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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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下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下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下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银综执监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下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现将《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下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8月1日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下半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22年下半年,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文明素质和道德素养,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辅导读本。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党组会议、“半日”理论学习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把握精神实质。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把学习全会精神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课程,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形成思想共识、增进情感共融、达到心灵共鸣。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银川市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考评情况的通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银川市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考评情况的通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银川市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银住建发〔202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银川市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考评情况的通报银住建发〔2022〕257号各县(市)区住建局,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自治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标准化考评及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1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按照《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办法》,我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考评工作,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本次全市(含两县一市及苏银产业园)共有150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了申报,经日常考评、综合考评、审定、公示。

其中印象华府2#-11#住宅楼、地下车库二期等43项工程,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未达到考评标准。

最终确定融创云湖府2-1#-2-8#住宅楼、2-9#幼儿园、地下车库(一标段)施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等107项工程为我市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详见附件)。

希望被授予“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相关参建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今后的建设施工过程中持续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水平,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其他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以受表彰的标准化工程及其相关参建单位为榜样,努力学习先进,做好问题整改,提高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迎头赶上,努力创建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标准工程。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22.06.07 • 【字 号】银综执监发〔2022〕33号 • 【施行日期】2022.06.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 现将《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2年6月7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2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综合执法工作,以政务公开促法治、促服务、促规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涉及市场行为的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执法公开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全面推进“在阳光下执法”。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管科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二)加强涉及财政领域的信息公开。持续深化财政预决算公开范围、精度和格式要求,继续定期对预决算报表进行全面核查、公布结果。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公开。正确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单列“收费标准”一栏并注明收费标准和收费要求等,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衔接后修订更新。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二、以公开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三)抓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持续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密切关注、扎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三、以公开促法治 (四)抓好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对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和本行政机关自行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每年11月底前系统梳理、先行提出清理建议,经公开征求意见、评估、审核论证并协商一致后,提出清理意见提交司法部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通知》形式公布清理结果。新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将起草说明、政策图解和正式文件同步提交审签,政策图解要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五)抓好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以完整准确、动态更新的现行有效制度体系,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各类权责清单提供基本依据,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制度规定,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在机构职能栏目公布各科室办公电话并写明工作时间,及时动态管理、更新调整,全面展现政府机构配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结合实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书”为基准模板,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界定,合理合规合法、按时按期规范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网络申请”外,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他附件等),全部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备查。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四、以公开促服务 (七)抓好政策精准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多元化精准解读,在上网文件和政策解读页面下方显著位置公开政策咨询办公电话和工作时间。综合选用视频动漫、场景演示和专家访谈会等可视、可读、可听的解读形式,配以案例、数据,切实把政策“传达到、讲清楚”,做到图文解读占比达到80%,且最迟在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对政策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分段、多次、持续、跟踪解读,主动答疑解惑。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八)稳妥开展政府开放活动。全面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区“政府开放日”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1〕2号)要求,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报送结果(包括活动内容、现场图片等)”原则,结合区域特色、业务实际和重点任务、重大活动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分门别类、定向推送企业群众进政府、进社区、进园区、进现场、进会议等,及时发放政务公开社会评议调查问卷并公示结果,常态化开展政府开放活动。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五、以公开促规范 (九)严格执行公开制度。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总纲,严格执行《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宁政公开办发〔2020〕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宁政公开办发〔2020〕23号)以及《关于印发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函〔2022〕7号)等系列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原则,在公开工作中增强规范意识和保密意识,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源头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和涉敏审核,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和开源信息泄密失密。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十)做好信息审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2〕6号)“三审三校”原则,以线下与线上、纸质与电子相结合方式做好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审查和审校发布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十一)科学界定公开方式。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统筹考量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界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部分特定群体,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严审核、审慎发布未成年人信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要依法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信息安全,对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财产状况、私家车牌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删除或遮盖等手段妥善处置处理,依法依规科学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切实推动法定公开事项公开到位、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十二)强化公开平台建设。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通告、公示、清单等权威信息,要确保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首发。不得以新闻报道、新闻播报等方式代替政府门户网站的权威政令发布。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管理,强化政府网站稿源互通,协同保障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提高信息原创比例。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六、强化支撑保障 (十三)压实主体责任。各科室、大队要切实落实政务公开领域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在发布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有效管理预期。积极主动与宣传、网信等部门联系沟通,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保持正确舆论导向,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和发展氛围。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十四)坚持正向激励。各科室、大队要加强管理,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追责。办公室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分工调整、岗位变动的,及时报送银川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保持换岗前后交接顺畅,工作顺利衔接开展。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科室、执法大队 2022年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落实台账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银川市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意见-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银川市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意见-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银川市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1.08 施行日期 2003.01.08 文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银川市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意见 银川地区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印发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及《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实际,对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体现了现行工程建设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其它公共利益的要求,旨在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制性条文》做为《条例》的配套性技术标准,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中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全市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组织领导,经建委研究决定,成立实施《强制性条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 庆 银川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张晓东 银川市建委建管科副科长 林 凡 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成 员:高晓曦 银川市建委总工办副主任 徐建华 银川市建管站站长 叶蓉升 银川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办公室主任由林凡同志兼任。 三、开展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工程建设各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水平和能力 根据国家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年底前,要按计划分期分批对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宣传贯彻《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培训。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1、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介绍《强制性条文》的知识内容,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营造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氛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简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宣传讲解《强制性条文》有关知识内容,系统、全面地介绍建设部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政策规定,并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人员,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宣传教育,使其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内容,明确实施《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和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知识培训,确保在今年年底前,使全市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划和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质监、安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组织领导,要力争在今年内,使全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落实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为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由厅标准定额处牵头组织,会同有关处、室、站,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对各级各类应训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协调落实培训师资和教材。凡参加《强制性条文》的所有人员,均应取得厅统一制发的学习结业证书,以此做为《强制性条文》学习培训的合格证件。 3、从今年开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等学习班、培训班,均应将学习、考核《强制性条文》做为内容之一,以使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尽快掌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四、严格监督检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各级质监、安监、建管等执法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有关单位和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对于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应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3年1月8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根据《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暂行)》(宁建质安发〔2018〕11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建筑施工标准化、绿色施工工地考评及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19号)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银川市范围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封顶后至竣工前之间阶段,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住宅项目,申报时应遵循按标段选取一个单体工程进行申报。

