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黄金租赁合同模板

黄金租赁合同模板《黄金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黄金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黄金租赁数量1. 乙方租赁甲方黄金数量为____kg,纯度为____%,租赁期限为____年。
二、黄金租赁价格1. 黄金租赁价格为每克____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
2. 租赁期限内,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租赁成本变化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黄金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2. 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所租赁的黄金,购买价格优于市场价格。
四、租金支付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黄金租赁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账号及户名如下:户名: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五、黄金交付及归还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租赁黄金交付给乙方。
2.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租赁黄金归还给甲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逾期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为____%。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黄金交易活动。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是指客户通过银行购买实物黄金后,将其出租给银行,由银行代为保管并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
下面将介绍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的操作流程。
一、开户流程1.填写开户申请表客户在选择银行后,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开户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符合开户条件,例如年龄、国籍或居住地等要求。
3.签署合同经审核通过后,银行需要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条款。
4.缴纳保证金客户需要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租金保障,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及时归还租赁物。
二、购买黄金流程1.选择黄金种类客户需要选择要购买的黄金种类,常见的包括金块、金条、金币等。
2.支付付款客户需要将购买黄金的款项支付给银行,可以通过银行网银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3.提取黄金银行在确认客户支付成功后,将为客户提取相应的黄金物品,客户可以到指定的存储点进行提取。
三、黄金保管流程1.入库验收银行在收到客户黄金后,将对黄金物品进行入库验收,确保黄金的规格和品质等符合要求。
2.保险托管银行将为客户购买相应的保险,对黄金进行保险托管,确保黄金安全。
3.定期盘点银行定期对黄金进行盘点,确保黄金数量、质量等符合租赁合同要求。
四、租金支付流程1.计算租金银行根据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比例和黄金质量计算客户需要支付的租金。
2.支付租金客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银行支付租金。
3.提取黄金租赁期结束时,客户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取回黄金物品。
五、结算流程1.结算黄金质量在客户取回黄金时,银行将对黄金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黄金质量一致。
2.退还保证金在客户归还黄金和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后,银行将退还客户的保证金。
3.发放结算款项银行将向客户支付剩余的结算款项。
总结: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的操作流程包括开户流程、购买黄金流程、黄金保管流程、租金支付流程和结算流程。
客户在租赁前需了解租赁合同中详细的条款,确保理解租赁流程和费用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银办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黄金市场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模式、客户群体、风险点、收费标准、相关合作机构等;(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三)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拟授权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备案材料。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注册地所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农业银行贵金属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

农业银行贵金属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农业银行贵金属租赁业务:基础流程详解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金属租赁业务主要针对非金融类法人客户,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方式,使企业能够利用黄金等贵金属资源,同时避免了购买实物带来的资金占用。
简单黄金租赁合同模板

简单黄金租赁合同模板一、合同主体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二、租赁黄金的描述与数量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黄金为:具体黄金种类,如纯金首饰、金条等2、黄金的数量为:具体重量,如 100 克3、黄金的质量标准为:明确纯度,如 9999 等三、租赁用途乙方租赁黄金的用途为:详细说明用途,如用于展示、收藏等,需确保合法合规四、租赁期限1、租赁起始日期:具体年月日2、租赁结束日期:具体年月日五、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计算方式:如按日、周、月计算,具体金额2、租金支付时间:明确支付租金的具体时间,如每月的 X 日3、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六、押金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具体金额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且完好归还黄金,甲方应在具体日期内无息退还押金。
七、黄金的交付与归还1、交付时间: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将租赁的黄金交付给乙方。
2、交付地点:详细地点3、归还时间: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的具体日期内将黄金归还甲方。
4、归还地点:与交付地点相同。
八、黄金的保管与维护1、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黄金,确保其安全。
