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出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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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论文:中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

证人论文:中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

证人论文:中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问题。

证人不出庭不仅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也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分析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制度证人补偿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的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只有证人到庭作证,才能实现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和反询问权,有效地对证言进行质证。

而且证人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及被告人自觉认罪服法。

而我国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

本文试通过对中美两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比较,借鉴美国制度中的合理因素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涵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空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在美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国家有权利得到任何人的证据,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

我国关于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在立法上也是很明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还缺乏严格的限制措施。

二、中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比较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履行的一个义务,法律只有规定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后果,才能促使证人积极履行其义务。

同时,法律也应当赋予证人以相应的权利,才能确保证人能够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一)证人保护制度概念 证人因参与或欲参与对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指控,容易遭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打击报 复、暴力威胁。在此基础上,证人迫于威胁易产生回避 风险心理,出于对个人或家庭安危的担忧,受到或认为 自身可能受到威胁报复的证人易选择拒绝作证。因此, 诸多欧美国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证人隐 私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体系。以此为鉴,证人保护 制度则可以理解为保护证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或政策, 将保护范围从人身安全扩展到财产、名誉以及近亲属等。
王亦羽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司法部门还原案发场景,了解案件事 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际上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符合刑诉法原则中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在实际 制度运行层面,存在证人排斥、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同时,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证人证言中也存在刻意 隐瞒事实的现象。目前,“证人拒出庭,证言低效率”已成为困扰司法部门的重大难题。本文就当前证人出 庭具体情况及拒出庭的主要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完善当前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二)现阶段证人保护制度缺陷 1. 证人保护主体不明确,实操性不强 《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从法律文本看,保护证人的主体单位为公检法三家,但 并没有明确法律框定公检法在证人保护过程中的具体职 责。因此,在证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求助时,主要 责任部门权责分工存在争议,导致证人求助无果,证人 权利保护无从谈起。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疏忽,证人则容易遭受不法分 子的打击报复,促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现象加剧,激化 证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此外,该法律条文还反映出一 个问题,即它规定的是保护人身安全,但证人的财产安 全、名誉等问题未明确囊括在内,这些方面也与证人权 利保护息息相关,是证人担忧的重要因素。 2. 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范围过小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4I,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 um N o.101)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王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很多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作假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与此同时,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这些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完善证人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 F'/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19—03一、刑事证人保护的发展概况由于证人恐吓行为的严峻形势,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如何保护证人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制定了相关的证人保护法。

各个国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国外对于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早,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积累了大量证人保护的经验。

我国对于证人保护起步较晚,因此,学习借鉴外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美国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并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

证人受到恐吓在美国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0世纪之初,尽管美国司法系统已经明确知道,没有证人的合作刑事案件无法正常运行,但是仍忽略了证人的处境。

1938年美国律师协会曾发表过证人状况的调查报告。

只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证人长期以来成了“被遗忘的灵魂”(t he f or got t e n soul)…,直到70年代,才开始把视线放到证人保护方面。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要】证人就是指了解整体或部分的案件情况并且受到法院的传唤需要出庭作证的人。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案件的证人都无法做到出庭作证,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当前当前司法系统的刑事诉讼中的必然需求,如果少了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导致整个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不完整。

因此,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而我们又如何能增加证人出庭率,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司法制度一、证人的定义及相关知识(一)证人的定义关于证人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是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

通常来说,证人就是指某个案件的相关见证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之中,提供相关证词来描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以此来协助司法审判的进行。

同时证人由诉讼相关的原告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传唤,再由法院开出传票,传讯证人到庭作证。

(二)证人的条件我们知道即使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当证人的,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生理缺陷、精神缺陷或年幼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而不能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我国有相关法规和程序可以对证人的精神、智力程度进行审查鉴定。

同时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的团体也不能作为证人。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等法人是不能成为证人的。

因为单位是无形的权利主体,它的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活动,它的感知和陈述都是由自然人来进行的,只有直接感知整个事实过程的自然人的本身可以承担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由于当前的司法系统要求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特别是在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境中,需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条件,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因为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会在客观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保障,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一、证人保护概念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一)国际方面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证人保护计划保护重要证人的措施与机构

证人保护计划保护重要证人的措施与机构

证人保护计划保护重要证人的措施与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犯罪分子更加嚣张。

在打击犯罪过程中,证人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犯罪分子对证人进行威胁和报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就使得保护重要证人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和证言的真实性,各国相继推出了各种证人保护计划。

