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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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1、对于拆迁合法有效性审查的问题。

2021年之前,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拆迁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的规定。

因此,2021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各地法院参照此复函精神审理了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

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废止了上述第9号复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据此,各地法院对房屋拆迁纠纷的审理,大多采取下述两分法,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第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因此出现虽然同是拆迁案件,但由于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是否经过行政裁决的不同,可能作为不同种诉讼来对待的现象。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案例涉税分析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以完成搬迁工作。

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根据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文件来看,甲企业的此次搬迁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支出明细如下: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厂房征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分析

厂房征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分析

《 征收条例》中未对承包经营者 的受偿权做
出规定 ,承包 经 营者 的合 法权 益无 法 得到 保 障 。
虽然有律师建议 , 承包经营者可以依据《 物权法》
有关 用 益 物 权 规 定 的条 款 或 者 将政 府 征 收 行 为 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获得合 同违约的征收赔偿 ,
府规定为征收主体和补偿主体 ,先补偿后搬迁 , 程序正当。在征收实务中 , 政府先进行征收 目的 论证 , 确定房屋征收单位 , 发布暂停公示 , 入户调 查, 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 进行社会稳定风
企 业 管 理
新 疆 农 垦 经 济
2 o 1 3 . 4
厂 房 征 收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及 其 髭 晌 分 析
张 明 明
( 塔 里木 大 学经济 与管理 学院 新疆 阿拉 尔 8 4 3 3 0 0 )
[ 摘 要] 在现有法律制度中, 厂房的征收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 补偿标准偏低。这势必会对 厂 房的承 包经 营情况造成影响 , 降低 资源的利 用效率 ; 同时在承 包经 营的厂房被征 收 时, 也会产 生 冲突, 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 关键词] 承 包经营 厂房征收补偿 法律制度
门 申请 裁 决 ; 这 否定 了拆 迁 当事 人 达不 成 协议 向 法 院起 诉判 决 的可 能性 。 ( 二) 补偿 范 围较 窄 , 补偿 标 准偏低 征 收 补偿 原 则 为公 平 补偿 , 仅考 虑 房 屋 价值 补偿 , 停 产停 业 损失 补 偿 , 和 搬 迁 临时 安置 补 偿 ; 未 考 虑 厂房 多个 产 权 主体 的收 益权 损失 补 偿 , 比 如所有权人 、 承包权人 、 转 包 权 人 的租 金 收益 损
险评估 ; 然后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 对被征收房屋 价值 进 行评 估 , 签订 并履 行 征 收补偿 协议 。如果

异地搬迁涉及法律规定(3篇)

异地搬迁涉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差距逐渐扩大,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国家启动了异地搬迁工程。

异地搬迁是指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的农村居民,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区,改善其生活条件和生产环境。

然而,异地搬迁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本文将就异地搬迁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异地搬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异地搬迁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异地搬迁,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异地搬迁的法律程序1.前期调研在异地搬迁工程启动前,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前期调研,了解搬迁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土地、财产等。

2.规划编制根据前期调研结果,编制异地搬迁规划,明确搬迁范围、搬迁方式、搬迁期限等。

3.土地征收、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搬迁对象的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4.搬迁安置对搬迁对象进行安置,包括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

5.搬迁验收对异地搬迁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搬迁对象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得到改善。

四、异地搬迁的法律责任1.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在异地搬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搬迁工程顺利进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及财税处理

金融天地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及财税处理朱松梅 安徽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搬迁问题已经成为关乎人民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重要话题,为保证企业搬迁政策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我国政府相序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入手,分析新旧政策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并剖析新规定下财税处理办法。

关键词: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财税处理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255-02近年来我国各项政策不断发生改革,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搬迁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我国社会发展国情出发,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进行改革与创新,为我国企业发展营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对比在我国各种体制与制度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企业政策性搬迁工作也得到新的发展与突破,以下内容是针对我国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规章的一个对比:(一)政策性搬迁范畴我国旧政策中将企业政策性搬迁统一划分到“政策性搬迁”中,即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等由政府统一下发的搬迁政策;新政策将“企业政策性搬迁”工作明确列举出来,即社会发展中为维护公共利益,企业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整体搬迁,并详细列举出六种“企业政策性搬迁”类型。

