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
碾压小悦悦的司机胡某何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碾压小悦悦的司机胡某何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备受关注的小悦悦被碾压一案又有最新进展。
21 日,经过一周的侦查、取证,南海警方根据已掌握的证据,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南海区检察院呈请对第一个涉案司机胡军(男,24 岁,山东泰安人)的逮捕。
24 日上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依法认真审查后,决定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批捕。
(金羊网)读该条新闻,第一反应是:肇事司机涉嫌的罪名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由于检方没有披露更多的案情,对于案件事实我们目前只能依照媒体的报道:10月13日,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
据此,先后两次碾压小悦悦的肇事司机涉嫌什么犯罪呢?检警一致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理由可能是两点:第一,案发地点是五金城内的一条小巷,可能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不然,就难以排除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五金城内的一条小巷显然不太可能经过公路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肇事司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也就是说,肇事司机对前后两次碾压行为均没有意识到,至少是对第一次碾压行为没有意识到。
如果第一次就意识到了,再次碾压则明显已经不能被“过失”所评价;如果第二次碾压后意识到的碾但没管走了,则要判断其对死亡后果所持的主观态度,未必一定属于“过失”。
笔者认为,在小悦悦事件中,对第一个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批捕值得探讨。
首先,以公路主观部门是否验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标准似乎不妥。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包括公共安全。
因此,以是否具有“公共性”、车辆行人是否“均可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或许更为合适。
广东佛山五金城作为一个体积庞大、品类繁盛的五金交易商城,各色车辆出入工业区内,车流滚滚,明显具有“公共性”和车辆行人“均可通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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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东刑一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凤楼,又名“凤凤”,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东营区南庄居委会。
201X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2月20日被释放。
201X年9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X年4月28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代凤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8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代凤楼携带一支锯短枪管枪托的五连发猎枪与杨学君、朱占峰、侯建军(以上三人均携带枪支)等人分乘两辆轿车窜至胜利油田地质研究院东门南侧“海信空调专卖店”内,因代凤搂疏忽大意其所持有枪支走火,击中杨学君头部致使杨学君倒地死亡。
经滨海公安局技术鉴定,代凤楼所持有的五连发猎枪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
①证人朱占峰证实:枪支走火的人其不认识,去现场时那人与其同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案发当时其自己站在杨学君的左后面,那个枪支走火的人站在杨学君的右后面。
②证人朱善明、时胜利证实:是案发当时站在杨学君身后的一个叫“凤凤”的人开的枪。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形式论析

【 关键词】 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 故意; 过失
【 中图分类号】 94 3 1 2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9 99 (0 6 一 1 0 5 — 5 10 — 0 3 2 0 ) 0 - 0 1 0
《 刑法》 13 第 3 条规 定 :违 反交 通运输 管理 法规 ,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 者使公 私财物遭 受重大损失的 , 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 者拘役 : 处 交通肇 事后 逃逸 或者 有其 他特 别恶 劣情 节 的 , 3年 以上 7 处 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的, 7年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其中“ ” 逃逸致人死亡 的 ,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 是新刑法增加 的一个 内容 。但 是 , 界和 实践 部 门对 学
第1期( 总第2 7期)
将 致伤人员移弃 荒 野造成 死 亡 的, 按刑 法关 于 杀人 应 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 的学者 在批判 第 13条第 。 ¨ 3 三个罪刑 阶段 后仍认 为: 在 立法 未作 修 改之前 , 应 “ 仍 按刑法 的规定 处 理 , ……将 第三 罪刑 阶段 的主观 罪过 形式解释 为兼含 问接故意是 比较合适 的。 更 有学者 ” 据此认 为交通肇事 罪的罪过形式 因此发生 变化 , 因逃 “
