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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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的方法及一般规定

【沉降】观测的方法及一般规定

【沉降】观测的方法及一般规定1.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进度、地基土质情况及基础荷重增加情况等决定。

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次数:(1)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如基础浇灌、回填土、安装柱子、房架、砖墙每砌筑一层楼、设备安装、设备运转、工业炉砌筑期间、烟囱每增加15m左右等),均应进行观测;(2)如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应在停工时和复工前进行观测;(3)当基础附近地面荷重突然增加,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或周围大量挖方等,均应观测。

工程投产后的沉降观测时间:工程投入生产后,应连续进行观测,观测时间的间隔,可按沉降量大小及速度而定,在开始时间隔短一些,以后随着沉降速度的减慢,可逐渐延长,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2.沉降观测工作的要求沉降观测是一项较长期的系统观测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1)固定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2)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及水准尺;(3)使用固定的水准点;(4)按规定的日期、方法及路线进行观测。

3.对使用仪器的要求对于一般精度要求的沉降观测,要求仪器的望远镜放大率不得小于24倍,气泡灵敏度不得大于15"/2mm(有符合水准器的可放宽一倍)。

可以采用适合四等水准测量的水准仪。

但精度要求较高的沉降观测,应采用相当于N2或N3级的精密水准仪。

4.确定沉降观测的路线并绘制观测路线图在进行沉降观测时,因施工或生产的影响,造成通视困难,往往为寻找设置仪器的适当位置而花费时间。

因此对观测点较多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前,应到现场进行规划,确定安置仪器的位置,选定若干较稳定的沉降观测点或其他固定点作为临时水准点(转点),并与永久水准点组成环路。

最后,应根据选定的临时水准点、设置仪器的位置以及观测路线,绘制沉降观测路线图(图4-194),以后每次都按固定的路线观测。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沉降测量,不仅避免了寻找设置仪器位置的麻烦,加快施测进度;而且由于路线固定,比任意选择观测路线可以提高沉降测量的精度。

沉降观测相关要求

沉降观测相关要求

沉降观测相关要求一、沉降观测的目的通过对多期的观测数据分析,推断建筑变形的发展趋势,获取可靠的变形信息,为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服务。

注:变形:建筑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的现象。

可分为沉降和位移两大类。

沉降指竖向的变形,包括下沉和上升。

二、建筑沉降观测建筑沉降观测:用水准测量的方法,周期性地观测建筑物上的沉降观测点和水准基点之间的高差变化值。

参照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三、沉降观测点标志(沉降观测钉)的安装1.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施工图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的施工监测与观测的相关要求,注意图纸上要求的埋入深度及伸出长度。

2.符合规范要求(1)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宜高于室内地坪(±0面)0.2~0.5m为宜。

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2)标志埋设前,要与建设、监理、设计进行沟通,了解建筑外墙装饰方式和使用的材料,并提前考虑建筑外墙装饰后要能够继续观测,使沉降观测资料的连续性不被破坏。

3.常见的沉降观测标志(1)规范上的(2)项目上常见的临时观测标志:最终完成效果:四、沉降观测的方法及仪器1.沉降观测等级(精度等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对于建筑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观测的精度不应低于三等。

(以设计图纸上明确要求为准)2.观测工具:水准仪,全站仪等3.观测方法沉降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

(1)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2)观测时先后视水准基点,接着依次前视各沉降观测点,最后再次后视该水准基点,两次后视读数之差不应超过±lmm;(3)沉降观测的水准路线(从一个水准基点到另一个水准基点)应为闭合水准路线。

4.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规范要求:5.工作要求沉降观测是一项长期、连续的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a.固定观测人员b.使用固定的水准仪和水准尺c.使用固定的水准基点d.按固定的实测路线和测站进行五、沉降观测数据处理1.整理原始记录每次观测结束后,应检查记录的数据和计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然后,调整高差闭合差,推算出各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并填入〃沉降观测表〃中。

房屋沉降观测规范

房屋沉降观测规范

房屋沉降观测规范房屋沉降观测规范是为了确保房屋沉降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下面将对房屋沉降观测规范进行详细介绍:1. 观测设备要求:(1) 观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有效的校准证书。

(2) 应选择合适的观测设备,能够满足观测要求,具备较高的灵敏度和精度。

(3) 观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观测点选择:(1) 观测点应选择在房屋结构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构件上。

(2) 观测点的数量应足够,能够全面反映房屋的沉降情况。

(3) 观测点应尽量避免受到外力的影响,如地震、风等。

3. 观测方法和周期:(1) 应选择合适的观测方法,如土壤中水平位移法、水准法等。

(2) 观测周期应根据房屋的变形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不应少于一个季度。

(3) 观测过程中应确保数据采集和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数据处理和分析:(1) 观测数据应进行及时的整理和汇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2) 应采用合适的数据处理方法,如平均值法、拟合法等,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

