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难民”概念之辨析--基于国际法视角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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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环境难民_国际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_以小岛国家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为视角

_环境难民_国际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_以小岛国家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为视角

2013年6期(总第84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 No.6.2013GeneralNo.84收稿日期:2013-08-22作者简介:1.刘勇军,男,湖南郴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环保法;2.李慧玲,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环保法。

·法治建设·“环境难民”国际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小岛国家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为视角刘勇军1,李慧玲2(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摘要: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小岛屿国家面临着领土被淹没的威胁,例如图瓦卢的大部分领土已被海水淹没。

科学家预计,在未来的30年会涌现出大批因气候变暖而流离失所的“环境难民”。

然而,“环境难民”并未纳入难民地位公约的保护范围,这些难民将何去何从?谁该为环境难民的现状和未来承担责任?因此,探析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问题刻不容缓。

关键词:环境难民;国际法保护;公约难民;困境;出路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13)06-0102-04一、难民与环境难民的界定国际法意义的难民即“公约难民”定义在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

根据公约可知,首先难民得具有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五个原因而产生的遭受迫害的畏惧;其次“迫害”一词,实际上已经排除了因环境原因而流离失所的人,因为狭义的难民一般而言是指政治难民。

由此得知,所谓的“环境难民”并没有纳入《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学术界广义的难民除了政治难民外,还包括战争难民,经济难民和环境难民。

早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难民的概念初露锋芒,是Lester ·Brown 教授第一次应用这个术语。

关于“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的思考

关于“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的思考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中)关于“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的思考潘钰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20摘要:最近几年,西方国家的地区局势受到政权等因素的强行干预,同时,民族宗教矛盾也是越来越激烈,小面积的武装冲突频频发生,冲突导致当地居民在自己国家的生存受到严重影响,很多无家可归的人们逃往他国寻求庇护,难民问题日趋严重。

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探究了“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

关键词:“难民潮”;国际法;保护对策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1-02最近几年,西方国家的地区局势受到政权等因素的强行干预,同时,民族宗教矛盾也是越来越激烈,小面积的武装冲突频频发生,冲突导致当地居民在自己国家的生存受到严重影响,很多无家可归的人们逃往他国寻求庇护。

难民问题日趋严重,已经从简单的人权问题和短暂性、地域性的突发事件,变成现在持续大范围的人道主义危机,难民数量猛增,相关开支也随之增加,再加之反恐形势非常严峻,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对难民的保护难度。

一、国际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国际公约制度不够完善《难民地位公约》、《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部法律是国际社会保护难民权利要遵循的核心纲领,也是使用最早、适用意义最广泛的难民保护法律。

然而,随着形成难民潮的原因在不断变化,上述两部法律根本没法解决所有的难民法律问题。

过去,难民潮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战争威胁、宗教因素压迫和政治迫害,但是,现在又新增了一种因为生产环境恶化导致的环境难民,因为本国经济不景气导致的经济难民等等。

目前,多数国家不认可这种新增难民的身份,让这些难民的生存状况更加恶劣。

同时,有一些国家并不顾及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导致很多难民濒临死亡的绝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难民保障制度,给公约框架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

(二)《难民保护公约》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完整当前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难民地位公约》尽管在实体的层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局限性。

