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实例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实例————————————————————————————————作者: ————————————————————————————————日期:ﻩ筹划的相关思路一、文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docx二、寻找突破口1、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
通过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按账面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差额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确为140万余元。
进一步分析净资产构成,发现净资产与投入资本差额绝大部分为未分配利润数据引起。
由此引发从利润分配为突破口进行筹划的思路。
但同时要考虑对个人权益性分配红利也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查阅公司注册资料,了解股东构成。
经查公司营业执行、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该公司系由一家法人单位和外籍个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东身份是外商投资个人。
查阅个人所得税股利分配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做好补救工作。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解读: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题。
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
、
股权 转 让 收 持股 比例达 ̄ 9 %以上冉 U5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 ,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 本价后 的
差 额 。 权 转 谴价 足指 . 权转 让 人就 转 让 的 股 权 所 收取 的包 括 现 股 股 金 、 货 币资 产 或 者权 益 等肜 式 的 金 额 ; 权 成 本 价 是指 , 东 ( 非 股 股 投
组活动 , 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 , 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 除
上述 股 息 性 质 的 所得 。 ”
此 外 , 商 投 资 企 业 的外 方 股东 转 让 其 股权 时 , 税转 让 收 益 外 计
中可以扣除股权转计人享有的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 收益
项 目, 中方 股 东 转让 其股 权 则 不 能 扣 除 。 但
税务筹划 I A A I N P A NI X T O L N NG T
股权转让 中所 得税税务 筹划
广 东工业大学 鲁祖艳
股 权 转让 . 氽 业 股权 重 组 的方 式 之 一股 权 重组 是指 企 业 的 是 。 股 东 ( 资 者 ) 股 尔 持 有 的 股份 金 额 或 比例 发生 变 更 , 体 包 括 投 或 具
也是一个未知数。
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 国税发[0018 ) ( 2 0 11号 有关
规 定 执行 。股 权 转 }人 应分 的被 投 资 方 累计 未分 配 利 润 或 累计 l : 盈余 公积 应 确 认 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得确 认 为 股息 性 质 的 所 得 。 . 不 2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或 转 让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及 持 股 9 % 以上 的企 业 时 , 5 投
股权转让中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中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没有限额,因此,可以把未分配利润全额转增资本。
甲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为250[500-1000×25%]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也转增资本,实收资本变为2750万元,A公司享有份额825(2750×30%)万元。
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相当于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分配给了投资企业,然后,投资企业再拿分配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此行为免税。
由于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还是3000万元,不影响股权价款,A公司30%的股权作价仍然为900万元(3000×30%),股权转让所得=900-825=75万元,应交所得税=75×25%=18.75万元。
与直接转让股权相比节省所得税131.25(150-18.75)万元。
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中的所得或损失在税收上分为“股权投资所得(股息所得)或损失”和“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和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要求不同。
本文在阐述118号文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给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案。
一、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和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要求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的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损失是按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担的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
118号文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一:先分配,后转让。
关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1]390号,以下简称390号文)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 引言员工持股平台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设立的一种激励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员工可以通过购买或获得公司股权来成为公司的股东。
然而,在员工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时,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指员工在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在取得财产性收入时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转让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这个公式中,转让所得是指员工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金额。
适用税率是指根据员工获得的收入金额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置的一个数值。
4.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转让所得的金额确定的。
税率分为七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置的一个数值,对应不同税率级别。
具体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得到,或者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5.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对于员工来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员工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员工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然后,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6. 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员工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由此可以考虑,如该转让方要降低所得税税负,其可要求该子公司在其股份转让前形成与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分派红利(控股时非常可行,虽未控股但有能力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对实现利润进行分配的提议完全合理,该要求实际上等于股权转让价款进行了分割和剥离),该公司在转让股权前获取的分红所产生的收益属股息收益,该收益应计算的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提的;而分派红利后的转让价(除权价)肯定低于分配前定价,所以在股权转让事项上产生的投资收益应计提的所得税也将低于除权前定价的应计税金。例如: 字串9
大洋公司对某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的50%,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每年税后盈利400万元,五年后大洋公司欲转让该投资,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都为33%。我们来比较两种方式下的,大洋公司税负:
字串9
一、该被投资公司不分配盈利
字串1
五年后该公司的净资产为4000万元(2000+400×5=4000万元),大洋公司所占份额为2000万元,如以该价格为公允价格转让,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大洋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
字串1
由于大洋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相同,所以在大洋公司每年获得200万元的投资收益时不需补税。 字串洋公司将不需要就该笔投资获取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字串9
