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周卫伟,*,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后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
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辉(系该公司员工),*,1994年11
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徐小明,*,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第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江
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二期商业写字楼A、B#4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HPQN1Y。
负责人:彭艳红。
原告周卫伟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徐小明为本案被告,追加南京市消防工
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周卫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徐小明,第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伟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徐小明,第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周卫伟承担。
审判长郭澎
人民陪审员肖茹
人民陪审员刘宇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易文珺
牛克海、燕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克海、燕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13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玉霞刘玉杰周永辉 【审理法官】许玉霞刘玉杰周永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牛克海;燕建立;商丘市中联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牛克海燕建立商丘市中联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牛克海燕建立 【当事人-公司】商丘市中联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甘亚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章雪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卫伟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甘亚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章雪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卫伟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甘亚章雪峰王保文卫伟 【代理律所】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牛克海 【被告】燕建立;商丘市中联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牛克海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克海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牛克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牛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0:38:01 牛克海、燕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民终13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克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亚,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