关于 环境难民 定义的研究

关于 环境难民 定义的研究

第 13 卷 第 6 期 Vo2l0.1113 年N1o1. 月6
关于“环境难民”定义的研究
闫金红
( 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哈尔滨 150001)
摘 要: 最近,气候变化移民问题越来越普遍,引发了更多关于对环境变化的理解和思考。文章将描述环境难民定
义的发展,并考证其在目前关于难民定义辩论中的位置,最后在综合各种重大根本问题的前提下,提出一些推动办
二、“环境难民”在难民定义中的地位
如果环境引发的移民被算作是难民,他们将有权 获得难民署的国际保护。这意味着,他们将能够在一 个不属于他们的国家避难。根据其避难的性质,也可 能获取在第三国再安置的资格,并将在那里全程接受 政府援助。总之,要求国际组织承担起责任。因此,在 某种意义上难民标签其实是一种特权,正如 Zetter 指 出“在一个边界似乎关闭的时代,标签‘难民’提供了 更大的潜力来获得准入; 事实上,这也很清楚地是最容 易进入的方式”[7]。
法。环境难民问题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根本问题。
关键词: 环境难民; 难民; 定义
中图分类号: D5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4339( 2011) 06-0556-04
一、“环境难民”定义的发展
“环境难民”的概念在最近一直较受关注。然而, 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机制为其提供保护和支持。1940 年“环境难民”被提 及,20 世纪 70 年代受到了联合国环保署与联合国难 民署的关注。1985 年 El-limnawi 将“环境难民”定义 为: 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 含天灾与人祸) 有碍其生存 并( 或) 严重影响生活品质,人民被迫暂时或永远搬离 其原来居处[1]。1988 年 Jacobson 又强调环境难民暂 时性“流离失所”的 3 种情况: 地区性灾害如地震、雪 ( 山) 崩; 环 境 问 题 影 响 生 计 与 健 康; 土 地 沙 漠 化。 1995 年 Myers 进一步从环境与发展的角度来定义造 成环境难民的因素: 土地破坏( 含干旱、洪水、沙漠化、 森林砍伐等) ; 资源匮乏( 缺水等) ; 都市环境问题; 紧 急问题( 全球温室效应) ; 自然灾害 ( 台风、地震) 等。 他特别强调“人祸”所造成的环境难民,例如政府管理 不当而产生 的“灾 难 板 机 ”效 应,再 如 国 土 规 划 不 当、 工业灾害等。由环境难民的概念还衍生出生态难民、 气候难民、海洋难民等相关概念。最近,气候变化越来 越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环境难民在学术界、政策领域 和公众视 野 中 的 关 注 度 随 之 得 到 提 升[2]。 但 是 缺 乏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去保护和支持这一颇具影响 且存有分歧的概念。

国际人权法中的难民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中的难民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中的难民问题研究引言:近年来,全球难民问题愈加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法,难民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已经成为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人权法中的难民问题,并深入分析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机构。

一、难民定义的演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对于难民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1951年联合国难民问题公约,难民被定义为“因为种族、宗教信仰、国籍、隶属于该国的社会群体或政治意见的问题而出现的人,无法在自己的国家寻找到保护。

”然而,在现实的复杂情况下,难民的定义已经变得多样化,例如,对于因环境灾害而流离失所的人们,是否也应被列为难民值得深思。

二、国际法规的保护:难民问题的研究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是相关的国际法规。

1951年联合国难民问题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是针对难民问题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这些法规确保了难民在遭受迫害和流离失所时获得适当的保护,包括禁止非法羁押、歧视和虐待等行为。

此外,国际人权法也提供了一些保护措施,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文件承认了难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教育和医疗保健等。

三、国际机构的角色:为了解决和保护难民问题,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机构和组织。

联合国难民署(UNHCR)是最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负责提供难民的基本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

此外,国际移民组织(IOM)也在难民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致力于推动和协调难民的合法移民。

这些机构通过提供紧急救援、构建落地难民政策等方式为难民提供帮助,并倡导国家间的合作和协商。

四、难民问题的挑战:与难民问题相关的一系列挑战使得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首先,国际人权法和移民法之间的矛盾与不连贯使得难民的法律地位变得模糊不清。

其次,大规模的难民流动给接收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难民与当地居民的融合也存在一系列困难。

此外,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的威胁也增加了难民的安全风险。

《2024年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范文

《2024年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范文

《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显著,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气候难民。

这一群体因气候变迁导致的灾害而被迫离开其原有居住地,寻求安全避难所。

本文旨在探讨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以保障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二、气候难民的定义与现状气候难民,指的是因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环境破坏等原因,导致其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威胁,被迫离开原居住地的人群。

气候难民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这一问题尤为严重。

三、国际法对气候难民的保护现状目前,国际法在气候难民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空白。

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难民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环境保护和难民问题有所涉及,但针对气候难民的特殊保护措施尚不完善。

因此,加强国际法对气候难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四、国际法对气候难民保护的必要性1. 人权保障:气候难民作为因气候变化而受到威胁的群体,其基本人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国际法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确保其享有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2.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气候难民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可能引发国际冲突和矛盾,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加强国际法对气候难民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五、完善国际法对气候难民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气候难民保护法律:在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下,制定专门针对气候难民的法律文件,明确其权利和保护措施。

