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

【正文】

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

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9、政府资金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底保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政府引导基金必须进行银行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11、明确政府资金的退出方式,不要求必须进场交易

办法明确规定:

1)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2)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也就是说,章程等文件约定清楚的,可直接按约定条件退出,不强制要求进场交易。

【全文】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

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 一、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 (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中原经济区的最佳机遇期;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合作模式:劣后的收益分配 参股形式,宁夏标准。成立子基金的流程,有没有涉及第三方,除了基金之外, 发改委政策: 会议认为,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 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 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 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三是为突出投资 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 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 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 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 资决策;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与此同时,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按经验来看,政府投入此类创投基金的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三成,且引资规模能达到4倍以上。 记者梳理主要基金项目官方披露的数据发现,政府引导资金一般占这些基金的20%~40%,而引入 社会资本则达4~8倍不等。 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基金正式运行后,要委托若干家公司经营,同时硬性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 须投向早中期企业,从而用“市场化”的方法,把整个基金“运作”起来。 案例: 1.库尔勒开发区“试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重点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天然气精细加工、现代服务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文化旅游六大领域。 今年计划投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连续投入5年,总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从运作方 式来看,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由资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专 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实现同股、同权、同回报。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流程(精)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及管理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 1.产业基金发起设立 1.1发起条件 1.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 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3.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 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1.2申报核准要求 1.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只需在发改委备案。 2.50亿元以上规模的产业基金由发改委审批。

1.3申报人 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作为申报人 1.4发起人 由两类机构构成:一是大型产业集团,二是金融企业,后者中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在法律上没有障碍。证券公司有股票投资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但是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差异很大,根据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不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1.5设立形式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在法律基础和设立程序方面都已经没有障碍。 2.产业基金的募集 2.1 募集方式和规模 私募方式募集,且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2.2 交易方式 封闭式基金 2.3 存续期限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3.产业基金的治理结构 3.1 产业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第一章产业投资基金 第一节产业投资基金得含义及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就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得金融创新工具。产业基金得设立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可依,因此一直以来对产业基金得界定没有统一得标准。未获通过得《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所定义得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与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得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与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瞧出,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集合投资制度;(2)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3)基金机构与管理机构分开。 第二节发展我国产业基金得政策制约 虽然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得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产业基金得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还未建立,并且存在着较大得争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担心设立产业基金得风险,但风险就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控制得,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产业基金法难产得理由。实际上,现在得障碍主要存在于对创业投资与产业基金得概念与作用得争论上。其中,科技部与原国家计委之争最具代表性。原国家计委与科技部得立法思路从一开始就有分歧。产业基金立法得提出在原国家计委,但占产业基金半壁江山得创业投资基金立法,却由科技部倡导。科技部就是七部委文件(即《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得牵头单位,它主张制订《创业投资公司暂行办法》,再附加《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来规制产业基金得主体-创业投资基金,以加强科技产业得发展力度。它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另行制订一套所谓得“创业投资基金”得法律法规。而原国家计委则希望通过发展产业基金在基础设施、房地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替代积极得财政政策融资方式。因此,早在2001年,原国家计委就向国务院报批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因在立法过程中引发得类似以上所述得许多争论性意见迟迟无法通过。当年7月,该《暂行办法》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搁置。2003年以来,一份旨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 篇)——政府引导基金 近两年,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当下我国的经济新热点。特色小镇以产业为主导,在开发建设期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且前期无过多资产可进行抵押贷款等特点。设立针对特色小镇项目专项基金是目前通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社会资本快速导入,并推动项目加速落地。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本文为上篇,主要阐述政府引导基金交易结构分类及现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行文结构目录如下: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交易结构分类 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特点 三、案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 四、案例:江苏省特色小镇发展基金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分类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念 投向特色小镇的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其发起方不同分为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由社会资本发起。 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基金三大类型)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委托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对国家重点产业项目的建设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扶持。政府通过较少财政资金

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杠杆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向具体项目时需经过政府的审批,同时还需金融机构审核。广义上讲,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结构分类 针对特色小镇项目,政府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Ⅰ型结构:只设立母基金,不另设子基金 该种模式下,政府基金虽然由政府发起,但是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出资及基金管理,而是委托特定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图1 Ⅰ型结构示意图 2Ⅱ型结构:同时设立母基金与子基金,子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 该种结构首先由省级政府发起设立母基金,母基金出资人为省政府出资平台、金融机构和其他出资人,一般省政府只出资其中一小部分,基金出资主要来自于银行、保险、信托等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 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xxxx〕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香洲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香洲区集聚,加快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按照《香洲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珠香国资办〔xxxx〕19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并通过将本办法有关条规纳入子基金章程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使子基金管理机构遵守本

