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许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射线装置、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含密封源装置)。

二、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四、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六、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七、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八、“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九、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单位名称(盖章):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编号 ( )( 2006 )第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1、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英文使用12号),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致。 2、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的关规定。 3、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5、表中的“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法人代表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6、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7、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8、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9、“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申报单位: 序号申报资料名称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 证明(复印件) 4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5 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6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7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8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机构总人数放射工作人员数 申请许可项目放射治疗□(请在所提供资料后的□内打√)立体定向(γ刀、X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DR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河北省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单位应当详细阅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 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4.原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变更项目 医疗机构 ( 盖章 ) 申请日期 洛阳市卫生局制

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 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 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 。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 射线机的电流(mA )和电压 (k 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 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 准计算得出。 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 最大使用量。 九、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洛阳卫生网上下载使用。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da7045178.html,

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附本(复印件);共页 2、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附本(原件、复印件);共页 3、上级主管部门和(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共页 4、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共页 5、大型医用设备变更的提供配置许可证共页 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文件;共页 7、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共页 8、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共页 9、变更项目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共页 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10 、变更项目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共页 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 11 、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共页 12、变更项目为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共页 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注: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提供材料1-3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供材料1-2 ,4;变更“诊疗场所、”“许可项目”的提供材料1-2 ,5-12 ;变更“地址”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 放射诊疗许可 (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 需递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 需递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河北省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单位应当详细阅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 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4.原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省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省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单位应当详细阅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 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中文;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传真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打“√”)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人::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一年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一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4.原卫生许可证 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人::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编号:鲁卫放申字( ) 第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填写后报当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 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 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 纸打印。 五、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六、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七、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八、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 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九、“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 算得出。 十、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法人代表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许可证编号放射工作人员数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X刀)治疗□ 立体定向(γ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治疗□ 中子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重离子治疗□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CT-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γ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影像诊断□ DR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5、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6、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报告;□ 7、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证明材料;□ 8、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长沙市卫生和计生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交市政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2.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空格处划“/”。 4.地址:城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农村填写县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然村名)。 5.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6.经济性质可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7.许可项目: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打“√”。 8.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用品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6.属配置许可管理的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7.放射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材料; 8.放射诊断防护检测报告材料; 9.新、改、扩建项目,应提交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0.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个人剂量检测、防护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1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布局示意图及说明; 13.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及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1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5.属校验、换证、变更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需提交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制度及措施。 备注:1.所提供资料一律采用A4纸(图纸除外),不得涂改,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空格处划“/”。 2.所提供资料中的文件、证书等,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复印件的每一页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要求保密的材料应提出保密意见。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办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企业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五、申办时应提交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

除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 6、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8、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变更 (1)提交资料 (2)书面审核 (3)审批 (4)上报省局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二)组织现场核查 (三)发证检验 (四)材料审核及报送 七、办理流程图 (一)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书面审核 补正材料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一、“放射诊疗项目”一栏填写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 射线影像诊断,射线 装置安装、维修、工业探伤等;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如申请类型为“变更” ,应注明变更内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三、本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交申请资料均要求使用 A4 纸,逐页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表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申请 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使用 A4纸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五、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并应按顺序排列。“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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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名称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地址/业主 固定电话 联系人 联系 移动电话 方式 放射工作 邮编项目 职工放射工作人医疗机构 人数员数许可证号 申请项目: 放射工作人员证 附申报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两年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新上岗人员须出具 6 个月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要求的证明材料□页□2.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页□3.申请人 2 寸近期免冠照片 1 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张□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时提供)□页□5.其他材料□页 附申报材料共件页 承诺书 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本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业主(签名):年月日 3

安徽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安徽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 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 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 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 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 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电话传真 许可证编号放射工作人员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X刀)治疗□ 立体定向(γ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敷贴治疗□ 核医学□ PET-C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影像诊断□ DR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安徽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6、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 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a7045178.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关联法规: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

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 益,依据《》、《》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 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 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 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 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 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 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放射影像技师; 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提交资料一览表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变更提交资料一览表 申请单位经济性质 单位负责人法人及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电话 经营类别经营面积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资料一览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尺寸、各功能间名称、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同初申请。 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由申请人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章) 注:1、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2、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原则上应由法人代表或业主本人到场申请,如确实无法到场,申请人应持有法人代表或业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 3、填写时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需提供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合格后退回,复印件提交存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15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 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页脚内容1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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