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

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19

•【文号】计价格[2002]395号

•【施行日期】2002.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

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计价格[2002]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

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

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审价工作的重点是36个大中城市。36个大中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36个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的审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

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

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城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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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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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类型(√)│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

││3 、民营;6、其他投资

├────────────────┼───────────────────────────┤

│企业组织形式(√ )│ 1、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

││ 3、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

││ 6、合资或合营企业;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企业组织形式(√)│ 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

││ 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

││ 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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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000年│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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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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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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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与资产(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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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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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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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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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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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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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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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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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供水能力(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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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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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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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日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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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均日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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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供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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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售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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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销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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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网漏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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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网长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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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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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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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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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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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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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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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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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相关指标均按主营业务口径填写,非主营业务主要指标可在分析时说明。

2、每个城市报送一套调查表。如一个城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供水企业,请另附每个企业的调查表。

3、按调价周期审价的,可将本套表格中年度划分改按调价周期划分填写,并注明起止时间。

附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管业务成本费用表城市及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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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次及关系│1999年│2000年│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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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供水量(千立方米)│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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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售水量(千立方米)│ 2││

││

├──────────────┼───────────┼───┼───┼───┤

│产销差率(%)│3=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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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水成本│4=5+8+9+12+1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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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费│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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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水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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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资源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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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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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力│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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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电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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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度电费(含基金、附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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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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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资产折旧│13││││

├──────────────┼───────────┼───┼───┼───┤

│其中:机器设备│14││

││

├──────────────┼───────────┼───┼───┼───┤

│6、机物料消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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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费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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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配成本│17=18+19+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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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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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折旧│19│││

├──────────────┼───────────┼───┼───┼───┤

│其中:管网、泵站│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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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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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物料消耗│22││││

├──────────────┼───────────┼───┼───┼───┤

│5、其他费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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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成本合计│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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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间费用│25=2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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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费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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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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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费用│2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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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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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折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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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费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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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利息支出(不扣除利│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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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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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净损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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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 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19 •【文号】计价格[2002]395号 •【施行日期】2002.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 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计价格[2002]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

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4.01 •【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 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

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二是要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要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做好水价改革规划工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有关方面的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水价改革和调整计划;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善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指导供水企业建立财务和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201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再次将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改革摆到社会公众面前,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借机提价的质疑。 实际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然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早在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就已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明确了阶梯式计价的分级、级差和计算公式。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当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就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文件,指出“试点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结合水价调整,重点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试点工作”。 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的通知,指出“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就在同年的11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再次指出“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提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的日程表,要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眼看就要到期,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0]322号2000年9月18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这次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县及县以上使用市政公用水厂的用户。对有自备水源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这次仍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价标准:各地城市供水企业供应民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25元,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考虑到今年工业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很重,因此,对工业企业暂按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部分减半征收,即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1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其他用水到户价按居民用水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提高后,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同时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的差价,决定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

湖北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湖北城市供水价格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与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及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专业的工程设施和技术手段,将水源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加压供给用户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及其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及用途,水价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用水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5.18 •【字号】郑价综[2001]18号 •【施行日期】200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综[2001]18号2001年5月18日)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维护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来水公司安全有效供水。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自来水行业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有关服务标准规范如下: 一、水表拆移费 用户水表产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对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其改造费用为: (一)水表口径15mm--40mm的,其改造费为150元; (二)水表口径50mm--100mm的,其改造费为2000元; (三)水表口径150mm--200mm的,其改造费为3600元; 以上三种情况均含工料费、水表检测费、容积式水表等费用。 二、用户管网勘测设计费、审图费 (一)用水单位委托自来水公司进行简图设计的,民用住宅设计费每表30元,非民用住宅设计费每表300元。

(二)用水单位自行设计需经自来水公司审图的,民用住宅审图费每表15元,非民用住宅审图费按设计日用水量每立方米30元。 以上两种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三、供水工程验收并网费 民用住宅每表50元,其它用户按设计日用水量每立方米60元,以上费用均含管网冲刷耗水、试压、消毒及工料等费用。 四、以上水表均为注册水表。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十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用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8.22 •【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 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

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已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在现阶段过渡期内仍可实行供水部门抄总表,物业管理公司抄分户表的方式征收水费。但对住宅或住宅区月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按省物价局(2000)湘价房字第66号文件规定,实行趸售价格。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住户集体申请要求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部门应当受理,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前,供水部门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设施根据情况可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材料价格及工程经费,按下列原则和标准向用户收取。 1、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普通水表。对经供水部门勘查,具备就地改造条件的,供水部门应实施户内就地改造,其改造费用(含水表、管件及工程安装费用)按每表70元收取。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原水表或用户自购水表进行户内就地改造的,供水部门应提供便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上门负责水表的鉴定,可收取鉴定和改造工程费用35元。 2、水表出户改造:指切口开梯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将水表出户集中装置。所需管材应使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产品,对不符合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6号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1年8月3日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

