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1)
水上事故案例警示教育(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上交通日益繁忙,水上事故也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全民水上安全意识,预防水上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水上事故案例为鉴,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一:某地渡船事故2023年5月,某地一艘渡船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事故原因经调查发现,渡船超载、船体老化、驾驶员操作不当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了这起悲剧。
警示:1. 严格遵守船舶载客规定:船舶超载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船舶在载客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载客,确保船舶安全。
2.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船舶设备老化、损坏是事故的常见原因。
船舶所有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3. 提高驾驶员素质:驾驶员是船舶安全的关键因素。
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案例二:某地游船倾覆事故2023年7月,某地一艘游船在游玩过程中发生倾覆事故,导致多名游客落水。
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迅速展开救援,最终将落水游客全部救起。
警示:1. 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水上游玩时,游客应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游玩前,应充分了解游玩地点的水域情况,掌握必要的自救技能。
2. 加强游船安全管理:游船运营方应加强船只安全管理,确保船只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3. 完善救援机制:水域救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水上救援机制,提高救援效率。
案例三:某地渔船触礁事故2023年8月,某地一艘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触礁,导致渔民被困。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救援,成功将渔民救起。
警示:1. 加强渔民安全教育:渔民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2. 提高渔船抗风险能力:渔船所有人应定期对渔船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抗风险能力。
3. 完善渔业保险制度:渔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渔民在发生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提高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水上交通救援应急预案范本(3篇)

水上交通救援应急预案范本一、指导思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以人为本”和“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在乡领导小组指挥下,迅速启动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___指挥系统___设在安全稳定办公室,由担任办公室主任,水上交通事故应急___值班电话:.三、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1、乡水上领导小组___技术专家进行事故(险情)分析,拟定处置对策,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负责___事故的抢险和伤员的救助;负责人员的疏散和现场秩序的维护;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3、积极进行抢险救助,减轻事故(险情)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上报事故(险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保护事故现场,积极___人员抢险救助;拟定事故(险情)的初步处置方案。
四、防汛应急机制1、各村(社区)要督促有船村社结合辖区内的渡口实际,勘划好安全警戒水位和停航水位,同时督促船泊管理员加强汛期船泊航行安全的现场监督,达到安全警戒水位时,船泊应减载航行;达到停航水位时,任何船泊都不能冒险航行。
2、建立健全汛期水情通报制度,及时发布水情水位预报,让广大船泊经营者及时掌握水情水位变化。
3、要加强汛期船泊停泊值班制度。
4、每年汛期安全检查中要把渡口、码头系泊设施的检查作为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确保船泊安全度汛。
五、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1、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遇险船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实施自救,并迅速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村(社区)委员会报告,同时向现场附近的船舶发出救险信号。
2、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
小学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意义为确保我校学生在水上活动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师生水上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校长担任副总指挥,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体育教师为成员。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预案范围1. 适用于我校组织的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研学等活动。
2. 适用于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预防措施1. 加强水上安全教育。
通过班会、讲座等形式,提高师生水上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水上活动审批制度。
所有水上活动必须经过学校审批,确保活动安全。
3. 加强水上活动监管。
活动期间,体育教师、班主任、安全员等必须全程陪同,确保学生安全。
4.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确保学生在水上活动中的安全。
五、应急处理程序1. 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救援组迅速到达现场,对伤员进行初步救治,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3. 同时,通知学校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4. 学校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了解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
5. 救援组根据事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迅速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2)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确保安全;(3)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找事故原因;(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 事故处理后,学校应急指挥部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演练1.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2. 演练内容包括:水上救援、伤员救治、现场勘查等。
3.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七、宣传与培训1. 学校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班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 定期组织水上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师生水上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学校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4.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三、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作战3.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降低损失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所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五、事故分类1. 碰撞事故:两艘以上船舶或船舶与水上设施、岸壁等发生碰撞造成损害。
2. 触礁事故: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3. 搁浅事故: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4. 触损事故: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
5. 浪损事故: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坏。
6. 火灾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事故。
7. 爆炸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爆炸事故。
8. 风灾事故:船舶、水上设施遭受风力影响造成损害。
六、应急处置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2. 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指导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3. 组织海事救助,控制事态扩大,对事故进行检验检测。
4. 转移遇险船舶的物资设备,确保人员安全。
5. 联系海上遇险救助专线(12395),协调电信、安监等部门救援工作。
6.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 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七、应急组织机构1. 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救援组、医疗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2. 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3. 医疗组:负责伤员救治、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
4. 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民公共安全应急指南之交通安全(新版)