办法的规定,控制引导基金的经营风险。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与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控股”)共同设立,总体规模10亿元人民币。后续增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募集方案,经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香洲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由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正方控股共同成立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依法注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及监事。 第八条成立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职责,并对区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香洲工商分局、区国税部门、区法制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

产业基金基本模式最全解析汇报汇报

产业基金基本模式最全解析 一、结构化基金基本要素:基金结构:上市公司出资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机构出资作为夹层(或中间级),并由投资机构负责募集优先级资金。上市公司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实质性参与或主导基金投资决策(见上图红色虚线部分):1)设立控股子公司作GP,2)由控股子公司与投资机构双GP运作或双方合资成立投资公司作为GP,3)投资机构作为GP,但上市公司有否决权。收益分配的顺序一般是:1)优先级资金本金及收益,2)夹层本金,3)劣后本金,4)基金管理人本金,5)剩余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由劣后级、夹层及基金管理人分配。增信措施:1)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为优先级资金提供保本及收益承诺,2)上市公司承诺收购所投资项目,3)以投资项目的收益权质押存续期:一般为2-10年,主流5-6年。退出方式:IPO、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一般会约定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权。所投资项目以资产注入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基金实现退出,退出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现金+股票,或股票(见上图虚线所示)。管理费:市场主流的管理费为2%。出资形式:主流操作方式有两种:1)分期出资,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比例的出资;2)承诺出资,按基金投资进度以项目出资。投资领域: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制”,一般为

上市公司产业链上下游或上市公司意欲进入的新兴战略业务。投资决策:一般由上市公司占据主导地位。案例1:东湖高新(600133)与光大资本联合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结构化基金东湖高新出资3亿元作为劣后资金,光大资本出资3亿元作为中间级(夹层)资金,由光大浸辉投资负责募集18亿优先级资金。由光大资本100%控股的光大浸辉投资作为基金GP。基金规模:24亿。存续期:3年(2年投资期,1年退出期)。退出方式:IPO、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收益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分配顺序如下:1)优先级资金到期一次性收回投资本金,2)优先级资金获得固定收益:按投资本金不超过7.8%计算年化收益,3)夹层资金收回投资本金,4)劣后级资金收回投资本金,5)基金管理人收回投资本金,6)剩余的投资收益在劣后级资金、夹层资金之间按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分享超额收益。管理费: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出资形式:承诺出资制,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度将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实缴到位。案例2:暴风科技(300431)联合中信资本发起设立境外并购基金优先级为平安信托的 产品,占基金总规模的75%,是主要的基金提供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劣后级是暴风科技与淳信奋进,分别占基金总规模的10%和15%。收益分配中,优先级超额收益的90%归属于劣后级;暴风科技大股东冯鑫对基金整体进行最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5月

目录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3)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3) (二)产业基金的特征 (5) 二、我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9) (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部分 (9) 1、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9) 2、政府引导基金的三种类型 (11) (1)政府引导类 (11) (2)国企牵头类 (11) (3)地方融资类 (12) (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发展现状 (12)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13) 2、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14) 3、省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XX大健康产业基金与XX高新产业基金 (16)

产业基金的本质: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的本质即国际上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针对特定产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1)有三种组织形式,最典型的是合伙制即GP/LP 模式。政府、国企等主要出资方做LP;(2)从融资特点上来看,可降低负债率,适合大型、长期投资项目;(3)政府引导基金有三种类型:政府引导类,主要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模式;国企牵头类;地方融资类。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实现对产业的 扶持。政府资金一般是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科研究中心将政府引导基金划分为PPP、产业基金、创业基金三大类。2015年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增长。2018年1月-4月,我国政府产业基金新设立70只,目前目标规模已达8705亿元,增长态势良好,有望实现新的突破。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及平滑基金方案说明(二稿)