2. 强化国家责任:各国应承担起保护气候难民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为气候难民提供安全避难所和基本生活保障。

3.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难民问题。

通过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技术援助等方式,提高各国应对气候难民问题的能力。

4. 完善国际援助机制:建立有效的国际援助机制,为受气候变化影响严重的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六、结论气候难民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加强国际法对气候难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对环境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环境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环境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一、环境难民的定义及现状环境难民是指因为自然灾害、环境恶化、气候变化或其他环境因素而被迫迁移的人。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每年约有数百万人因环境因素而被迫离开家园,成为环境难民。

这些环境难民面临着诸多困难,包括生存、健康、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

然而,由于环境难民并不像政治难民或战争难民那样被明确定义和保护,他们的权利经常受到忽视。

二、环境难民的相关权利1. 生存权环境难民由于家园被环境因素摧毁而无法维持生计,因此他们有权得到生存的基本保障,包括饮食、住所、医疗等生活所需。

2. 移民权环境难民有权选择离开受害环境并到达安全地区,以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3. 教育权环境难民的子女有权获得教育,以便融入新的环境并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基础。

4. 就业权环境难民有权在新的住宅区域获得合法的工作机会,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计。

5. 国际保护权环境难民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援助,各国应该携手合作,共同为环境难民提供保护和援助。

三、环境难民权利保护的存在问题1. 难以明确定义环境难民的概念与定义并不明确,因此不同国家对于环境难民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

这就给环境难民的保护带来了难题。

2. 保护机制不足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对于环境难民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仅在有限的条约和宣言中对环境难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这就造成环境难民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3. 缺乏国际合作各国对于环境难民问题缺乏充分的合作,导致在环境难民的保护和援助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难民问题。

四、保护环境难民权利的建议1. 明确界定环境难民的概念国际社会应当加强研究和讨论,为环境难民的概念和定义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便更好地对环境难民进行保护。

2.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各国应当在国际上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环境难民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国际援助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环境难民的援助和支持,为他们提供生活所需、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国际习惯法对“环境难民”提供保护的可行性———新西兰“环境难民”案评析

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10期国的临时保护身份,并且由于这两个国家的重建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在他们没有充分准备好接受他们国民的回归之前,美国延长了对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国民的临时保护身份至少7次。

目前,至少有七万洪都拉斯和三千五百尼加拉瓜国民延长了他们的临时保护身份。

因此,美国为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建立相类似制度援助保护因环境问题而流离失所的人做了很好的示范。

3.援助和保护环境难民的法律确念除了国家实践之外,法律确念是国际习惯法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

并且在很多案例中,国际法院愿意在一般实践或文字表述合意的基础上,推定法律确念的存在。

在国际公约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谈判过程需要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的情况下,法律确念更应当作为一种国家行为的指引而在国际习惯法中起到重要作用。

早在1988年,联合国大会就已经对关于向自然灾害和类似紧急情况的人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决议。

①该决议包括了深切关注自然灾害和类似紧急情况人们的苦难,以及因此导致的大批民众流离失所;确认国际社会对这些灾民的给养和保护作出重要贡献,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可能受到严重的威胁;认为听任自然灾害和类似紧急情况自生自灭,不给予人道主义援助是危害生命和伤害人的尊严等等。

2000年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体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的《千年宣言》(United Nations Millennium Declaration)②第26条明确写到:“我们将不遗余力,确保遭受自然灾害、种族灭绝、武装冲突和其他人道紧急状态的影响特别严重的儿童和所有平民均能得到一切援助和保护,使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因此,我们决心:……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分担责任及协调对难民收容国的人道援助;协助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地、有尊严地安全返回其家园,并顺利重新融入其社会……。

”虽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于所有国家来说都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联合国的决议为国际习惯法中的法律确念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当然,也会有质疑的声音认为,联合国的决议中所指的“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更多的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而像一些气候变暖的慢性自然灾害不应该在联合国决议所指的范围之内。

