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干部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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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峪回族乡政府机关干部管理办法(草案)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强化对干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调动全体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甘肃省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试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为乡政府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即: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和公勤人员。

第一章工作考核办法

干部管理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年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占总分值的6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40%。

1、平时考核:要求每个干部必须每天认真、客观、公正、详实地填写《甘肃省党政群体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核手册》,每月28日统一交到办公室,由乡党委主持召开当月工作评审会,对每个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考核打分,并填写当月考核结果。

2、干部每月考核分为“好”(90—100分)、“较好”(75——89分)、“一般”(60—74分)、“较差”(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内容见考核手册说明),当月评为“较差”等次的丽承其在乡机关干部会上作出书面检查,领导连续两个月评为“较差”等次的,除作书面检查外,所有干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乡党委并进行谈话戒免;连续三个月评为“较差”等次的,停止其工作,反省一个月,月内只发给100元的基本生活费,反省不彻底者,限期调离。

3、对不按时上缴《考核手册》或填写内容不全、不翔实的干部,当月考核结果定为“较差”档次。

第二章学习管理办法

干部应当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及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场经济知识以及WTO基础知识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能够解决当前农村工作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新困难、新矛盾、新问题的解决方法,不断提高自己依法行政、驾驭市场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本领及技能。

4、干部学习分为集体学习和自由学习。集体学习由分管后勤的党委副书记安排,党委办公室及政府办公室提供学习资料;每周不得少于两次,一般在早上7:30—9时;冬季可改为下午5时—7时。集体学习应建立点名和记学习记录制度;不能按时参加或不参加者处罚同请销假制度。学习记录由宣传干事或办公室人员专门负责。

5、集体学习的内容可以是党和中央、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市场经济知识、世贸组织基础知识,也可以是党报、党刊中的工作经验介绍、交流文章。

6、个人自由学习时间不限,内容要紧随集体学习。自由学习要记好学习笔记,字数要求为:政治理论学习,平均每人每月记2000安以上;法律知识学习为每人平均每月记1500字以上;其它方面知识学习,每人每月平均1500字以上。

7、个人学习的三种笔记,按月底随同考核手册一同交有关领导签字批阅,结果与月考核相挂钩。

第三章作息及清销假制度

8、干部应当自觉养成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每天早7时准时起床,7:30分如无统一安排,既可打扫环境卫生,也可进行自学;早饭后,如需下队,必须按10时准时离开单位(特殊情况例外,应提前通知),下午6时后为自学、体育锻炼等自由活动,晚11时应按时息灯体育(加班人员除外)。

9、对早上不按时起床人员,经领导抽查发现后通报批评,晚

上不按时息灯休息人员除通报批评外,进行经济处罚(标准见财务管理制度)。

10、干部在上班时间内(即早8时至下午6时)严禁行拳猜令饮酒,违者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喝酒,但不能行声喧哗,酒后不失常态,否则按以上标准处罚。

11、干部在上班时间内不得私自高声播放录音机、功放机、电子琴、电视等电器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违者每次处罚10—20元,并在黑板上通报批评。

12、干部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自觉履行请假、销假制度。领导干部按照县委(2002)126号文件《关于印发〈华亭县领导

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干部原则上在上班时间内无重大事情不请假,确保需要请假的应先向联系村领导请假征求意见,同意后在业务主管领导处请假,同意后再到乡长处请假。

请假必须写书面请假条。因事请假的,如实写请事由;因病请假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或外出就医证明,经审批同意不影响工作条件下才能生效。干部请假期满回单位后,应向所请假的领导汇报、销假,以便安排正常工作;如请假后回单位不销假者,上

班考勤仍按旷工对待。如延长请假时间的,要补办续假手续,并及时销假。

13、干部因病、因事请假的,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乡长按程序审批;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乡政府办公会议审批;请假在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经乡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由乡党委书记审批;十五天以上二十天以内的,按以上程序审批后,由乡党委会议审批;二十天以上的经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人

事局审批。

干部晚婚、晚育请假,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可不按以上程序。

14、干部办理请假或销假手续,一般要求本人办理,如因病住

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写出假条,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办理。请假外出,如需办理续假手续,按上述审批程序及权限,可先通过电报、电话续假,回单位后补写假条。

15、干部因病、因事事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每人每天处罚30元;每月内有迟到、早退、旷工、溜岗,不参加集体活动(劳动)、打扫卫生的,按照次数和贻误工作情况,可评为“较差”等次。

16、在年度考核中,干部因病、因事请假,除去双息日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一般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六个月的,不得评为先进或称职。

17、干部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天不上班,或一年旷工累计超过十天的除经济处罚外,由乡纪委向本人发出书面戒勉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年度不得评先选优;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18、干部的出勤情况,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亲自抓在手上,办公室要详细考核记载,每月月初公布上月出勤统计情况,年终总评。如有以上违规行为,办公室专门考勤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每人每次罚工作人员5—15元。

第四章机关后勤管理办法

19、党员、干部应该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党纪条规中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对照反省自己的言行举止;不断强化公仆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敢于揭露和抵制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群众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20、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以权谋私、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和态度对待农民群众,在政策规定之外向农民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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