逸, 被害人 因得不到及时地救助 而死亡 , 为人对死亡 行
于如何理解这一加重情节 , 特别是其罪过形式, 一直存 结 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有争议 , 笔者认 为 , 有进一步探讨 的必要 。 人死亡” 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 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
关于“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罪 过形式 , 学界 早有涉 猎, 但是 , 由于立场 和出发 点 的不 同 , 因此 , 成如下 几 形 种不 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 : 故意论。该种 观点又 可分为两 种 , 一 种认为行为人 的罪 过应 当包括 直 接故 意和 间接 故意 。 认为这一规定 “ 只适 合 于 由交 通肇 事罪转 化成 的故 意 犯罪 ” …按照该 种观 点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 主要包括两 种情况 : 一是行为 人交通 肇 事后 明知 被害 人有 生命危 险, 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 见死不 救 , 车逃跑 , 驾 导致 被 害人死亡的, 二是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 生命垂 危 的被害人转移 、 , 致被害 人死亡 的。另一种认 抛弃 导 为只包括 间接 故 意。认 为 “ 观上行 为人 出于 间接故 主 意 即行 为人 主观上 持有明知 自己交 通肇事 的行为 已经 致他人重伤 , 且被 害人若 得 不到 及时 救治 则可 能会 发 生死亡 的结果 , 为逃避责任 , 放任危 害结果 发生而逃 避
车练定员罪何学该人死撞

学员练车撞死人该定何罪徐某系大丰市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2006年12月20日17时左右,学员洪某驾驶“苏J3562学”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大丰市交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院内练习坡道起步项目,身为教练的徐某未随车指导,洪某在由西向东倒车下坡的过程中,车尾驶向南侧围前墙,挤夹到站立在围墙边的学员严某,致其死亡。
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严某的死是意外事件,徐某无罪。
理由是:洪某作为驾驶学员练习下坡技术过程中撞死了人,其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意思表示,至于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洪某作为初学者对驾驶技术、路况不了解,所以他不可能出现应该对自已的驾驶行为带来的撞死人的后果有所预料,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况;其次对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是行为人对行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本案洪某作为一个不懂驾驶技术的驾驶学员根本不可能对自已的行为有准确的预见,即使当时会有所考虑,可他又有什么资格自信避免呢?所以洪某对此次事故无过失。
至于徐某不是事故的直接驾车者,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对严某的死徐某不需负责。
第二种意见: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身为汽车教练应当知道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必须随车指导的规定,且应当预见学员洪某没有驾驶经验,不熟悉路况、车况,单独练车不能确保安全,负有制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因忽疏大意而没有预见,直接导致另一名学员被撞身亡,他对本案的事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一名学员的死亡的重大事故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地点是驾驶培训公司的院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畴,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徐某的行为只能构成了过失至人死亡罪,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据现代汉语 词典 , 所谓逃逸 , “ 跑” 是 逃 的书面 用语 , 是指 为躲 避 不利 于 自己 的环境 或事 物而 离开 。 而关 于刑 法第 13条 中“ 逸 ” 3 逃 的含 义 , 者 们 的观 学
点 不 一 。 1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说 。 . 避 救 助 义 务 . 2 逃 说。 . 3 逃避 救 助 义 务 和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综 合 说 。 4 ④. 逃 避 救助 义 务 和逃 逸 法 律 择 一 说 。 . 避 赔 偿 义 5 逃 务 说 o 20  ̄ 00年 1 月 1 1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关
摘 要 :现行刑 法第 1 3条关 于交通肇 事罪的规 定, 7 3 在 9刑 法的基 础上除扩展 了主体 范围之 外 , 增关 于交 新
通肇事“ 逃逸” 以及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的规定 。这一立 法 旨 解 决社 会 中严峻的 交通肇 事 问题 , 在 并对“ 逃逸” 情形
作 出明文规定 , 重其 处罚 , 加 以求达 到促使 肇事者及 时救 助伤 者的 目的。然而 , 由于司法解释 过 于简单 , 成 关于 造
的动机 , 即使客观上未实施救助 , 行为人是否离开现 场不影 响 对 于 “ 逸 ” 为 性 质 的定 性 。笔 者 将 以 逃 行