浅谈气候难民国际法保护

浅谈气候难民国际法保护摘要:气候难民是指一些地区因气候加速变暖,干旱、洪涝越发常见,导致稻物歉收,森林火灾频发,海平面上升而不得已跨国界迁徒的新型临时或永久居住的人。

它是国际气候大会上无法绕开的话题,联合国在1951年已通过了一项难民公约,但貌似在现实中太不适用,其地位仍难以得到保障。

在经历过让•查尔斯岛、图瓦卢、格陵兰岛、加利福尼亚以及南北极等地区因遭受气候灾害而产生大量的难民,此问题步入争论巅峰,各国依次颁布相关的帮助难民的政策以及制定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此达到预防补救和减少此现象的效果。

关键词:气候异常变化;气候难民;国际法;人权保护;国家责任ChrisBrunet岛民曾说“我们同意迁移,但这仍让我们觉得流离失所。

”据联合国统计因气候移民预计到2050年被迫迁移的人口可能将达到1.5-3亿。

运用国际法来保护难民人权问题迫在眉睫,但目前国际法未将气候移民视作难民,因此他们将得不到目的地国家的接收、承认与庇护,致使已焦灼的非法移民问题变得更为敏感。

在这个战争、恐怖主义和种族迫害已制造了大量难民的年代,跨境气候移民的到来,意味着这将是一场格外艰巨的挑战。

如何实现难民权益的最大化?如何使各国在这场挑战赛中均达共赢局面?一、气候异常变化①对难民的影响首先是影响难民生计,格陵兰岛中海豹和鲸鱼的死亡使靠其油脂和皮革来取暖和制作捕鱼船的爱斯基摩人不得不迁徙。

亚利桑那中西部热浪使农业歉收而被迫迁移。

其次是影响难民国土与生命安全,IsledeJeanCharles其已流失近98%的土地面积,岛上的土著民Biloxi-Chitimacha-Choctaw部落现存不足百人。

国土平均海拔不到4.5米的图瓦卢如今宣布将举国搬迁至新西兰。

阿拉斯加一些地方因永冻土的融化变得无法居住。

墨西哥平均每年60—70万人的因沙漠化被迫迁移。

2005年约200万人因Kat-rina和Rita 飓风对墨西哥湾沿岸的侵袭而无家可归。

“环境难民”国际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小岛国家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为视角

先, 环境恶化 , 生态环境 的恶化是导致环境难 民产生
的基本 自由与平等。1 9 4 8年 的《 世界人权宣言》 明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 l 4 的根本原因之一, 也是人类过度破坏环境、 掠夺环境 文规定 :
资源所带来的后果 , 主要表现在土壤退化、 水源干枯 条规定 : 人人有权在其他 国家 寻求和接受庇护 以避 9 6 6 年《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等方面。其次 , 全球气 候变暖也将催生 环境难 民的 免迫害。1
“ 环 境 难 民" 国 际法 保 护 的 困境 与 出路
以小 岛国家 面 临全球 气候 变 暖 的威 胁 为 视 角
刘勇军 , 李 慧玲
( 湖南 师范 大学 ,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1 )
摘要 : 全球 气候 变暖 , 海 平 面上升是 当今 国际社会 面 临 的最 主要 的 问题 之 一 。尤 其是 小 岛屿 国 家 面临 着 领 土被 淹没的威 胁 , 例如 图瓦卢 的 大部 分领 土 已被 海 水 淹没 。科 学 家预 计 , 在 未来 的 3 O年会 涌现 出大批 因 气 候 变暖 而流 离失所 的“ 环 境难 民” 。 然而 , “ 环境难 民 ” 并 未纳入 难 民地位 公 约的保 护 范 围 , 这 些 难 民将 何 去 何
《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 的保护范围。 然而 , 在学术界广义的难 民除 了政治难民外 , 还
包括 战争难 民 , 经 济难 民和环 境 难 民。早 在 2 O世纪
二 、环 境难 民不能 享有 公约 难 民权 利 的困境
( 一 )环 境 难 民不属 于公 约难 民 根据 公 约规 定 , 取 得 难 民 的 身 份 应 该 具 备 三 个

试论欧洲难民危机中的国际法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欧洲难民危机中的国际法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作者:伍莹莹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7年第08期【摘要】难民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随着地区差距,特别是经济差距愈来愈大。

