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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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如何认定重大质量事故

如何认定重大质量事故

如何认定重⼤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旦发⽣将会导致很多的⼈受到牵连,⽽且将会有很多⼈成为受害⼈;并且重⼤的质量事故⼀般都是由于相关的监管和内控不到位所引起的,需要对相关的负责⼈进⾏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重⼤质量事故,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怎样认定重⼤质量事故国家现⾏对⼯程质量通常采⽤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为⼀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功能和⼯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程或⼯程接否安全,存在重⼤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以下重伤的。

3)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者为重⼤事故,属建设⼯程重⼤事故范畴。

a⼯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员伤亡或重伤3⼈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程重⼤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等过失造成⼯程质量低劣,⽽在交付使⽤后发⽣的重⼤质量事故,或因⼯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返⼯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安全问题,如施⼯脚⼿、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灾等造成建设⼯程重⼤事故。

建设⼯程重⼤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级;b凡造成死亡10⼈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级;c凡造成死亡3⼈以上9⼈以下或重伤2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以上或重伤3⼈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事故调查程序暂⾏规定》所列发⽣⼀次死亡30⼈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均属特别重⼤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是指在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事件。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可靠性及使用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威胁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具有以下重要性:1.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如果质量问题存在,会造成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通过调查,可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供参考。

2.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可以了解到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从而针对性地加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调查事故的责任方,能够保障遭受损失的一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发生确认。

首先要确定某个工程确实发生了质量事故,包括收集各方提供的证据和目击者的陈述等,确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

2.调查组组建。

在确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会组建调查组,以专业的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工程专家、法律专家、监理人员等,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调查过程。

调查组会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询问相关人员等,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4.责任认定。

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后,调查组会对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应基于科学的依据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

5.处理和整改。

责任认定后,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处罚相关责任方、要求整改等,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责任。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质量缺陷和事故分类第七条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小于 5 万元(不含);以及其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 (含)小于 5 万元(不含)情况。

(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情况。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范围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重大事故的范围:1、发生断筋断面等重大质量问题及其操作失误等性质严重造成质量事故者。

2、由于发生生产失误,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一般事故的范围:不属于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3、国家、上级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调查不合格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秩序、内容、认定及处理办法1、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向工程负责人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工程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4、工程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负责者,责成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5、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上报、保存资料。

6、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质量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2、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负责分析及负责者。

四、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质量事故处理要以“三不放过原则”为准,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负责者和群众没有受到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明后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隐瞒。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工艺必须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及其领导责任,并报告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负责者要给予处分。

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紧急事件处理流程1、开工前应建立质量事故救援应急预案,要对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单位的救援组织能力、救援设备、救援器材及物品进行检查。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录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录2,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3。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20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快报.事故快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

(二)事发经过和后果。

(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臵情况。

(五)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八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质量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所属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故,一经发现并查实,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权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组织调查;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四)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和事发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成立调查组,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组长及成员组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成立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质量分管领导及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根据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号)、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质安[2016]26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

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第六条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1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____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____〕____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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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责任认定原则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等各种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事件。

针对工程质量事故,在责任认定上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第一,事故责任主体原则。

在工程质量事故中,责任主体多种多样,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并对其进行责任认定。

一般来说,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施工单位负责合理安排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材料。

在责任认定中,需要根据各个主体的具体职责和过失情况来决定其责任程度。

第二,过失原则。

在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过失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过失是指责任主体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一般认为,责任主体的过失行为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未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工作中的隐患;违反了合同和协议的约定等。

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

第三,因果关系原则。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责任主体的过失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以及该过失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在界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技术鉴定结论,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只有明确了因果关系,才能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

第四,合理期限原则。

在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中,需要遵循合理的期限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认定期限为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这样可以确保认定的公正和公平性,避免不确定性的延伸,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也有利于及时进行。

第五,多方负责原则。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可能涉及多方,因此需要采取多方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多方负责原则是指在确定事故责任主体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责任主体的过失行为和责任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避免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一个责任主体,造成责任的不公平性。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遵循责任主体原则、过失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合理期限原则和多方负责原则。

只有在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指导下,才能正确评判事故责任,维护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同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责任认定的方法和标准,提高工程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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