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素材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

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台的运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广播电视台设总台、分台、分支机构等组织形式,总台设总编辑室、节目制作部、技术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
2. 总台负责全台广播电视节目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分台负责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工作。
3. 广播电视台设编辑、记者、播音、导播、制片、技术、宣传、财务、人事等专业部门。
第三章节目制作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遵循公正、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捏造事实。
2.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出现有害淫秽内容,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3. 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超stitious beliefs、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4. 广播电视节目应注重文化教育,推广先进文化,提高民众文化素质。
第四章节目播出1. 广播电视节目应按时播出,不得中途换台,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守播出时段,不得在黄金时段播放低俗节目。
3. 广播电视节目应保证信号质量,不得出现信号干扰、画面模糊、声音杂音等问题。
4. 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守广告播放规定,不得超时播放广告,不得违规插播广告。
第五章人员管理1. 广播电视台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偷懒。
2. 广播电视台员工应遵守道德规范,不得在工作场所出言不逊、打架斗殴。
3. 广播电视台员工应积极进取,不得怠慢工作,不得懈怠敷衍。
4. 广播电视台员工应热爱公益事业,不得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章纪律处分1. 广播电视台员工如违反规章制度,应按照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记过、降级、开除等处理。
2. 广播电视台员工如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广播电视台的利益,应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广播电视台员工如有异议,可向上级部门申诉,但在申诉期间应继续执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室管理制度

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室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目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
二、人员管理1.各节目制作播出室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节目制作播出工作。
2.节目制作播出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素质,熟悉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工作流程,能够有效组织人员和资源,保证节目制作播出的顺利进行。
3.节目制作播出室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团队合作能力。
三、设备管理1.节目制作播出室应配备先进、稳定的制作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3.定期备份节目素材和制作播出记录,防止数据的丢失。
四、节目制作管理1.各节目制作播出室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节目制作,确保节目质量和进度。
2.制作播出人员应遵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节目制作播出室应定期开展节目评估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制作播出工作。
五、安全管理1.节目制作播出室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制定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3.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绩效考核1.节目制作播出室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绩效考核应注重节目的质量、播出的效果、工作的进展情况等指标,并与相关绩效目标相衔接。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电台、电视台行政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调整和改进。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目质量。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传媒公司素材规章制度

传媒公司素材规章制度
《传媒公司素材规章制度》
传媒公司的素材规章制度对于公司的业务运作至关重要。
素材规章制度不仅关乎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效率和业务质量。
因此,传媒公司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素材规章制度,以确保素材的质量和安全,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
首先,素材规章制度需要规范素材的获取途径和使用方法。
传媒公司通常需要从多个渠道获取素材,包括自主创作、外部采购和合作获取等。
公司需要建立明确的流程和标准,以确保所有获取的素材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标准。
同时,公司还需要规定素材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
其次,素材规章制度需要规定素材的存储和管理方式。
传媒公司通常会积累大量的素材库存,包括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类素材。
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存储管理体系,确保素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公司还需要规定素材的备份和归档方式,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数据丢失情况。
另外,素材规章制度还需要明确素材的审查和筛选标准。
传媒公司的素材种类繁多,包括新闻报道、广告宣传、专题节目等各类素材。
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素材进行筛选和审核,以确保素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总之,《传媒公司素材规章制度》是传媒公司业务运作中的一
部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司的业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更关系到公司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传媒公司需要重视素材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优化和提升素材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晋中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细则第一章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晋中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
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晋中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
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
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播出中心主任。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
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
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部主任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媒体素材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媒体素材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一、制度背景随着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媒体形式不断涌现,媒体素材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媒体素材是指在媒体制作中所使用到的各类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源。
良好的媒体素材管理制度及流程能够提高素材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有利于提升媒体制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制度目的1.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媒体素材管理制度,确保素材的安全、准确和高效;2.提高媒体制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因素材问题导致的延误和错误;3.减少重复购买、制作媒体素材,节约资源,降低成本;4.加强媒体素材的版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内容1.素材采购管理(1)明确媒体素材采购的程序和权限,采购部门负责协调并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签订合同;(2)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评估机制,选择可靠的供应商,确保素材的质量和版权;(3)建立素材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日期、数量、金额等信息,便于查询和管理。
2.素材整理与存储(1)对于所有采购的素材,及时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日后的使用和查询;(2)建立统一的素材存储库,实行权限管理,确保素材的安全,防止外泄;(3)对于重要的素材,定期进行备份,以防丢失或损坏;(4)记录素材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分类、编号等,以便快速定位和使用。
3.素材使用管理(1)建立素材使用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提供使用的目的和范围,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2)素材使用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3)对于重要的素材使用,需进行可追溯管理,记录使用情况和使用者,确保素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4)建立素材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用途和使用者等信息,便于查询和追溯。
四、制度流程1.素材采购流程(1)采购部门根据需求与供应商洽谈,达成合作意向;(2)制定采购计划并报批;(3)签订采购合同并采购;(4)验收素材并进行入库。
2.素材整理与存储流程(1)素材管理员根据分类整理素材,并进行编号和记录;(2)将整理好的素材存入统一的素材库,并进行权限管理;(3)定期备份重要素材。
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汇编范文