该政策同与国务院所颁布的第59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保持高度一致。

(二)搬迁收入企业旧搬迁政策中针对搬迁收入统一概况为“搬迁补偿收及资产处置收入”,新型企业政策性搬迁在旧政策“搬迁补偿收及资产处置收入”的基础上,对搬迁收入类型进行明确,包含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等,并将企业因搬迁处置存货所获取的收入,纳入新增税收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新政策还明确指出,提供搬迁补偿方为政府及其他单位。

(三)搬迁支出旧政策中对企业搬迁后的经营形式有所区分,但新政策中对此不再划分,并将搬迁支出的一切费用细分为搬迁费用支出、因搬迁工作所产生的支出,明确支出范畴。

政策性搬迁是什么

政策性搬迁是什么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呢?它对我们的⽣活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政策性搬迁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满⾜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我公司因市政道路规划的原因,将于年底搬迁,请问我公司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提供相关⽂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搬迁⽀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本办法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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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方案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方案1. 背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例如扩展业务、降低成本等,都可能需要进行搬迁。

在搬迁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的资产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针对企业搬迁资产处置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些方案和建议,以供企业参考。

2. 资产处置方案2.1 固定资产处置企业搬迁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一笔巨大的成本,不可能随便处理。

下面是几种可能的处理方式:2.1.1 转售将固定资产转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

在搬迁之前,可以将公司不再需要的固定资产转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通过这种方式回收一部分成本。

2.1.2 赠送或捐赠如果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已经不再使用价值或者成为了过剩的负担,可以向慈善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赠送或者捐赠。

2.1.3 处置如果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该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对其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废品回收、拆卸、销毁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2 办公设备处置办公设备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资源之一,包括电脑、打印机、手机等。

对于这些办公设备,企业可以考虑下面这些方式:2.2.1 转移如果新的办公空间需要使用相同类型的设备,企业可以将现有办公设备进行转移。

在设备搬迁过程中,需要做好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避免设备损坏、遗失等情况。

2.2.2 销售如果设备已经过时或者无法在新的办公环境中使用,可以通过销售等方式进行处置。

销售设备可以回收一部分成本,也能够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贡献。

2.2.3 捐赠如果设备依然在使用期限内并且状态良好,可以选择捐赠给一些需要的人或者组织,如学校等。

3. 处理流程3.1 计划制定企业在搬迁之前,需要制定相关的资产处置计划。

计划中包括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的处置方案,责任人的分配,处置时的时间计划,以及处置后的审核流程等。

3.2 安全保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的安全,避免因为处理不当导致设备受损或者文件泄露。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称“118号文”),从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费用的范围、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

笔者对40号公告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定义并列举范围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相对118号文更加明确,易于纳税人掌握。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定义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能证明搬迁行为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并对属于政策性搬迁进行列举。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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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行政许可的承继问题:

食品企业搬迁地址,需要办理相关的住所变更登记。目前主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等。所需要的主要变更材料有:工商部门的迁移通知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房证(产权证)、租房协议、验资报告等。

参考法律: 1. 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 a)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卫生部颁发: 第 三十条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变更名称或住所时,需要先变更卫生许可证。 b) 《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00五年八月四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

第四十条 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a)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2年07月0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五)企业因迁址、进行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时,或者企业生产与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不同并且生产必备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项目,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必要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 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a)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6. 国\地税务登记证变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c)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7. 财政登记证变更: a)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b)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2002]8号

8.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证书变更: a)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搬迁所涉及土地相关问题: 参考法律: 1. 《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a)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b)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c)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d)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e)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f)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g)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h)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i)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j)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k)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 7.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参考其他地区、城市政策性搬迁所涉及土地问题: 1. 《》:经批准的搬迁调整企业,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市政府收回后,从招标拍卖所得金额中支付土地转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直接依法转让。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依法进行招标拍卖。地上物的补偿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或者依法进行招标拍卖。实施搬迁调整企业原厂区土地按合法手续抵押的土地、房产,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抵押资产给予保全的原则;(二)搬迁调整企业要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商讨抵押资产的处置办法,新厂区建成后,要及时用等值的资产和土地变更抵押给债权人,并签订有关协议,解决好变更抵押的“时间差”和 “价值差”问题。变更抵押的评估费和公告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他项权利证不收登记费。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

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7号)

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2]4号)

5.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鞍政发〔2005〕23号)

6.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流域建设涉及工业企业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办函〔2007〕57号)

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4〕86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59号)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参考法律: 1. 所得税:《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法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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