根据这个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如此一来,如果一家企业投资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派发红利,则母公司按税法规定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仍为原始投资额,母公司无相关的投资收益入账,也不需计缴所得税。如现在转让出售该子公司的股权,定价参考子公司净资产价值,则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投资收益将包括该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利润未分配的部分,而母公司则需按照该投资收益计缴所得税。反之,如该子公司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则母公司每年都会反映投资收益,但每年该投资收益计缴的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算的,如两公司税率相等或母公司税率低于子公司税率,则不需要对此投资收益计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时如定价原则同上,则转让价格将低于前者,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将低于前者,母公司则只需按照较低的转让收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将大大降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日益增多。
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还伴随着一系列的涉税事项。
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税种(一)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印花税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收政策(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 15 日内,转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包括:(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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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是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笔者在企业股权转让检查中,发现大量企业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下面对于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予以介绍。
一、无偿转让例1: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下同)。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投资收益 1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2、税务处理由于无偿转让,A公司产生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但这笔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A公司无偿赠送产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贷:资本公积 1000笔者认为,受让方有两种税务筹划处理方法,一是立即纳税法,二是延迟纳税法。
(1)立即纳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C公司无偿受让A公司持有的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X25%=250万元。
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X25%=50 (万元)。
(2)延迟纳税法:由于C公司并未支付股权对价1000万元,因此C公司无偿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X25%=300 (万元)。
延迟纳税法导致企业持有股权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时间长久容易造成企业遗忘,导致税务风险,且政策依据不足,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立即纳税法,使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
(3)将例1修改为:若A公司持有占B公司30%权益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
这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 C公司无偿受让B公司30%权益的股权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占B公司30%权益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多少。
假设经评估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则C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X25%=200 (万元)。
(三)若企业未作账务处理笔者在股权转让税收管理中发现,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关联方之间(此处是广义的关联关系)的无偿转让、受让股权,由于不涉及现金流,均不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1、转让方(A公司)的税务处理接例1, A公司无偿转让持有B公司1000万元股权,未作账务处理,即损失没有在会计利润中减除,亦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笔者认为无需纳税调整。
C公司无偿受让A公司B公司1000万元股权,即使未作账务处理,也符合接受捐赠条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认为,若C公司未作账务处理,则计税基础应为0,适用延迟纳税法,其实不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C公司应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即1000万元作为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应地产生1000万元的接受捐赠收入,仍然适用立即纳税法。
二、低价转让例2: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投资收益90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2、税务处理(1)A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形成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有关规定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若未进行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2)如果C公司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关联关系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适用特别纳税调整。
若C公司与A公司存在税法规定的关联关系,则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假设经评估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则A公司减少资产损失〔900-(1000-800)〕 =7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C公司会计处理可能有两种方法:方法一:借:长期股权投资100贷:银行存款 100方法二: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公允价值)贷:银行存款 100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700。
2、税务处理笔者认为,根据受让方账务处理的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1)受让方采用方法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C公司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会计成本也为100万元,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X25%=275 (万元)。
(2)受让方采用方法二:若7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则需要分析,若属于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进行纳税调减,反之则税会一致,不用调整;若700万元计入其他科目,则也有立即纳税法和延迟纳税法两种方法。
立即纳税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00X25%=175 (万元),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一致。
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800)X25%=100 (万元)。
延迟纳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该股权计税基础为100 万元,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 X25%=275 (万元)。
立即纳税法使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但征税依据不足;延迟纳税法政策依据充足,但导致企业持有股权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时间长久容易造成企业遗忘,导致税务风险。
三、平价转让例3: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2、税务处理如果C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C公司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贷:银行存款 1000。
2、税务处理同低价转让。
四、被转让方(B公司)的处理(一)会计处理B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税务处理由于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导致B公司的投资方发生变化,因此B 公司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处罚。
五、税务筹划需注意的问题(一)无偿受让由于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检查对象多为转让方,因此在上述不合理股权转让中,无偿受让股权税务机关最难发现。
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对无偿转让、受让股权的企业一案双查。
即发现企业无偿转让股权,应相应调查受让股权企业,其属于管辖范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受让方是个人、外地企业等),建议将信息交换至受让企业所在省的国、地税机关,避免税款流失。
另外,无偿转让企业所持有的股权一般也是无偿受让而来,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关联方判定股权转让双方并非有关系就是关联方,要依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九条的标准进行判定,若二者有关系但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关联关系,即使企业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也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