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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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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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程序正义初论重庆,现代法学发表时间199802田平安杜睿哲一、问题之提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当今中国,法治正成为人们议论的重点,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热点。

君不见,国人在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问题讨论之余,其解决方法往往都要归结到加快法制建设上去。

众所周知,法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别,加强法制建设,意味着一方面要加强实体法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程序法建设。

程序法和实体法如同一辆摩托的两个轮子,对法制建设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它们之间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对于统治者而言,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利的工具。

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界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主流的观点一直视程序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从法,较有权威的《法学辞典》公开解释道实体法,亦称‘主法’、‘主体法’,‘程序法’的对称。

注《法学辞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页。

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手续法’、‘助法’,‘实体法’的对称。

注《法学辞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14页。

于是,如果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传统认识出发,我们必然得出追求实体正义重要,追求程序正义次之的结论。

此结论直接牵涉到对依法审判的曲解,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

孟德斯鸠作为法治理想而描绘出来的所谓‘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正是这种程序观念的象征。

注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6页。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按实体正义的规定判决,很少关注程序正义问题。

程序正义 ppt课件

程序正义 ppt课件

于是当事人与母校对峙公堂。
10年前,哈佛大学,也曾出了起教授抄袭事件。 事发于2004年。当事人是美国宪法学头号人物,奥巴马
读书时的导师。但天有不测风云,忽一日保守派媒体齐 齐向自由派教授发难,指控其20年前曾出版了一本普及 版的法学书,该书涉嫌严重抄袭。
哈佛大学作出裁决: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学术纪律 行为,但抄袭并非核心观点,故应对其予以公开警告和 谴责!
谢谢!~
一是西方人以为人性是恶的,而我们中国人则以 为人性是善的。
在西方人看来因为性本恶,所以人是不可相信的。尤其 是强势的人、拥有权力的人(包括权力机构)更不可相 信。
而我们中国人一直讲的是性本善。恶是后来生出来的, 是环境使然。人类社会只要通过道德教化,通过弘扬人 性之美,就可变得和谐。
第二个原因是中西方之间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
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 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 问题。
北大抄袭案!~
事件:去年5月,人大一名教授在查阅外国新闻史资料 时,发现《国际新闻界》杂志中有篇文章,涉嫌抄袭。 事关当事人名誉,编辑部极为慎重,专门找来外文原版 书,请外语专家进行核对,最终在当年8月,发布了一 则罕见的抄袭公告,对投稿人进行了谴责,宣布5年内 拒绝该作者的投稿,将其抄袭情况公告于刊物官网,并 通报北大,而北大也经校批准以后决定撤销该生博士生 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中国在邓小平的新政之前,还基本上是小农经济的、人 们是遵循着乡土社会与熟人社会的生活模式。
正义的另一个意思是公平。而公平则是因交换而产生。 没有交换就无所谓公平,公平的交换就是权利与义务的 对等与合理分配。
从《林肯律师》------ 一次不准确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有参与、中立、对等、理性、信息、及时、终结。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了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

但程序正义被当着一种法治观念,最早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当时叫做“自然主义”。

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理论

(三)程序正义产生于英国的原因
• 英美法之所以强调程序胜于实体缘于英美法的法律机制, 即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者主义诉讼结构,先例 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原因如下: • 陪审裁判由多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不谙法律,只具备初 级文化水平即可,因此他们的裁判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 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 当性。 • 法律适用上,遵循先例拘束原则,其前提在于当事者(主 要是其律师)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 明法院予以适用。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 所以辩论的技术和程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 衡平法发展的背景在于当事者无法掌握能够适用于自己案 件的法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济,法官能够考虑一切事实 情节,作出任何可能认为是合适的决定。但是在这里保证 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
程序正义的分类
• 完善的程序正义 •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纯粹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
•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 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 结果的程序。 • 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 的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 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 罕见的。
近代之后的发展
• 到了近现代,自然正义作为程序正义也是凌驾于 实体正义之上的。在1610年的一个案件中,首席 法官柯克就认为议会的法律若与自然正义相悖, 就可以认定其无效。 •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一原则也广泛适用于行政 案件中,至19世纪这一原则已经扩展到行政法领 域之外,及于社团与俱乐部这样的机构: • “该规则不限于严格的法律裁判庭,而适用于每 个由被授权裁决对个人产生民事后果的事项的人 员组成的裁判所或机构。”
• 美国学者把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的程 序保障要求直接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 程序的具体标准。 •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程序”与 “程序性正当程序”。 • 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 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 律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 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布这个 法律无效。 • 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 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 • “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相一致的正当法 律程序是指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结果正义⽂明不仅仅是社会的⽂明,更是法律和制度的⽂明!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就四个字:程序正义。

贯穿社会的所有领域、所有⽅⾯,执法要讲程序正义,⾏政同样要讲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并⾮⼀定是执法过程中独有的程序正义,这样理解是⽚⾯的、狭隘的。