在各地武装暴乱、宗教冲突、恐怖袭击等活动的不断影响下,世界难民危机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试图从国际法角度入手,特别是针对不推出原则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难民;难民危机;国际法一、难民概念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难民议定书》,难民是指那些因有正当理由害怕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拥有某种政治看法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以外,而且是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肯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害怕不愿归国的人。

二、不推回原则难民不推回原则是指依申请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在缔约国内可拥有难民待遇,不被退回,其人身自由与安全有很大程度上可能性被迫害的地方。

1951年在公约出台前,不推回原则早已被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习惯,从而应用到难民问题的解决当中。

其作为一种全球的共同认识,这不仅来自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更是来源于对人性、人道主义的考量。

一般来说,不推回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边界不拒绝、不引渡和不驱逐。

(一)边界不拒绝在国际法中,边界不拒绝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没有收容义务,外国人也无权随意入境其他国家。

在难民法中,边界不拒绝则指国家负有接受入其国家境难民的义务,无论该难民是否取得难民合法地位或是享有该国的入境权。

(二)不引渡国际社会对不引渡条款是否应被纳入不推回原则中并没有一致结论。

从近些年的国际法实践来看,不引渡条款适用不推回原则是公约国的通常做法。

(三)不驱逐公约第32条,专门规定了不驱逐内容的条款。

即,只有为难民提供居留场所才能保障难民进一步获得其他权利。

所以,第32条实则是针对难民人权的保护条款,通过稳定的居所保障难民正常生活,才能最终保障难民的人权,体现了对国际人权精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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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5期Vol.34No.5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ofKaifengInstituteofEducation2014年5月20日
May.202014

·293·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4.05.141

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环境恶化所导致的人口迁移也日益增多起来。从20世纪70年代起,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各种污染日益加剧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等所造成的环境和生态破坏给人类生存带来的压力日趋紧迫,世界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因生存环境被破坏而被迫进行人口迁移的现象,人们不得不背井离乡,成为“流离失所者”。这种“流离失所者”可以称为难民吗?一、“环境难民”的称谓与现有国际法规定相冲突国际上对于“环境难民”的概念从一提出时就有了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因环境恶化或环境事故所导致的被迫迁移者是否可归于“难民”范畴。诚如西方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从法律视角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对难民的定义限于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并不包括因自然或人为的灾害、发展以及技术灾难所导致的被迫迁离其家园的人。其内涵和外延是不能盲目扩大的。另外,“难民”一词,仅指跨越国境的逃难者,并不包括那些仅在其国境内迁移的人。显然,从这两点要求来看,所谓的“环境难民”并不符合难民的定义。那么,是否可以如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因环境恶化所导致的流离失所者不断增加的问题,有必要把“难民”的范围扩大到包含“环境难民”呢?从法律上说,这是不现实的。二、将难民的范围扩展至“环境难民”不可行
(一)国际难民法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不适合
打破它再增加新的内容
自难民地位公约通过至今已经有60年了,其
特定的内容所确立的难民权利和待遇已经得到国际
社会普遍认可,难民地位公约的形成及众多国家对
公约的参与和认可是经过较长期的利益博弈而实现
的,其制度确立后即要保持相对稳定性。由于因环
境原因被迫迁移者的规模可能会远远超过传统难民
的数量,因此各利益相关者能否就此达成难民公约
那样的机制尚不清楚,这仍是个尚需国际社会努力
建立新的国际机制的问题。当然,下文将要介绍的
国内流离失所者保护机制或许就是这种努力的一个
标志。
“环境难民”的涵义难以界定,以造成弱势群体
的原因分类立法保护不如以结果分类更为经济。
环境是个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这也是造成环境
难民难以准确定义的主要原因。比如,虽然“环境难
民”的称谓占有相对优势,但也有“生态难民”“气
候难民”之谓。
以所谓灾害型环境难民、土地征用型环境难民
和环境退化型环境难民的划分为例,这种划分是否
科学?比如为发展经济,如开发工程所进行的国内移
民若纳入“难民”范畴,恐怕很难获得一些国家的认
可。实际上,无论是环境,还是生态、气候变化对人
类生存活动的影响往往都表现为同一后果,即灾害性
影响,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技术灾害等。不管