本文将就证人保护计划的措施与机构进行探讨。

一、目标人群的确定证人保护计划的第一步就是确定需要保护的目标人群。

通常,这些目标人群包括犯罪组织的叛徒、重要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以及对犯罪活动有重要了解的人员等。

为了确定目标人群,相关机构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保护措施的制定在确定目标人群后,证人保护计划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身份保密、提供身份改变服务、提供警卫、提供居住安全等。

其中,身份保密是最基本的保护措施,涉及目标人群的个人信息、住址、出行路线等都需要严格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的追踪和威胁。

同时,为了加强目标人群的安全感,证人保护计划还会提供必要的居住安全措施,例如提供安全住所、增加门禁措施等,以确保目标人群不受到骚扰和攻击。

三、协调与合作的机构建立证人保护计划的成功离不开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实施证人保护计划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律师、警察、社工等多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机构之间需要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方案。

同时,为了保证协作的顺畅与高效,还需要建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专业团队的培养与建设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需要专业、高效的团队支持。

在这个团队中,往往包括保护专家、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一系列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证人保护工作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能力。

通过专业团队的培养和建设,可以提高证人保护计划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保障目标人群的安全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强化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生活中,当我们面临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有时需要我们到法院去作证,这样才有利于法院的审判。

但是,如果自己做了证,会不会遭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这是很多证人比较担心的一点。

也正是因为有这种担心,所以,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

但是,我国的制度对于证人是有保护措施的,大家对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但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不能充分保障证人作证制度的实现,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作证证人保护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与不足(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的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并不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诉法缺乏对证人保护的系统规定。

今年刑诉法的修订,弥补了证人保护方面的空白,对证人作证方面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和完善,形成证人保护制度的体系。

具体来说,新刑诉法从以下几方面对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第一,明确了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该条款明确了对证人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

第二,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机关及证人的申请保护权;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制度。

新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

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的问题越来越多,社会的治安状况也越来越糟糕。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犯罪问题,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确保审讯实效,和维护证人的私权保护,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司法程序规定,检察院、法院和警察局都必须严格遵守该制度,保护证人不受任何威胁、影响或报复。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证人提供安全保护。

在证访程序中,国家负责给予证人保证,保障证人的生命安全,并在司法法庭审讯中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

二是对证人的家庭成员进行严格保护,在法庭审讯中不允许非法披露证人的家庭信息。

三是规定由检察院指派的人员来保护证人的个人安全。

四是如果证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检察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协助证人更换职业、更改居住地址、更换证件等。

五是对于证人及其家庭所受到的任何损害,检察院都有责任。

六是向证人提供财务补助,以帮助他们应对在法庭审讯中产生的费用。

此外,国家还为证人提供了配套服务,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生活援助等。

总之,证人保护制度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犯罪被害者的权利而对证人的专门保护措施。

它不仅有效地保护了证人的权利,
还有助于帮助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庭,增进司法公正、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究

tl t d a an t I d i o , h r v i n r tc n a u e r t e s s a o t lt eri i a v si . a i g it c o n ai e g i s. n a d t n te p e al gp e t gme s r sf n se n n t i ae t i t t et t t y T k n oa c u t a i i o i o wi c s mu h n ii oe f n
第 2 卷第 3 1 期 2 1 年 6月 01
梧 州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Z U U I E ST O R A FWU HO N V R IY
No3 121 .Vo .
J n2 u .01 1
我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保护制度探究
杨 群
( 中国政法大学
【 摘
刑事 司法学院 。1 0 8 北京 ) 00 8
要】 证人作证是刑 事审 判的重要 内容之一 ,最能体现 司法公 正 ,有利于查 明案件事 实 , 增加 庭审的透明度 。当前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率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证人作证的立法不足、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及证人普遍担忧遭到打击
报 复 ,现有 的证 人保护措施无法充分调动证人作证 的积极性。结合 国内外证人 保护 的制 度建设 ,就完善我 国的证人保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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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刑事出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作者:段瑞瑞 赵丽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