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汇编一、总则1.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台的日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汇编。
2.本规章制度汇编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二、工作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台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获得批准。
3.工作期间保持手机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4.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不得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
5.保护广播电视台的财产和设备,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或浪费。
三、岗位职责1.新闻采编人员:负责新闻采访、编辑、制作等工作,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可读性。
2.节目主持人:负责节目的主持工作,保证节目的质量、效果和观众的满意度。
3.技术人员:负责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维护和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节目的顺利播出。
4.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广播电视台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
四、保密制度1.广播电视台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广播电视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未经许可,不得将广播电视台内部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不得将内部文件、资料带出工作单位。
3.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等敏感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
五、奖惩制度1.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广播电视台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员工,广播电视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
3.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广播电视台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六、附则1.本规章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由广播电视台解释并补充完善。
2.本规章制度汇编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广播电视台领导层讨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员工。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14:33 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电视剧第一条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
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三条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
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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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素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台素材管理工作,提高节目制作和播出质量,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的素材采集、整理、存储、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素材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素材管理应当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素材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素材管理工作应当结合广电节目制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第七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先进的素材管理系统,实现素材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广大观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反馈,不断改进素材管理工作。
第二章素材采集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节目要求,合理确定素材采集范围和方向。
第十条素材采集应当主动创新,注意发现和挖掘新闻价值、时代特色和社会关切的素材。
第十一条素材采集应当依法合规,尊重民族风情,尊重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素材采集应当科学规范,重视素材的版权和实效性,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素材采集应当落实主动采集和接受委托采集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图文并茂、立体呈现的效果。
第十四条素材采集应当重视多媒体融合,尽可能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融为一体,提高视听效果。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采集目录和数据库,方便管理和检索。
第三章素材整理
第十六条素材整理应当注重分类整理,将采集到的素材进行分类存储,便于后续的查找和利用。
第十七条素材整理应当精心设计,注重编排和编辑,使素材能够符合节目的要求和观众的审美。
第十八条素材整理应当加强质量把关,对素材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素材整理应当加强版权管理,注重对素材的著作权、肖像权等方面的保护。
第二十条素材整理应当贯彻环保理念,避免使用以前的标准化做法,推行绿色素材整理。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整理的规范和流程,明确责任人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素材存储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存储管理制度,做到散乱有序,分类存储。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素材的种类和特点,选择适当的存储设备和技术手段。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备份制度,对重要的素材进行定期备份,防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素材的丢失。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素材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借阅和利用流程,明确申请和审批程序,加强对素材使用的控制。
第五章素材利用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台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利用素材。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台应当优先选用自有素材,注重节约资源,提高素材的再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的优势,灵活多样地利用素材,以满足不同节目制作的需求。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节目类型和观众喜好,精心策划和设计素材的利用方式,提高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加强与相关产业的合作,充分挖掘素材的商业价值,实现素材的多元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利用的考核制度,加强对素材利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素材保护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台应当依法依规保护素材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台可能接触的敏感素材及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的素材,应当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的保护制度,加强对素材不断变化的监管和防范。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素材的风险和危机事件,确保素材安全。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素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素材管理工作的监管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实行定期例行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面发现素材管理方面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十九条对于素材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广播电视台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确保素材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四十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注重对素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视台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细化素材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广播电视台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广播电视台素材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台的素材管理工作,提高
节目制作和播出质量,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的素材采集、整理、存储、利用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