为什么常常有⼈试图突破甚⾄破坏程序正义?两个原因:⼀是执⾏程序的过程显得很繁复,时间成本很⾼;⼀是程序正义束缚了权⼒,使得他们很难达到某些个⼈⽬的。

在特殊的国度,虽然⼤家都知道,在滋⽣贪婪肥源的⼟地上没有⼀个官员是⼲净的⽆辜的;但对其的处置还是应该循序法律,让所有⼈信服,⽽⾮扣上个涉嫌违法的罪名就可以随意吊打!尽管当下权⼤于法的社会中,法律只是少部分⼈对其他⼈定罪的⼯具,但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制度应该是⽂明的”。

只有这样,它向⽂明转⾝才有可能成功,否则永远都逃不出治乱循环的宿命。

不管什么时候,我们应该清楚,任何⼈都有寻求正义的权利。

即使他是在押犯,毕竟你怎么知道他不是被冤枉的,这⽚⼟地上因被冤枉⽽剥夺⾃由的⼈还少吗!社会的⽂明体现在包容和多元上,法律和制度的⽂明体现在公平公正上;律法的⽂明就体现在对他犯过的罪进⾏调查取证,并据此量刑;对他没有犯过的罪,不要随意添加诬陷,所有的调查审判量刑充分遵循法律;从调查到审判的过程,应该让犯罪嫌疑⼈信服,法官律师信服,社会舆论信服,这才是法律该有的尊严和权威。

虽然现在有很多正义之⼠⼀直在频繁的强调程序正义,但似乎没有⼈听得进去,所有⼈都拿着正义的⼤棒,抢占制⾼点,似乎谁的呼声越⾼,谁就离正义越近似的。

他们⼀直认为也⼀直以此为之:⼀个⼈只要背上了恶名,似乎⼈⼈得⽽诛之。

这种野蛮逻辑不但能⼤⾏其道,⽽且还⽆孔不⼊,那你还追求什么⽂明讨要什么正义?请问你认为⾃⼰坚持的是正义,你怎么知道别⼈坚持的就不是他认为的正义?当你们⼼中坚持的正义是对⽴的,请问谁才是正义的?明明知道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限度的保证结果正义,但到讨论问题的时候,你们却总是对程序避⽽不谈,只是⼀味的强调⽬的和动机,这不可笑吗?______⼒天度⼼2018.10.8。

试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试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试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作者:周律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4期摘要我国的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过度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不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化要求,从而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权力恣意。

所以,我们应当倡导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程序正义”理念,将实现程序正义放在首要位置。

本文对于程序正义的论述,将通过介绍其概念、基本要求、价值与意义,尽量对其形成较为系统化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论述我国行政执法中程序正义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求对我国行政执法程序正义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行政执法程序正义改革解决方案作者简介:周律格,海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218一、程序正义概述(一)概念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源自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原意是司法案件的审判必须让人感到公正与合理。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理念开始进入行政法领域中,也在行政实践中逐渐显现。

在行政法领域中,程序正义是指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等过程中,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保证行政职权的行使符合程序的规范化要求,实现行政过程的公正合理,满足公众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二)基本要求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认识,经历了从“附属价值”到“独立价值与附属价值共存”的变化过程,从而抛弃了“程序正义只是实体正义的附属品”这一理念,逐渐将其从实体正义中抽离出来,开始深入研究它独立的内在价值。

与实体正义一样,在行政法领域中,程序正义也有着专属于自身的基本要求,笔者主要论述以下几点:1.行政公开行政公开主要包括了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公开和行政程序公开。

浅谈程序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作者:陈佳玉肖舒婷刘丛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没有受到重视。

但作为形成适当的实体规范前提的公正程序,对于当今司法判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会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更为完善。

关键词程序法律程序程序正义作者简介:陈佳玉、肖舒婷、刘丛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0-02一、程序正义的渊源“从法学角度来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而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的。

“现代程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先、合理化。

正当过程作为程序的核心,其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

”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明确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而那时,“正义程序”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的权利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杀之权利。

”此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程序这一原则,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在美国,独立革命之后,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指出: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

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程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程序的正义性却经常受到质疑,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实现程序的正义标准。

首先,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建立公平的规则和制度。

程序正义的核心是公平,而公平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支撑。

这些规则和制度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应该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程序才能具有正义性。

其次,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保障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透明度和公开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只有当程序的运行过程和决策依据对所有人都是透明和公开的时候,程序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程序的运行过程和决策依据对公众都是可见的。

另外,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公正和客观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原则,只有当程序的决策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公正的标准时,程序才能具有正义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程序的决策是客观、公正的。

最后,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强调程序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程序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社会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在程序设计和运行中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关注程序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确保程序的运行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

总之,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课题,需要我们从规则和制度、透明度和公开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来思考和努力。

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的情况下,程序才能真正具有正义性。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为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而不懈奋斗。

论我国政策过程中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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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上)

