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指南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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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
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部署,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六部门核查意见

六部门核查意见

六部门核查意见明确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0项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意见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另外,意见还列出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乡 村 兴 。 引 进 “ 新 乡 人”、
留住“归乡人”、激活“原
乡人”,通过强化农民素质
培训、培育新型农创客、研
发文创衍生产品等举措,推
动强村富民。后溪泉井边未
来乡村发展“一根甘蔗”产
杨有林

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
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
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子 和 证 明 事 项 的 意 见》。 其 主 要 内 容 摘 编
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
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将
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3) 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
对保留的工
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
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
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
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县级党委和
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级党委和
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
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
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
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
(本栏编辑:周慧华)
新农村 2022.10
5
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
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将属于政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47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XX〕3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本地区(包括我省、XX市和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系统)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职责分工(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各单位的建议进行汇总,按程序报送我市清理工作情况。

(二)各单位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要求相对人提供的一切证明事项,并逐项注明设定依据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填写本通知附件表格,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安排(一)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

各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

证明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证明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证明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证明材料名称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状态办理指南序号内容设定文件名称设定文件文号效力层级设定文件条款内容10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类)1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法律、部委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自持保留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报→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持3审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自持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或青岛市社会投资项目承发包交易表招标办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自持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质监站7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建管处8工程款支付担保函金融机构9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证书自持110防空地下室设计意见审核1黄岛区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法律、地方性法规、省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重庆市清理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

重庆市清理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便于群众办事,陕西省人社厅日前在西安举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培训班,组织全省人社系统学习浙江人社系统“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经验。

据了解,目前全省人社系统凝聚共识,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在审批服务事项方面,全省人社系统将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和重复证明等,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以及告知等环节和手续。

凡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申请人书面确认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其他办理手续;凡可以通过网络核验的事项,取消其他多余流程。

在互联网建设方面,西安市人社局已组织相关部门对36个网上迁移要素进行确认和网上录入;铜川市人社局推出“铜川人社”手机APP,实现了掌上办理社保、领取资格认证、社保查询和社保办理等业务。

下一步,全省人社系统将多措并举,力争高质量完成人社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任务。

全省人社系统将进一步规范服务事项目录、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建设一体化业务受理平台,集中整合各地分散的经办大厅,调整优化窗口的岗位设置,推动实体大厅“多门”变“一门”;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省级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纵横交互、多级联动”的线上服务体系;建设电子监督平台,实现对服务事项办理时效性、流程合规性、内容规范性的全流程实时监督;强化基础支撑系统的应用,通过数据共享精简业务办理环节,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扩大服务范围。

(来源:陕西日报)陕西省人社系统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近日,审计署公布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结果,重庆市清理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入选“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这是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行动部署要求,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

记者从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的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指挥中心了解到,清理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是重庆市实施“全渝通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川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2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公布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乡镇、街道实施事项纳入县级目录),实现运行实施规范化。

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实现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管理。

建立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示例见四川人民政府网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栏https:///10462/c100365/fgf.shtml)构成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体系。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构成。

将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颗粒化”分解到最小单元,梳理事项运行流程图,并逐环节确定基本要素,形成事项运行图谱。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事项运行实际,全面梳理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要素,形成实施要素一览表。

通过“一单一图一表”,详尽直观展示并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新安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表20项

附件1
新安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表(20项)
新安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表(20项)
附件2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新安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表(2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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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指南之十三
婚育情况证明

一、事项名称
婚育情况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政策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
—2—

婚育情况证明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1.初婚 □

2.再(复)婚 □
3.离婚 □
4.丧偶 □
5.未婚 □

1.初婚 □

2.再(复)婚 □
3.离婚 □
4.丧偶 □
5.未婚 □

婚姻变动日期 结(离)婚证号码

夫妻自述(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子女情况)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男方婚育情况 女方婚育情况
村(社区)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1.“婚姻状况”栏根据对象现有的婚姻情况在“ □”打“√”。2.村(社区)了解对象婚
育情况的,可不填“夫妻自述”栏。3.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在签署意见时须注明婚姻状况、
是否生育、收养子女及子女存活情况。此婚育状况证明仅适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
4.仅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类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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