如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黄金丢失、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对租赁的黄金进行加工、改造、抵押、质押等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租金的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逾期归还黄金,每逾期一日,应按租金的X%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若乙方损坏或丢失黄金,应按照黄金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十、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农业银行贵金属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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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企业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企业银行(中国)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企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银办发〔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存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人民银行制定了《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本通知告知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附件: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存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1克。
第三条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客户所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
黄金积存业务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对黄金积存产品进行定价时,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上其他公允价格确定。
第六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客户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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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保障我行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外金融同业机构、中央银行等借入、拆出实物黄金或伦敦账户金,并支付或收取利息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出租实物黄金,收取租赁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存放在国内的标准黄金;本办法所称的伦敦账户金是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可的、存放在伦敦清算银行的标准黄金。
第四条黄金拆借业务视作资金拆借业务予以管理,占用资金业务授信;黄金租赁业务占用法人客户的综合授信,客户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前须获得我行授信。
第五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即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多次提交租借申请,分笔转移货权,到期释放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集中经营;黄金租赁业务采用“总行管理头寸、分行具体办理”的模式,即总行提供实物黄金,分行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黄金拆借和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和集中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一)拟定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并组织考评;(三)直接经营黄金拆借业务;(四)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五)向分行提供租赁黄金。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是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部门,负责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分行客户部门的尽职调查,授信用信等工作。
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审查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方案等;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黄金租赁和黄金拆借业务的风险限额;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黄金租赁和拆借业务的结算、清算和核算等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作为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总行下达的业务发展计划,组织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考评;(二)牵头客户名单的汇总工作,并上报总行;(三)申请辖内分支机构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审批权限;(四)负责向总行申请租赁黄金,协调货权转移、费用支付、协议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后续事项;(五)组织经办行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追加保证金。
(六)组织经办行制定授信方案、签订黄金租赁合作协议。
第十条具体办理黄金租赁业务的支行或二级分行为经办行,其职责为:(一)根据牵头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客户名单;(二)制定客户授信方案,申请黄金租赁业务授信额度;(三)与客户签订黄金租赁合作协议、黄金租赁合同;(四)定期或紧急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五)调查、监控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第三章业务对象第十一条我行黄金拆借业务的对象是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
第十二条我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黄金生产企业、首饰加工企业、黄金精炼企业、黄金经贸企业等。
第十三条我行黄金租赁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
拟纳入名单的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客户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四)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以外,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五)在我行信用等级应在AA(含)级以上;(六)满足我行对可循环授信客户的审批要求;(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拥有会员账户或代理账户。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客户,由一级分行黄金租赁业务牵头管理部门汇总,会签信贷管理部、客户管理部门等,报总行审批。
总行金融市场部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会签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等客户管理部门,转信用审批部审核。
不完全符合第十三条所述条件但分行确有必要与其发生黄金租赁业务的客户,分行应提出申请,报总行特批后纳入客户名单。
第四章黄金拆借业务流程第十五条黄金拆借业务的基本流程为签订协议、借金申请、借金确认、货权转移、到期还金。
第十六条签订协议我行与黄金拆借对手签订黄金拆借业务总协议,约定交易程序、计息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七条借金申请对手从我行借金时,应向我行发出借金申请;我行从对手方借入黄金时,应向对手方发出借金申请。
借金申请需明确借入的品种、数量、期限等基本要素,并由有权审批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金确认我行受理对手方借金申请后,与对手方协商确定计息价格、利率等要素,向对手方发送借金确认。
