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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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知识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知识解读
4.《中粮糖业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分级标准》,根据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社会 影响分为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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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 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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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主要知识点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8条规定,企业是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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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应急案编制要点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 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 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 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 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三)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 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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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企业应做环境应急预案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2015]4号文件的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有关问题的答复【最新版】

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有关问题的答复【最新版】

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有关问题的答复【最新版】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有关问题的答复01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作中的疑问回复问题:作为基层的环境应急管理⼈员,今年我县⼤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将满三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第⼗⼆条和第⼗⼋条内容,应进⾏回顾性评估,因我县企业情况复杂,现有以下疑问请求部⾥给予答复和指导:1.对于企业个别内容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重⼤修订),是否要求企业进⾏重新备案?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需要重新备案,需不需要在备案表中或者通过其他⽅式体现企业进⾏了应急预案修编,该怎样落实相关备案⼯作。

2.对于企业对应急预案每三年进⾏⼀次的回顾性评估⼯作,假如企业未发⽣变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该怎样体现或佐证企业进⾏了应急预案的回顾性评估⼯作。

(个⼈建议:对于⽆变化的企业(如加油站、城镇污⽔处理⼚),假如每三年进⾏⼀次的回顾性评估需要重新评审和备案,⽆疑增加了企业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评审和备案,或者采⽤其他更合理的⽅式处理。

)回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调整、需要告知⽣态环境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起20个⼯作⽇内以⽂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需要重新备案。

⼆、企业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件进⾏。

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起20个⼯作⽇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第⼗五条要求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情况的紧急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情况的紧急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情况的紧急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1•【字号】陕政办发明电[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情况的紧急通报(陕政办发明电〔2006〕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6年4月30日18时许,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坝下9户群众74间房屋(废弃校舍34间)被毁,22人被淹埋。

目前5人被救(重伤1人、轻伤4人),尚有17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省委书记李建国作出重要批示:“全力以赴抢救被埋群众。

全省各市、各部门都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4月30日的通知,全面做好近期我省安全工作”。

陈德铭省长立即批示:“按应急方案,请省国土资源厅领导迅速到现场指导,省政府分管领导加强指挥调度,商洛市主要领导现场指挥,遇有新的情况和困难随时报告”。

赵正永、李堂堂副省长也当即作出批示,要求商洛市立即组织公安、安监、工业、武警、民政、环保、卫生等部门,全力组织救援抢险,并做好沿河水质监测、严防发生污染。

在外出差的洪峰副省长两次电话指示正在赶往现场的省环保局何发理局长,要求尽快调专家赶到现场进行监测,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严防污染波及汉江水源。

受省委书记李建国和省长陈德铭委托,4月30日晚,赵正永常务副省长连夜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抢险,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

这起溃坝事故是继4月29日子长县瓦窑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之后,发生在我省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充分暴露了我省安全生产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某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

某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某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某尾矿库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原因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尾矿库环境应急指挥部(1)指挥长:尾矿库负责人。

(2)副指挥长:安全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

2. 尾矿库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尾矿库环境应急工作。

(2)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

(3)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4)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保管理制度,组织环保检查,确保尾矿库环境安全。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4)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指挥部做好环境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1. 紧急响应(1)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长决定启动紧急响应。

(3)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处置措施(1)现场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人员疏散: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3)环境监测: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污染情况。

(4)信息发布: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五、后期处置1.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 环境修复:对受污染区域进行修复,确保环境安全。

3. 预防措施:总结事故教训,完善预案,加强管理,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尾矿库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典型案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环办转发函〔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转发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典型案例的通知环办转发函〔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持续推进尾矿库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提高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部选取了河南省某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典型案例,为各地尾矿库企业和环保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该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2015),划分了尾矿库环境风险等级,分析了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量化了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制定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表和治理计划。

既可以帮助尾矿库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明确环境应急管理方向,也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奠定了基础。

该尾矿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48号),充分利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结论,细化了预警分级标准,制定了应急监测方案,分情景提出了应急响应程序及处置方案,编制了应急处置卡片。

此外,作为重大环境风险等级尾矿库,编制了场外环境应急专篇。

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先期处置和政府应急处置的快速、高效衔接。

现将上述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典型案例转发你们,请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以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抓手,持续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张璐电话:(010)66556990附件:1.×××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2.×××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2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1月引言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重点行业优化选址布局,促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提升,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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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新环发〔2014〕59号)涉及的非金属矿采选、煤炭采选、电力、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石、氯碱、焦化)、纺织等七个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实际,补充制定了铸造、合成革与人造革两个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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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境准入条件作为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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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通则- 4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一)适用范围- 4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二)环境准入条件总体要求- 4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二、非金属矿采选行业- 7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一)适用范围- 7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7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7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三、煤炭采选行业- 10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一)适用范围- 10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0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10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四、电力行业- 13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一)适用范围- 13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
监督管理(第四章)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 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 境监测。
GB 50433 水利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0〕138 号 环保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 号,2011 年 安全
环办[2013]14号 环保
我国矿山环境主要政策与技术文件(污染控制领域)
名称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2 编制背景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6.2 编制背景 (2)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标准
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 到保护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 巨。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 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 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 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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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环发〔2006〕132号
(2006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4月以来,陕西、贵州、河北等省先后多次发生因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事
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
视,曾培炎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彻底消除水源地被污染的各种隐患。
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看,导致当前尾矿库垮塌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是:尾矿库选址
不当、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设计和建设;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
度;超量存放或超期服役、闭库时未按规范采取闭库措施,以及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
不到位等。
为严格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确保环境和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环保、安监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矿山尾矿设施环境安全检查。各级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
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
程》(AQ2006-2005)的要求,针对矿山尾矿设施的环境、安全问题,于2006年底前联合对
本地区所有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
管理,为做好尾矿库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对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
垮坝险情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设施,应列入今年国务院7部门联合开展的环保专项行
动整治范围,实行限期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要求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尾矿贮存
设施必须采取并完善防扬散、防水、防渗漏、防流失和防止污染环境的其它措施;对新建、
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建设工程,严格按照《非煤
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尾矿
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加强环境监管。严把尾
矿库环保竣工验收关,对未按环保要求设计、建设,没有经过安全评估的尾矿库,不得通过验
收,更不得投产。
三、对关闭停用的尾矿库,要明确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环境
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散或关闭破产企业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
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四、制订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各地环保与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制订饮
用水安全、汛期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相
衔接,开展危害程度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做好环境安全应急响应机构的人员配备、资金和
物资准备及应急演练工作,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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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尾矿库跨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把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请于2006年12月30日前将尾矿库隐患排查和整改结果分别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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