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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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

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

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这是消法实施2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网络购物、金融消费近年来发展惊人,今年“双11”未到,电商的又一轮争夺战已烽烟弥漫,如何解决消费方式更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新课题,1993年颁布的消法亟待改进。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后,二审、三审逐步展开,消法“首修”拉开序幕。

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相比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出台的新消法在多个领域又有新突破。

从“一倍”赔偿到“假一赔三”相比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1993年所颁布消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月28日,消法修正案草案将“一倍”改作了“两倍”。

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消法修正草案将“一倍”改成“两倍”没有意义。

在汉语中,“一倍”与“两倍”相同,其结果是一样的。

“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

这样的修改没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5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对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汇集意见。

最终,增加惩罚性赔偿力度的意见在新消法中得以体现。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发布会上公布了新消法的具体内容,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草案中的“两倍”增加到“三倍”。

与此同时,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解读(针对百货行业)

新消法解读(针对百货行业)

解读
• 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 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 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 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 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 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解读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 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 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 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 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培训内容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
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 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 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 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 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
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 亮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

新消法亮点知识解读

新消法亮点知识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下六大亮点: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x月x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六大亮点: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解读:近年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反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亮点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亮点4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责任:……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亮点5 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对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其只能自己承担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亮点一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

2013年,我市网购消费投诉比2012年增加了85%。

新消法针对网购作了多方面规范,消费者拥有七天“反悔权”是其中一大亮点。

以往,消费者网购后,觉得商品不中意,想要退货非常困难。

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

当然,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的运费。

亮点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网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实物并非正品。

这时候,想退货却发现联系不上商家。

以往,消费者就算找到网购平台工作人员,他们最多也只是关闭该网店,损失还是消费者承担。

新消法则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先行赔付”。

打个比方,你在“天猫”上买到假货,退货联系不上卖家,那么你就可以找马云赔钱,马云赔钱后,可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当然,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对L18-19的解读
• 新法条将原18条分格成18-19两条。 • 新18条增加了第二款,对此款中的“宾馆、商场、 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 营场所, 这里作等外理解,如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等。 • 新19条为原18条的第二款,将“存在严重缺陷” 修改为“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的”。将对缺陷商品的召回上升为了国家法律。 前面说过,这是本次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习与应用
主要变化
• 这次修改的消法当中,新增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3 条,实际增加了8条.新增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 有3条是争议的解决,3条是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内容。
七大亮点
• • • • • • • 将个人信息权纳入保护范畴 网络购物纳入保护范畴 关于欺诈赔偿的三倍赔偿问题 耐用商品、装饰、装修等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缺陷商品的召回上升为国家法律 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代为诉讼的权利 金融服务纳入消法的保护范畴
• 从新25条理解:网购的退货情形也分为三种:
– 一般商品无理由退货;
• 注: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原则,包装不是商品是否完好的条件, 如商家说没有原包装不得无理由退货,则对抗新消法。 • 根据新规,网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 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 1.消费者定做的; • 2.鲜活易腐的; •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 商品; • 4.交付的报纸、期刊。
L20-21: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
• 新20条第一款将原19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不得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信息范围。 • 第三款将原19条中的“商店”修订为“经营者”扩大了范围。

201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对该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淘宝、京东等网络上购物,网络购物成为当代一个主流。

但是,网上购物没有亲眼见到,甚至有些卖家隐瞒了商品的瑕疵,使得很多消费者拿到实物与图片相差甚大。

很多卖家可能推脱责任,不肯退货。

《新消法》施行之后,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有七天的反悔权,不管收到的物品满意不满意,消费者在七天之内都有权退货,这是网购消费者的一项特殊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买卖双方之间的平等地位。

但是,也考虑到经营者的二次销售,法律也规定了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规定仅使用于网络购物,不适用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并且,消费者也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案例:吴某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双高跟鞋。

收货后,吴某因不喜欢为由要求退货,遭到卖家拒绝。

本案如果发生在《消法》修改前,吴某的退货要求无法得到支持,但是《消法》修改后,不论高跟鞋是否有质量问题,吴某均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杜绝霸王条款《新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又到3.15,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日将迎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制定于1993年并经过2009年、2013年两次修订的法律,是消费者维权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时间、成本等代价太大而选择了沉默或者放弃维权,这从某种角度又助长了不良的经营风气。

笔者认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关键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违法代价,这需要从立法、司法、政府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本次消法修订有几大亮点:1、部分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部分消费行为消费才享有反悔权。

新消法规定,除有特别规定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3、强调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4、赋予消协公益诉权;5、规定了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网购保障得到加强;6、加大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责任。

但愿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不辜负消费者的期待。

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我们就详细来解读一下这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变化?1、消费者的声明权得到了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商家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成份、效用、期限等内容,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书面声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邮寄方式也被纳入需求方式。

2、涉及网络、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网络销售、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网络销售平台要明示经营者是哪个,要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商家在广告等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免责法条被废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商家在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免责法条已被废除,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权。

4、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得拖延或拒绝,并规定相应的退款期限。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1、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从合同签订到维权救援各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2、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诚信是商家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础。

商家如果能够遵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3、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维权,商家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4、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提供了途径去维权,为消费者集体行动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同时对于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也提供了更好的补救方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

精选文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时间:2014-03-03 | 作者:曹伟钊| 浏览:229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具体亮点如下:1、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的七日“后悔权“。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5 条第1、第2款,《消法》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后悔权”的例外情况。

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七日“后悔权”只是适用于网诺、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而且是在购物后的七日内(该七日的期限,按照目前的通说,如果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规定了网诺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

具体规定在《消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经消费者同意;4、扩大了产品召回的范围。

在以往的规定中,召回制度只是使用于汽车、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现在《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5、打击经营者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6条,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餐馆规定最低消费、预付卡余额不退等。

网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3条第3款,但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并且是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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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

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早在5年前,第26个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就列举了消费者得不到消法明确保护的十件案例,并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看到新消法与我之前的建议有吻合之处,尤其是关于不足五百元的定额惩罚与之前的立法建议不偏不倚。”李健感慨,“真是千呼万盼始出来。”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亮点一: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10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的许女士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七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两年前,许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童装店,犹豫再三,她最终没开通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我查了一下,淘宝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运费由谁出。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许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如今,许女士思量再三,还是决定响应新消法的号召。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告知,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等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直言,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指出,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前不久,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胡某是普通的公务员,已连续好几个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旅游线路、发票、黑车等信息。和胡某一样,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据长沙某房地产置业顾问小袁告知,消费者在楼盘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亮点三: 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

两年前,李健律师代理过华硕A8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一案,“消费者早就有送检打算,可因费用过高而被迫放弃。”

早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在“华硕A8”事件中,因销售方各不同,依现行消法,消费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销售方为被告,集体诉讼的设想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而流产。仅能单兵作战,难以平摊成本,整合资源。李健建议,“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直接诉权。”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健分析指出,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亮点四: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如果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选择放弃。

李健分析,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陈平凡认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刘俊海教授说。 亮点五: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得知新消法的出台,湖南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异常欣喜,他指出,新消法中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种救济的补充途径。消费者势单力薄,诉讼过程曲折艰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陈平凡律师认为,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亮点六: 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

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长沙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汤炜表示,霸王条款屡禁不止,例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七: 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今年9月,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

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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