招商银行—和金资本政府引导基金方案 一、城市发展基金 (一)、城市发展基金简介 1、涵义:城市发展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推动、社会其他投资方参与的基金,能够实现多元化的融资,走出一条多方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2、目标客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财政部、发改委等。 3、客户需求点:财政压力较大,资金来源单一,债务负担过重,城市发展较为急迫需要融资的,需要进行地方债务置换的政府部门。 4、项目筛选:政府平台的表内外融资、城投债、地方政府债等。 5、我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寻找资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结构,串联项目各方高效达成合作。 6、基金结构: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设计,以银行理财资金等作为优先级,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资金作为劣后,劣后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提供资金担保,保障本金收益,资金参与交通、铁路、水利等项目,原则上要求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出具相关的人大协议。

(二)、城市发展基金交易结构 说明: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GP和LP分别认缴出资),投资领域以城市发展相关产业项目为主,包括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开发、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三)、交易要素 1、基金类型: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制。 2、基金规模:30亿元。 3、基金存续期限:5+3年。 解释:“5”指基金的存续期是5年,5年内资金是不得退出的,“3”指资金的退出时间是分三年退出的。 4、基金投资人:劣后级:政府旗下的某公司出资6亿元。 优先级:招商银行以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出资24亿元。 优先级、劣后级的解释: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优先级的收益由劣后级资金来保障优先级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产业基金的概述、运作模式、业务流程

产业基金的概述、运作模式、业务流程 2014.3.24 一、产业基金的概述 1、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大类概念,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进行投资,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未获通过的《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2、产业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的区别 (1)投资范围: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技术成熟的成长期企业未上市的股权,以个别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属成长性及收益性投资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广些,并且更倾向于投资准备IPO的企业。 (2)组织管理方面:产业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之间的关系,由于缺少市场化的选择与安排,这样的激励机制促使其的投资方向,更加倾向于中长期的操作,促使收益的可持续性;而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采用的是市场化的方法,导致其收到市场的因素的影响较大,而使其的投资行为,关注短期,收益率的波动幅度较大。

(3)投资领域:产业基金受到设立时的限制,而私募则是限制较少。 3、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个基金模式,投资对象是实体产业,而并非证券投资基金集中于有价证券,这是二者区别的显著特点。 4、我国启动的新一轮经济改革,为产业基金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中国GDP增速的放缓,经济结构调整深化的时期,受到宏观政策和现有机制的影响,虽然近期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揽子的方案,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空间。2014年,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对于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及民间金融的表态,反应了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是持积极态度,这为产业基金的发展支撑了发展的空间。 二、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处在向深层次发展的时期,公司提供股权、债权投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与管理等金融服务,关注国内具有明显或潜在投资价值的企业成长中的需求和个人财富增长的愿望,以起到沟通市场、企业和个人的桥梁作用。 公司高层与管理团队具有成功的创业经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涉及的投资项目包括地产、金融、新能源、医药医疗、公益等各大领域。公司具有现代化的经营理念、高水准的职业操守、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团队,依托强大的投资研究和风险把控能力以及强大的基金担保机构,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制度,立足于国内市场,为机构投资和广大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投资管理和顾问服务,通过专业、严谨的风险投资理念,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节能设备基金:基金规模800万,收益13.5% 项目描述:本项目融资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借款企业采购节能设备原材料使用。借款企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瞪羚企业,主要从事节能、环保的新型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 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 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 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 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国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此后IPO暂停,创投归于平静。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80%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自1998年市政府出资1.2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6.9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

投资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运营方案(公司制运作模式)

中青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运营方案 中青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将成立,为保障投资管理公司的顺利运行和业务活动的成功实施,制订有关运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1、组织机构 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管理层占%,占%,占%。投资管理公司设董事会,由(董事长)、、三人组成,董事长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监事一名,由徐总担任;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担任;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重大方针政策,并对涉及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战略的投资重大决策负责;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都是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简称“投审会”)的成员,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在公司内部的最终审批。投审会成员由组成,采用投票制多数决的方式审批项目。 公司在成立初期,仅设立投融资部,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事务由中青创业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门代管。具备适当规模后,逐步设立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项目挖掘、培育和具体投资工作,及旗下基金的募集和管理)、研究部(专职负责市场调查和行业分析研究工作)、项目管理部(专职负责对被投资企

