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及共同侵权的深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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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三、商标直接侵权的类型
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 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第二类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 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 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 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
按照混淆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 混淆。混淆最为常见的是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做出购买 决定时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的混淆。但混淆发生的时间 点可能在此之前或之后。
第三类商标侵权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销售侵权商品是最为常 见,也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类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 “反向假冒”。
二、行政责任
由于商标侵权同时会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侵权人除了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 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和第214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 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一、混淆理论与混淆的种类
(一)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根据混淆对象的不同,混淆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 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以为其来源于经营者甲,即消费者 未能通过商标正确地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 分开。

探讨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

探讨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

探讨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商标侵权是商业合作伙伴之间常见的争议问题。

尤其在商业合作伙伴之间形成共同品牌或者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商标侵权问题更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并介绍常见的解决途径。

一、商标侵权的定义和形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产生混淆,导致损害商标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从而使公众产生混淆。

2. 类似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3. 商标侵权的推定:在商标法中,还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推定情形。

例如,商标侵权推定条款规定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侵权争议解决途径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1. 协商解决:商标侵权争议的解决第一步一般是协商。

商业合作伙伴之间可以通过直接沟通、提出抗辩意见或调解等方式,尽可能达成一致,解决商标侵权争议。

2.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商业合作伙伴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专业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商业合作伙伴了解其商标权益,并提供合法的维权建议。

3.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和法律咨询都不能解决商标侵权争议,商业合作伙伴可以选择诉诸仲裁或诉讼。

商标侵权争议一般通过商标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解决。

仲裁和诉讼程序将依法审理双方的主张,判定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以及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商标侵权争议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争议的案例分析,旨在帮助更好理解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以及解决途径。

案例一:A 公司与 B 公司合作开展电商业务,A 公司发现 B 公司在其合作网店上销售相同款式但标有 B 公司商标的商品,与 A 公司商标相似。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1 - O l ;修回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作者 简介 :杜 颖( 1 9 7 2 一) , 女, 汉族, 内蒙古赤峰人, 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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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www c l a s t o r g c n

要 :近年来 , 电子商务 飞速 发展 ,它不仅改 变 了人 们的消 费习惯 ,也对传 统商标法律制度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一 直 以 来 , 中 国 司法 实 践 倾 向 于 给 网络 交 易平 台一 个 宽松 的 发展 环 境 ,而 对 其 施 加 较 轻 的 义 务 。 因立 法 缺乏直接可适 用的明确规 定,在 裁判商标间接侵权 案件时 ,法 院往往会 参考著作权 法律制度 中的避 风港原 则

增 长阶 段 ,阿里 巴 巴、网盛 上 市 ,苏宁 国美 等传 统零 售 实践 和立 法对 相 关 问题 的 回答 ,整理 出 目前 中 国立法 和 司 商 纷纷 跟 进 ,红 孩子 、京 东 商城 等 更是 引爆 了整 个B 2 C 市 法就 网络 交易平 台 间接 侵权 问题 的政 策取 向 。 场 。… 2 0 1 2 年1 1 月1 1 日,阿 里 巴巴集 团宣 布 ,其 双 十一 促
0 0 5 年 ,上 t h e C h i n a I n t e r n e t )联合 业 界各 方在 北京 发 布 了 ( ( F o r e c a s t 说 , 中国司法 实践 总 体上 持否 定 的态度 。早在 2 2 0 1 3 : 中国 电子商 务 蓝皮 书) ) ( 以下简 称 蓝 皮书 ) , 海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就 做 出过 判决 ,认 为从 事 实和 法律

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责任承担以及维权途径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结构和技术方案。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侵权行为的认定1. 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因此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结构和技术方案,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责任承担1. 停止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得再生产、销售含有侵权技术方案的电子产品。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了原告的研发成本、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获利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维权途径1. 行政途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司法途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行为代价高昂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这充分说明了侵权行为的代价是高昂的。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商标权益保护的经济纠纷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商标权益保护的经济纠纷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商标权益保护的经济纠纷商标侵权案件解析商标权益保护的经济纠纷商标侵权案件是指在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商标或类似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的独占权益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给商标权益保护带来了经济纠纷。

本文将解析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问题,并深入探讨商标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对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成因商标侵权案件源于对商标权益的侵害。

其成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盗用商标: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窃取他人商标并使用在商品上,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2. 相似商标混淆: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利益,刻意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近或相似的商标,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导致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

3. 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某些企业或个人在商品销售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擅自使用商标,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独占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商标侵权案件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害。

1. 经济损失:商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商品销售额下降,商标注册人的市场地位受到侵犯,带来经济损失。

2. 市场秩序混乱: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难以识别真伪,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 商誉损害: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誉,也对全体企业的诚信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商标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商标权益保护对于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促进经济发展:商标权益保护有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的商标权益保护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增强品牌价值:商标权益保护可使企业的品牌价值得到提升,增加品牌溢价,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忠诚度。

四、应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措施为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对商标侵权案件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是必要的。