论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上)内容提要:萨莫斯提出了十项程序价值编目,继后贝勒斯比萨莫斯更有针对性地围绕如何实现纠纷解决目标提出了八项原则作为程序内在价值要素。

本文认为程序公正既然是“看得见的”公正,当然是指让当事人看得见的公正,所以我们更应当从当事人角度来分析程序公正的价值要素。

本文梳理了当代西方学者关于程序公正对当事人的意义的理论,从把握结果、倾诉、仪式感、精神“治疗”、合意达成的唯一场所等五个方面,阐述了程序公正对于当事人的意义。

本文根据法律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善恶情况的变化来排列出四级模式,认为“有正当程序的恶法”优越于“有不正当程序的善法”,“有不正当程序的善法”优越于“无程序的善法”。

本文还分析了当事人为什么能够“看得见”公正,认为当事人是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程序的言行、程序的仪式和程序中的器物等四个方面看见公正的。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程序应当满足当事人在参与、正统、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等十个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也就是程序内在价值要素。

关键词:程序公正,当事人角度,程序内在价值要素引言20世纪中期以来,程序正义价值理论的研究最令人瞩目的法学家应当是萨莫斯()和贝勒斯()。

在他们的程序理论中都涉及并论述过程序的两个序列的价值,即程序的外在价值与程序的内在价值。

1974年,萨莫斯在康奈尔法学院的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法律程序的估价与善用——为“程序价值”申辩》(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的论文,提出应遵循两套价值标准:其一,“好结果效应”(good result efficacy),所谓好结果是指法律程序运作的结果符合和平、安全、正义等诸项实体价值标准。

但这不是程序的唯一价值,如果一项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通过它的结果——能够达到诸如程序理性、人道、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等项价值,那么我们就会认为该程序在这方面是好的,而不论它是否具备“好结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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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程序正义的概念及含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程序正义的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纯粹的程序正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完善的程序正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程序的价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论程序正义 摘要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由来已久。对于实体正义人们人们给予了过多的关注,但是对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却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对如何促进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有什么样的内在标准和要求,不同的人总是给出不同的答案。本文对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类型的划分作了简要分析,在借鉴其他法学大家思想的基础上,着重讨论程序的价值和程序正义的内在标准和要求,并对这些标准和要求作出简要的分析,明确其对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 Abstract The division between entity justice and procedure justice has been a long time. For the entity justice ,people have given too much attention.but for the value of the procedure justice still has not united understanding. How to promote the procedure justice, procedure justice has what kind of internal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different people will offer different answers. This article make simple analysis about the types of procedure justice.on the basis of the thinking of some jurist,discuss the value of procedure justice and procedure justice internal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se standards,and make brief analysis on the standards to make it clear that realize the procedure justice.

关键词:程序 程序正义 价值 Key words:procedure procedure justice value 3

引言 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所具有的真理, 它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是人对自身本质的探索和认知,它也是构建和完善社会的重要理念。处于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产生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分类以来,程序的价值就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众多的法学家、思想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我国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重视程序正义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程序正义的概念及含义 “程序’’一词,英文为process,中英文的含义大致相同。如中文的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1】而英文process的解释为“过程、进程’’,有时特指法律上的“诉讼"。【2】从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3】也有学者认为,程序主要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4】从广义上来讲,程序就是人们为了进行某种活动或者达到某种状态和目的所规定的途径。从法学角度来讲,程序就是以诉讼程序为基础的法律程序,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关于正义,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体会到什么事情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但是,包括众多思想家、哲学家在内,却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我们每个人所看到的,所体会到的都只是正义展现给我们的一种面貌而已。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将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三种类型。那么作为本文讨论对象的程序正义,又有着怎样的面貌呢?程序正义有两个古老的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源于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在其主持编纂的《法学阶梯》

【1】 现代汉语词典.北京:上午印书馆.1978.

【2】 新英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

【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4】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半,第12页。

【5】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4

中明确提出这一原则。在罗马法的深刻影响下,英国学者布雷克顿在其《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中提出,如果存在任何与案件一方有血缘关系或朋友关系,或对案件一方怀有敌意,或与案件一方有服从关系,或是案件一方的拥护者的怀疑,一个法官就不应该审理此案件。【1】“当事人又被倾听和陈述的权利”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不给利益被决定者被倾听和陈述

的机会,任何裁决者的决定都不应当有效。诉讼双方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即使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们不但想要正当的结果,他们还要那些达致正当结果的程序和方式。

第二节 程序正义的类型 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以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其在《正义论》中对程序正义所做的分类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学派划分上属于社会正义论,其所提出的正义理论也是为了解决社会体制是否公正的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的第一美德一样。【2】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的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罗尔斯把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把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顺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经济利益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4】罗尔斯根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把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一)、纯粹的程序正义 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适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罗尔斯曾举出赌博这一典型事例,假设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而且赌博是自愿的,没有人欺骗,那么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是公平的。也就是说,在纯粹程

【1】 转引自徐亚文著:《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第11页。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90页。

【3】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4】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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