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监管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银保监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实际,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监管法治力量。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保障个人和机构的存款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存款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存款保险条例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稳定运营,维护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存款保险条例适用于全国境内所有在我国境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保险条例所称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等各类形式的存款。
第四条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用于赔付存款人的损失和承担其他与存款保险业务有关的责任。
第五条存款保险机构是负责存款保险业务的法人金融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的存款保险事件,享受存款保险待遇,依照原有存款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章存款保险业务第七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备案登记,并参加存款保险基金。
第八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业务,并接受存款人的监督。
第九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业务的范围、赔付标准和赔付程序。
第十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信息,包括存款保险费率、赔付标准、赔付程序等。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加强存款保险业务的宣传,提醒存款人保护好个人和机构的存款。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赔付计划和赔付规则,确保赔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存款保险基金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费、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核算和审计,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合理投资,保障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保证赔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存款保险机构违反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

农业保险条例文档Agricultural insurance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农业保险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最新存款保险条例内容大全

存款保险条例内容及最新存款保险条例一、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
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1、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存款实行限额赔付,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护。
从国际上来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使问题银行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50万以上也能充分保护甚至全额保护。
对个人储户而言,50万元人民币覆盖资金面的80%。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2、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保监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令狐采学(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安全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存款人的存款本金进行保险,当存款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存款人进行赔偿,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律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赔偿标准、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1.实施范围《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
2.赔偿标准存款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存款本金全额赔偿;(2)存款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赔偿期限最长为一年。
3.赔偿程序存款保险的赔偿程序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存款人存款情况;(2)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3)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支付赔偿款项。
4.管理职责(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2)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存款保险机构开展存款保险工作。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1.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香港保险公司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香港保险业的运作,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
该条例分为十二章,共一百三十七条,其中包括了保险公司的注册和经营管理、资本和准备金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销售人员的业务要求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经营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必须在香港注册,并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管要求和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注册材料和其他必要文件,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能力得到有效的监管和保障。
其次,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本和准备金,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保险索赔。
除此以外,条例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本和准备金的不同要求,以适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服务需求。
其次,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还关注到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和服务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比如,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提供充分、真实、客观的信息,以确保投保人可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个人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还规定了销售人员的业务要求和监管。
条例规定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和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并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管和培训。
总之,香港保险公司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注册、经营要求和管理规定,还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促进了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其涉及广泛的风险管理和资金流动。
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行业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它们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监管机构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是中国的保险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
它负责监管和管理保险市场,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合规和风险管理。
CBIR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美国国家保险监控委员会(NAIC)美国国家保险监控委员会(NAIC)是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
它由50个州的保险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管和合规性,并制定行业标准和实施保险法律法规。
3.欧洲保险监管局(EIOPA)欧洲保险监管局(EIOPA)是欧洲联盟的保险监管机构。
它协助欧盟成员国监管保险市场,并提供监管指导和标准,以确保欧洲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一致。
二、法律法规1.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合同关系和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保险法通常包括有关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许可、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适用于保险行业。
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明确的产品信息、公平的销售行为、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和合同条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3.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法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防止保险公司被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该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评估、客户身份验证、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措施,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4.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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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条例
一、引言
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的财产和生
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监管
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保险业监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1. 风险管理原则
保险业的核心职能是承担风险,因此,风险管理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内容。
监管机构应当确保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辨识、风险测量、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并且对其进
行监督和指导,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公平的市场准
入规则和竞争监管机制,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业务,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信息披露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向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理性选择保险产
品和了解投保风险。
三、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1. 准入规则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市场准入规则,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条
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素质等要求,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2. 退出规则
对于经营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
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等,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四、资产负债管理规范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稳定发展的关键。
监
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配置、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风险管理与监测
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包括
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同时,建立灵活
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人的
利益。
六、消费者保护与权益保障
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包
括规范销售行为、提供真实信息、保障赔付权益等方面的要求,同时
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
七、信息化与科技创新的监管
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业务正日益倚重信息化和科技创新。
监管机
构应积极推动保险业信息化升级,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人工智能、大
数据等新兴业务的监管,并完善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指南。
八、国际合作与风险防范
保险业的风险并不仅仅局限在国内市场,国际风险的影响也是不可
忽视的。
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监管机构建立联系,并制
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机制。
结语
本文论述了保险业监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
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是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险市场、投资人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未来保险监管机构能够进
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为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
全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