(二)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签署,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已依法办理。

(三)未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已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五)施工现场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质量检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工程质量责任已明确,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要求的相关投入已到位。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银建通[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建通〔2006〕97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银川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我市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既有建筑的改造及其它民用建筑类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技术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指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部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四条银川市建设局负责银川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申请立项、设计方案的初审、技术指导、定期检查和竣工项目节能性能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一)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二)申请项目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项目是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规模不小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

(四)申请项目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部分)的要求,节能效果显著(节能率达50%以上)。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8]131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31【实施日期】2018.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耗时长、收费多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评估评审效率,降低建设项目投资成本,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经研究,现将《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银川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专项评估评审门类多、串联办、耗时长、收费高等问题,创新审办方式,优化评审流程,压减服务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服务模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方案》(宁政服发〔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核心,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事项进行高度整合,实行集成服务,采取“统一受理、统一评审、同步审核、统一审批”的改革新模式,优化流程,最大限度的压缩用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企业。

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达效。

二、实施范围(一)全面推行“多评合一”。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估、土地复垦报告等10项评估评审事项。

银川市重点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办法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银川市重点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日银川市重点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办法一、考评目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深入推进项目带动战略,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考评对象银川市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分工中确定的承担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的各县(市)区、各部门。

三、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包括:重点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条件落实、基础工作、预算执行、质量安全等五个方面。

(一)重点项目的投资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投资总体完成情况、项目推进总体完成情况两项指标。

投资总体完成情况:本县(市)区、本部门负责的重点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完成情况。

项目推进总体完成情况:年度计划安排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具体要求为:建成项目要当年投产;竣工项目要当年建成;续建项目要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要按时间节点开工建设。

(二)重点项目的建设条件落实。

主要考核征地拆迁、水电路配套、其它协调服务三项指标。

(三)重点项目的基础工作。

主要考核基本建设程序、月报表报送两项指标。

(四)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考核项目的实际投资与概算投资,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五)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

主要考核质量达标及安全生产事故两项指标。

四、考评分值考评分值包括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最终得分为基本分和加减分之和。

(一)基本分(100分)1、重点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40分(1)投资总体完成情况30分。

其中,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总额100%的30分,完成90%—99%的27分,完成80%—89%的24分,完成80%以下的21分,完成50%以下为0分。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银住建发〔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住建发〔2022〕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完整居住社区。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民政局2022年12月5日银川市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2〕48号)、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宁组发〔2022〕45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2〕16号)以及银川市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方案〉的通知》(银住建发〔2021〕223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银川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宁夏平原中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辖区面积9025.3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94.69平方公里,城镇化率77.58%,全市常住人口288.2万人。

下辖“三区两县一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其中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有街道(乡镇)33个,社区234个。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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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银川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建设局
2014年11月3日
银川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

市建设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绩效考评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局属执法单位执法职责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执法责任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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