“环境难民”概念之辨析
——基于国际法视角的观察

李文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

摘 要:“环境难民”在我国环境学学术界是个普遍使用的概念,因环境原因而被迫迁离家园者应纳入难
民范畴,属于联合国人权机制所确立的“国内被迫迁移者”的范围。在这一领域,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国内
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来加以解决,尽管这还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它正在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适用。
关键词:环境难民;国内被迫迁移者;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640-(2014)05-0293-02

收稿日期:2014-05-12
作者简介:李文宁(1992—),女,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学专业2011级本科生。研究向:法学。
·294·

造成灾害的原因是什么,灾害都可能如国内和国际武
装冲突、种族清洗和迫害一样造成成千上万的无家可
归、流离失所者。他们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当然应
当获得国内和国际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灾民的权利及其保护,国际社会并没有采用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而是正在努力试图
建立一种统一的保护机制,将因不同原因所导致的流
离失所者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之下,用制定统一的
国际法文件实施一体保护的办法解决。同时,保持
不打破既有的、已相当成熟的难民制度。显然,这样
的立法思路成本最低。这种统一的保护制度就是国
内流离失所者(internallydisplacedpersons,IDPs)
制度。
三、国内流离失所者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这种制度首先是布鲁金斯协会高级研究员罗伯
塔·柯恩(RobertaCohen)在1984年目睹了埃塞俄比
亚由于干旱、饥饿、内战导致成千上万的人被迫逃离
家园,流入该国北部类似难民营之类的地区的糟糕状
况后而倡议的。1992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加利
委任著名学者、布鲁金斯协会高级研究员、前苏丹外
交官(苏丹正是当时国内流离失所者最多的国家,达
400万)弗朗西斯·邓(FrancisM.Deng)对这一问题
加以研究,提出了一套解决IDPs问题的策略。包括
一个概念框架、一个法律框架、制度性安排和防止流
离失所情况发生并更有力地保护被迫迁移者免受危
险和虐待的策略设计。
弗兰西斯·邓着手拟定一份《国内被迫迁移问
题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红十字
国际委员也被邀请对这一进程提供意见。2001年联
大和200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接受《指导原则》为
处理国内被迫迁移情况下的“重要工具”和“标准”。
在2005年联合国改革报告中,科菲·安南甚至呼吁各
国“接受”《指导原则》,作为“保护国内流离失所
者的基本国际规范”,并推动各国采纳它。
诚然,《指导原则》目前还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国际文件,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它首先在
地区层面发展为条约是有可能的。比如,《非洲五大
湖区关于保护和援助国内流离失所者议定书》,就要
求各缔约方把《指导原则》完全并入其国内法体系中。

2010年《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流离失所者公约》
(以下简称“坎帕拉公约”)是非洲地区就国内流离
失所者问题制定的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条约,它们都是
以《指导原则》为基础起草的。
四、《指导原则》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保护
《指导原则》分“导言:范围和宗旨”“一般性原
则”“关于保护人不受迁移的原则”“有关迁移过
程中的保护的原则”“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关
于返回、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合”六部分,共规定了30
条原则。限于篇幅,这里只列出一些重要的原则,它
们自然适用于环境IDPs。如:①《指导原则》不得被
解释为限制、修改或影响任何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
法律文书的条文或任何国内法授予个人的权利。②
任何国内流离失所者享受行动自由,并有权自由选择
其住处。特别是国内流离失所者有权自由进出营地
或其他定居处。③每个人都有权受到保护,不被人随
心所欲地赶出家园或习惯住处。④内流离失所者有
权到国家别处避难;有权离开其本国;有权到另一国
寻求庇护;有权受到保护,不被强迫遣返到任何其生
命、安全、自由、健康会受到威胁的地方,或被强迫在
那些地方重新定居。⑤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均有权
得悉失踪亲人的命运和下落。有关当局应将调查的
进展和任何结果通知近亲;死者的尸体和墓地亦应受
到尊重和保护。⑥任何人的家庭生活有权利得到尊
重;⑦失踪者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征收的财产应补
偿其合法继承者,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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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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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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