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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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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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第 4 页,共 38 页
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解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解读

( 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病原微生物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 ,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 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 病原微生物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 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 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 但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 病传播的危险有限。
BSL-1
BSL-1
A
UN2814
有疫苗。 仅病毒培 养物为A 类
45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typy1 and 2 virus Cytomegalovirus
艾滋病毒(I 型和II型)
逆转录病毒科
第二类
BSL-3
ABSL-3
BSL-2
BSL-1
BSL-1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动物感染实 验b
ABSL-3
运输包装分类e
备注
样本检测c
BSL-2
非感染性材料 的实验d
BSL-1
A/B
A
UN 编号
UN 2814 其中弱毒株 或疫苗株可 在BSL-2实 验室操作。
2
Brucella spp
7 8 9 50 107 142 147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Rickettsia spp Vibrio cholerae Chlamydia trachomatis Neisseria gonorrhoeae Streptococcus pneumoniae
第二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危险度3级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 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 微生物。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 危险度2级 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 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 微生物。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大全(实施日期至XXXX101)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大全(实施日期至XXXX101)

国家政策法规名录一、国家政策法规部分(一)国家法律二、水环境保护标准目录部分(一)水环境质量标准(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相关标准(五)已被替代标准(六)地方水类环境标准三、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相关标准(五)已被替代标准(六)地方水大气类环境标准四、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一)声环境质量标准(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已被替代标准五、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三)已被替代标准六、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8GB 16487.7-2005 2005-12-14 2006-2-1 色金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GB 16487.8-2005 2005-12-14 2006-2-1 9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GB 16487.9-2005 2005-12-14 2006-2-1 10线电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11GB16487.10-2005 2005-12-14 2006-2-1 金电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GB16487.11-2005 2005-12-14 2006-2-1 12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13GB16487.12-2005 2005-12-14 2006-2-1 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GB16487.13-2005 2005-12-14 2006-2-1 14车压件1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003-12-26 2003-12-2616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2003-6-30 2003-6-3017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18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1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2001-11-12 2002-1-1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2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23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91 1991-6-27 1992-3-124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 1987-10-5 1988-2-125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173-87 1987-10-5 1988-2-126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 1984-5-18 1985-3-1(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三)固体废物监测方法标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5HJ/T 365-2007 2007-11-1 2008-1-1 测技术规范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GB 5086.1-1997 1997-12-22 1998-7-1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1997-12-22 1998-7-18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1-1995 1995-3-28 1996-1-1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9GB/T15555.2-1995 1995-3-28 1996-1-1 法10 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5555.3-1995 1995-3-28 1996-1-1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1995 1995-3-28 1996-1-112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5-1995 1995-3-28 1996-1-113 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6-1995 1995-3-28 1996-1-11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7-1995 1995-3-28 1996-1-11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8-1995 1995-3-28 1996-1-1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GB/T15555.9-1995 1995-3-28 1996-1-1 16法17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5555.10-1995 1995-3-28 1996-1-118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15555.11-1995 1995-3-28 1996-1-119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 1995-3-28 1996-1-1(四)其他相关标准2 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公告2009年52号 2009-10-12 2009-10-123 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 2008-1-15 2008-4-14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2008-2-27 2008-4-15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 2007-4-13 2007-5-16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 2007-4-9 2007-4-9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 2007-9-30 2007-12-18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11号2006-3-9 2006-4-19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T 85-2005 2005-6-13 2005-6-1310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2005-5-24 2005-5-241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 2005-5-24 2005-5-2412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 2005-8-15 2005-9-113 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2004 2004-4-13 2004-6-11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HJ/T 154-2004 2004-4-13 2004-6-115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 155-2004 2004-4-13 2004-6-116 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GB/T 17221-1998 1998-1-21 1998-10-11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998-1-8 1998-7-118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GB/T16310.1-19961996-5-16 1996-12-119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积累性试验方法GB/T16310.2-19961996-5-16 1996-12-120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沾GB/T 1996-5-16 1996-12-1染试验方法16310.3-199621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哺乳动物毒性试验方法GB/T16310.4-19961996-5-16 1996-12-122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危害性评价程序与污染分类方法GB/T16310.5-19961996-5-16 1996-12-12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1995-11-20 1996-7-124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89 1989-9-6 1990-2-1(五)已被替代的标准(六)地方固废类环境标准七、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放射性环境标准。

辐射防护模拟题库含答案

辐射防护模拟题库含答案

辐射防护模拟题库含答案1、关于放射性活度衰减规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加压、加热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B、加电磁场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C、机械运动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D、放射性衰变是由原子核内部运动规律所决定的,外部条件不能改变衰减规律答案:D2、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下列单位中不需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是()。

A、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B、仅使用X光机的医疗机构C、仅使用豁免水平标准物质的科研单位D、仅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科研机构答案:C3、目前在核技术利用领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

A、30B、17C、31D、19答案:C问的是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居民所受天然辐射年有效剂量的范围是()mSv。

A、<1B、1~5C、5~10D、>10答案:B5、X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除牙科摄影和。

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有用线束中的所有物质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mmAl。

A、0.5B、1.5C、2D、2.5答案:D6、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A、省级B、国务院C、县级D、市级答案:B7、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的标称最高X射线管电压应不超过()A、40kvB、50kvC、60kvD、30kv答案:B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A、卫生主管部门B、公安部门C、财政部门D、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答案:D9、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管理。

A、分级B、多级C、分类D、综合答案:C10、韧致辐射对的()A、高速β穿过物质,会发生韧致辐射B、韧致辐射产生γ能谱时连续谱C、韧致辐射产生一个β粒子D、韧致辐射发生在x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答案:A11、ICRP明确指出,与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不同,()不适用于医疗照射。

能源及碳排放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能源及碳排放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生产经营部 二、十三、十六、二十四、三十 各单位 八、三十九
37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2-16 、 18 、 22 、 24 、 31 、 32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生产经营部 2012.04.27 2012.07.01 35 、 38 、 40 、 46 、 48-51 、 61 、 155号 各单位 64、66、69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生产经营部 2006.06.20 2006.07.20 全文 174号 各单位 京政办发47号 京政发[2007]3号 京政发[2011]43号 京政发[2014]14号 京发改[2007]286号 1988.05.14 1988.06.01 2007.01.18 2007.01.18 2011.08.22 2011.08.22 2014.05.28 2014.05.28 2007.02.17 2007.04.01 生产经营部 全文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三-九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全文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2、3、6-8、10、13-15、17、18 各单位 、22 生产经营部 2-12、14 各单位
26
27 28 29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2000.12.29 2000.12.29
发改环资[2004]2505 生产经营部 2004.05.01 2004.05.01 三(三)、四、五 号 各单位 发改环资[2007]2429 生产经营部 2007.09.17 2007.09.17 全文 号 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4 5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保和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登记表

环保和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登记表
2006年6月12日
114.
150
《辽宁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6月12日
115.
1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11源自.15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年10月1日
117.
15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96.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97.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98.
1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
99.
13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100.
2010.04.09
2010.04.0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10〕13号
76.
111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1994.01.07
1994.01.0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家环保局
辽宁省政府转批
77.
112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010.01.06
2010.02.22
辽宁省政府
128.
164
《安全色》
2002年6月1日
129.
165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1996年10月1日
130.
2003.09.30
2003.09.30
国家安监局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修改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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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考试计划;(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二)身体健康;(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

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二)考试合格项目;(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

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

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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