确认书需由有权人签字确认。
我行向对手方申请借金并获得同意后,与对手方协商确定计息价格、利率等要素,对手方向我行发送借金确认。
第十九条货权转移拆借实物黄金时,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或寄售库存实现货权转移;拆借伦敦账户金时,双方通过伦敦黄金清算账户行实现货权转移。
第二十条到期还金借金方按协议约定方式归还黄金、支付利息。
未按时偿还本息的,按协议约定方式处理。
第五章黄金租赁业务流程第二十一条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为申请授信、签订协议、租赁申请、内部租赁、租赁确认、签订合同、货权转移、到期还金。
第二十二条申请授信对于经审批已进入名单的客户,经办行根据《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申请客户用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信用额度,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经办行应审查客户的相关资质和黄金需求的真实性,合理安排授信规模。
第二十三条签订协议授信额度批准后,经办行与客户签署黄金租赁业务合作协议。
分行牵头管理部门将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备案。
签订合作协议后,客户需按核定的可循环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客户难以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担保的,经办行可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逐笔落实。
客户符合免担保用信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以免担保用信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租赁申请客户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交租赁申请,明确租赁的黄金品种、数量、属性、期限等。
经办人将客户申请交有权人批准,并转交分行牵头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内部租赁分行牵头管理部门出具《xx银行内部黄金租赁申请表》(附件1),由有权人批准(加盖公章),传递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六条租赁确认总行金融市场部出具《xx银行内部黄金租赁确认单》(附件2),由有权人批准(加盖公章),传递分行牵头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经办行和客户按约定的利率、计息价格,签订黄金租赁合同。
经办行客户部门将占用的授信额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货权转移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将相应品种、数量的黄金转入客户账户。
经办行应出具《xx银行黄金租赁业务货权转移确认书》(附件3),盖章确认后传递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九条租赁到期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归还黄金,并向经办行支付利息、手续费等;一级分行依据《xx银行内部黄金租赁确认单》向总行支付内部租赁利息。
第六章期限、计息方式与提前还金第三十条黄金租赁业务的期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分行开展超过一年的黄金租赁业务时,需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黄金拆借或租赁业务到期时,客户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偿还本息,不得展期。
黄金租赁客户要求以货币形式偿还本金的,应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提出书面申请,由分行递交总行金融市场部。
总行审批同意后,向分行出具确认书,明确黄金的基准价。
客户根据基准价在租赁到期时支付等值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我行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一年期(含)以内的黄金租赁业务利率在业务发生时确定,并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黄金租赁业务利率每年调整一次。
总行金融市场部定期发布黄金租赁业务的指导利率,经办行参照执行。
黄金拆借和租赁利息以人民币形式计算和支付,租赁利息=计息价格(元/克)×租赁数量(克)×租赁利息(年率)×租赁天数/365。
其中,计息价格是双方为计算租赁利息而确定的黄金价格。
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黄金租赁业务分段计息。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可向客户收取办理实物黄金货权转移及相关手续的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在黄金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总分行之间内部租赁在期初确定租赁利息,租赁到期时向总行支付;客户租赁利息及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客户提前偿还本息的,需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息价格(元/克)×租赁数量(克)×租赁利率(年率)×剩余天数/365×50%。
分行在取得总行金融市场部同意后,可根据客户的重要性、贡献度减免补偿金。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纳入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从全行总体风险策略。
各级行应采取各项措施,在业务执行中严控合规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相关风险。
第三十七条黄金租赁业务发生时,客户占用的授信额度等于借出黄金价值的110%,即占用的授信额=计息价格(元/克)×借出黄金的重量(克)×110%。
第三十八条一级分行牵头管理部门需在每月末估算租赁业务的黄金总值。
如果黄金总价值大于客户黄金租赁业务授信总额,客户部门须按约定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数量=黄金总价值-黄金租赁业务授信总额。
客户未按约定缴纳保证金的,分行须要求客户提前偿还所借黄金和利息。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停对客户开展新的租赁或拆借业务,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一)黄金租赁或拆借业务授信额度占用比例达到90%;(二)客户尚未支付某笔到期租赁或拆借业务的黄金本息或费用;(三)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了偿还能力。
第四十条一级分行负责监控黄金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
客户不能按时偿还黄金和利息时,除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追偿外,还须按我行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由于客户违约导致一级分行不能按时偿还总行所借黄金的,一级分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偿还等值人民币,并支付内部租赁利息。
等值人民币=到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的收盘价×借出黄金的重量。
第四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发送各黄金品种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以便分行和经办行客户部门进行合理估值。
总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要求分行紧急测算借出黄金的价值,并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加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黄金借出后,经办行要对借出黄金的用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对客户执行黄金租赁合同和还金能力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报告上级行和总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