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0.10.17 •【文号】计价格〔2000〕1702 •【施行日期】2000.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计价格〔2000〕17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当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与用水严重浪费现象并存。水价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要求,我们会同水利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国水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浪费现象又十分突出。水价过低,是造成

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价及供水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长期以来,水没有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城市水价构成中,主要只考虑了净水成本补偿,对供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成本补偿不足。水价没有建立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的机制。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等促进节约的水价制度在水利工程、城市供水中未普遍推广使用。 (二)供水管理体制不合理。农业灌溉斗渠(国有水利工程与农民集体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以上供水由国有水管单位管理,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斗渠以下供水由乡镇集体组织自行管理,水费由基层管水组织或乡村干部按亩计收,计量手段落后,收费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农渠多为土渠,自然损耗率高,加之管理不善,这部分成本均由农民分摊加价,加重了农民负担。城市供水大多企业政企不分,管理薄弱,导致城市供水企业粗放经营,成本偏高,服务质量欠佳,自我积累能力差。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后,供水管网年久失修,管网漏失率较高,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排水管网配套较差,严重制约城市的发展。 (三)供水价格偏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普遍偏低,亏损程度严重。1999年中央水利工程干渠首供水价格平均每吨1.5分,每吨亏损1.8分左右;地方水利工程斗渠出口供水价格平均3分,每吨亏损1.7分。1999年全国36个大中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平均每吨1.14元,总体上为保本经营,但部分城市供水亏损。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平均标准在每立方米0.2~0.3元,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终端水价秩序混乱。农业供水中,一方面国有水管单位收缴水费困难,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2.10.23 •【字号】豫计收费[2002]1348号 •【施行日期】2002.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 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 (豫计收费[2002]1348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公用事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情况,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城市供水及供水价格的基本情况 我省水资源紧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14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44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1/5,在全国属严重缺水省份。我省18个省辖市均属水资源不足城市,其中15个属严重缺水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上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及水污染带来的问题,部分城市缺水问题日趋突出,有的已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 截止2001年底,我省城市(包括县城)日供水能力为1167.4万立方米,城市供

水在建项目日供水设计能力为111万立方米,实际年供水总量22.72亿立方米。其中,城市公共供水能力为685.51万立方米,年供水量13.03亿立方米;自备供水能力为481.89万立方米,年供水量9.69亿立方米。全省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86.03%。另外,已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10座,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08万立方米,在建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08万立方米以上。较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发展。 水价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价格。改革开放以来,水价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基本完成了供水由福利型向商品化的转变。其主要标志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水价,18个省辖市的居民生活用水已由1992年的平均0.22元/立方米调整到2001年的平均1.07元/立方米(综合水价),10年价格上调了386%。另外,政府给予供水上的政策性补贴已全部取消;二是将污水处理费纳入了水价改革的范畴,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18个省辖市和7个县级市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0.40元/立方米;三是从单一水价发展到了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在内的分类水价;四是在大部分城市实行了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办法;五是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实行了价格听证制度,逐步提高了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城市供水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的水价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国家提出的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防止水污染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水价形成缺乏市场机制 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供水企业仍然是隶属于政府的国有垄断企业,其人事任命、投资计划等基本上仍由政府决定,企业经营还没有完全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体制,缺乏必要的竞争和激励机制。政府定价依据供水企业的个别成本,水价调整也基本上是为解决供水企业的亏损问题。由于体制原因,形成了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水价调整甚至赶不上供水企业成本的上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08.19 •【文号】计价格[1999]1024号 •【施行日期】1999.08.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计价格〔1999〕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目前,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了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切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

