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案例
房地产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地产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
然而,在房地产信托的运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风险的控制不足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问题,信托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之间的信托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地产信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于2016年与XX 信托签订了《房地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将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信托合同约定,XX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以及XX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信托资金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计划面临违约风险。
XX信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信托资金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信托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 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当支付信托资金及相应利息;2. XX信托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有义务支付信托资金。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信托概述及案例

2014-09-26
13000 万元
实际发行规模:
--
9.7
最低追加金额说明:
10万元的整数倍递 增
2014-09-26
资金投向:
房地产
贷款类信托
标的企业名称:
24
发行地:
哈尔滨
向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运用 方式。
信用增级情况 : 1. 物业抵押 :天山地产以所持物业共计 15257 平方米抵押予我 司,2014 年5月16日天津天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两处物业进行了评 估,两处物业价值合 3.8亿元. 2. 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 :上市公司天山发 展(控股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天山 地产实际控制人吴振山提供无限责任连带担保 3.账户监管及资金沉淀 :对抵 押物租金回款账户进行监管 .对信托计划还款账户进行监管 ,在到期前两个月 按照还款金额 50%,25%, 的比例进行资金沉淀以归还贷款息 .
风险控制 1,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股权作为质押担保 . 2,远辰( 北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远辰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广西远辰锰业有限公司 ,刘金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预期收益 投资资金 预期年化收益率 300 万以下 9.2% 300 万( 含)-600 万 9.5% 600 万(含)-1000 万 9.8% 1000 万(含)-3000 万 10.2% 3000 万( 含)以上
?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关系的规定。
? 第十六条
?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 一部分。
案例点评: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委托人以信托关系提起诉讼遭杭州中院否认(附判决全文)【范本模板】

案例点评: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委托人以信托关系提起诉讼遭杭州中院否认(附判决全文)编者按: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股权代持、份额代持、隐名投资的情况。
一旦发生纠纷,认定为信托纠纷还是委托纠纷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之间虽签订《股权认购及代持凭证书》,但该凭证书没有明确信托目的,没有受托人的管理或者处分权限和范围,也没有受托人的报酬等事项的明确约定,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法院判决吴某某、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与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司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大道××楼××室,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2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
上诉人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某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朱某某,被上诉人吉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司甲,麦田某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第一辑)银监会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前言自2007年3月1日信托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规定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些创新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已经突破12000亿元,整体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单家信托公司年利润最高的已经超过10亿元。
与此同时,各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合规意识明显增强,合规管理水平也有了明显改善。
正是因为有了经营管理方面的显着变化,使得信托行业能够比较平稳地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没有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更没有出现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我们在监管中也发现,一些信托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个别公司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近期,银监会非银部将监管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案例库(第一辑)。
这些典型案例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严重违规经营,有的开展业务不审慎导致出现较大风险,有的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有的选择交易对手不审慎,有的产品设计存在问题,等等。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对每个案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希望对监管人员有所帮助和启发,对信托从业人员能够有所警示,从中吸取教训。
今后我们还将对一些典型案例及时整理和汇编,进一步丰富典型案例库的内容,供信托监管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学习和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信托行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目录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 (4)B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重大损失案例 (9)L信托公司“××信托项目”流动性风险案例 (14)J信托公司××财产信托项目案例 (18)P信托公司J系列信托产品投资海通证券增发股票案例 (24)H省农信联社主导下的信政合作业务案例 (27)X信托公司受益人大会召集纠纷案例 (31)Z信托公司××市信政合作项目案例 (37)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一、基本情况J信托公司于2007年11月设立了“××国投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受让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益权合计5820.5636万股(2007年分红转增后的数量为11641.1272万股),受让价格为35.88元/股,信托资金总规模达到20.88亿元,信托计划40个委托人来自全国各地,均为合格投资人,信托期限2年,可提前结束。
国内家族信托案例详解(一)

