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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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法理学分析

从彭宇案引发下述几个问题:

1、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含:a.正式的渊源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a.法的效力

b.法的来源

c.依据

延伸:判决要以证据为原则,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本案中用情理作为依据,法官的判决用正式的文书否定了社会中高尚的人,揭开了人性本能反应自保的特点。

2、什么是情理

含义:.追求个案公正的教育性调停

.官方和民间的第三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非规则性的法

3、如何适用情理

关于情理作为法的渊源:

.朱子的情与理:天理与人欲

.法律中的情理:幕之为学,其运用之妙,尤为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体下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

情理一词的作用,既有强行性公序良俗的意义,又被作为妥协分组损失的手法而使用,即作为保持数量计算上的均衡的大致标准,又作为不是单单论证权利之所在,具体而言,情理大约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泸州)

4、彭宇案的中心问题:

用情理分析了事实,而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即本案中事实推定存在错误:

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本案中法官的推定并不是由此必彼,例如“二百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的问题,法官想当然的认为被告没有让原告返还就是赔偿款的结论显然并不是由此必彼的推论,也存在原告觉得二百元并不是大数目,不急于一时返还的可能性,这是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事实推定错误。

5、公众舆论影响什么?扩大了彭宇案的不利影响,公众舆论并没

有影响判决的结果,但却影响了社会大体的价值观,好人不敢

做好事。

6、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害而其监护人尽了应尽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民事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时,受益人应依公平责任原则予以适当补偿;(4)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显然本案中并不符合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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