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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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1. 了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在燃气行业,安全一直是至关重要的。

燃气作为一种常用的能源,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

燃气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合格证书,才能在燃气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和标准燃气从业人员培训主要包括对燃气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内容通常涵盖燃气的特性和危害、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等。

而合格证书的标准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形式以及合格标准等。

3.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获得,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能够在燃气行业从事相关工作。

合格证书也是企业招聘燃气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的用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

作为一种权威的证明,它能够有效提高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我认为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大对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投入力度,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燃气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全面的考核,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相关证书,证明自己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它不仅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燃气作为一种常用的能源,它的使用涉及到每一个家庭和企业。

如果燃气从业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培训和持有合格证书,那么就很可能出现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的通知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9日开展全省燃气专业人员岗位考核。

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岗位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1),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巡线、电工、维修和抢修人员(岗位3),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运行、充装、送气、电工、维修和抢修人员(岗位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运行、充装、电工、维修和抢修人员(岗位5)。

二、考试批次及时间地点考试根据报名情况按市州分批次进行。

第一批: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娄底市、衡阳市地区报考人员;第二批:长沙市、益阳市、怀化市、永州市、湘西州地区报考人员;第三批:常德市、邵阳市、郴州市、张家界市地区报考人员。

考试时间:2021年12月12日下午15:00—17:00(第一批),2021年12月26日下午15:00—17:00(第二批),2022年1月9日下午15:00—17:00(第三批);考试地点: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

三、相关事项(一)请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批次时间和地点通知人员参加考试,企业登录报名系统“湖南省燃气行业动态监管平台”,点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报名查询”→“操作”→“导出文件”,自行下载打印《报考人员信息表》并准备好《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照片采集表》(详见附后),在考试现场报到时提交。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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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9
【摘要】<正>晋建城字[2017]8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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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下半年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名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下半年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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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加大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检查,指导企业加强人员内部培训,严格落实人员“持证上岗”,督促落实证书变更、继续教育及复检等工作。

并请各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汇总统计丢失《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于2022年4月28日前报送我厅,以便补办证书。

联系人:李成杰************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下半年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名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1日。

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管理技能考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管理技能考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管理技能培训考核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为切实做好全市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管理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燃气行业开展安全管理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内容培训考核主要内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的燃气安全管理系列教材,包括燃气管理和法规、燃气安全基础知识、输配系统安全技术,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场站(LPG)安全技术、液化天然气(LNG)安全技术,共5部分内容。

二、培训考核人员范围目前,我市已取得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已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培训考核。

)(一)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和总经理。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的分管领导(三)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抢险维修部门、场站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主要管理人员。

(四)从事运行、施工、抢修、维修等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三、时间安排此次培训考核的时间初步定于8月中旬,计划分三期进行。

第一期为管道燃气企业、CNG加气站主要负责人,第二期为管道燃气企业、CNG加气站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期为液化石油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培训考核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进行燃气专业管理技能考核,并作为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燃气安全管理技能培训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在委托我市组织此次培训考核的同时,将指派人员来潍监督考试、指导阅卷,考核合格后由省里统一颁发燃气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燃气企业相关岗位职务。

(二)严肃培训考核纪律。

所有考核范围内的有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此次考核,培训考核期间不得请假,不得顶替。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唐保文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唐保文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唐保文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28
•【字号】晋建城函〔2019〕110号
•【施行日期】2019.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唐保文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晋建城函〔2019〕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有关规定,唐保文等177名人员通过了我厅组织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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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

建办城函[2015]2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管理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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