摘 要 201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一定修改,增加了对特定案件的证人应当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出台对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强化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从而实现新刑诉法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的立法宗旨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新修改的刑诉法能否一劳永逸的彻底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并实现刑诉法确定的证人作证的目标?显然是不现实的,本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立法上的跟进,而且需要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完善。结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的保护制度进行研讨,结合中国司法实务的现状,尝试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出庭证人保护制度,夯实和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使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 刑事出庭证人 保护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 作者简介:段瑞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赵丽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21-02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是重要的参与人,证人出席法庭作证有利于全面、充分地查明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几乎为零,致使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的程序名存实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诉案件的质量,妨碍了刑事诉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已有一年之久,各地的司法实践表明,新型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凸显的矛盾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刑事证人之所以不愿、不敢、不想作证,除了证人法制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也还存在一些缺陷。下面,笔者就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散见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308条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或者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情形下在有期徒刑三年以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下量刑或处拘役,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判处刑罚。《刑诉法》第61条以及新增加第62条、63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特别是对特定案件的证人应当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以及证人补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具有以下积极作用:一是明确了保护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二是明确了保护对象,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三是明确了五项特别保护措施;四是明确了对证人经济补助及补助来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一般情形下,拘留不超过5日,罚款不超过500元;如情节较重的,行政拘留不会超过10日,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上法律,虽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关于保护证人的规定,但都是事后处罚性的规定,也就是说证人只有在实际已受到打击报复后法律才会介入。这种事后处罚性保护,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证人保护制度。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修订后的《刑诉法》根据我国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刑诉法》在证人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便于实际操作,还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第一,虽然明确规定保护主体为公检法三家,但对公检法三家的具体职责及分工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究竟应由哪一个机关接受保护申请,哪一个机关具体实施保护措施,各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等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职责分工上的含混不清,必会使证人的安全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第二,保护程序不够详细。保护程序该如何启动,何时启动,何时结束,如何确定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等均无详细规定,这势必会造成执行操作中的不统一等实际困难。第三,保护责任规定不够具体。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保护责任划分上,如果保护职责未尽到,给证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哪个机关承担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势必会在责任承担问题上相互推诿,无法进行实际追责。第四,因证人出庭作证遭受间接损失如何赔付未做明确规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只规定了对证人因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给予直接补助同时不会影响证人作证期间的待遇,而未对证人因作证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是否应当得到足额补偿及由哪一机关赔付进行规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后顾之忧。

三、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公检法三家的具体职责及分工。修订后的《刑诉法》既然已明确公检法三家为证人保护主体,则在当前法律框架内无法再另行设定专门的独立机构“证人保护中心”来完成证人保护职责,而主要探索公检法三机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首先,应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对证人的保护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证人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应当明确划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在证人保护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和角色定位,强化公、检、法三机关责任意识,明确分工,做到保护无缝对接。公安机关作为刑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罚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确立其在证人保护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即证人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笔者认为,保护证人的职责不应当由案件侦查人员完成,而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来独立完成证人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干警应当具备较强的保护能力,岗前应接受专业的保护培训。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确立其在证人保护制度中的监督地位,即其对证人保护过程具有全程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当在内部设立证人保护监督机构,完成证人保护监督工作。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保持中立、公平裁判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证人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其应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证人保护工作,对庭审前需要保护的证人配合公安机关实现匿名作证以及保密等制度,在庭审中应采取多种保护手段,为出庭证人提供安全放心的庭审环境。

第二,规范证人保护程序。证人保护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前后等。针对不同阶段的证人保护工作,均应当规范程序、统一执行标准。第一,保护程序的启动。由证人及其亲属和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提出保护申请的,报公安机关证人保护机构审核,证人保护机构认为需要实施保护的,应对保护措施、等级、期限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报检察机关证人保护监督机构批准,启动保护程序。由检察机关自侦(包括反贪局和反渎局)、侦查监督、公诉审部门提出申请的,直接报检察机关证人保护监督机构决定,启动保护程序。紧急情况下,可由执行机关先行保护,再报检察机关审批。第二,保护任务的执行。证人保护的执行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审批决定后,填写证人保护批准书,批准书应当注明保护措施、等级、期限等内容,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其他单位应当配合。第三,保护内容的变更。在证人保护过程中,如需变更保护措施、等级、期限等内容的,由检察机关证人保护监督机构审批决定。第四,保护程序的终止。保护期满,保护程序自动终止。

第三,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证人保护权不被滥用和保护措施的切实到位,证人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必须接受监督,对保护不利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在保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证人保护的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对证人保护过程实施同步指导与同步监督。证人及其近亲属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保护不利的控告和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开展调查,对保护不负责任、措施不当等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证人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因渎职造成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受到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确立全面、及时赔偿原则。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等应当得到全面赔偿。因加害人打击或报复等原因给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财产及财产性利益损失的,由加害人据实赔付或者由权威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估价法鉴定后的价格予以赔付;给精神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加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可设立专项证人保护基金,对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者不能及时赔偿的,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后,用专项基金先行支付。专项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募捐。另外,证人在申请保护后,除自身原因或无不正当理由之外,其人身、财产等权利未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而遭受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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