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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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 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标准, 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 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章划分等级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等级:

( 一) 特别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 二) 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或直接导

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 三) 较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 四) 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 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其中5000元( 含) 至5万元( 含) 为一般事故Ⅱ类、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Ⅰ类。

( 五) 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 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的总和( 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它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包括暂时停工)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采用电话( 或短信) 和纸质文件形式进行逐级上报:

( 一)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同时向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主管部门在10分钟内电话( 或短信) 报送安全质量部和各级领导, 并按照建设工程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 二) 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掌握质量事故基本情况, 同时逐级向领导报告, 随即编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见附件二) 并进行上报;

( 三)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 四) 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 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并拍照或录像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 一)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除遵循本细则外, 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 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

( 二)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Ⅰ类均需提请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和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 三)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Ⅱ类和问题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宜提请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协助调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施工单位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抢救伤员, 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 并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 一) 一般事故Ⅰ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由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 事故调查组由质量委员会、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技术委员会, 以及相关部门派人参加。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能够调查由建设分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

( 二) 一般事故Ⅱ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由建设分公司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质量委员会, 以及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九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一) 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 二) 组织技术鉴定;

( 三) 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 四) 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 五)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 六) 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 七)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 责任单位可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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