( 安全常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市民公共安全应急指南之交通安全(新版)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accidents.市民公共安全应急指南之交通安全(新版)(一)陆上交通事故自救1.行路安全(1)事故预防·横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过人行横道时“红灯停,绿灯行”;通过时,应先看左后看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出行应有人带领。
注意·不要跨越或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要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不要在街上滑旱冰、踢足球等。
·不要在机动车道上兜售物品、卖报纸、散发广告传单等。
·夜间行走时要特别注意:走行人多及照明充足的街道,避免阴暗的巷道;走在人行道中间,朝与汽车相反方向走。
(2)事故应对·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遇到撞人后驾车或骑车逃逸的情况,应及时追上肇事者或求助周围群众拦住肇事者。
·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
(3)救护措施·检查伤者的受伤部位,止血、包扎或固定。
·注意保持伤者呼吸通畅;如果呼吸和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法抢救。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不要翻动伤者,立即拨打120或999求助。
2.非机动车安全(1)事故预防·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停车等信号灯时,不要越过停车线。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本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一节:报告义务- 任何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等。
-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报告渠道,提供多种报告方式,为当事人报告交通事故提供便利。
第二节:报告内容- 当事人应当如实、详细地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提供可查证的相关证据材料。
-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评定以及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三节:报告时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在48小时内报告,但必须说明特殊原因。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一节:调查程序-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对报告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事故调查。
第二节:调查手段- 调查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包括勘验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询问当事人等。
- 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所需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资料。
第三节: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处理与救济第一节: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节:救济机制- 对于受害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救济,包括协助受害人获取医疗救治、财产损失赔偿等。
- 受害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救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救济结果。
海事调查处理法规-王唯
•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 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 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 吊销职务证书;
•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 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 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5.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 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 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2014.11.12
涉 及 法 规
一. 中国海事事权的认识与争议
1. 海事的基本概念
广义:海上事务(或称:海洋事务); 包含,但不限于:航运、造船、港口、航道、 航标、船舶、船员、海事教育与培训、海洋污 染、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保安、海事调 查、损害赔偿、海洋开发、海洋资源、海洋生 态、海洋科考、海洋捕捞、海洋综合利用等涉海 事务与法务。
重大事故: 10--30人以下死亡;或50--100人以下重伤;
或 5000万--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较大事故: 3—10人以下死亡,或10--50人以下重伤;
或1000万--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海[2017]17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办海〔2017〕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水运局和海事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甲方(船舶所有人):乙方(船舶船长):事故概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场调查及相关证据,经本机关认定,以下为水上交通事故的概述: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地点:XX水域天气:晴朗水域状况:平静参与船只:甲方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甲船)和乙方操纵的船舶(以下简称乙船)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甲船与乙船相撞。
甲方表示,事故是由乙船的违规操作导致的;乙方则表示,是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突然改变方向,导致事故发生。
现场调查与分析:根据现场调查的结果,我们获得以下关键证据:1. 事故发生时,甲船正处于直线航行状态,行驶速度适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2. 乙船行驶速度较快,且在事故发生前突然改变航向,与甲船相撞。
3. 当事人甲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甲船并未突然改变航向或有其他异常动作。
4.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事故发生时乙船的速度过快,未能遵守航行规定。
责任判定: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本机关作出如下责任判定:1. 乙方(船舶船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乙船在快速行驶的状态下突然改变航向,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与甲船相撞,违反了《水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航行规定。
2. 甲方(船舶所有人)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甲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未有违规行为,但对于保持适当的警觉并及时避让乙船存在疏忽,未能尽到应有的防范义务。
基于上述责任判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1. 乙方(船舶船长)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进行协商并进行索赔事宜。
2. 甲方(船舶所有人)应对事故发生中的疏忽负次要责任,并应与乙方一起合理分担事故损失,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索赔事宜。
最后,希望双方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意识,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本认定书为最终结论,双方应依法执行。
如对本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突发重大水上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应对水上突发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安全,迅速控制事故蔓延。
2. 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3. 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4.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运输正常进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水上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和调度。
(2)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等。
(3)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环境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4)交通管制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5)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现场指挥组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救援组进行现场处置,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环境监测等。
3. 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组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和人员畅通。
4. 环境监测与保护: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5.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组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6. 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后,应急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救援设备。
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3. 装备保障:配备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救援效率。
