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合同法王轶教授讲座

合集下载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教得好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教得好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教得好在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备考过程中,选择一位优秀的合同管理讲师至关重要。

好的讲师能够帮助考生把握考试重点,理解难点,提高备考效率。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知名的合同管理讲师,如王竹梅、叶虎翼、沈磊等。

那么,这些讲师各自的教学特点和优势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王竹梅老师。

王竹梅老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她的课程条理清晰,讲解透彻,能够将知识点与真题紧密结合。

对于零基础的同学来说,王老师的课程非常适合,可以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合同管理知识。

然而,一些老考生可能会觉得王老师的讲课速度稍慢。

其次,叶虎翼老师是一位国家一级建造师,具有多年的教学经验和项目经验。

他的教学方式新颖,不同于传统的死记硬背。

叶老师善于运用思维导图、口诀、现场图片等方式,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吸收合同管理等枯燥的知识点。

由于对考点的把握准确,近几年考生通过率较高,叶老师备受学员好评。

再来说说沈磊老师。

沈磊老师拥有英国法学博士学位,同时也是一位高校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考试辅导经验。

他的课程重点突出,系统全面,逻辑严密。

沈老师能够把枯燥难懂的法律知识讲解得非常清楚,通俗易懂,便于考生记忆。

学生评价中提到,沈老师讲课重点突出,清单规范讲得很透,难记、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能及时帮学员总结归纳。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位讲师,还有缴广才、张佳楠、唐忍等老师也在合同管理领域有着良好的教学效果。

每位老师都有自己的教学特点和优势,考生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总之,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领域的优秀讲师有很多,他们在教学中各具特色,都能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合同管理知识。

考生在选择讲师时,应结合自己的学习基础、时间安排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通过系统地学习,相信每位考生都能在合同管理科目上取得好成绩。

!会议手册(终版)

!会议手册(终版)
7 月 15 日 16:00-17:30
分会场 分会场 1: 公司财务 分会场 2: 兼并收购 分会场 3: 行为金融 分会场 4: 证券分析师 分会场 5: 高管薪酬 分会场 6:
审计
分会场 7:
IPO
地点 嘉庚一 207 (保欣丽英楼) 嘉庚一 409 (保欣丽英楼) 嘉庚一 410 (保欣丽英楼) 嘉庚一 507 (保欣丽英楼) 嘉庚一 509 (保欣丽英楼) 嘉庚二 203 (成枫楼) 嘉庚二 205 (成枫楼)
女性分析师关注与股价同步性—— 来自中国 A 股市场的证据 作 者:伊志宏(中国人民大学);李颖(山西财经大学);江轩宇(中央财经大学) 报告人:李颖(山西财经大学) 点评人:付宇翔(上海财经大学)
CEO 早年经历 1959-1961 三年困难时期对于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
作 者:彭晓鹏(清华大学);李旻文(清华大学)
报告人:彭晓鹏(清华大学)
点评人:曾建光(西南财经大学)
5 / 32
第一届中国财务与会计学术年会
14:00—15:30 分会场讨论 分会场 4:证券分析师 分会场主席: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 嘉庚一(保欣丽英楼)507 Product Similarity and Sell-Side Analysts 作 者:许尤洋(香港科技大学);Xi Li(香港科技大学);Zhiming Ma(香港科技大学) 报告人:许尤洋(香港科技大学) 点评人:彭红星(中央财经大学)
10:15--10:40 茶歇
地点: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大堂
பைடு நூலகம்
10:40-12:10 嘉宾主题演讲 地点: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音乐厅
10:30-11:00 刘玉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金融系系主任) 11:00-11:30 魏明海(中山大学副校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11:30-12:00 王 诚(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经济研究》副主编,社长)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68-02一、司法解释第3条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5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称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注。

《解释》第一部分针对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进行规定,其中第3条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在《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的解释对象、适用范围、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界分,导致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那么是否就说明《解释》的内容只能适用于买卖合同呢?若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其推广到一般性条款来适用呢?(二)解释对象《解释》第3条显然是针对合同效力的解释,《合同法》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分布在总则和分则中。

其中,《合同法》第51条以总则的角度规定:“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一个针对所有的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合同法》第132条作为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对于合同效力做出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怎么没有了?欧兄,你进错了地方!徐国栋向理论型的学生推荐(实务型的学生不适用本书单)建议选读书目: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17、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9、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0、普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王 轶 包丁裕睿*目 次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六、结语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