国内家族信托案例详解(一)国内家族信托案例详解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指家族成员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并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分配。
家族信托的优点1.私密性:家族信托的具体情况不需要公开披露,保护家族的隐私。
2.税务优惠:信托计划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家族税收负担。
3.避继承纠纷:通过家族信托,可以规避家族成员之间的继承纷争,保障家族财富的稳定性。
4.合理规划财产:通过家族信托,可以更加合理地规划家族财产的使用和投资方式,实现财产增值。
家族信托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家族信托计划1.家族成员:5位2.财产总额:2亿元3.信托期限:10年4.分配方式:按照家族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投资方向: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领域。
案例二:某富豪家族信托计划1.家族成员:7位2.财产总额:5亿元3.信托期限:15年4.分配方式:设置多个分配阶段,按照不同分配阶段的规定进行分配。
5.投资方向:股票、债券、私募基金等领域。
案例三:某大型企业家族信托计划1.家族成员:10位2.财产总额:10亿元3.信托期限:20年4.分配方式:按照家族成员出资比例和家族贡献进行分配。
5.投资方向:文化产业、科技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家族信托的注意事项1.选择信托公司时,要考虑公司的信誉、规模、资历等方面,选择专业的、有经验的信托公司。
2.要合理制定信托计划,考虑到家族成员的实际情况、财产总额、投资方向等因素。
3.信托计划应具体可行,不能虚设。
4.在设立信托计划时,要仔细考虑分配方式和条件,规避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结语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家族所接受和采用。
通过家族信托,可以合理规划家族财富,保障家族的利益和发展。
联系好信托公司,进行详细咨询,才能更好地理解家族信托,并为其实现更好的投资效益。
家族信托的操作流程1.协商确定信托方案。
2.签署信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信托财产确定性和信托的效力———简评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18)信托财产确定性和信托的效力———简评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赵廉慧目次 一、事实概要与判决要旨 (一)事实概要 (二)判决要旨二、评释 (一)什么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二)区分信托关系和受托人对第三人交易关系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的基本含义 (四)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无须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五)二审法院判决的不足 (六)回到民法摘要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
“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
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
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 信托财产确定性 资产收益权 物上代位 资产收益权信托一、事实概要与判决要旨(一)事实概要2011年8月,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欣荣和”)与天津东方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名合伙人组建了天津东方高圣诚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
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资金用于受让恒逸石化限售流通股(下称“标的股票”)的股票收益权。
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信托”)设立“长安信托·高圣一期分层式股票收益·761·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感谢朱庆育教授对本文初稿的审阅。
文责自当自负。
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信托计划’)”,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下称“兴业银行”)以约2亿元认购该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案外第三人和合伙企业分别投资认购信托计划普通和次级受益权,资金均由合伙企业支付,合计约1亿余元。
2012年3月15日,长安信托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两只有限合伙基金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安信托以3.1亿元受让两只基金持有的恒逸石化股票收益权,该等股票收益权包括股票处置收益及股票在约定收益期间所实际取得的股息及红利等孳息。
英国法律著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R v Badman(2002)是一起在英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欺诈罪、洗钱罪和公司管理不善等法律问题。
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adman是否在未经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从而构成欺诈罪和洗钱罪。
二、案件事实被告Badman是英国一家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
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Badman未经股东会授权,利用公司资金在多家公司进行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外汇等。
这些投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此外,Badman还利用公司账户进行洗钱,将非法所得转移到海外账户。
三、法律问题1. 欺诈罪:Badman是否在未经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从而构成欺诈罪?2. 洗钱罪:Badman是否利用公司账户进行洗钱,将非法所得转移到海外账户,从而构成洗钱罪?3. 公司管理不善:Badman是否违反了公司管理职责,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四、法院判决1. 欺诈罪:英国曼彻斯特刑事法院认为,Badman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法院认为,Badman未经股东会授权,利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职责,构成欺诈罪。
2. 洗钱罪:英国曼彻斯特刑事法院认为,Badman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法院认为,Badman利用公司账户将非法所得转移到海外账户,其行为违反了《反洗钱法》,构成洗钱罪。
3. 公司管理不善:英国曼彻斯特刑事法院认为,Badman的行为构成公司管理不善。
法院认为,Badman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未能履行公司管理职责,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五、案例分析1. 欺诈罪:本案中,Badman未经股东会授权,利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其行为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Badman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对公司资金负有管理职责;其次,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职责;最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Badman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信托分配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信托分配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该关系,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信人管理和分配,以达到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分配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的过程。
本文旨在介绍信托分配的例子,通过这些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托分配的意义和原则,并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和启示。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信托的定义,并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旨在保护和管理财产,以实现信托人设定的目标。
信托的核心是信任,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信人管理,以便为受益人创造利益或实现特定目标。
信托的分配是信托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涉及将信托财产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分配给受益人。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具体的实际例子,阐述信托分配的意义和原则。
通过了解信托分配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托机制的优势和特点。
同时,通过分析实际例子,我们可以探讨信托分配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从而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和启示。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信托的定义、信托分配的意义以及信托分配的原则。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阐述,读者可以对信托分配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了解信托分配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信托分配的重要性,并通过实际的例子来说明信托分配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
最后,我们将提炼出一些对信托分配有启示意义的结论,以期为信托分配的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托分配的意义、原则和操作,为信托分配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同时,我们也可以认识到信托分配在个人财务规划和财产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信托分配对于维护财产权益和实现受益人利益的积极作用。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框架和组织形式,它对于读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一个清晰的结构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从而更快地抓住重点和逻辑线索。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信托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财产安全、实现财产增值、实现财产传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以一则信托案例为切入点,对信托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信托公司,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信托业务负责人,丙为信托财产管理人。
2019年,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款名为“财富传承”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1000万元。
甲作为委托人,将个人财产100万元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投资。
乙负责信托产品的日常管理,丙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
三、案例事实1. 信托设立: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财富传承”信托产品,募集资金1000万元,甲将个人财产100万元委托给信托公司。
2. 信托财产管理:丙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和投资。
3. 信托终止:2020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信托产品投资亏损,甲要求终止信托合同,返还其100万元本金。
4. 争议焦点:甲认为乙、丙未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导致投资亏损,要求返还本金。
乙、丙则认为,信托合同约定了投资风险,甲应承担投资风险。
四、法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设立信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委托人有合法的财产权利;(二)受托人有合法的信托业务资格;(三)信托目的合法;(四)信托财产合法;(五)信托合同合法。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信托产品,符合信托设立的有效性条件。
2. 信托财产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本案中,丙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信托财产。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信托产品投资亏损,丙未能履行妥善管理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投资风险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三条:“信托合同约定投资风险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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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案例 信托法案例分析案例:甲与朋友创设A公司,多年经营有所获益后,拿出10万元人民币,以B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为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乙设立大学教育经费信托。其儿子读高一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A公司宣告破产,此时,B投资信托公司也由于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依法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之后,C信托投资公司受甲之托继续管理器教育经费信托事务。两年后,甲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问题:(1) A公司的破产和B公司的被撤销是否会影响原信托的存在?(2) 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3) 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1,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 0.08% 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