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司法解释是什么?
明星代言假劣药品之刑事责任探析——以“两高”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司法解释为背景

。
合 理性 在这 里 主要 是指 政治 性判 断 的逻辑 一
生 及 扩 大 起 到 了 促 进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 , 立 帮 助 成 犯 还需 要帮 助者 在实 施 帮助行 为 时具 有帮 助 的故 意 。有论 者认 为 ,帮助 犯 应 具 有 双 重 故 意 , 帮 “ 即 助 犯 除 了 具 有 帮 助 他 人 从 事 特 定 犯 罪 行 为 之 帮 助 故 意 之 外 , 且 具有 帮助 他 人 实 现不 法 构 成 要件 并
一
般 而言 , 星代 言 责 任 的 问题 主 要 在 民事 明
责 任 的 范 围 内 讨 论 , 解 释 》 次 在 立 法 上 将 明 星 《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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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 海 20 0. 16
“ 传 行 为 ” 本 上 能 够 囊 括 明 星 代 言 的 概 念 外 宣 基
延 。
虚 假 广 告 的 情 况 愈 演 愈 烈 , 接 或 者 间 接 的 侵 害 直
五 条 作 出 了 如 下 规 定 :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他 人 生 知 产 、 售 假药 、 药 而提供 广告 等宣传 的 , 生 产 、 销 劣 以 销 售 假 药 罪 或 者 生 产 、 售 劣 药 罪 等 犯 罪 的 共 犯 销
论处。
实 际 上 ,解 释 》 并 未 直 接 规 定 明 星 代 言 假 《 中
明星代言假劣药品之刑事责任探析
以“ 两高” 关于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罪的司法解释为背景
郭
王 孙 国祥 与
内容提 要 “ 两高” 出台的关于 生产 、 售假 药、 销 劣药犯罪 的司法解释 , 明星代 言假 药、 将 劣药 的行 为纳入
刑 事 法 规 制 范 围 。基 于正 当性 和 合 理 性 两 方 面 的 考 虑 , 代 言 行 为 科 处 刑 罚 确 有 必 要 。 代 言 行 为 作 为 生产 、 对 销 售假 药 、 药犯 罪 的帮 助 犯 , 具 有 帮 助 的 故 意 与 帮 助 的行 为 , 要 以正 犯 成 立 犯 罪 为 前 提 。 实践 中应 根 据 劣 应 还 具 体 情 况 认 定代 言行 为人 的“ 明知 ” “ 及 宣传 行 为 ” 对 其 处 罚 宜 以财 产 刑 为 主 、 , 自由刑 为 辅 。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假药、劣药新定义带来的用药影响

特殊情况用药处罚不一刀切 新的概念从药品对人的功效来定义假 药、劣药,显然更加合理。前些年因对假 药、劣药的定义含混不清,有些药企关于 药品的违法行为本该受到处罚,却钻了这 个空子而逍遥法外;而医生出于好意向患 者推荐仿制药并取得良好疗效的行为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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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 No.28
受到制裁。 其实,针对癌症、血液病等尚未被医
人文法 规
E-mail:chenlina@ 责编 / 陈丽娜ຫໍສະໝຸດ 假药、劣药新定义带来的用药影响
文/ 李健楠(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冯立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 起施行。这对医药界的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者都会产生巨大影 响。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多个方面提出 了新的或更细致的规定,本文主要讲讲假 药、劣药的新定义及其将带给医疗机构的 用药影响。
(发稿编辑:陈丽娜)
目前市面上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仿制 药,很多厂商正是利用了患者这种走投无 路的心理,向患者兜售假药。医生应鼓励 患者通过正当途径购药,帮助患者鉴别假 药、劣药,告知患者购买未经国家许可上 市药品的危害。同时新法案在总则部分明 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 境外新药、抗癌药的审评审批。
总之,从药效出发对假药、劣药进行 重新定义,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存。 有些人总说“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 猫,只要药物对患者有效,即便通过非正 常渠道,法律也不予深究”。从新定义的 倾向来看,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药理上, 只要对患者的伤害确凿无疑,就应予坚决 打击。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假药新定义也 将成为广大患者的福音,也提醒了广大医 务工作者不可触及的用药底线。■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析

