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时间最低标准
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一般参考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地方性的规范和规定。
以下是可能参考的一些国家标准和规范:
1.GB 50003-2011《建筑设计规范》:该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
规定了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其中可能包含关于日照计
算的相关内容。
2.GB 50189-2015《建筑物内日照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建
筑物内日照设计的要求,包括如何进行日照计算等。
3.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标准》:虽然主要关注建筑的
结构荷载,但在建筑设计中也包含了一些关于自然光照和采光
的内容。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建议联系当地建设和规划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适用于北京市的规范和标准。
请注意,建筑日照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涉及到建筑的方位、高度、周围环境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项目中,最好由专业的建筑设计师或日照工程师负责进行计算和评估。
住宅日照标准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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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 3 5 多层2 3 3 有出入口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建筑日照说明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全新解读苏玉斌随着《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2014-01-09发布2014年-08—01实施,全面解决了自2002年以来,规划局、建设局及设计单位、开发商等针对日照分析一些模糊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规范,让更多的日照问题在《标准》中及时处理,不让更多的社会矛盾转移.笔者从事日照分析相关工作多年,在处理很多日照问题时,也是凭着经验和感觉,时常出现自己也后怕的心理,经常与几个编委进行讨论解决思路。
国家发布一项标准一般发布后,各省地市会进行标准的细化,将更加严格,以便解决国家标准不明确或无量化的情况。
首先将国家发布与日照相关的规范汇总进行注解:《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5)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6)中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注解:本《规范》为现行日照计算标准使用最多的标准,每一项基本都有详细规定,但对于数据选取、建模要求、计算参数及方法、计算结果及误差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次新《建筑日照参数标准》的实行,也正是解决规范中多年实施中的问题,弥补国家规范中针对日照方面的缺陷。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表5.0.2-1 5.0.2Ⅰ、Ⅱ、Ⅲ、Ⅶ气候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 ≥2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5.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5.1.3条日照条文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照标准。 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2002版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大寒日日照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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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36-2005) 4.1.3条日照规定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50340-2003) 3.2.6规定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1/3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9-87) 3.1.8条规定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住宅光照时间标准

住宅光照时间标准
住宅光照时间标准是指住宅建筑在一天中能够接受到的阳光照射的时间长度。
这些标准通常由建筑规范或相关法规来规定,以确保住宅具有适宜的采光条件。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住宅光照时间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1.冬至日和大寒日:这两个节气是一年中阳光照射时间最短的日子,因此住宅光照时间标准通常会以这两个节气为基准。
2.日照时长:标准会规定住宅在冬至日和大寒日至少应获得一定时长的日照。
例如,一些地区可能要求冬至日至少有1小时的日照,大寒日至少有2小时的日照。
3.楼间距:住宅建筑之间的距离也会影响光照时间。
标准会根据楼间距来推算和保证住宅的日照时间。
4.建筑朝向:建筑的朝向也会影响光照条件。
南向的建筑通常能够获得更好的日照条件。
5.地形和周围环境:住宅所在地的地形、周围建筑的高度和位置也会对光照时间产生影响。
6.旧区改造:对于旧区改造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来适应现有的建筑条件。
在中国,例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
0中就包含了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住宅具有足够的日照时间,以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促进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请注意,具体的光照时间标准可能会随着当地法规和建筑规范的更新而变化,因此在设计和规划住宅时,应参考最新的地方标准和法规。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1、普通住宅建筑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
2、其他居住类建筑
根据房屋的日照标准的规定,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类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可以也不能够少于连续一。
3、文教卫生建筑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日照标准。
三、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
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济南新版住宅日照标准公布 大寒日采光两小时达标

济南新版住宅日照标准公布大寒日采光两小时达标27日,济南市规划局在官网公示《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城市中旧区和新区住宅日照标准将有所区别。
日照计算单位统一为按"户"计算根据相关规定,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
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济南市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政策中,已建成的现状楼幢按照以"窗户"为单位进行日照分析,新规划的楼幢以"户"为单位,《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之后将不再区分,统一为按"户"作为日照的计算单位。
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
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
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不过要在累计中去除5分钟以下时段。
城市新区与旧区日照标准不同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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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1.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3.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
这些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建筑用途而有所不同,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