此 为起 点 探讨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形 下 的 若 干 问 情 题。
一
、
“ 逃逸致人 死亡" 之厘清
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交通工具的 日 益 普及 , 交通运输业迅猛 发展 , 交通肇事案 件逐年上 升 , 别是 “ 通肇 事后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特 交 的案 件逐 年
杂性 , 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厘清 , 以 尽可能解决理论关 于此问题 的争议 , 更好地为司法 实践 的认 定提 供依 据 。
“致人死亡”的刑法因果关系

既可能是 希望或 者放任 这种结 果发 生( 例如第 23 6 条抢 劫 罪 的结果 加重 )也 可能是 应 当预见到发 生 的可能 性 , , 但是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 ( 例如第 2 7条暴 力干 涉婚姻 自由罪 的 5
加 重结果 ) 。
刑 法第 27 暴力 干 涉婚 姻 自由罪 与第 20 虐 待 罪 的 5条 6条 “ 人死亡 ” 致 包括被 害人 自杀 翻, 于这两个 条文对 于“ 缘 致人
死 亡” 的法 定刑 偏 低 ( 仅处 2年 以上 7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
其实 , 刑偏 低是立 法缺 陷造成 , 法 因果关 系无涉 , 法定 与刑
情 形 , 致 人 死亡 ” 能包 括被 害 人 自杀 。 害人 自杀 仅 即“ 不 被 仅 是酌 定 量刑 情节 ,一般 不 能影 响行 为人 的刑事 责任 认 定, 除非 这种 自 可归责 于行 为人 , 行为人 具有致他 人 杀 即“ 死 亡的故 意 , 凭借权 势或者 以暴 力 、 迫 、 并 胁 诱骗 等手段 促 使 他人 自杀 , 由于行 为 人 主观上 具有 杀人 故 意 , 观上 又 客
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和第 12 8 条虐待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 都是 “ 引起 ” 而非 “ 致使 ”19 年 修订 刑法 时 改为 “ 使 ” ,97 致 。
“ 引起 ” 乎 包含行 为 人 的危害 行 为与被 害 人死 亡结 果之 似 间存 在刑法 因果关 系和不 存在刑 法 因果关 系两种情 形 , 而
着被 害人对 不发生 损害结 果 的优 先负 责性 , 就要 由被 害人
最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精品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东刑一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凤楼,又名凤凤,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东营区南庄居委会。
2019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0日被释放。
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凤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代凤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8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代凤楼携带一支锯短枪管枪托的五连发猎枪与杨学君、朱占峰、侯建军以上三人均携带枪支等人分乘两辆轿车窜至胜利油田地质研究院东门南侧海信空调专卖店内,因代凤搂疏忽大意其所持有枪支走火,击中杨学君头部致使杨学君倒地死亡。
经滨海公安局技术鉴定,代凤楼所持有的五连发猎枪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
①证人朱占峰证实枪支走火的人其不认识,去现场时那人与其同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案发当时其自己站在杨学君的左后面,那个枪支走火的人站在杨学君的右后面。
②证人朱善明、时胜利证实是案发当时站在杨学君身后的一个叫凤凤的人开的枪。
③证人王吉辉、王吉东、张燕、王勇、柳杨、李密、孙铭泽、张齐军、于光成、王江峰、袁文善证实杨学君带人持枪到海信空调专卖店闹事的过程,但未看到是谁开的枪。
④证人杨学兰证实案发当晚有人打来匿名电话,称是代凤楼的枪支走火。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条、 第2 3 3 条 等规定 定罪 处 罚。 ” 由此 可见 , 构成 交通 肇事 罪必 须 村 内道路 , 不对 外界车 辆 开放 。
属于 公共 安全管 理范 围 的。 案例 一, 陆某驾 驶一辆大 型客车 通行至 北京 市通州 区 县 时
二、 交通肇 事罪 与过 失致人 死亡 、 重 伤罪法 定刑 之 比较
身权利 而非交通 运输 安全 , 其 发生 的范 围比交通肇 事罪要 宽泛 的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 、 厂矿 、 学校 、 封 闭 的住宅 小区等 内部道路 不属 多, 不受 时 间或空 间条件 的限制 。根据 2 0 0 0年 l 1 月1 0日最 高 于 公共管 理范 围 , 在上述 区域道 理上 因使 用交通 工 具致人 死亡 ,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交 通肇 事刑事 案件具 体应用法 律若干 问题 的 如构 成过 失犯 罪, 需要 定罪处 罚 的, 不 能按 交通 肇事罪 处 罚 。司 解释》 第 八条 : “ 在 公共 交通 管理 的范 围外 , 驾驶 机动 车辆 或者 使 法 实践 中不 允许外 界车辆 通行 的 乡村 公路 是否 属于 公共安 全管 用其 他交通 工 具致 人死 亡或 者致 使公 共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遭 受 理 范围 内一直 存有争 议 。 这 主要 是 因为 由于历 史遗 留 问题 , 一些 重大损 失 的 , 构 成犯 罪的 , 分别 依照 《 刑法 》 第1 3 4条、 第1 3 5五 乡村 道路 虽然 已被纳 入公路 路网 , 但 依 旧被 当地 主管部 门认 定 为
因平 时通行 的道路 正在修路 无法通 行 , 如 果绕行 会导致所 承载 的