的 判 断 标 准 必 须 从 关 于具 体 危 险 犯 的 具 体 危 险 的 判 断 的 相 关 理 论 出发 . 于 结 果 无 价 值 的 立 场 坚持 客 观 说 , 基
从 实 质 上 进 行 判 断 。 无 生 产 、 售 药 品 资 格 的 企 业 生 产 、 售 药 品 行 为 的 定 性 应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 罪 的 对 销 销 本
药 。 然 . 于 中 药 饮 片 . 果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没 有 规 当 对 如 定 的 , 要 以 省 、 治 区 、 辖 市 的药 品标 准 为 准 ; 就 自 直 ( ) 以 非 药 品 冒 充 药 品 或 者 以其 他 种 药 品 冒 充 此 种 2
药 品的。 ຫໍສະໝຸດ 本 构 成 是 具 体 的 危 险 犯 . 只 有 行 为 人 生 产 、 售 假 即 销 药 “ 以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才 符 合 本 罪 的 基 本 足 .
准 规 定 不 符 合 的 为 假 药 . 0 1年 修 订 后 的 药 品 管 理 20 法 取 消 省 、 治 区 、 辖 市 药 品 标 准 , 以 只 要 药 品 自 直 所
所 含 成 分 的名 称 和 国 家 药 品标 准 相 符 合 . 使 与 省 、 即
自治 区 、 辖 市 药 品 标 准 不 相 符 合 . 不 能 认 定 为 假 直 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来源:华律网时间:2015-05-19浏览:15745 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解释》明确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
《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一罪名,《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
《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倒卖药品会有什么处罚标准
⾮法倒卖药品会有什么处罚标准
⾮法经营药品是指商家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的,⾮法出售药品,这⼀⾏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
那么,⾮法倒卖药品会有什么处罚标准?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法倒卖药品会有什么处罚标准
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药品管理法》
第⼀百⼀⼗六条⽣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件,并处违法⽣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额⼗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为境外企业的,⼗年内禁⽌其药品进⼝。
如果您的问题⽐较复杂,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假药案件办理常见的五个问题
假药案件办理常见的五个问题问题一:假药的认定《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关于假药的这种定义完全采纳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表面上看,该定义中既有抽象的概括,又有具体的列举,但事实上,在纷繁复杂的个案面前,却又不得不重新审视。
办案中主要有三个常见问题:一是民间偏方与假药的认定。
有的民间偏方经过临床验证确实对一些疾病具有疗效,是群众生活智慧的结晶,理应得到发展和传承。
还有一些偏方,不具有治疗效果,甚至还可能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
偏方虽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验,但对其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偏方的外观等物理表现形式、成分和效果、生产、销售的规模、对正常药品经营秩序的影响等慎重判断。
比如对一些主要原料为常见中药、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确有一定疗效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假药。
而对一些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明显疗效,甚至服用后对人体有害的,应本着清理整治的精神依法认定为假药。
二是未经审批进口药品的认定。
对药品进口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其出发点是通过严密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监管程序,确保本国患者的用药安全。
有观点认为,没有经过审批而进口的药物,违反了行政审批程序,但不能说这些药就是假药。
笔者认为,基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和进口药品的高风险性,立足于严格进口药品管理,对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符合立法目的和保障药品安全的实际状况。
但对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危害不大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三是保健食品与假药的界定。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食品的基本特征是不能在很短时间内改善人的体质,但长时间服用可使人延年益寿。
刑法分则罪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刑法第140条规定: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刑法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1.个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个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1.个人犯本罪,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1.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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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
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
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
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即构成了本罪。
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
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
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
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
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
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
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