(3) 观测数据的处理结果应进行可靠性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5. 结果评价和报告编制:(1) 观测结果应进行综合评价,对房屋的沉降情况进行分析和描述。

(2) 应编制详细的观测报告,包括观测过程、数据处理方法和结果等内容。

(3) 观测报告的编制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包含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

总结:房屋沉降观测规范是确保房屋沉降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依据。

在观测设备的选择、观测点的确定、观测方法和周期的安排、数据处理和分析以及结果评价和报告编制等方面都需要遵循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房屋沉降观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标准一、沉降观测的根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准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承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纯熟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详细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p 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展平差计算,按时、快速、准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展,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展,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展。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可以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那么“五定”即沉降观测根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根本一致;观测道路、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共10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共10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沉降的测量,强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沉降宜作如下规定。

一、观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二、观测用仪器对各等级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铟钢标尺)。

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亦可使用普通水准仪,具有毫米刻划的水准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

仪器、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工程项目测量前应对水准仪、水准标尺等测量仪器进行检验,工程项目测量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 0″。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三、观测要求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2、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建筑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沉降观测规范建筑沉降观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沉降观测是通过测量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内的沉降程度和变化情况,以及对沉降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观测目的和内容1. 观测目的: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旨在及时发现并掌握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稳定性。

2. 观测内容:沉降观测应包括建筑物各个关键部位的沉降程度、沉降变化速率、沉降的方向和趋势等。

同时,还需要观测和记录沉降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包括土壤的物理性质、水分含量、地下水位的变化等。

二、观测方法和设备1. 观测方法:沉降观测可采用传统仪器观测和现代化监测仪器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仪器观测主要包括水准测量和测斜仪观测等方法。

现代化监测仪器包括全站仪、倾斜传感器、GPS 等。

2. 观测设备:沉降观测中所使用的设备应具备较高的精度和可靠性,并且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

设备应经过校准和检验,并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观测频次和内容1. 观测频次: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通常情况下,沉降观测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在重要阶段和改造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临时观测。

2. 观测内容:沉降观测应包括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情况和各个关键部位的沉降情况。

观测数据应详细记录,并标明时间、观测人员、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四、数据处理和分析1. 数据处理:观测数据应及时采集、传输和处理。

数据采集应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多次观测的平均值计算。

数据处理中应去除异常数据和错误数据。

2. 数据分析:通过对观测数据的分析和比较,可以评估建筑物的沉降趋势和变化情况,判断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必要时,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补救和加固。

五、报告和交流1. 报告内容:沉降观测报告应包括观测背景和目的、观测方法和设备、观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结论和建议等。

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和图表进行展示。

基础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基础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基础沉降观测是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在于监测土地或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的沉降情况,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为了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基础沉降观测有一系列的规范要求。

下面将具体介绍这些规范要求。

一、观测点的选择1.观测点应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包括建筑物主体结构、土体变形特征明显的区域等。

2.观测点的设置应考虑沉降区域的不均匀性,覆盖全部可能的沉降区域。

3.观测点的选择应满足观测设备的布置要求,便于观测操作和数据采集。

二、设备与方案的选择1.观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使用精密仪器进行测量。

2.观测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包括自动观测系统、手动观测仪器等。

3.观测方案应综合考虑经济性、实用性和准确性,确保能够全面观测到该工程的沉降情况。

三、观测周期与次数的确定1.观测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包括工程的施工周期、建筑物结构的变形特点等。

2.观测次数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确定,可以分为周期观测和临时观测两种形式。

四、观测数据的处理1.观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处理,包括数据的录入、校核和分析等步骤。

2.观测数据的处理应根据相应的规范和方法进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观测数据分析要注重长期趋势的分析和变化规律的研究,预测未来的沉降趋势。

五、观测结果的报告1.观测结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总结,并编写成观测报告。

2.观测报告应包括观测数据的处理方法和结果、数据的分析和解释以及对未来可能的沉降情况的预测等内容。

3.观测报告应通过合适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传达,以便有关方面进行决策和安全管理。

基础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土地和建筑物的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范要求,才能够确保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提供保障。

因此,在进行基础沉降观测时,建议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沉降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1.观测目标和范围:
2.观测周期:
3.观测方法和仪器:
4.观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观测点的选择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变形特征,应避免遮挡干扰和地质条件差异。

观测点的布置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基础上,并确保能够同时观测到水平和垂直方向的沉降。

5.数据采集与处理:
观测数据应定期采集并储存,以便后期的比对和分析。

数据处理应包括数据质量控制、数据校正和数据分析等步骤。

数据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6.观测报告:
7.安全措施:
总之,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是确保建筑物安全运行和使用的重要准则。