使用的监督。要督促加大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投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变线损,为“同价”打下基础。农网改造项目调整概算,省级物价部门必须根据还贷加价情况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四是要主动参与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村电工人数、工资水平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和监督,确保农电体制改革能达到“两改一同价”方案要求的标准。 三、认真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的还本利息加价工作。 (一)国家批复的农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均通过在销售电价中加价的形式解决,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下列投资不能计入电价:(1)突破国家计委批复规模的投资;(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追加的投资;(3)被挤占挪用的投资。 (二)对计入电价的农网改造投资,加价标准按以下口径测算:(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100%计算;(2)农网改造投资中的资本金税后利润率按比同期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专项财政债券(含中央和地方债券)利率高2个百分点计算;(3)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年限按项目经济寿命期20年测算;(4)农网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按5%计算,修理费按固定资产的1.5%计算;(5)折旧资金90%用于偿还贷款本金;(6)还贷加价平摊的电量,按还贷中期(农网改造完成后8 ̄10年)的预期电量计算。(7)依法计入税金(要考虑抵扣进项税因素)。具体还贷加价公式见附件。 (三)统筹安排还贷加价分摊的范围。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原则上在全省(区、市)电网总售电量上均摊。趸售代管县也可先在一县范围均摊部分还本付息,最后在全省(区、市)电网统一均摊加价。电力企业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郑价综[2003]11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价综[2003]11号) 新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由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含基建用水); 4、经营服务业用水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用水由3.5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包括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洗头洗脚、汽车冲洗、水上游乐、饮食业用水等)。 二、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为尽快实行抄表到户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三、鉴于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比较大,请你们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黔价格[2001]84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l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我省城

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划内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我省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镇供水价格,按城镇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水量随同水费一并征收。 第四条城镇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评审合格,方能按本细则申请供水价格调整;资质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和不申请资质评审的企业,不予调整或审批供水价格。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供水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得计人成本。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三篇.doc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第1条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部分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泥足城的供水受分类水价的影响。 各地要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水价之间的差距,不要使水价分类复杂化。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住建筑中用于生活的水。 包括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有城市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是指使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生产工业产品或加工和维持功能活动所需的水。 (3)行政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使用的水、教科文组织、媒体组织、社会组织和非营利中介服务组织。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进行计量,按成本收费或纳入行政用水范畴。 (四)商业服务用水,是指用于商品交换(包括组织生产资料流

通)和在流通过程中向顾客提供商业、金融、服务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商店、超市、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仓库、旅游业、餐饮业、摄影、美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电信、金融保险和仓储、旅游、娱乐、建筑(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水利为盈利的中介服务机构。 (5)特殊水是指外国船舶和商业舞厅、夜总会、桑拿等使用的水。获得特殊行业的营业执照。 价格水平应为各类水的最高价格,不得超过综合平均水价的1倍。 第三条城市供水逐步实行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和费用的考核和控制工作。 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当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供水利润计算。 (1)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的电耗。 (二)定价成本中的工资成本应根据企业合理的人员编制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同经济成分)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地方国有(或经济成分相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可适当参照计算。 (3)对于定价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如果规模效益较高,折旧年限可略短;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报告范文(精 选多篇) 第一篇: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 今年〔2022年〕3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城市供水审价工作作了具体布置,7月又发出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就供水企业改制融资问题提交专题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及36个大中城市〔以下简称城市〕都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审价工作,目前已有9个地区提交了关于企业改制的专题报告,有6个地区在审价总体报告中涉及了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我们根据这些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结合所掌握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和分析,形成如下报告并就下一步改革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城市供水企业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弊端及近年来的改革努力 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城市供水行业与其他公用事业一样,被看作是公共福利事业,建设所需投资和经营盈亏都由国家全部包揽,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受到国家方案和行政部门的严格控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完整,管理比较粗放,缺乏控制本钱、节约费用的内在动力和约束机制。而作为关系到人民生活的自来水价格长期以来一直控制在非常低的水平,使大局部企业亏损经营,无法建立起可持续开展能力,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完全依赖于国家投资。 1〕产权多元化改革及股份制改造 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上市等方式引进外资或国内的资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造为包括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仅上市公司〕在内的股

份制企业,也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明确成认并量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对企业的奉献,形成经理层持股及职工个人股。 2〕经营模式的改革探索合与分两种思路 合-----组建企业集团。即在城市或区域围内以骨干企业为主通过行政手段或企业兼并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假设干个自来水公司组建为自来水集团〔有的将排水也并入自来水公司组建供排水一体化的水务集团〕,目的在于将企业做大做强,以突破地域限制参与更大围内的竞争。 分-----厂别离、引入竞争。即将原有的自来水公司拆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公司及管公司,目的在于实行厂别离鼓励形成竞争。 近年各地供水企业的改革尝试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或经验有: 1)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企业产权结构,推动了产权多元化,从而推动了政企别离的步伐。 2)通过改革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缓解了国家投入缺乏的问题,促进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开展。据不完全统计,1999至2022三年城市供水行业共吸引非国有资金某某亿元,其中外资占某某%。 3)在改制企业中(主要是改制后由外方经营管理的水厂)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据统计,由外商管理的水厂吨水完全本钱平均为某某元,比国内平均水平的某某元低某某%,人均日产水量为某某吨,比国内平均水平的某某吨高某某%。 4)对一些新的经营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为供水企业下—步的改革积累了经验。 二、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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