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完整版)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

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修订稿)1基本规定1.1公共交通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1.2公共交通线路网在一定区域内布有公共交通线路的道路组成的网络。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1.3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4中心城区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根据城市各自的建设、发展程度,在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中划定,以道路或河流等地理要素为界而划定的区域。
1.5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
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一般不包括水域面积。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1.6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建成区区域。
1.7市区人口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指标说明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共分为两类:考核指标是公交都市考核评价的约束性指标,各城市需设定考核目标值;参考指标是公交都市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城市需每年上报指标值;另外,除本文件规定的指标外,各城市还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交不多于2个特色指标,作为公交都市考核与评价的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公共交通)

现场要求
8.运营
(1)按计划发车;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车,未经批准不得越站、站外上下客、改道行驶。
(2)落实车辆每日例检制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按GB/T22484规定进行车辆例行检查,确认车辆性能完好。
(3)运营车辆维护、维修作业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或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应与承担维护、维修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等文件。
(2)车辆应配置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实时监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三
现场要求
7.车站设施
公共汽电车车站:
(1)站台设施:设施整洁,周边无杂物边缘,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护栏;有条件的车站可以设置标有本站及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2.特种设备
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人员资质
驾驶员应取得车型要求的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DB37/T3265-2018)
四
上级监管
12.上级部门检查问题整改
二
行业要求
6.安全设施
车辆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没有随意改动。应按照GB/T888的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三角木、警示牌、车门紧急开启装置、逃生天窗等,必要时配备防滑链等安全设备。
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及器材的规范管理,且管理规范,帐、物相符,完好。
(1)应在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站、调度指挥中心、票款清点中心等安全重点部位设有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方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加大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规范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爱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都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刻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方法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都市公共汽电车是都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战略,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治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治理工作。
第七条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的规定,依法确定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都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都市道路,应当确定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都市道路设置都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10章城市公共交通-第3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系统(2)

【知识点】车辆运行方式及调度形式的确定(一)车辆运行形式①定线定站的运行方式:最常规的一种运行方式,它的特点是行车的规律性强、线路固定,服务面广,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基本运行方式。
②不定线不定站式:这种运行方式是车辆运行时,不定路线、不定站点,完全按照乘客的意愿进行,如出租汽车就是这种运行方式。
③定线不定站式:这种运行方式是车辆运行时,只定行驶路线,不定站点的一种运行方式,如现在比较多的小公共汽车“招手停”等。
(二)车辆调度形式的确定车辆调度形式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1、按车辆工作时间长短,分为正班车、加班车和夜班车。
(1)正班车:主要指车辆在日间营业时间内连续工作相当于两个工作班的一种基本调度形式,又称双班车、大班车。
(2)加班车。
指车辆仅在某种情况下,在某一段或某几段营业时间内上线工作,并且一日内累计工作时间相当于一个工作班的辅助调度形式,又称单班车。
(3)夜班车:指车辆在夜间上线工作的一种辅助调度形式。
在一个工作日内,如车辆夜班时间不足一个工作班时,常与日间加班车相兼组织。
2、按车辆运行及停靠站点,分为全程车、区间车、快车、定班车和跨线车(1)全程车:指车辆从线路起点到终点,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沿线各固定停车站依次停靠,驶满全程的一种基本调度形式,又称慢车。
大部分正班车具有全程车的这个特征。
(2)区间车:指车辆仅在线路客流高区段间行驶,是一种辅助调度形式。
(3)快车:指为适用沿线长乘距乘车需要和加快车辆周转,采取的一种越站快速运行的调度形式。
包括大站车与直达车两种,直达车是大站车的一种特殊形式。
(4)定班车:指为通勤通学而组织的一种专线调度形式。
车辆可按定时间、定路线、定班次和定站点的原则进行运输服务。
(5)跨线车:指为平衡相邻线路之间的客流负荷,减少乘客转乘而组织的一种车辆跨线运行的调度形式。
跨线车不受原来行驶路线的限制,根据当时客流集散点的具体情况确定起讫点。
(三)车辆调度形式的选择基本原则:凡是营运线路上的车辆均应以全程车、正班车作为基本的调度形式,它们应该具备全程、全站、双向的特点,同时根据客流的分布特征辅之以其他的辅助形式。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之欧阳数创编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

