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建筑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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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有关规定

建筑物沉降观测有关规定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M 行业标准简介——建筑物沉降观测有关规定(编者注: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是国家推荐性行业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测量和位移测量。

规程全文有七章,包括高程控制、平面控制、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数据处理等。

目前,监理工程检查中发现:有的监理现场对测量监理仍是薄弱环节,缺少现行测量技术标准,监理方缺少必要的测量仪器,复测工作不到位等。

为此,特将《规程》的第5.1节“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全文转载,供同行学习参阅和引起重视。

)5.1 建筑物沉降观测 5.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 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 或小于15m 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1.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标准一、沉降观测的根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准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承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纯熟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详细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p 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展平差计算,按时、快速、准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展,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展,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展。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可以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那么“五定”即沉降观测根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根本一致;观测道路、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保护周边环境及建筑物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行土地开发、基础施工、地铁隧道施工、桥梁建设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表沉降观测的重要工程,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降问题,防止因沉降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

第三条沉降观测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观测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沉降观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观测,并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条观测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技术力量过硬,设备先进,具备独立承担沉降观测任务的能力。

第六条本制度制定机构为项目单位,管理执行机构为项目部沉降观测管理组,负责对沉降观测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项目部沉降观测管理组应定期对沉降观测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沉降观测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沉降观测工作应与周边建筑物和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共同维护工程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沉降观测基础第九条沉降观测的基本原理是通过观测点位的位置和地形高程的变化,来确定地表的沉降情况,从而判断工程施工的影响和地质条件的变化。

第十条沉降观测应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观测点位,安装观测标志,并制定观测方案,确定观测时间和频次。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的方法主要有水准测量法、全站仪法、GPS法等,观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和自动化的功能。

第十二条沉降观测时,应进行周边建筑物和环境的调查,分析周边建筑物和环境对沉降的影响。

第十三条沉降观测的数据应及时记录,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观测报告,及时通报项目单位。

第三章沉降观测组织和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设立沉降观测管理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沉降观测工作。

第十五条沉降观测管理组应配备沉降观测专业人员,负责制定沉降观测方案,组织观测工作,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欢迎共阅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对新建工程以及受其影响的邻近建筑均要进行沉降观测,并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1)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成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层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5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及复工时应各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情况,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2)沉降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存,并应附有下列各项资料:
①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和其逐次沉降量。

②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观测点位置图,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地基荷载与连续时间三者的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布曲线图。

③计算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均沉降量、对弯曲和相对倾斜值。

④水准点的平面布置图和构造图,测量沉降的全部原始资料。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沉降观测的方法和一般规定1.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进度、地基土质情况及基础荷重增加情况等决定。

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次数:(1)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如基础浇灌、回填土、安装柱子、房架、砖墙每砌筑一层楼、设备安装、设备运转、工业炉砌筑期间、烟囱每增加15m左右等),均应进行观测;(2)如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应在停工时和复工前进行观测;(3)当基础附近地面荷重突然增加,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或周围大量挖方等,均应观测。

工程投产后的沉降观测时间:工程投入生产后,应连续进行观测,观测时间的间隔,可按沉降量大小及速度而定,在开始时间隔短一些,以后随着沉降速度的减慢,可逐渐延长,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2.沉降观测工作的要求沉降观测是一项较长期的系统观测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1)固定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2)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及水准尺;(3)使用固定的水准点;(4)按规定的日期、方法及路线进行观测。

3.对使用仪器的要求对于一般精度要求的沉降观测,要求仪器的望远镜放大率不得小于24倍,气泡灵敏度不得大于15"/2mm(有符合水准器的可放宽一倍)。

可以采用适合四等水准测量的水准仪。

但精度要求较高的沉降观测,应采用相当于N2或N3级的精密水准仪。

4.确定沉降观测的路线并绘制观测路线图在进行沉降观测时,因施工或生产的影响,造成通视困难,往往为寻找设置仪器的适当位置而花费时间。

因此对观测点较多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前,应到现场进行规划,确定安置仪器的位置,选定若干较稳定的沉降观测点或其他固定点作为临时水准点(转点),并与永久水准点组成环路。

最后,应根据选定的临时水准点、设置仪器的位置以及观测路线,绘制沉降观测路线图(图4-194),以后每次都按固定的路线观测。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沉降测量,不仅避免了寻找设置仪器位置的麻烦,加快施测进度;而且由于路线固定,比任意选择观测路线可以提高沉降测量的精度。

各种建筑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各种建筑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沉降观测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水泥集团公司要求,各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做好对已建与在建工程各类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观测工作,强化对已建与在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预控与减小因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质量问题给本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与以后正常生产带来额外的经济失。

现就水泥集团所辖范围内各企业已建与在建项目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的观测工作开展作如下规定:一、监测技术依据已建与在建需监测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监测执行的规范、标准、监测精度,以及稳定标准要求以设计院图纸设计要求和现行《测量规范》为准。

二、必需进行监测的建筑物对象及分类1、熟料生产线工程(1)A 类:窑头、窑中、窑尾、生料均化库、大型磨机基础。

(2)B 类:熟料储存库、窑头与窑尾烟囱等建筑物。

2、粉磨站工程①A类:磨房、磨机、减速机及辊压机等大型设备基础、磨尾斗提地坑、水泥储存库。

○2B 类:原料调配库、成品包、散装与中转储库等。

3、余热发电工程①A类:汽轮机基础、○2 B 类:发电主厂房、锅炉基础框架等。

5、总图工程A 类:软弱地基处理工程、高回填土方场平工程、高边坡与高挡墙工程(6.0m 以上的)、抗滑桩支护与膨胀土治理工程等。

注:其他未提及的各子项工程是否需监测依图纸设计要求为准。

三、监测控制网和监测点布设1、控制网基准点的布设为确保各基准点使用的可靠与实用性,一个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基准点埋设不少于三个以上,且相互通视,以便于随时联测检查和校验。