业和项目的后期股权管理,及项目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财务部、风险控制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 各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投资银行部: 负责拟定公司投资战略、投资规划、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制订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组织实施公司投资与融资活动。参与投融资项目考察、谈判。同时,以该部门为主,会同研究部、项目管理部,负责被投资企业和(或)项目的投融资、行业研究、项目策划、经营管理分析、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等。 研究部: 会同投融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市场调研、行业分析、业务与技术分析、项目谈判资料和研究支持、档案管理等工作。 项目管理部: 在项目投资完成后,会同(投资银行部)负责被投资企业和(或)项目的股权管理、后续投融资、行业研究、项目策划、经营管理分析、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等。 财务部: 负责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定期出具投资公司经营分析报告;对投资银行部的拟投资项目,结合公司自身财务

政府引导基金的探索与发展

政府引导基金的探索与发展 在世界各国风险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如何通过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引导这些基金的发展,是一个世界级的共同课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的为支持产业发展或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而建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 一、引导基金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末随着股权私募基金(简称PE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简称VC基金)在中国的走红,创业投资(简称VC)作为一种创新政策工具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同,并于1999年开始连续出台多部法规、政策,着力推动中国VC产业的发展。当时全国各级政府纷纷出资设立VC基金,一时间热闹纷繁。1998年中国的VC机构只有76家,管理资本168亿元,而1999年则增加到118家机构,管理资本也增加到306亿元,2002年,VC机构数和管理资本金额已经达到366家和688亿元。但是,好景不长,紧接着的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和2006年,VC机构数和管理资本金额都徘徊在300家左右和600亿元附近。 国家相关部门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对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支持VC产业发展经验的梳理,发现它国的政府并不直接设立

VC基金,也很少直接去投资项目,而是设立政府VC引导基金,即基金中的基金,以投资的形式与专业化的VC管理团队共同设立VC 基金,由这些专业者进行具体运作。美国有联邦政府引导基金和州政府引导基金两大类。联邦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依据是1958年的《小企业投资法案》,由美国中小企业局(SBA)主管,具体计划为小企业股权投资计划(SBIC),主要特点是贷款担保参与证券(与政府无股权关系)。从效果看,1994-2003年投资27500项,投资金额达280亿美元,创造100万个就业岗位,成功投资有英特尔、苹果电脑、联邦快递、耐克、美国在线等。州一级的政府引导基金很多,大约有14个州都设立旨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 以色列的Yozma计划是最为成功的政府VCFIF,它使以色列从创业投资弱国走向了强国。该计划于1993开始实施,运作形式以基金公司为载体,每期政府资金规模为1亿美元,发起10个子基金。管理特点表现为政府不干预具体事务,如果成功,6年后政府股份原价出让其股权,如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第一期的YOZMA,政府资金已于1998年成功实现了退出,2002年以色列创业投资企业达到131个,VC/GDP强度世界最高,创业风险投资总量超过100亿美元,其中55亿美元都由原YOZMA基金中衍生出的团队管理。 澳大利亚的IIF基金也很有典型意义,是对政府科技投入方式的一种创新。该基金的目标是与政府基础和应用研究型科技计划紧密配合,促进澳大利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该基金管理机构是产业研究

关于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关于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唐颖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世纪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年后又陆续成立了多家风险产业机构。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年前后,

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家。年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家公司中,创投机构家。此后暂停,创投归于平静。今年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家,可投资资本共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自年市政府出资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年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月日起施行。《办法》从政策上规范了

45页超详细《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专题整理

政府引导基金专题 一、引导基金概述 1、引导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2、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作用与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

赛迪顾问-投融资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模式和策略选择

本期主题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模式和策略选择 第一章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1.1 政府引导基金含义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或资助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或新兴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引导基金最早以法规形式出现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作出的规定。该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此后,为了有效指导政府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引导基金,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确立了一个法律基础。 政府引导基金是以政府为主导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其基本运作模式是由政府背景的平台公司引导部分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母基金,主要以有限合伙人(LP)的方式投资于特定区域或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 1.2 政府引导基金特征 1.2.1 引导基金主要特点 根据《指导意见》,政府引导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政府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其次,政府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非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最后,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运作。 1.2.2 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从基金的投资对象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实际上是一种“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FOF),所谓“基金的基金”,通常是指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有时也称作“母基金”。“基金的基金”与一般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项目相比,在风险分散、投资手续简化、投资成本等方面存在优势;但投资于“基金的基金”也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双重管理费用,投资收益平均化、易产生额外费用和管理风险等方面。 1.2.3 引导基金与“基金的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作为一种政策性“基金的基金”,其具有一般商业性“基金的基金”的共同特点,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政府引导基金和商业性“基金的基金”一样,均作为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多个子基金,不直接投资于创业项目。但政府引导基金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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