《 刑法》 第2 3 3 条规 定 : “ 过 失致 人死亡 的 , 处三 年 以上 七年 以 乘客 不能按 时到达 目的地 , 于 是跟随 前方车 辆行驶 至旁边 一村道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的罪刑失衡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的罪刑失衡谭明亮①【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各法条之间对罪刑的规定也要统一平衡。
其基本要求就是刑罚与犯罪之间应当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
保障犯罪分子受到公平合理的刑罚,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
犯罪与刑罚的均衡性,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实现刑罚轻重与客观社会危害性的均衡,以及刑罚轻重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主观恶性的均衡。
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刑失衡问题,从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因素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三方面来分析两罪罪刑失衡的原因。
同时,也提出了实现两罪罪刑均衡的途径,即从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实现。
【关键词】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失衡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2月至2012年4月,我县检察机关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及处理情况:受理案件164件164人,其中,作出微罪不诉处理55人,占33.53%,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109件109人,占66.47%;判处拘役16人,占全部9.76%,占有罪判决的14.68%;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11人,占有罪判决的10.09%;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44人,占全部数据的26.83%,占有罪判决的40.37%,判处有期徒刑39人,占全部的23.78%,为肇事后逃逸或者死亡2人以上。
受理过失致①重庆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职法硕研究生班。
人死亡案件及处理情况:受理案件10件10人,均为造成1人死亡案件,作出有罪判决10人,为100%,其中,3-4年有期徒刑的1人,占10%;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4人,占40%;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3人,占30%。
个案证例:被告人邓云堂(非工地建设工人,从事废旧收购)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3日下午2时许,驾驶号牌为渝FM0133的三轮摩托车在正在修建的忠垫高速公路的王家山隧道内,由于光线较暗等原因导致观察不足,将同向步行的叶某某(女,66岁,当地农民)撞倒,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从事 实层面进行 分析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既包括 故 意 也包括 过失 。 一) ( 在行 为人对 事实认 识错 误 , 来应该 预见但 本 因疏 忽大 意而没 有预 见的情 况。 ( 行 为人 交通 肇事后致 人受 二) 伤 , 大 多数情况 下很可 能导致 被害 人死亡 , 在 但也 有可能 存在一 些 因素 , 使行为人 轻信 被害 仅从事 实层 面讲也是 包括直 接故 意和 间接故 意 的。 这里 着重 从法律 角度探讨 , 行为人 交通肇事 逃逸 时对被害人 的死亡 结果持 故意 的心理态度 , 能否适 用“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 七年 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笔者 认为立法对 因逃逸 致人死 亡作 为交 通肇事 罪的情 昵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一
问题 。下面笔者 从 “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主 客观两 个方面 展开探 亡 ” 还需 明确 以下几 点: , 第一 , 为人 因逃 逸致人 死亡必须 以基本犯 构成交通 肇事罪 行
、
主观方 面
为前 提 。司法 实践 中 因行 为人逃 逸 导致被 害人得 不到 及 时的救
助 而死 亡的情 形很多 , 但并不是所 有因行为 人逃逸 导致被 害人死 亡 的情 形都 可 以认定 为“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量刑 幅度 。 以下情形就 不属 于 《 法》 13条规 定 的“ 刑 第 3 因 逃 逸 致人死 亡” ( ) 为人肇事后 被 害人 当场 死亡 , 论行 为人 : 1行 无 对被 害人死 亡结 果是否 明知 ,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逸 。() 为 2行 人 肇事 后致使 受 害人重伤 濒临死 亡 , 即使毫 不耽 搁地进 行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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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立案标准
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要有死亡的事实。
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条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认定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结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