常见商标侵权案例及其解决方式

常见商标侵权案例及其解决方式

常见商标侵权案例及其解决方式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标侵权案例,并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一、商标侵权案例1. 盗用商标案例盗用商标是指他人擅自使用商标,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例如,某餐饮连锁品牌的商标被盗用,另一家餐馆在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上与原品牌极为相似,从而让消费者以为进入了原品牌店铺,导致原品牌的声誉受损。

2. 平行进口案例平行进口是指消费者从一个经销商直接进口与国内市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品可能会侵犯国内商标的独占权。

例如,某品牌的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有自己的授权经销商,但一些消费者从国外网购同一品牌的化妆品,导致国内经销商的利益受损。

3. 品牌冒用案例品牌冒用是指他人将自己的商品冒充知名品牌,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的知名品牌被一些不法之徒冒用,生产出劣质的仿冒品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原品牌的声誉。

二、解决商标侵权的方式1. 监测和维护商标权益企业应该定期对市场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同时,密切关注与自家商标有关的申请,保护商标权益不被侵害。

对于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强化法律保护措施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著作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形式,来增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商标注册阶段,需对相似商标进行有效的监测和防止。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可以及时纠正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预防商标侵权产生。

3. 加强市场管理和合作企业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加强市场管理和执法力度,来降低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与供应商和经销商的沟通,确保其对商标权益有清晰的认识,并承诺不侵犯商标权益。

4. 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通过加强消费者商标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消费者能够正确辨别真伪商标,避免购买假冒品牌。

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举办宣传讲座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商标侵权的认知和警惕性。

ITPP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判例分析

ITPP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判例分析

ITPP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判例分析摘要:对检索出的近几年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Internet Trade Platform Provider,简称ITPP,本文所研究的是ITPP中的C2C 类型)商标间接侵权的国内案例进行分析后得出我国司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这一问题的处理所存在的问题(防止重复侵权、初步侵权证据)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一是当IPP按照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该侵权卖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初步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相关商品信息有侵权的嫌疑即可。

关键词:ITPP;重复侵权;初步侵权证据一、案例概览笔者将检索到的近年来有关ITPP商标间接侵权的案件进行整合后,按被告、判决主要理由、判决结果排序如下。

①淘宝、杜某未制止重复侵权帮助侵权淘宝、王某已尽合理义务不侵权淘宝、钱某未制止重复侵权共同侵权淘宝、徐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侵权淘宝是否侵权未确定不侵权淘宝、陈某已尽相关义务不侵权易趣、陈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侵权易趣已尽谨慎义务不侵权二、案例分析从判决理由角度可以将案件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大多数案件中法院最终都判决ITPP不侵权。

此类案件中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时,采取公正等证据保全措施来证明网络交易平台上有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发生。

同时,会向ITPP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删除或保留相关侵权链接,提供侵权卖家真实信息等。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认为ITPP在网络交易中已尽合理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义务),主观上没有帮助或纵容侵权行为的故意,因此判决ITPP不对发生在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有些案件,原告只将ITPP列为单独被告,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卖家是否侵权或ITPP已尽谨慎义务为由判决其不侵权。

三是此类案件中,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通知后,被告删除了侵权信息。

然而原告之后又发现侵权信息出现,再次发出投诉通知。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策略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策略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策略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现代经济中,商标的权利和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策略是面临企业和消费者的重要问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记,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既涉及直接使用商标,也涉及间接使用商标。

1. 直接使用商标侵权直接使用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经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记。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商标的独占权,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既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导,降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间接使用商标侵权间接使用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经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记,并且该标记虽然与注册商标不完全一样,但具有误导性的相似性。

例如,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或促销材料中使用与已经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记,以获取消费者的注意或对已经注册商标进行模仿、伪装。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此外,商标侵权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意侵权,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策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恶意抄袭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商标侵权常常与不正当竞争策略密切相关。

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签、促销材料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夸大宣传或虚构事实,迷惑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市场利益,还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指企业在竞争中使用虚假、贬低、诋毁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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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及共同侵权的深度探析作者| 欧阳福生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5963字,阅读约12分钟)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六种商标侵权行为,即假冒商标、仿冒商标、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或销售伪造的商标标识、反向假冒、帮助侵权。

从类型上划分,前五种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最后一种属于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的间接侵权。

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前述六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还需借助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概念,厘清侵权行为性质,进而对行为人判定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在理解商标侵权类型时,要注意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还要明晰共同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替代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分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未经许可实施了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即构成商标直接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假冒、仿冒商标以及销售假冒、仿冒商标的商品属于典型的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可分为引诱型间接侵权和帮助型间接侵权。

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或在知晓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帮助,构成间接侵权。

[1]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只规定了帮助型的商标间接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间接侵权以存在直接侵权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不会有间接侵权,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关键还是要判断行为主观上有无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故意。

近两年的司法实践表明,间接侵权案件数激增,已成为商标侵权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将直接侵权混淆为间接侵权的情形。

(一)开具销售票据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常见的销售票据包括发票、出货单、购物小票等,票据上一般会注明出票人及商品种类、数量等信息。