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修订稿〕1根本规定1.1公共交通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根本出行效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1.2公共交通线路网在一定区域内布有公共交通线路的道路组成的网络。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21〕1.3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21〕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开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4中心城区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根据城市各自的建立、开展程度,在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为2021年〕中划定,以道路或河流等地理要素为界而划定的区域。
1.5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具备的区域。
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局部以及分散的假设干个已经成片建立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立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具备的地区组成。
因此,建成区X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立用地所到达的X围,一般不包括水域面积。
来源:中国城市建立统计年鉴1.6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建成区区域。
1.7市区人口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来源:中国城市建立统计年鉴2指标说明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共分为两类:考核指标是公交都市考核评价的约束性指标,各城市需设定考核目标值;参考指标是公交都市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城市需每年上报指标值;另外,除本文件规定的指标外,各城市还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交不多于2个特色指标,作为公交都市考核与评价的参考依据。
解读-5月1日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生什么新变化-
解读|5月1日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生什么新变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是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服务和民生工程。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60余万台,运营企业近4000户,从业人员130余万人,年完成客运量700多亿人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
中国论文网/3/view-12986100.htm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5号令颁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制度和服务要求做了规范,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何出台《规定》?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表示,2008年国务院大部门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地也按照改革精神相继完成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体制改革。
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其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
随着部门职责调整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形势的变化,原有相关管理规章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为履行好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公交的规章,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制度和服务要求,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主要内容有哪些?据了解,《规定》共8章71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贯彻实施,蔡团结就《规定》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2015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
ICSR65/69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420—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s for bus/trolleybus2015-02-06发布2015-04-06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要求 (2)5运营车辆 (3)6运营线路 (4)7运营场站 (4)8司乘人员 (5)9运营服务 (5)10运营调度 (6)11安全管理 (6)12信息服务 (7)13投诉处理及服务满意度 (7)附录A(规范性附录)乘客乘车守则 (8)附录B(规范性附录)站牌设计原则 (9)附录C(规范性附录)线路及站点命名原则及方法 (10)附录D(规范性附录)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12)附录E(资料性附录)车厢服务用语及电子报站器语音内容 (14)附录F(规范性附录)禁止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15)附录G(资料性附录)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16)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喜喜、姜辉、厉健、陈露、李超、赵若彤、赵锦鹏、徐志刚。
II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术语及定义、一般要求、运营车辆、运营线路、运营场站、司乘人员、运营服务、运营调度、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投诉处理及服务满意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运营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845.2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19239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20734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T107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19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T/T888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3术语及定义3.1城市公共汽车public bus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a)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b)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运营调度
从运营调度的角度分析, 从运营调度的角度分析,行车频率同时具有时间 方向性和断面性。 性、方向性和断面性。
三、行车间隔
四、行车间隔的分配 • 行车间隔的分配是指对行车间隔计算值的分配, 行车间隔的分配是指对行车间隔计算值的分配, 对呈现小数的行车间隔值取整数处理, 对呈现小数的行车间隔值取整数处理,并使之确 定为适当数值便于行车掌握,或者, 定为适当数值便于行车掌握,或者,根据实际需 要将一个整数行车间隔分为其他大小不同的整数 行车间隔的过程。 行车间隔的过程。 • 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 先假定某时间段 0内行车间隔的计算值为小数, 先假定某时间段t 内行车间隔的计算值为小数, 记为I=Ea(例如 ),其中 记为 (例如I=6.5),其中 为I值的整数值 ),其中E为 值的整数值 部分, 为 值的小数部分 值的小数部分。 部分,a为I值的小数部分。
2.按照车辆运行与停站方式划分 按照车辆运行与停站方式划分 (1)全程车 全程车 (2)区间车 区间车 (3)快车 快车 是为了适应沿线长乘距乘车的需要,采取的一种越 是为了适应沿线长乘距乘车的需要, 战快速运行的调度形式,包括大站车和直达车两种。 战快速运行的调度形式,包括大站车和直达车两种。 (4)定点 定班车 定点/定班车 定点 (5)跨线车 跨线车 是为了平衡相邻线路之间客流负荷, 是为了平衡相邻线路之间客流负荷,减少乘客转乘 而组织的一种车辆跨线运行的调度形式。 而组织的一种车辆跨线运行的调度形式。
(二)平峰期始末站停站时间 (1)通常情况下,以单程时间为准,按下列公式确定 )通常情况下,以单程时间为准, 平峰期始末站停站时间: 平峰期始末站停站时间: 单程时间为 ①单程时间为10~40min时 时 平均停站时间( 平均停站时间(min)=4+0.11×单程时间(min) ) ×单程时间( ) ②当单程时间为40~100min时 当单程时间为 时 平均停站时间(min)=0.21×单程时间(min) 平均停站时间( ) ×单程时间( ) (2)在平峰期内还需要规定每一辆正班车的上下午班 ) 各有一次行车人员的就餐时间,每次15~20min 内,各有一次行车人员的就餐时间,每次 为宜。 为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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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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