4. 财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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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 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 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1.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性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口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
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1.4水上交通事故分类本指南中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
a)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b)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的事故;c)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害的事故;d)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里在礁石上;e)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f)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失火,造成损害的事故。
但不包括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事故;s)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损害的事故;h)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或全损的事故;j)其他:指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1.5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来确定等级,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事故分级标准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
1.6水上交通事故管辖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地属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1)发生在海事机关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管辖,如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其它港口,到达港的海事机关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的调查,后者可申请上级机关指定前者调查。
2)船舶、设施在海事机关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机关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机关管辖,如事故涉及两艘及以上船舶,将有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则由所涉及的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协商,或联合调查,或以一方为主、其余协助的方式调查。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机关应进行调查,如涉及前款所述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由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机关通报调查情况.4)有关海事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机关,由上级海事机关指定管辖。
1.7.1海事机关及调查官的权利与义务海事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包括:1)若调查需要,可以责令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2)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3)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有权禁止其离港;4)当事故责任确定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给予行政处罚,6)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后,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海事机关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特别是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滞留船舶及禁止船舶离港等可能严重影响各有关方的利益时,应该慎重考虑。
1.7.2调查官在调查中有权:1)询问有关人员;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3)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7)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1.7.3调查官的义务1)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2)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3)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5)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水上交通夺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1.8资源保障海事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适当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为此,各海事机关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队伍,组建由各类专家组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便对一些重大、复杂的事故进行调查。
海事机关还应为调查官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措施,如必要的防护措施,注射疫苗等。
1.9调查官的准备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突发性的特点要求调查人员随时准备着,一俟接到通知,便能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他们应随身携带一公事包,包内应备有下列物品:1)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2)录制证词用的录音机,砚3)空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调查询问记录纸;4)照相机或摄像机;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6)手电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工具;7)通讯设备及通讯录(包括事故方和其代理通讯录);8)相关法规、规章;2.0 证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动。
2.1证据的性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的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
2.2证据的种类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8)其他可以证明本实的证据2.3证据的搜集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过程,事故的结果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与事故过程密切相关,而事故过程就是事故原因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事故调查一般都从现场调查开始。
事故现场对查明事故原因至关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现场可能会变动,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件可能会变化、消失或变得难以提取,船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也可能会离船、分散等,因此,证据的搜集必须及时主动、面客观、深入细致,以获得充分、真实的材料。
搜集证据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二是证据保全。
应尽可能将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案.2.3.1现场勘查2.3.1.1现场勘查是调查人员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视、检测、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活动。
目的是核实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和寻找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留下的痕迹等。
除了要对船舶、设施、货物、人员勘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事发地点的航道、水文、气象以及周围环境和物标等进行勘查。
2.3.1.2现场勘查的工作一般是一次性完成,但对有些重大、恶性或案情复杂的事故,可能要进行多次勘查,这些勘查主要是针对某些重点、疑点、有争议的敏感区域或关键部位进行重复或细致的调查。
2.3.1.3现场勘查的情况应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上详细记录。
勘查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勘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应有当事人陪同。
图1 现场勘验简图2.3.2搜集物证2.3.2.1物证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搜集的.物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1)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索具或紧固装置等的照片;2)受损部位的照片;3)与事故有关的机器、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绳索或紧固装置中的损伤或破裂部件或其照片;4)人们可能吞服、吸入或接触的那些能替导致中毒或伤害的、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5)在碰撞或触损事故中,有关船舶、设施或被碰物体上剥损或刮伤的油漆表面的物质样本和擦痕照片等;6)涉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货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或照片;7)对于锅炉爆炸或损坏事故,有关的锅炉水、锅炉水添加剂和锅炉部件的样本;8)对于机器损坏事故,有关的燃油、润滑油和冷却剂的样本;s)由于移动或其它原因已危及船舶或人命安全的任何货物的样本或照片;2. 3.2.2搜集属于船上的、或在船上的物证时,应把它们的状况和用途通知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如果可能,船长应该在场或有一位船长指定的负责人在场。
如果物证已损坏,或留做他用,则应在原地拍下这一物证的照片。
如果作为物证的物品可能会受到污染而影响其价值,或者该样本要用于分析,则应将它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并加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