经营者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开具销售票据,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如果销售者以他人名义开具发票,或他人以自己名义为销售者开具发票,他人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还是帮助型间接侵权?此类行为之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广东南洋长胜酒店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案中,法院认定:“销售被侵权产品使用了南洋长胜酒店的POS机刷卡消费,发票上加盖了南洋长胜酒店的公章,相关证据均指向销售者就是南洋长胜酒店……即使王保军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由于王保军在销售过程中以南洋长胜酒店的名义行事,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他是公司工作人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南洋长胜酒店承担。

”[2]该案中,法院认为南洋长胜酒店是销售者,即其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直接侵权。

但是,在普拉达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对于秀水街服装市场为商户提供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行为,法院认为秀水街服装市场为商户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型间接侵权。

[3]笔者认为,开具销售票据,不是一项独立行为,而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因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销售的商品开具销售票据,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销售的商品开具票据,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应当认定为名义上的销售者。

购买者取得销售票据后,在观念上也会认为出票人是销售者,如果出票人与实际销售者不一致,对于误认的后果,应当由出票人承担。

这既是稳定交易秩序的需要,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与此相区别的是,帮助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是两个独立行为,存在两个主体名义,即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帮助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帮助者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相关公众也会认为两种是独立主体,不会对两种的名义产生混淆和误认。

销售侵权商品属于直接侵权,销售票据开具者依法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帮助侵权属于间接侵权,帮助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实施的帮助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某些个案的处理,将开具销售票据的行为定性为间接侵权或直接侵权,并不影响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区分间接侵权或直接侵权的意义。

如前所述,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有不同构成要件,其中,有无侵权故意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核心要件,而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无要求。

因而,如果将开具销售票据定性为直接侵权行为,不论票据开具者有无过错,均要与实际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相反,将开具销售票据定性为间接侵权行为,构成侵权就需要票据开具者主观上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若其主观上不知情,则不能追究其帮助侵权责任。

(二)借照经营行为的定性借照经营,是指销售者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以他人名义对外销售商品。

借照经营存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但对外表现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的名义,在没有披露之前,消费者无从知晓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因此,不会发生名义上的误认。

如果实际经营者已被披露,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是否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为他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营业执照,应当与实际销售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关于登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法院意见不一。

在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兰某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兰某向吴某提供涉案档口营业执照,吴某经营过程中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法院认为:“兰某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基于工商登记公信力,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兰某是涉案档口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经营者信息发生变更后,兰某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当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登记经营者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兰某应当对涉案档口的经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4]可见,法院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认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在实际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时,有义务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则认定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借照经营属于挂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者应当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笔者以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作为借照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规范依据,缺乏法理支持。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条例》是行政管理条例,不能作为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实体法律依据,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可依照该条例对其行政处罚,但不能以此认定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属于程序法规定,即便认定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挂靠关系,也只能产生程序法效果,即两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认定两经营者承担实体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应否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定性。

是帮助销售者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型间接侵权,还是属于销售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如前文所述,借照经营存在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但对外仅表现登记经营者一方的名义,而帮助型间接侵权,外部表现上需有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两方的名义。

由此而言,出借营业执照等同于出借经营资格,该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应当定性为直接侵权。

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基于同一名义,共同销售侵权商品,共同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另外,还存在一种类似借照经营的行为。

商城、批发市场为个体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个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此情形下,个体经营者实际上是借用经营场地提供者的名义对外经营,如果其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经营场地提供者的行为就属于直接侵权,且是共同侵权,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直接侵权及间接侵权的辨别商标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很少谈及共同侵权这一法律概念,对该概念的忽视,直接导致部分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共同侵权与单独侵权相对应,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即是关于共同侵权及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对于共同侵权的理解,难点在于“共同”二字。

何谓共同?是指两人以上的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存在明确分工,共同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本质上属于直接侵权,侵权主体基于共同侵权目的,进行不同的分工,共同完成侵权行为。

商标司法案件中的共同侵权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为“傍名牌”而共同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

例如,在深圳市景田食品公司诉石桂花、大自然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石桂花和大自然公司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之前已与景田公司有所接触并知悉景田百岁山产品的知名度,石桂花授权大自然公司使用‘景田百岁山’商业标识,大自然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石桂花和大自然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侵犯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又如,在上海罗托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罗托克公司签订的涉案商标许可合同超出其商标注册标识范围……上海罗托克公司与浙江罗托克公司在阀门电动执行器等产品上使用了与英国罗托克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实施了利用他人商标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6]二是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共同侵权,即生产者制造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并提供给销售者,两者有共同侵权的目的,并进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分工。

此类共同侵权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多为关联公司,双方通过供销合同进行侵权故意的意思联络。

三是销售环节的共同侵权。

此类侵权案件,多数商标权利人选择刑事诉讼,通过追究共同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达到制止侵权目的。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中,商铺经营者、被雇佣从事销售业务的销售员、管理仓库的仓管员均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人,并被判处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侵权法角度而言,前述人员均是侵权行为人,共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分工不同,可将侵权行为人的地位分为组织者、策划者、帮助者、行为实施者等。

前述商铺经营者、销售员、仓管员大致处于组织者、行为实施者和帮助者的地位。

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别在于:前者共同侵权人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并基于意思联络实施达到侵权目的的组织、帮助、实行行为;后者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存在引诱、帮助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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