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版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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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5.19施行日期2004.05.19文号湘劳社政字[2004]20号主题类别工伤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工伤保险关系随之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

已经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州)原则上应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关系的移交,同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两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基金安全。

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行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办法由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制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当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暂确定省直管单位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5%;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0.5%、0.8%、1.0%、1.2%、1.5%五档;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为1%、1.6%、2%、2.4%、3%五档。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美容师、物流师和公关员三个职业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2004年版) 2 2—09—99—01 珠心算教练师(*) 3 2—10—07—09 包装设计师(*)43—01—02—02公关员(2004年版)54—07—01—05 社会工作者(*)64—07—04—01美容师(2004年版)75—01—03—02 花卉园艺师8 6—02—04—04 湿法冶炼工9 6—02—04—06 烟气制酸工10 6—05—04—01 铁心叠装工11 6—05—04—02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126—05—04—03绕组制造工136—05—04—05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14 6—26—01—27 变压器试验工(#)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结束——。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5日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4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农民工)。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应当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地方工会应当根据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1式3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1份,存职工档案1份。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得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权利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颁布。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哪些单位和职工?——————————※典型案例※——————————长沙某机关单位招聘工勤人员,杨某应聘成功。

杨某听说可以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遂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

该单位答复杨某说:我们是国家的机关单位,我们的人事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我们,所以我们不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杨某觉得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导读分析※——————————《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因此,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的说明法是错误的,该机关单位与工勤人员杨某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者的知情权有哪些?——————————※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名应届技校毕业生,不久前被一家单位招聘录用。

初入职场的他想知道,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导读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经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工作内容即“干什么活”、“做什么事”。

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地环境、劳动工具、劳动强度、食宿情况等。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 1、主体具Βιβλιοθήκη 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 一方是用人单位。 •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 •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 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 4、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 性等特性。 •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及劳动部门颁布的规章; • 就业协议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 政策文件。
• 2、适用主体不同 •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 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 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 的依据。 •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 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 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 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 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 据。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 某同学咨询:我参加一个招聘会,有一单位 拟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后再签订合 同(试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 学法律的我问他们:“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 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们都是这样 做的,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我舍不得 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我 该怎么办?
• 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 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 氏官府菜”的允许情况下,未办理任何 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 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裁决吴林 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 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的仲 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不再办理离职 交接手续。

劳务分包承诺书范本

劳务分包承诺书范本劳务分包承诺书范本篇一:劳务分包承诺书我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规范我单位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劳动合同法》等文件规定,对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单位)做如下承诺:1、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人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人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发放工资由招标人监督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

2、我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执行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在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资支付工作。

3、如我单位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优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4、我单位成立劳务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

一旦发生上访事件,我单位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5、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有拖欠,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篇二:劳务分包承诺书致:感谢贵公司给予我方在工程共同合作的机会,现就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一步确认和承诺。

并在此声明:本承诺书与施工劳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我方承诺为保证蓝宝石广场工程的顺利进行,我方愿意向贵公司交万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以显我方努力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诚意。

2、我方承诺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我方将准备相应的的资金以保证项目正常开工后一个月职工生活及相应生产辅材采购费用。

3、我方承诺按照施工协议配备一套完整的管理班子,特殊作业人员配置须与施工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职务数量相配备、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它要求相符并保证在施工期间在岗尽职,对我方未按规定配置的按受扣罚处置、并有权要求我方对不在岗、不称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处罚、更换、辞退。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 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N397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7号)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正文:----------------------------------------------------------------------------------------------------------------------------------------------------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2004年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定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实行聘用合同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的原则;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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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协 议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名称:
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
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
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
用期 3 个月。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岗位,并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 ;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
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章
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甲
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 工资报酬方式。
2、甲方每月按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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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前 。
3、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同类的最低工资
标准。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
乙方工资。
五、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
3、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教育不改
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
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甲方连续2个月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协议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
按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七、双方其他约定:
1、如有争议双方以协商解决为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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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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