基准点必须埋设在稳固的原有的土层地区,禁止埋设在填土区、滑坡地段、河岸、机器震动等区域。

基准点标石材质与做法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阶段和生产期间永久性监测控制网要充分考虑两者统一一并建立。

2、监测点的布设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监测后,在工程开工前15天之内,应根据设计图纸与测量规范、标准等要求做好监测策划工作,制订详细监测方案;适时按图纸设计要求埋设观监测点;若设计图没有明确的监测点布置图,可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 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要求布设;监测点布设位置原则即是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规范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变形控制测量5.1 一般规定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

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

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

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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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水泥集团公司要求,各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做好对已建
与在建工程各类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观测工作,强化对已建与在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预控与减小因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质量问题给本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与以后正常生产带来额外的经济失。

现就水泥集团所辖范围内各企业已建与在建项目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的观测工作开展作如下规定:
一、监测技术依据
已建与在建需监测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监测执行的规范、标准、监测精度,以及稳定标准要求以设计院图纸设计要求与现行《测量规范》为准。

二、必需进行监测的建筑物对象及分类
1、熟料生产线工程
(1)A 类:窑头、窑中、窑尾、生料均化库、大型磨机基础。

(2)B 类:熟料储存库、窑头与窑尾烟囱等建筑物。

2、粉磨站工程
①A类:磨房、磨机、减速机及辊压机等大型设备基础、磨尾斗提地坑、水泥储存库。

○2B 类:原料调配库、成品包、散装与中转储库等。

3、余热发电工程
①A类:汽轮机基础、○2 B 类:发电主厂房、锅炉基础框架等。

5、总图工程
A 类:软弱地基处理工程、高回填土方场平工程、高边坡与高挡墙工程(6、0m 以上的)、抗滑桩支护与膨胀土治理工程等。

注:其她未提及的各子项工程就是否需监测依图纸设计要求为准。

三、监测控制网与监测点布设
1、控制网基准点的布设
为确保各基准点使用的可靠与实用性,一个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基准点埋设不少于三个以上,且相互通视,以便于随时联测检查与校验。

基准点必须埋设在稳固的原有的土层地区,禁止埋设在填土区、滑坡地段、河岸、机器震动等区域。

基准点标石材质与做法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阶段与生产期间永久性监测控制网要充分考虑两者统一一并建立。

2、监测点的布设
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监测后,在工程开工前15天之内,应根据设计图
纸与测量规范、标准等要求做好监测策划工作,制订详细监测方案;
适时按图纸设计要求埋设观监测点;若设计图没有明确的监测点布置图,可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 与《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要求布设;监测点布设位置原则即就是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

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与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墙柱应采用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
用盒式标志,并在其附近做显著标识(见附图一),严禁使用钢筋头等
简易标识。

3、监测点布设位置原则
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2~24m 处,或每隔2~4 跨框柱侧面上;
B、重型设备基础与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C、烟囱、水塔、油罐、筒库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四、监测频率与周期
1、施工阶段的监测
此阶段由施工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全程负责监测,监理单位、基地公司全程监督把关直至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监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监测。

①正常施工阶段监测频率: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基础回填、主体封顶、竣工、安装柱子与屋架后、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 个月观测一次;基础周围大量积水、周边挖方、降水及暴雨后应进行观测;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②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时段监测频率:1)均匀沉降且连续3 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以后可按每6 个月观测一次;2)均匀沉降且连续3 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 时,继续按每3个月观测一次;3)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观测;4)交工前观测一次,并将各次观测资料整理编入竣工资料内,同时需另行单独报一份给业主主管部门备查、备
用。

2、施工阶段需注意的问题
①沉降速度≥2、0mm/100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沉降速度≥1、0mm/100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②初始监测基准数据原则需进行两次观测,以两者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观测与复测一定要连续,以保证沉降、变形等情况数据与变化规律反映的准确性。

3、投入使用阶段的监测
此阶段由有能力的基地公司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
外委监测。

基地公司或外委监测单位须结合施工阶段监测成果资料再另行制订详细监测方案。

根据规范要求监测频率应视个子项工程地基土类型、结构变形要求重要程度,以及沉降、变形速度大小等不同而定。

监测周期就是以建筑物沉降、变形速度就是否稳定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所确定的,一般情况下A类监测工程第一年每6个月观测一次,以
后每1 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变形稳定为止(由沉降、变形量与时间之间关系曲线判定);B 类监测工程沉降、变形稳定后视情况可不需再监测。

不同地质条件观测的期限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 年,粘土地基5 年,软土地基10年。

若沉降速度小于1 mm/100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特殊情况下的监测
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以及基础周边挖方、降水或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变形、开裂时,应立即逐日或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并及时反馈观测结果信息。

五、监测资料整理
监测过程中要及时归集每次沉降观测成果,整理相关资料。

认真分析沉降情况,出现异常时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监测工程竣工或阶段性监测完成后,应整理、提交与归档保存下列有关沉降观测资料:
A、控制网或导线基准点与建筑物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B、控制网或导线基准点坐标与高程数据表,沉降、变形观测成果表;
C、沉降、变形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
D、沉降、变形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v)曲线图;
E、建筑物等沉降、变形曲线图(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
F、沉降、变形观测技术分析与评估报告。

附图:监测点标识
观测点标识
子项名称结构类型
测点编号测点类型
施工单位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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