遵守这些规范要求,可以有效地监测和评估建筑物的沉降情况,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修复措施,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可靠性。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规范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变形控制测量5.1 一般规定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

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

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

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沉降观测规范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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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形观测的有关规定 (2013.06.13修订) 一、哪些建(构)筑物应进行变形观测(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强条)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3.0.1条(强条)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甲、乙级等级标准见本规范第3.0.1条,如: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等属于甲级);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建筑); 2、《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16.2.6条 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充分考虑地基土性状及其水平方向上的变化,建(构)筑物外型尺寸、荷重及结构特性等因素,并能保证观测顺利实施。通 常 宜在以下部位布设观测点: (1)建(构)筑物四角及沿墙周边每隔8m~12m处,当柱距大于8m 时,每柱应有观测点; (2)锅炉、汽轮机、主变压器、空冷平台等重型设备基础四周; (3)烟囱、冷却塔、煤(油)仓(罐)等圆形建(构)筑物应在基础对称轴上布设观测点,且数量不少于4个; (4)建(构)筑物受相邻建筑以及受不均匀沉降影响地段(部位)。 3、《电力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445-2010) (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全面反映建(构)筑物及地基沉降特征; 2)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3)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 (2)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布设,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建(构)筑物的四周、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框、排架结构主厂房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当柱距大于8m时,每柱应设点。 2)高、低层建(构)筑物、新旧建(构)筑物及纵横墙等的交接处的两侧。 3)沉降缝、伸缩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构)筑物,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置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临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6)汽轮机、锅炉基础各框架柱基平台上表面。 7)烟囱、水塔、煤(油)仓(罐)等圆形建(构)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应少于4个。 8)变电容量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四周。 4、《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5.5.2条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纹、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挖填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第10.2.7条(强条)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二、允许变形值 ※ 根据《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13.3.7条及其条文说明,发电厂建筑物地基变形以沉降量、沉降差、倾斜与局部倾斜为控制指标。对于以框架和排架结构为主要型式的一级(指建筑物安全等级)和部分二级建筑物,应按沉降量和沉降差控制;高耸的烟囱、贮煤(灰)罐等应以倾斜控制。发电厂建筑物地基最终沉降量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安全等级见《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4.2.4(表4.2.4). ※ 高耸的烟囱应以倾斜控制,是因为倾斜对烟囱产生的影响远比沉降量大,而由于烟囱受荷特性,使得它易产生倾斜,对安全运行造成很大威胁.一般来说控制烟囱的倾斜,由此因地基变形而对烟囱安全运行的危害也就基本控制住了.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表5.3.4,P26~27)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L 0.005L 0.003L 0.001L 0.005L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体形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200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400 300 200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距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规程》(DL5022-2012)第5.1.3条,表5.1.3。 主厂房地基的变形容许值

主厂房结构 容许沉降差 容许沉降量(mm) 纵向 横向 非桩基 桩基 汽机房外侧柱 0.003L — 200 150 汽机房外侧柱与框架 — 0.003L — —

主厂房框架 0.003L 0.002L 200 150 汽轮发电机基础 0.0015L 150~200 100~150 ∏形锅炉炉架基础 0.002L 200 150 空冷器支架 0.002L 200 150 汽轮发电机基础与框架 0.005L — —

锅炉基础与框架 0.005L — — 注1:表中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或汽机基础的边长; 注2:表中桩基指预制钢筋砼方桩、预应力管(PHC)桩、钢筋砼灌注桩或钢管桩基础,表中非桩基指天然地基和复合地基 注3:桩端持力层应为中、低压缩性土层 3、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GB50112-2013表5.2.16) 结构类型 相对变形 变形量 (mm) 种类 数值

砌体结构 局部倾斜 0.001 15 房屋长度三到四开间及四角有构造柱或配筋砌体承重结构 局部倾斜 0.0015 30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 框架结构无填充墙时 变形差 0.001L 30 框架结构有填充墙时 变形差 0.0005L 20 基础不均匀升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变形差 0.003L 40

注:1、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 2、表5.2.16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功能要求确定 三、观测周期、日期、频率(次数)要求 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第9.4.3条; (1)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 (2)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 (3)烟囱、冷却水塔等每升高15-20m观测一次; (4)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 (5)从建成到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 (6)施工期间总观测次数不应少于6次。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10.2.9条条文说明: 本条所指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包括从施工开始,整个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的沉降观测。施工期的观测日期及次数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建筑物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6月,直至达到变形稳定标准为止。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第5.5.5条(97规程为5.1.5条),摘编如下: (1)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基坑回填,安装柱子和屋架,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果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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