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法教案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专有部分
(三)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业主作为专有 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 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 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 记相同。 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 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登记的类型: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 记、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设权登记和宣 示登记、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二)采矿权 (三)取水权 (四)渔业权 五、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特许物权有哪些种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 念和特征,重点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得和效力。 • 二、教学重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效力。 • 三、课程内容
(一)基于特定事实而消灭
(二)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四、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第十章 地上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我国地上权的特点及 体系,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及三种使用权 的内容。 • 二、教学重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三、课程内容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下列资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下列资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物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五条规定:(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5条第bai1款规定:“法律规du定属于国家所有的zhi财产,属于国家所dao有即全民所有。
”这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概括性规定。
根据具体的法律,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6-09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资产评估-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第三部分经济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概述考点分析【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物权是支配权B.物权是排他的权利C.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D.权利人不特定,义务人特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对世效力),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地役权E.抵押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有()A.质押权B.抵押权C.宅基地使用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E.留置权『正确答案』ABE『答案解析』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考点分析【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更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产生效力B.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筂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C.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另有约定除外D.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筂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促进物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物权的影响;(3)权利具有期限性,一般有明确的期限。
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活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设定限制,使其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5.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开发利用海域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养殖权、海域捕捞权等。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的标的物合法;(2)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七年级下册道法法律的必背知识点
七年级下册道法法律的必背知识点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含义与作用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并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
二、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约束性等特征,严格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该尽到的义务。
三、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它们在不同层级公民生活中各有其作用。
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公民享有法律权利,同时也应该承担法律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公共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民法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民间个人之间财产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中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二、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品的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基本权利,是保障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的保护。
四、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在民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侵害他人权益的活动行为以及其法律责任,起到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
第三章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做罪刑不负债原则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罚、赔偿损失等。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然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职权与权限,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行政机关的职权与权限行政机关的职权与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该依据的法律规范,公民可以通过这一规范保障自己和社会公共权益。
三、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公民和法人都需要严格遵守。
总结以上为七年级下册道法法律的必背知识点,公民应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维护自己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该尽到的义务。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案例1 X某对违章建筑主X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系X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X。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X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X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X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X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X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X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X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X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1.X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2.X某的主X是否合理?法理分析(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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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物权法 (2007.10.1生效)
一 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理解: 1直接支配,指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享有占有、利用、处分属于自己的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志。 2具有排他性,表现在:①具有不可侵犯性。②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3仅限于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而言。 (二)基本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持定的。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实现权利时,无需他人介入。 2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区别于人身权、债权的主要区别。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确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和变更。 2一物一权原则。表现在: ①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②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如„ 2
3公示、公信原则。 ①含义: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其目的„„。 ②公示的方式:动产,以交付的方式公示;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公示。 ③物权因变动公示后,使公众相信公示事实的真实性。(应注意:公信原则仅适用于交换关系中的物权变动,非交换性质的物权变动不适用。)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物权的设立: 即物权的发生 ,是民事主体依法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物权。(包括取得和设定)。 为自己设立物权称为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称为物权的设定。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②设立不动产物权必须依法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 是指物权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物权法主要指狭义的变更 3、物权的终止:即物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3
(五)物权的保护 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保护的手段: (1)请求确认权利 。适用于„„ (2)请求返还原物。适用于„„ (3)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适用于„„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适用于„„ (5)请求损害赔偿。适用于„„ 二、物权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如„„) 甲、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 1、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 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有: ①所有权为自物权。 ②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③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④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 4
(1)占有(或占有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掌控。 占有: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非所有人合法占有,指非所有人依法或与所有人的约定实际占有所有人的物 *非所有人非法占有, 即无权占有 , 指占有人占有物时,既无法律根据,又未经所有人同意。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占有物是非法的。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 在占有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他对某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2)使用(权):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的利用。 (3)收益(权):即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在法理上,收益又称为孳息。关于孳息的归属有如下规定: ① 孳息所有权一般应为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有法定的或约定的除外。如„„ ② 原物所有权的转移,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③ 无法律根据占有他人的财物所得的孳息原则上随原物一并归还。(如恶意占有)。 (4) 处分(权):即所有人依法对物的处理、决定物的命运 5
的行为。 ①处分的种类: a事实上的处分,如„„ b法律上的处分,如„„ ②处分权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处分时必须有法律根据,如质权人、抵押权人。 3、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应注意: (1)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3)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4、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指权利人依据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包括: ①原始取得,即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是所有权的最初取得,不需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取得。如„„ ②继受取得,指新的所有人根椐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又称传来所得。这种取得是以原所有人对该物具有的所有权为前提。如„„ (2)所有权的消灭: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消灭的事实有:客体的消灭、转让、抛弃、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主体的消灭等。 6
(二)所有权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如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等。根椐物权法按所有权的性质划分如下。 1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1)国家财产的范围: 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法定的自然资源:森林、草地、荒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文物;国家的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电力通信、油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等。 (2)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农民集体、乡镇、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属于集体成员所有。 (2)乡镇、城镇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 (3)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3 私人所有权(略)。 4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所有。 5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数人区分某建筑物 7
而对各专有的和共有的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所有权:指在房屋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①具体范围: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并且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房屋部分。又可分为,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如„„ ②专有人应合法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如,a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b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共有部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除去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如,建筑物内的设施和建筑区内的绿地、公用实施、车位、车库等。 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权。 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公约。 6、相邻关系(即相邻权):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依法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从权利上讲,又称为相邻权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照当地习惯。 8
(2)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①相邻的用水、排水关系。 ②相邻环保关系。 ③修建、施工发生的相邻关系。 ④因通行而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应提供便利而形成的关系。 7、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共有的特征: ①权利主体必须为两个以上(包括公民和法人)。 ②共同的客体只能是同一项财产。 ③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2)共有的种类 ①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有: a.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b.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或作重大修缮时,应由其占有份额的2/3共有人同意。 c.按份共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d.按份共有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可以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9
②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其主要特征有 a.共同共有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b.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c.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或作重大修缮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乙.用益物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在他人所有物之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2.特征 (1)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2)以对他人之物的合法占有为前提。 (3)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期限物权。 (4)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使用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方式 ①原始取得: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 a划拨:指无偿拨给使用人使用——主要是拨给公益性使用。 10
b出让:即有偿将国有土地让给使用人使用,国家可以用买卖的方式或投资的方式进行。 ②继受取得:即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由使用权人将使用权进行转移。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登记时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转让必须经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4)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随地而行。转让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即地随物走,物随地行。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2、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农民) 指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和合同的范围内,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如种植、林业、畜牧等)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关规定 (1)承包期: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30—70年,承包期满。承包经营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而且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