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包丁裕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1〕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

特价机票购买中的格式条款与合同变更、撤销权

特价机票购买中的格式条款与合同变更、撤销权

特价机票购买中的格式条款与合同变更、撤销权作者:詹珀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摘要】近年来,人们对于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关于这方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案件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航空公司在机票买卖合同中设立的“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这一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消费者是否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问题。

消费者和律师大多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而实践中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不认定航空公司的规定无效。

【关键词】特价机票;格式条款;合同变更权;合同撤销权一、“格式条款”能否对抗权利人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会遇到“不得退货”的情形,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客票中事先写明“不得退票、转签或者变更乘坐班次”;有的店铺中会出现:“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等情形。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消费者往往并不会特别注意这些条款,但是,在事后发生需要退票或退货的情况时,他们又会对这些条款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进而诉诸法院。

(一)《合同法》40条中规定的“主要权利”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目前有如下几种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

例如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制订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此外,也不得免除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利。

但是王利明教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他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是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导致合同情形的规定。

例如,格式条款规定“发生纠纷不得起诉”,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在法律中并没有确切的阐释,那么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决。

王利明教授认为该观点没有提出标准,将“主要权利”的理解放之实践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只会加大审判不公平的风险,同样不可取。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上传时间:2009-10-19内容提要: 10月1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

与会的专家学者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方圆杂志社运营总监王刚,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曾宪文,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勇,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洪忠,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强,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等。

会议由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

会议首先由曾宪文副主编致辞并介绍研讨会背景案例。

曾宪文副主编介绍了本次研讨会背景案例—“杭州阳城热电公司一股二卖案”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就股权转让中的司法适用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等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贡献。

随后,王保树教授、尹田教授、朱少平主任、刘俊海教授等分别从合同效力待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优先购买权义务人归属等不同角度对股东优先权保护这一问题作了深入而精辟的论述,赢得了现场热烈的掌声。

最高检和各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也从实务角度作出了对该问题的解答与论证,并阐述了实务工作者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最后,杨立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并对与会代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文/吴映京)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方圆法治杂志社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间2009年10月11日上午地点人民大学法学院610会议室嘉宾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尹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孙加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法学博士李昊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叶建勋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干部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洪忠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克强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媒体毛立军人民政协报记者杜晓法制日报记者唐亚南人民法院报记者宁新路中国财经报主任记者刘卉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正义网采访中心主任、记者雷凌中国民商法网编辑李培华资本市场法治网编辑研讨议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没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在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知情),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由,主张否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即在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都被法院确认有效的情形下,如果两者都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如何保护作为股东的受让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履行其中的哪一个合同?(3)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向谁提出?是转让股东,非股东第三人,还是司法机关?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原告的名义提起关于要求确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主持人杨立新:各位嘉宾,这次会议是两个单位主办: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方圆杂志社。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家论坛合同法王轶教授讲座
引言
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此次主题为“合同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剖析”的讲座由合同法专家王轶教授来到我们学校,为广大师生讲解合同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同学们的广泛关注。

下面我就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王轶教授讲座的内容。

讲座内容
合同基本原理
首先王轶教授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一致”。

之后讲得比较详细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础和灵魂。

合同成立及其效力
王轶教授指出,合同成立应该遵循的三个原则是“真实意思表达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特别是“真实意思表达原
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而对于合同效力,分为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结束,使合同成为了一个系列的过程。

合同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众多的问题,王轶教授提到了合同履行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等问题,还特别强调了履行的时间问题,尤其是对于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公司股权等领域。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可分为有过错违约和无过错违约两种,王轶教授就有过错违约和无过错违约的区别和处理方法进行了讲解。

除此之外,王轶教授也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违约的保证人、违约金以及违约的救济等相关内容。

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也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位合同法专家,王轶教授带领同学们了解了合同纠纷处理的几个节点和流程,这对解决合同纠纷非常有帮助。

总结
通过王轶教授的讲解,同学们领会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应当如何成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违约等问题的相关内容。

正所谓“合同存废看步骤,履约协商二审裁”,高质量、高效率的处理合同
问题对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相信在王轶教授的讲解下,同学们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