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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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7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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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唐某和麦克是生意伙伴,两人常年经营澳洲海鲜贸易,因为债务纠纷,作为美国人的麦克将中国人唐某诉至M市中院,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关于该案上诉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A、依据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唐某和麦克上诉期限均为15日B、由于为涉外诉讼,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所以另一方当事人唐某的上诉期也为30日C、唐某现在在澳洲居住,美国人麦克居住在M市,虽然属于涉外诉讼,但唐某和麦克的上诉期均为15日D、如唐某不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可以向M市法院申请延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3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答案】:D【解析】:考查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2.某县法院对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张某和李某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中某处将支付房租的数额5000元误写成了50000元。

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B、通知收回并重新制作判决书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适用裁定,A项正确,3.某甲雇某乙帮其更换家里的纱窗,某乙在将新纱窗从车里搬到某甲家的过程中,不慎将楼道里的小溪(8岁)碰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溪的父母准备通过诉讼来主张损害赔偿。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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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8一、分析题0 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

但双方未实际履行。

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

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

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

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1 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2 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3 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4 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5 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6 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6 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

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

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

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五、(本题18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六、(本题22分)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七、(本题24分)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

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

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

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

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

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

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

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

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

问题:1.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正确答案:李某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本案中,王某自1997年6月外出打工,至2002年8月一直音讯皆无,其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妻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涉及知识点:特别程序2.法院公告期应该多长?正确答案:法院公告期应为1年。

涉及知识点:特别程序3.法院受理王某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后是否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程序是不对的,法院不能用裁定撤销原判决,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能用裁定。

因为这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涉及知识点:特别程序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岁。

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2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

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主席的职责?A.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访问B. 接受外国使节C. 签署命令D. 制定法律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C.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D. 遗失物品未及时归还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以虚假表示订立的合同D.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答案:ABC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些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B.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C.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服D.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不服答案:ACD三、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房屋拆迁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张某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张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未经张某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张某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张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论述题题目: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为合适的方法可以制止侵害;3.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适应;4. 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本题共3小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20分,第3小题20分,共55分)(一)案情: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仍不支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问题:1. 甲公司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久?2. 如果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3.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要点:1.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如果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当对质量问题进行审理。

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案情: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房屋,王某支付了首月租金。

但在租期届满后,王某未支付剩余租金,也未搬离房屋。

李某多次催要,王某仍不支付租金,也未搬离房屋。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搬离房屋。

问题:1. 李某请求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久?2. 如果王某在诉讼中提出,李某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3. 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并搬离房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要点:1.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请求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八、仲裁案例24买卖合同纠纷案2001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2001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经补充重新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考点】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关系;上诉理由;上诉权【参考答案】(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仲裁条款不合法。

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案中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不合法的。

(2)争议发生后,双方经补充重新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答:双方经补充后的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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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

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

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

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

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2016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之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解释》第54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解析:《民诉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依该项规定,当事人也可只选择起诉挂靠人。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代机动车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学理论界通常不把受让人对“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定性为补充责任,保险公司与机动车受让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

理由: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本案上述事实,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因此由相对应的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规定是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而且,本案并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当然具有证明力。

理由:在诉讼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

解析:《民诉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可见,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是由法院结合个案予以认定的。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正确答案:李某可以向F省N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再审案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

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的理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案并不符合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之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因为受理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且该请求也不属于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形,再审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本案不符合上述例外,应当由中级以上法院再审。

但是,本案中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是基层法院。

可见,再审程序的法院级别有所提高,适用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因此,本案的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可见,再审程序针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又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针对本案中当事人新增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也不得告知另行起诉。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可以适用风险代理,但风险代理收费按规定不得高于30%;(2)甲律所张律师担任李某申诉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0条第7项规定;(3)李某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前),律师应指出未能指出,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及勤勉尽责的要求。

解析:《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本案中,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是不当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结合本案而言,甲律所的刘律师在一审程序中曾作为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后续的再审程序中原告李某委托的张律师同为甲律所律师,是不合法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在代理申请再审时应当向当事人指出再审程序不得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

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

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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