统观念:物权不再一定是对世权,现在承认不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
(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理:与物权法抵触的,只是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不排除其他效力。
2、物权的体系自物权——所有权(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习惯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一)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70)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180)【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第一部分物权法立法背景及其重大重大争议问题的处理一、立法进程(一)第一阶段:1999-20051.理论、实践准备不足;2.历史原因与固有观念的影响;3.利益冲突的社会化(二)2005-2006:第二阶段对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的指控及其论战二、《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1.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代表(第45条第2款)2.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第61条)3.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可否投资、抵押(128条)4.农村宅基地可否自由转让(第153条)5. 城市住宅小区车库、会所产权归属(第74条)6.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第149条)7.征地拆迁应否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第42条)第二部分物权法总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物权法1.什么是物权(第2条第1款)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第2条第2款)(二)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物权公示原则(第6条)1.什么是物权公示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依法律的规定采用能够为公众所知晓的外部表现形式。
2.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
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占有或者交付。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依据1.原则上,登记和交付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第9条、第23条)(1)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买卖等合同的成立条件。
(第15条)(2)动产交付的特殊方式:简易交付(第25条)指示交付(第26条)占有改定(第27条)2.法律有特别规定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第24条、第127、129条、第158条、第188-189条)(二)因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因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征收或者继承、受遗赠以及修建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变动的,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或者继承开始以及事实行为发生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