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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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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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一般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答疑编号56770601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是指除
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销售不动产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租赁
B.汽车的修理
C.房屋的修理
D.受托加工白酒
[答疑编号5677060104]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选项A 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 、D 是交
增值税。
选项C 修理是针对的房屋修理,房屋是不动产,所以C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中的受托方。
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1.单位购买的电脑,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以下⽂件的规定,如果贵单位购买的电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并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的情况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纳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条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2.印刷⼚⾃⼰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购买纸张,印刷有统⼀刊号(CN)以及采⽤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规模纳税⼈企业出售已使⽤过的⼩轿车,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答:(1)是的。
根据下列⽂件规定,⼩规模纳税⼈企业出售使⽤过的⼩轿车需要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为收⼊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根据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 成的通知》 保监发 [ 0 6 4 ( 2 0 ] 8号) 的规 定, 险营 保
销 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 , 对佣金 中的展业成本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劳务报酬部分 ,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 险营销 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 4 % 0。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 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 ,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 用范围、 口径
总 ( 并 ) 税范围。 合 纳
三、 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 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应对 辖区内的 非独 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 的资产 投资关 系进行 核查 , 发现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认的名 单中有属于非全资 、 承包、 租赁 或其 他合作经营方 式的分支机构 , 应逐级 报省级 国家税务 局。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 四、 各汇总 ( 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加 强对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及其他所 属全 资分支机构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 立核算加油 站及其他 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 、 资产 、 员工资等 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 目进行 审核、 人 检查 , 建立 信息
维普资讯
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各 大 区 和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2 0 中 0 5年 度 新 增 汇总 ( 并 ) 税 非 合 纳
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名 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 。 按上述原则处理。
名 单 时 必须 严 格把 关 ,只 有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油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投 % 0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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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讲义1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1.考情分析
2.内容介绍
3.内容讲解
【考情分析】
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尤其是综合题。
历年分值:20分左右。
【内容介绍】
2013年教材变化
(1)从本章内容看,变化不大,只在营业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中增加了营改增内容;
(2)第六章增加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3)税法Ⅰ增加了营改增的内容。
第一节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审核
二、税率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账务处理与审核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六、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账务处理与审核
八、代理增值税申报操作规范
九、代理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十一、营改增试点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账务处理。
苗木工程如何开票
苗木工程如何开票苗木开票能不能开绿化工程款?绿化工程本身就是建筑安装工程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就是建筑工程,只能开建筑业发票,是没有上限的。
至于能不能领发票,就要看你单位业务量有多大,开票是否频繁,依据状况向当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安装打印软件,申请领购发票。
量少就只能到当地的地税机关代开了。
一般的绿化就写绿化服务费,是工程的就开建筑工程发票绿化工程发票税率是多少?绿化工程发票税率是1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绿化工程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绿化工程应该开具什么发票【问题】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A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小区绿化合同,全同规定A公司包工包料。
工程总价为100万元。
请问: 1、A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销售发票,甲公司是否涉税? 2、A公司应出具建安发票吗?【解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实施工作细则新旧对照
(一)增值税实施细则关键作了哪些修订?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关键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 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是和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 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
三是深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要求;
四是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 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包含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修订情况?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关键是许可企业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确保方案落实到位, 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部分具体问题给予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 包含混用机器设备在内其它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三是依据其上位法授权, 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要求作了哪些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要求调整关键包含两方面:
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要求, 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它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能够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条文对照及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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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06期◎政策背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
即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不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企业的经营往往不是单一的,有的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又从事营业税劳务,有的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提供。
对此,在征税时,如何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划分?为应对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行为,准确界定流转税性质,平衡国地税之间的征税权利,税法上也相应出台了多个特殊的流转税处理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5日发布了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原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依据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如果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涉税事项的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劳务,应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如纳税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
由总承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
分包人是生产企业,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此外,对其他所有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国税发[2002]117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矛盾。
假定某一建筑项目,由一建筑公司总承包,子项目(材料80万,安装20万)分包给一家生产企业。
如果该生产企业是分包人,SL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生产企业不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应该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但根据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分包额(100万)扣缴该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
也就是说,按第一条规定,该生产企业的100万元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第二条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i00万元扣缴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
这就造成了重复纳税。
◎新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除保留一般性规定外,还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作出新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据此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地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009年1月1日以后,国税发[20021117号文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定,显然有悖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国税发[200917号文和国税发[2009]29号文,对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多反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期盼重新下发政策,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3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必须具备的两个限定条件。
23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自行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可据此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便是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再也不会出现全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公告施行时间23号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同时作废。
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并已经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则不再做纳税调整。
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或者虽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没来得及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则一律按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政策背景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
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2006年分别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19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提、使用、核算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
但自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旧法存在变化,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则不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发布了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自2011年5月旧起执行。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的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一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启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人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如果本年度有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具体的提取办法按行业而有所不同,矿山企业是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来提取安全费。
安全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活动。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如果本年度有结余,下年度使用;如果当年度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26号公告发布前已在税前扣除的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甩应如何处理?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人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主要内容在于,一是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二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以前年度提取并已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有余额的,当实际发生时应先抵减余额,已经形成资产的或计入资产成本的,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_(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_(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_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